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_secret
建设工程监理自律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自律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中担负着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任务,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的并于。
为了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理机构自身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自律制度势在必行。
二、建设工程监理自律制度的重要性建设工程监理自律制度是监理机构自身约束和规范自己行为的一种方式,是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自律制度,可以规范监理机构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监理机构的信誉和公信力,有效防范和堵塞违法违规行为的漏洞,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设工程监理自律制度的建设内容1.监理机构的注册资格和执业资格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和执业资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监理工作。
2.监理人员的资格和素质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
3.监理机构的管理体系和内部机制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内部机制,包括人员组织架构、工作程序流程、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检查评估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落实。
4.监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监理机构应当遵守监理行为的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得参与工程施工和设计等其他业务,不得接受监理对象及其相关方的礼金、款项等财物,确保监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和独立。
5.监理工作的经费和费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标准收取合理的监理费用,不得违规乱收费、低价倾销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确保监理工作的经费和费用的透明、公开和合理。
6.监理结果的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监理机构应当对其监理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敷衍塞责、违规放水,监理对象及其相关方对监理工作有异议的,应当接受相关的监督检查和复核,确保监理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对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是由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行业规章、资格核查、培训考试等工作,并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在特区注册登记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入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会员。
第二章监理范围与内容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一)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七条监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合法性;(二)工程质量;(三)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四)建设工期;(五)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约
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约
第一条监理人员应当在工作中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第二条监理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的立场,合理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严格监理,热情服务,有理有据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不得与委托方或承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四条监理人员应当坚持廉洁执业,不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
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不占用被监理单位的通讯、交通工具,不在被监理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第五条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在施工单位的食堂或小灶上吃饭。
确因工地条件限制而需在施工单位的食堂上灶时,需首先向公司领导汇报,征得公司批准后,再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并应征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同意。
同时,上灶前应先与施工单位明确上灶吃饭付款方式和价格,饭费应每天结清或一周一清,最迟每月一清。
第六条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
第七条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应按规定提供真实的相关材料。
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不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执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印章。
第八条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九条应当积极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更新专业技术和工程监理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监理廉政自律承诺书
监理廉政自律承诺书前言作为一名监理人员,我们的职责是承担项目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达标。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确保对项目的监控工作得到客观准确地展开。
要实现清正廉洁,需要从自己做起,每名监理人员都要具备廉洁自律的觉悟。
因此,我们将制定监理廉政自律承诺书,为我们的工作提供更严格的规范。
承诺内容我们郑重承诺,作为监理人员,我们将以以下方式来保证项目监理工作中的清正廉洁:1. 保持纯洁我们将始终保持思想上的清明与心灵上的纯净,不贪污、不受贿。
我们将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贿赂、请托行为,同时积极参与监管工作,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揭露和制止。
2. 按规从事我们将严格遵守监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遵守合同规定。
我们将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不压制合法权益,不滥用权力,并对项目监测和纪录,加强管理、及时维护,不得向利益相关方不当地泄露项目信息。
3. 公开公正我们将公开、传递事实真相,及时、准确、公正地监督和服务有关项目,在负责的工作中始终保持清明。
我们将为了项目的权益,积极与合作方沟通和协商,推崇公正合理、诚信互通的合作理念。
承诺效应如果我们在项目监理工作中发现向利益相关方传递、泄露项目信息等带有不良影响的问题,我们将遵守机关的监督制度和举报途径,及时举报不良行为,以根治不良现象,维护监理队伍的廉洁形象。
如果我们没有遵守以上承诺,无论是工作中的失误,还是被视为不友善的行为,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诚信惩戒、行政处罚等后果。
结论监理廉政自律承诺书是对监理人员的一份约束和保障,以保障各位监理人员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职业的形象。
整个监理队伍需要时刻以自我约束的态度工作,避免出现不当的言行。
笔者认为,对监理工作廉洁自律举报的重视,固然是建立完善机制和体系,但一个良好的监理团队,需要时刻引导学习、掌握运用优秀的职业道德规范,充分培养工作的细节,才能有效消除隐患,规范项目参与方的工作,提升全体监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实现监理专业工程质量的提高。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规范一: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规范1. 总则1.1 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得到有效监控和管理,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施工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1.3 监理责任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工作,承担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监控和管理的责任,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2. 监理组织2.1 监理机构的组成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理部门,由监理部门主管负责具体的监理工作。
2.2 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行业的从业资质,并具有一定的工程实际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监理技术手段进行工作。
3. 监理3.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方所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3.2 施工阶段的监理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监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等方面。
4. 监理报告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涵盖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整改情况、进度问题等。
5. 监理责任追究对于监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或违规行为,监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罚、停业整顿、撤销资质等。
附件:1.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合同范本2.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报告模板3.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机构备案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委托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监理机构:指依法设立并获得相应资质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机构。
3. 施工方:指承担具体施工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施工方案:指施工准备阶段由施工方提供的详细工程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流程等。
二: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本规范旨在规范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工作,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并促进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保障《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下称“自律公约”)的实施,促进我市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作为自律公约的组成部分,与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凡在我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监理企业(下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下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并签署自律公约。
