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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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市中心城区部分规划道路命名的通知

荆州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市中心城区部分规划道路命名的通知

荆州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市中心城区部分规划道路命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荆地委〔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荆州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市中心城区部分规划道路命名的通知荆州区人民政府、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市中心城区道路名称,完善城市功能,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体宣传发动、公开征集命名、实地查看、聘请专家论证、市地名委员会审查等工作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命名53条规划道路。

现将此次命名的规划道路通知如下:一、荆州区规划道路命名19条1.凤鸣大道:主干道,长3083.2013米,断面40米,东西走向,东起海子湖路,西止荆州大道;2.楚天路:次干道,长2985.6723米,断面25米,东西走向,东起海子湖路,西止荆州大道;3.观音堤路:次干道,长2756.0097米,断面25米,东西走向,东起海子湖路,西止东环路;4.冬梅路:次干道,长571.3402米,断面25米,东西走向,东起聚贤路,西止秋菊路;5.郢城路:次干道,长1806.5322米,断面25米,东西走向,东起海子湖路,西止集智路;6.太湖港北路:支路,长2715.9908米,断面20,东西走向,东起海子湖路,西止东环路;7.太湖港南路:社区路,长2072米,断面15米,东西走向,东起海子湖路,西止庄王大道;8.红莲路:社区路,长741.1683米,断面15米,东西走向,东起聚贤路,西止荆州大道;9.庄王大道:主干道,长1316.6744,断面70米,南北走向,南起东环路,北止凤鸣大道;10.刘家台路:主干道,长1620.6346,断面40米,南北走向,南起荆沙大道,北止郢城路;11.聚贤路:次干道,长1232.8841,断面30米,南北走向,南起太湖港北路,北止冬梅路;12.集智路:次干道,长1258.8963,断面30米,南北走向,南起太湖港北路,北止郢城路;13.民生路:次干道,长715.2384,断面25米,南北走向,南起楚源路,北止郢城路;14.东桥路:次干道,长1633.4098,断面30米,南北走向,南起荆沙大道,北止郢城路;15.岳山路:支路,长1328.0412,断面20米,南北走向,南起太湖港北路,北止郢城路;16.广湖巷:社区路,长298.6821,断面15米,南北走向,南起太湖港北路,北止观音堤路;17.秋菊路:社区路,长836.7836,断面20米,南北走向,南起楚源路,北止冬梅路;18.春兰路:社区路,长511.4240,断面15米,南北走向,南起楚天路,北止冬梅路;19.永和巷:社区路,长197.1252,断面15米,南北走向,南起观音堤路,北止楚源路。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8日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为进一步做好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500元。

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级区域分类发放。

一至五级地区域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15元至1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具体标准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5•【字号】荆政办发[2005]49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0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五日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鄂文[2004]36号)精神,设置荆门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卫工程等)、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及测绘业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城市建设资金,对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系统内财务审计工作。

(四)负责城镇建设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等工作。

(五)负责对全市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燃气热力工程等单位资格等级认证;负责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和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区建设、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城市燃气热力、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客运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事业的管理;负责协调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9
•【字号】荆政办发[2009]34号
•【施行日期】200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36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3件(目录见附件一)。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0件(目录见附件二)。

这类文件大部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文件调整对象不复存在;一部分是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一部分是由于情况变化,原规定已与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这类文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定期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任务之一。

各地各部门
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明令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更)名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29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更)名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29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更)名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更)名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中心城区地名管理,设立标准地名标志,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市地名委员会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部分地名予以命(更)名。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命(更)名46条(一)大道9条。

