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疑难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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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工具,在促进交易双方合作和保护卖方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其广泛使用的背后,也不可忽视的是由欺诈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欺诈现象在近年来呈现出愈发猖獗的趋势,这不仅影响了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也对全球的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对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信用证欺诈的常见类型及特点(一)常见类型1. 虚假贸易背景欺诈:以虚构或虚假的合同或订单为依托,通过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

2. 假冒信用证欺诈:不法分子冒充真实买方或卖方开立信用证,通过虚假交易获取货款。

3. 软条款欺诈:通过在信用证中加入不明确的条款或条件,使卖方无法满足要求,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二)特点1. 隐蔽性强:欺诈者往往通过伪造单据、假冒身份等方式进行欺诈,难以被察觉。

2. 危害性大:一旦成功实施欺诈,会给被欺诈方带来重大损失,影响交易公平性,损害经济秩序。

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一)国内法规中国《外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防止和打击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然而,部分法规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仍需完善。

(二)国际公约及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公约和规则,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

这些公约和规则强调了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因欺诈而导致的纠纷。

四、当前法律问题及挑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部分国家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处罚措施。

(二)执法难度大:由于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和跨国性,使得执法机构在调查和取证方面面临巨大困难。

(三)国际合作不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跨国欺诈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五、应对策略及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新)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新)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一、选题说明选题范围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应符合专业范畴。

选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水平,要具有可行性,具有一定研究价值。

选题具体要求:1.毕业论文的选题要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鼓励学生结合学生的自己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进行选题。

2.毕业论文的选题的难度和强度要适合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相应的研究条件,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写作任务。