第四条协会设立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下称“自律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监督执行,协会会长为自律委员会的当然成员,自律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常设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公约签署第五条自律公约的签署统一使用协会印制的《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书格式。
第六条自律公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及所属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签署,并在签约书上加盖企业公章。
如为代理人签署,代理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签约书一式两份,企业和协会各留存一份。
签约后,各企业应向本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印发自律公约,并告知已代表其在公约上签字,如有违反自律公约的任何情形,将受到自律委员会的惩戒。
第七条企业申请加入协会并经批准后,应按规定要求签署自律公约。
第三章履约监督第八条会员签约后,协会应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等方式,对签约会员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于按规定需申请加入协会但未申请加入,或虽已加入但未签约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委员会将增加对其在深圳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情况的抽查次数,并建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监理执业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条自律委员会随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深圳执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投诉人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被投诉企业或从业人员的违约行为。
第十一条协会每年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单位的回访,了解签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履行自律公约的情况。
(完整版)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建筑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业、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凡从事我县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出借、转让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条坚持正当竞争,不与他人围标、串通投标,不以欺骗、弄虚作假、行贿、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在投标报价或施工承包合同中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用(规费),不损害、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
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照上岗,确保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不允许其他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在本企业的工程中执业。
第七条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确保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坚持文明施工,重视环境保护。
有效防止渣土遗洒、灯光、噪音扰民、扬尘、废污水直接排放,做好节能、节材、节水,为施工人员提供生产、生活、学习环境和条件,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境。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及执业管理,提高工程监理工作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资格考试、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及执业管理。
第三条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国家其他部委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认定及管理按国家各部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监理协会)在市建设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资格考试、登记管理、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市监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使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统一考试大纲,采用国家统编教材;深圳市监理员资格考试使用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与市监理协会编制的培训教材。
第七条市监理协会负责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一)制定考试大纲;(二)组建试题库,确定命题范围,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第八条参加深圳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一)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三)具有工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满4年、并从事工程监理工作1年及以上;(四)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并从事工程监理工作2年及以上。
第九条参加深圳市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工作满2年、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条参加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市监理协会发布的考试通知报名,在进行资格审查、领取准考证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后,由市监理协会核发《深圳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深圳市监理员资格证书》。
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建筑行业自律公约近年来,中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建筑质量事故频发、工期拖延等等。
为了规范行业秩序,提高建筑行业的质量和信誉,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筑行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建筑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和落实该公约,进而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筑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性建筑行业自律公约是建筑企业、工程师、设计师以及监督部门之间的一种自愿约束机制。
它能够规范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口碑。
具体来说,建筑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建筑质量建筑行业自律公约可以明确要求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把控施工质量,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通过自律公约,建筑行业可以形成一种共识,大家共同努力提升建筑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建筑产品。
2. 维护行业信誉建筑行业自律公约要求行业内各方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有效防范欺诈、偷工减料等不良行为。
只有建立起信誉良好的形象,才能赢得客户信任,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行业,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3. 推动可持续发展建筑行业自律公约应鼓励绿色建筑、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实践。
通过自律公约,可以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和落实建筑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和落实建筑行业自律公约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以下是一些建立和落实自律公约的具体措施。
1. 建立行业组织建筑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建立相关的行业组织,例如建筑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等。
这些组织可以负责协调各方利益,促进共识形成,推动自律公约的实施。
2. 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建筑行业自律公约应该包括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各方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严禁欺诈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规章制度应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监理行业的管理,规范我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省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社会信誉,提高我省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监理行业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及其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所有在广东省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是指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及其监理从业人员或在广东省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损害其他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和与监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和声誉,不影响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誉,自觉规范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各项工作、行为和活动。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第四条 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违法社会公德。
第五条 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规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把资质转让给其他人员使用。