1.荆东大道。

南北走向。

207国道复线的一部分,北起207国道与北三环交会处,南至培公大道与迎春大道交会处。

2.荆和大道。

南北走向。

北起东宝工业园新台二路(规划名),南至培公大道。

3.荆南大道。

东西走向。

西起兴隆大道,东至迎宾大道。

4.官堰湖大道。

东西走向。

西起兴隆大道,东至荆新线。

5.深圳大道。

东西走向。

西起西三环,东至东三环。

将深圳大道(西)、深圳大道(中)、深圳大道(东)合并,并向东、西方向分别延伸后命(更)名为深圳大道。

6.龙井大道。

南北走向。

北起培公大道,南至官堰湖大道。

将龙井大道(北)、龙井大道(中)、龙井大道(南)合并,并向南延伸后命(更)名为龙井大道。

7.阳光大道。

南北走向。

北起杨湾路,南至培公大道。

阳关大道更名为阳光大道。

8.白石坡大道。

东西走向。

西起象山大道,东至深圳大道。

将白石坡大道(西)、白石坡大道(东)合并,合并后命(更)名为白石坡大道。

9.关公大道。

东西走向。

东起培公大道,西至西三环。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荆政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直接从事侦察保卫工作的侦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直接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指挥车、执行侦察保卫任务的车辆及囚车。

”(三)第四条第七部分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船票。

特别情况下,可以先乘坐后补办票证。

”(四)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侦察保卫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可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五)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出示《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戒严地区通行;机动车辆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可以不受排队顺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限制,先行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免受关卡检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荆政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荆政发〔2000〕32号)(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

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指标实施。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风景林地、防护林地。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征用时,必须先报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五)将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二、关于《荆门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荆政发〔2003〕9号)(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涉及的部门职能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能相应调整。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荆政办文〔2017〕60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荆政办文〔2017〕60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荆政办文〔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荆门城市建设水平,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彰显城市风貌与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根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17〕1号)、《湖北省城市设计技术指引(试行)》《湖北省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管控工作指引》(鄂建文〔2017〕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中心城区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荆门中心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传承创新。

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从使用者角度关注其对城市空间的基本认知和审美期望;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演变和历史文化积淀等,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传统与现代的关系。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

根据城市规模、自然历史文化风貌特点等,灵活采用合适的城市设计层次、类型和表达方式;综合考虑城市设计主体范围及其周边的自然条件和建设现状,体现与地域环境协调的城市气质与个性。

编管并重,强化实施。

加强城市设计与规划管理对接,将管控要求落实到规划实施管理中;协调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荆政办发[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88号)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5日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加快构建城市管理新体制,理顺市区城市管理关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1]101号)要求,结合“三定”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重心下移、平稳过渡,服从大局、顺利交接”的原则,以构建“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以区为主”的城管体制为目标,理顺体制、优化机制,明晰职责、完善架构,有序改革、确保稳定,实现新体制、新效能,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市、区城市管理事权界定(一)市级城市管理事权。

1.拟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行业专业规划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行业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2.城区垃圾中转站至垃圾处理场的垃圾清运及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营和管理,垃圾中转站及公共厕所的建设、大型环卫设备购置;3.城区户外广告(亭棚)、环境照明(亮化)规划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4.城区道路机械化洗扫、洒水作业及交通护栏清洗;5.城区主次干道临时占用和店招店牌设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6.城区建筑渣土运输审批和监督管理;7.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道路机动车辆停车费的征收管理;8.跨区域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重大案件的查处及城区法人(单位)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9.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代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区级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10.市级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单位专班(驻点)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单位专班(驻点)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单位专班(驻点)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荆政办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单位专班(驻点)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单位专班(驻点)招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市直单位专班(驻点)招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实效,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招商引资“一个产业、一批项目、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笔经费”的要求,现将市直单位专班招商和驻点招商工作方案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招商工作方案如下:一、招商(驻点)专班的组成(一)10个招商专班仍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信息产业局组建,各专班人员不变。

(二)市政府驻外机构为驻点招商工作部门,各驻点机构除完成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其他工作外,要全力抓好招商工作。

北京办事处要兼顾在天津的驻点招商工作;上海办事处兼顾在杭州等长三角城市及温州市的驻点招商工作;深圳办事处兼顾在厦门和东莞等珠三角城市驻点招商工作;武汉办事处兼顾做好荆门与武汉城市圈产业对接的相关工作。

(三)市台办、市工商联要积极参与专班招商工作。

二、专班招商的重点行业、区域及对象重点行业:化工、机电、建材、食品、纺织、农业开发及农产品加工、基础设施建设、商贸物流、旅游、教育、卫生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

重点区域:境外资金重点区域为港台、日韩,其次为欧、美地区。

境内重点区域主要是京津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浙江和福建沿海地区。

重点对象: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民营500强企业和其他在本行业有影响的大中型企业。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荆门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荆政办发〔2017〕22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荆门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荆政办发〔2017〕22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荆门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正文:----------------------------------------------------------------------------------------------------------------------------------------------------关于处理荆门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荆政办发〔2017〕22号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为妥善处理荆门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理范围荆门中心城区2016年8月15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下列三种情形按本《意见》处理:(一)已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分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三)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

二、处理办法(一)已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分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动产登记。

1.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

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

已发生转移,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建设并对外出售的房屋,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再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因撤销、解散、破产、失联或其他原因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荆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31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224件(目录见附件1)。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84件(目录见附件2)。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三、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10件(目录见附件3)。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出台、修改、废止和失效情况,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24件)2.失效或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3.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8日附件1附件2失效或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附件3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荆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8号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30日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城市更新及品质提升工作的总体部署,补齐城市功能短板,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推动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工作,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市对城市品质提升的工作要求,以《湖北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十四五”规划》及《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引领,统筹新区发展、园区成长、老城区升级,通过实施“九大行动”,着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强化城市产业支撑,提高城市综合治理水平,促进中心城区人口集聚,推动城市转型发展,为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奋力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湖北中部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支撑。

二、总体目标以全面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人口聚集度、产城融合度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不满意的城市病,通过系统实施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统筹资源要素配置和基础设施、公共公用设施以及产业布局,着力构建“一心四区五组团”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力争“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推动荆门建设成为宜居、宜业、绿色、韧性、智慧、人文的城市。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荆政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8日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件的建筑。

第三条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正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国土、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区人民政府可指定具体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负责认定后的补偿工作。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2015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2015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2015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荆政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2015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13号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门市中心城区2015年城市建设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0日荆门市中心城区2015年城市建设计划根据荆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建设“十二五”规划,结合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实际,现制定中心城区2015年城建计划。

一、建设目标按照“三年计划,滚动实施”思路,本次计划安排项目328个,项目总投资3428029万元。

2015年度计划总投资888661万元,其中:续建完工项目65个,计划投资75331万元;续建项目54个,计划投资257209万元;新建完工项目104个,计划投资210158万元;新建项目93个,计划投资342263万元;完成前期项目12个,计划投资3700万元(明细附后)。

二、建设重点(一)加快漳河新区建设。

高起点编制漳河新区建设规划,高标准建设漳河大道、西三环、双喜大道、天鹅路、荆山大道、天山路等主干道路,配套建设双喜片区周边道路,逐步构建“七纵九横”道路骨架。

结合漳河新区北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强力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

完善漳河新区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市“三中心”、“三馆一中心”、“市民中心”、影剧院、博物馆等公共服务项目。

(二)完善园区市政配套设施。

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园、化工循环产业园、东宝工业园产业定位,加快建设凤翔路、清水源路、泉水大道、新台东路、新台西路、阳光五路、兴化大道等道路,启动建设观堰湖路、荆南大道(东)、阳光四路、杨冲路、新生路等道路,同步实施供水、绿化、路灯等市政配套设施,推动工业园区向产业聚集区、城市新区转变。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创业在荆门”行动计划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24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创业在荆门”行动计划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24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创业在荆门”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创业在荆门”行动计划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创新创业在荆门”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5日“创新创业在荆门”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积极推动创新活市战略实施,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的决策部署,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创业体系为重点,以实施“五大工程”为抓手,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主线,着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完善创新创业布局、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打造辐射江汉平原、引领全省的创新创业高地,积极创建全国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城市。