第六条 自觉维护监理市场投标秩序,严格执行政府关于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超出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七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的压价协商和谈判。
第八条 履行监理招投标的责任和义务;拒绝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审查行业自律公约
建设工程质量审查行业自律公约背景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审查行业的自律水平,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制定本自律公约。
目的本自律公约旨在促使建设工程质量审查行业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持续提升。
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所有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 保持独立性:从业人员应独立、客观地进行质量审查工作,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3. 提供真实、客观的意见:从业人员应根据专业知识和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客观的质量审查意见,不得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
4. 保护机密信息: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建设项目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确保信息安全。
5. 不接受贿赂和回扣:从业人员不得接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回扣,确保质量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6. 不故意损害他人声誉:从业人员应尊重他人的声誉,不得故意发表虚假或诽谤性言论,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声誉。
义务1. 提高专业素质:从业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提升自身的审核能力和水平。
2. 保障工作质量: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质量审查程序和标准进行工作,确保质量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诚实守信: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信守承诺,遵守合同条款和约定,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
4. 积极配合相关调查: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质量审查行为进行的调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证据。
5. 加强行业交流和合作: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协会和交流活动,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审查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处罚与惩戒对于违反本自律公约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扣减业绩、停职、撤销资格等。
反馈与监督行业组织将建立健全的反馈和监督机制,接收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合理处理。
建筑工程自律公约制度内容
建筑工程自律公约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从业者的自律意识,规范行为准则,促进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建筑工程自律公约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供应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各个环节的从业者,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设计师、施工队伍、材料供应商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从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伦理准则,遵守本自律公约制度,秉持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的职业道德,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诚信守法第四条建筑工程从业者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建筑工程从业者在承接项目时应当如实报价,不得故意夸大行为或虚构材料成本等信息欺骗业主或他方。
第六条建筑工程从业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建筑工程从业者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良行为,应当保证使用材料的质量和数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建筑工程从业者不得参与行贿、贪污等腐败行为,不得泄露业主的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
第三章专业责任第九条建筑师、设计师等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能力,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建筑师、设计师等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标准,保证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经验,保证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和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材料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并在施工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从业者在完成项目后应当对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负责,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补救。
第四章自律监督第十四条建筑工程从业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有序。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从业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组织的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从业者应当加强对业内违规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深圳市建筑行业廉洁从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履约情况表
否
6
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法定的计价原则和取费原则,不高估冒算,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争,力争优质优价,避免合同纠纷。
是
否
7
贯彻建设质量强市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行业、 省和市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按照建设程序和设计要求,严密组织,精心施工。
是
否
8
强化施工动态管理,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坚持材料复试、复检制度,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进入建筑工程,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是
否
12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建筑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恶意拖欠工人工资。
是
否
13
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和税收征管体系规定,按税收抵减办法向国家足额纳税,不偷税漏税。
是
否
14
强行业和企业的法务工作,积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坚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为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是
否
15
积极参与建筑业信用评价活动,严格落实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是
否
9
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环保政策,倡导节能减排,绿色施工,注重技术创新与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智慧建造”、装备式建筑等新平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鼓励创优争先,塑造建筑精品。
是
否
10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是
否
11
全面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实名制安全教育培训。
是
否
3
依法、诚信承揽工程,杜绝围标、串标、行贿、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虚假竞争手段。
是
工程建设行业自律规约
工程建设行业自律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要求,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 引导广大工程建设企业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左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是工程建设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性公约,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工程建设企业和个人应自觉履行和维护。
第三条本规约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四条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有关产业政策,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倡导建立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同行不分体制,不分大小,互相团结、互相协作,共同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约束企业员工,建设良性健康的发展理念。
第七条规范自身市场竞争行为,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反对不正当竞争,提倡不低于成本价投标,不囤标,不串标,不签订阴阳合同,不以相互压缩合理价格和合理工期等手段承揽工程。
第八条推进质量诚信建设,认真履行质量责任制,建立质疑诚信制度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图纸、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事前、事中控制,提高品牌意识, 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严格履行相关建筑安全及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增加安全设施投入,确保施工安全,提倡建筑标准化施工,推进绿色施工。
第十条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V能减排的有关要求,大力推进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
第十二条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着力增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形成关键信息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保护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到位,禁止恶意拖欠施工人员工资。
第十四条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际市场上维护中国工程建设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深建规[2008]1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深建规〔2008〕1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大工业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建设、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依法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建筑市场存在一些违法或者违规进行监理招标、降低监理费等行为,影响了监理业的正常发展,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为规范监理招标行为,促进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应当与本次发包工程的计划工期一致,且不应当超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深建字〔2006〕169号)计算工期天数的1.15倍。
如果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超过按工期标准计算工期天数的1.15倍的,应当按比例提高监理服务收费。
二、工程监理招标计价基数应当按照监理项目范围的工程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投资额计取,投资额应当包括建筑安装费以及与工程项目功能有关的全部设备费:即建筑给排水及采暖设备、建筑电气设备、智能建筑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电梯消防系统设备等。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承诺设备不计入监理费。
三、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中约定项目监理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2002〕97号)中附件《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规定人数的要求。
监理自律行为准则
监理自律基本行为准则
一、严格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采取指纹打卡),因事外出或特殊原
因未能打卡者,应于当日获总监审批并送业主方备案;
二、本项目总监和副总监应专职并全勤,如请假需报委托人许可;
三、严禁向施工方明示或暗示获取任何形式的津贴或补助;
四、严禁以加班或验收等名义向施工方收取红包;
五、严禁以“搭伙”等名义在施工单位免费用餐;
六、严禁未经委托人许可与施工方的各种形式联谊活动;
七、如有不廉洁自律行为,一经查实按获取好处价值的2~5倍处扣
监理费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按合同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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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自律公约制度汇编
建筑工程自律公约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达到特定目的而进行的建筑施工、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建筑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专业道德和建筑工程德,健全建筑工程管理制度,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质,不得从事超越自身能力范围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
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进行科学合理设计,确保设计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开展勘察工作,提供客观可靠的数据。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符合法律要求。
第十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工程检测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工作,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保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单位应当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誉评价制度,保障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单位应当遵守建筑工程自律公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依规履行施工责任。
在建工程监理工作自律检查实施办法
在建工程监理工作自律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民政部门关于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的要求,为落实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有关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在建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自律检查,指导和交流项目的监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理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组织的对深圳市区域内、本会会员单位在建工程监理工作的定期检查或动态性抽查。
第三条项目申报。
每年上半年由企业自行申报在建工程监理项目,且不应瞒报或拒报,并详尽说明项目地址和总监联系电话。
企业申报多个项目时,并标明各专业中自认为最好的监理项目。
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企业在建工程监理项目。
第四条检查项目的确定。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会员企业现状,原则上每两年内检查各监理会员单位的至少一个监理项目。
根据会员单位填报的《企业在建工程监理项目申报表》,按企业资质等级分类后,随机平均分配至各检查组,由自律委员会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本组检查的项目。
(一)选取各单位申报时自认为最好的监理项目,由检查组综合考虑选取不同的专业项目。
通过检查评选出的优秀监理项目可作为观摩交流项目。
(二)检查组选取企业有代表性、可比性的项目。
应避开最大和最小的项目,不宜选取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若企业申报的均为小型项目,应选取相对较大的项目。
第五条检查专家。
各检查组专家应为本行业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或项目总监担任,由企业推荐、协会秘书处审核确定,亦可在协会专家库中抽取后再征求所在企业意见确定。
每一检查组由3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由自律委员会指定。
检查专家分组时,应坚持专家回避原则。
第六条时间安排。
每年企业申报项目大致在4月份完成,检查时间安排在5-8月份之间,检查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每周检查时间由组长协调安排。
第七条检查表应列明检查内容和评分要素(见附表),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讨论修改。
每年使用的检查表一经确定后,应在协会网站上向会员单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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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签约书
经认真阅读《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全文,我公司及所属监理人员已全面理解该公约的要求和含义,一致同意签约。
为推进我市监理行业的诚信建设,共同维护我市监理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作为《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约单位及从业人员代表,我们郑重承诺:完全接受《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如有违约行为,愿意接受《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相关条文所规定的惩戒。
签约单位名称(公章):
签约单位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市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我市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会员选举产生的、在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所有在深圳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监理企业自律
第四条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严格遵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超出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七条发现任何建设单位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利益的,应及时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自律委员会反映,并执行自律委员会就此做出的相应决议,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
第八条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九条严禁“同体监理”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合理配置监理人员。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深圳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管,积极协助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的调查。
第三章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严格监理,规范执业。
第十四条不利用从事监理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十五条公正维护所监理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骗取监理企业聘用或与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在与受聘监理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前,不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任何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十八条监理从业人员调离或辞职,必须提前向受聘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离岗前必须办妥各项监理业务交接;离岗后仍有义务协助完善所经手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积极协助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的调查。
第四章违约惩戒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惩戒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下达整改通知书;
2、业内通报批评,并登录在协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
3、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4、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自律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可在接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将被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自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企业会员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由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