二、目标任务2016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5家以上、科技创业企业200家以上;新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6家;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200件,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数量70项;引进创新创业团队300个,新增创客1500人;创建国家级众创平台1家、省级3家;引进高层次人才200名;完成创新创业辅导培训5000人,扶持创业5500人,发放创业贷款3亿元。

三、重点工作(一)实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17〕28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17〕28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等10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荆门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荆政发〔1997〕57号)(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经批准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任何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二)删除第七条。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二、关于《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荆政发〔2000〕32号)(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

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绿化补偿费标准:荆门城区400元/m2,县(市)150元/m2。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化工程竣工不得迟于主体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2022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2022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2022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荆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2022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7号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门市中心城区2022年城市建设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9日荆门市中心城区2022年城市建设计划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一心四区五组团”的区域发展布局,以建设宜居、智慧、绿色、人文、韧性的现代化精致城市为目标,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为荆门奋力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加快建设湖北中部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聚焦民生改善,回应群众期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解决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的紧迫问题,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及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项目,大力治理“城市病”。

着重推进老旧小区、新型社区和背街小巷改造,配套完善水、电、气、路、管网、亮化等基础公共设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聚焦生态环保,改善城市环境。

坚持走绿色优先、集约节约、高效便捷、特色彰显的发展之路,加快建设绿色城市、低碳生态城市。

围绕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扎实做好城市更新、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三篇文章”,统筹推进大气、水质、土壤污染防治,加快海绵城市、地下管廊建设和黑臭水体治理,着力补齐城市建设绿色发展短板。

(三)聚焦智慧引领,建设智慧城市。

抢抓新基建机遇,加强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运用,打造“互联网”新型市政基础设施,提升住房保障、市政设施管理、供水供气供热、防洪防涝、污水处理等城市运行统一管理水平。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3]1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3]1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推进地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高地名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地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性原则。

各级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地名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在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稳定性原则。

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握地名更名的条件,一经命名的地名,原则上不得随意更名。

对历史上约定俗成、老百姓使用多年、可改可不改及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一般不予更改。

(三)系统性原则。

按照地名规划与城乡规划同步、局部与整体相衔接、新区规划与老区优化相结合、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的原则,做好地名规划工作。

(四)文化性原则。

地名命名和更名要体现我市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提高城市文化品位。

二、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注意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环境特点,有利于人民团结;(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城镇的街巷、居民区名称,同一乡、镇的村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四)新建的居民区、城镇街道以及台、站、港、场等,要在施工前按审批权限确定名称;(五)新勘探、开发的地区使用的临时名称,事后应按规定申报,获得批准确认的,可继续使用;未获批准的要及时换用批准确认的新名称;(六)派生地名要与主地名统一;(七)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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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5]28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5
【实施日期】2015.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5〕28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中心城区地名管理,设立标准地名标志,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部分地名予以命名。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命名(大道4条,路15条)
(一)跨区道路(大道2条)
1.荆山大道。

东西向转南北向。

东起象山一路与象山大道交会处,距象山大道2公里
处折向南至凤凰五路。

2.荆楚大道。

南北走向。

北起荆漳公路,南至凤凰五路。

(二)漳河新区(大道2条,路15条)
3.漳河大道。

东西走向。

东起象山大道与忠勇路交会处,西至漳河镇。

4.双喜大道。

东西走向。

东起象山大道,西至西三环。

5.杨柳路。

东西走向。

东起惠泉路,西至西三环。

6.香樟路。

东西走向。

东起宝元路(规划名),西至西三环。

7.滨湖路。

南北走向。

北起象山大道,南至凤翔路。

8.天池路。

南北走向。

北起天鹅路,南至漳河大道。

9.天山路。

南北走向。

北起荆漳公路,南至尉迟恭路。

10.蒙泉路。

东西走向。

西起天山路,东至天池路。

11.龙泉路。

南北走向。

南起尉迟恭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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