3.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在本法学专业范围内。

二、选题清单(一)民商经济法类1.跨国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研究2.我国产品安全法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研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平台法律监管体系研究4.城市房屋拆迁中权益人法律保护策略分析5.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6.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律地位与保护研究7.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8.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与权益保护研究9.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法律完善探讨10.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制度建设思考11.夫妻债务法律界定及责任分配问题研究12.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平衡机制研究13.生育权的法律界定与保障研究14.离婚自由权的法律边界与限制探讨15.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与司法实践研究16.再婚家庭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1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关系研究1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研究19.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20.我国除斥期间制度完善研究21.网络课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探索22.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适用研究23.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24.离婚后子女探视权保护的法律策略25.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与问题研究2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制研究27.《民法典》下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28.所有权行使限制的法律制度研究29.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30.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及法律救济研究31.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3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33.“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性及责任承担研究34.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35.《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法律问题与改进建议36.非法人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37.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研究论情势变更原则38.论代理行为的效力39.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40.浅议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及完善4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4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4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4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45.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46.个人信息权保护路径探索-以《民法典》为视角47.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48.在线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49.论网络时代个人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50.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51.论小区业主共有权的法律保护52.微博名誉侵权之归责原则研究53.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5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55.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以XX地为例56.试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制度57.竞业限制若干问题研究58.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59.劳务派遣若干问题探讨60.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思考61.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62.劳动人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63.试论劳动人事争议“一调一裁二审”机制的不足与完善64.论《劳动合同法》中的预告解除权65.浅析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完善66.劳动关系中“农民工”的主体特征与权益保护研究67.社会保险争议若干问题辨析—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为视角68.农民工工伤维权难的法律问题研究69.论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70.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1.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探讨72.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思考73.我国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4.社会保险争议解决途径研究75.老年化趋势下我国城镇老年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6.社会保险代位追偿制度研究——以工伤保险制度为例77.代驾法律问题研究——以民法为中心78.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作用及完善79.试论行政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80.浅析员工股权激励法律风险81.论“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82.解聘公司高管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83.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84.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的适用困境与出路85.《民法典》视域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86.疫情防控下电子劳动合同的发展与法律应对87.电子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探讨88.论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89.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之竞合90.民法典时代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91.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92.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制度研究93.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比较研究94.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研究95.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96.论雇主责任对工伤保险的作用与影响97.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研究98.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研究99.简析因工外出情形的工伤认定问题100.中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比较研究10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102.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03.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制104.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105.电子商务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106.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规制107.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108.我国老年人法律体系问题浅探109.终身学习立法问题研究——以老年教育为例110.老年人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111.老年人监护制度浅探112.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13.养老法律问题研究(探讨居家养老、社会机构养老等方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等,而非探讨养老保险制度)114.“以房养老”法律问题研究115.房屋抵押实务问题研究11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117.论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18.试论商品房转让中的法律问题119.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120.论城市房屋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121.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法律问题122.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23.小区“业主公约”法律问题探讨124.“房产税”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25.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26.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问题研究127.无产权房屋买卖问题与对策128.论居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129.三胎政策下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130.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131.论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认定132.“直播带货”法律问题浅探13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134.论新智能技术背景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如自动驾驶、无人驾驶)135.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二)刑法类136. 1.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37.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38.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39.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40.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141.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142.试论偶然防卫143.“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144.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14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146.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147.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48.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49.试论间接正犯150.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51.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52.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54.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55.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56.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57.“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158.试论危险驾驶罪159.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160.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16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162.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163.试论寻衅滋事罪164.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165.试论受贿罪的主体166.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16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168.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169.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170.刑法规制家庭暴力犯罪困局探析171.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研究172.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73.论无限防卫权174.高空抛物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75.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176.论非法经营罪的扩张适用及其解决路径177.刑法中的职业禁止研究178.试论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179.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研究180.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1.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司法完善182.论网络空间中的侮辱罪183.论终身监禁制度适用的完善184.轻微暴力致死案件的刑法研究185.刑法中先行行为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86.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187.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8.袭警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89.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190.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和反思191.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犯罪性192.共犯脱离问题研究19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194.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及其刑法规制195.论“网络暴力”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责任成立的正当性196.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探究197.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19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被害人参与为视角199.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200.老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机制研究201.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202.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研究203.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研究204.自媒体虚假信息的法律规制205.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研究206.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207.论药品犯罪的刑法规制208.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209.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210.论法人信息的刑法保护211.货币数字化场景下洗钱犯罪形态和刑法重构212.安全生产的刑法保障——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的解读213.基因编辑之刑法规制及其限度21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分析215.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21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证研究217.一般累犯的司法疑难问题研究218.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219.论逃税罪免责条款的完善220.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221.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222.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量刑影响研究223.假想防卫的错误类型与罪过认定224.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225.网络洗钱犯罪的惩治研究226.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入刑问题研究227.反抗家庭暴力行为的刑法评价228.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22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益侵害与量刑匹配性研究230.减刑制度研究231.拐卖儿童罪的司法适用研究232.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233.论牵连犯的处罚原则234.论胎儿权益的刑法保护235.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没收制度236.论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237.论财产犯罪的事后处置赃物行为238.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239.冒名顶替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浅探240.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司法认定241.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242.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探析243.高空抛物罪的立法评析与适用难题研究244.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适用研究24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反思与完善246.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措施分析247.《刑法修正案(十一)》洗钱罪扩张适用的司法认定248.商业代孕犯罪化理论探究249.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250.商业贿赂中的单位行贿罪251.论警察防卫的刑法定性252.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规制——以PUA“教唆自杀”为例253.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规制254.防卫过当罪过判断的理念与方法255.再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背景256.洗钱罪适用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为背景257.从“反杀型”案件看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标准258.关于正当防卫的性质、条件和实践——解读《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59.自动驾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及其责任分配260.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26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疑难问题解析262.公序良俗原则在刑法出入罪中的作用分析263.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264.论我国网络犯罪有关立法的变迁265.我国缓刑犯社区矫正性质探讨26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规则研究267.过失领域被害人风险同意的刑法意义268.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解与适用269.《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270.重婚的认定与处理(三)行政法类271.生态法治视野下的林业行政补偿272.试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273.可撤销行政行为与无效行政行为分析274.行政给付与行政救助的比较研究275.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276.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分析277.行政补偿制度研究278.行政主体基本问题研究279.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研究280.行政法原则对诚信政府建设意义281.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分析282.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283.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284.试论行政行为分类与意义285.论行政行为的效力286.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287.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88.论行政强制措施289.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290.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291.论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292.论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293.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94.论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关系295.论行政诉讼的功能296.论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297.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98.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299.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00.论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301.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302.论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303.论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04.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改变权305.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的应用意义306.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地位307.浅论越权无效原则308.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309.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研究310.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31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研究312.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和瞻望313.行政立法权的分配及其存在的问题314.行政指导行为的司法救济315.论辅警的法律地位316.行政执法权利保障探析317.试论行政处罚制度的问题与对策318.论行政法治原则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319.行政合理性原则研究——以行政处罚为视角320.我国行政复议的现实问题与对策321.行政执法程序的困境与对策322.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行政立法问题323.论行政调解的问题与对策324.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问题与完善325.《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326.治安管理处罚中认错认罚制度的构建327.社区治理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328.论社区治理中的“公序良俗”原则329.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困境与对策330.论社区治理中“德法共治”的实践路径331.论我国基层民主自治法律问题与对策332.社会治理与地方立法研究333.社区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探析334.社区(乡村)治理的法治化研究335.网络时代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336.论改善营商环境的法律策略与途径337.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四)诉讼法类338.关于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探讨339.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研究340.关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思考341.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342.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34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探究344.论二审全面审理原则345.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346.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34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348.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349.举证妨碍问题探讨350.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351.论法官释明权352.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353.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354.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355.连带债务诉讼研究356.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357.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358.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359.审判中心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360.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361.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36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36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36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365.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若干反思366.刑事缺席审判与境外追逃措施的协调适用367.论刑事电子取证中的载体扣押368.追诉时效争议问题研究——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为视角369.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370.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37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依据及其适用372.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为视角373.论检察机关集中管辖制度374.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及其完善375.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机制研究376.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377.论重罪检察中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程序的完善378.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困境及优化路径379.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异议权380.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381.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方法382.交通肇事刑民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383.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研究。

对信用证诈骗的研究

对信用证诈骗的研究

随着 我 国市场经 济的发展 , 际贸易逐渐 繁荣 , 用证结 算 是行 为时所编造虚 构 的, 在形式上 其应该 是在进行信 用证结算 国 信 但 的应用 也 日渐 频繁 。与之 伴随 而来 的是信用 证诈骗 犯罪 也不 断 贸 易的过程 中 。 对于此 问题 下文 中将 详细讨 论 , 在此不 作过 多 阐
骗活动 “ ・, … 可见《 刑法》 基本是用 “ 利用信用证进 行诈骗 活动 ” , 件 , 以骗取信 用证下 的款项 。值得注 意 的是 , 须是行为人 使 用 必
与“ 进行 信用 证诈骗 活动” 意思是极 为相似 的。笔者 认为 二者有 用 了伪造 、 变造的信用 证或其 附随的单据 、 文件 , 才能构成信用 证 细微 的差别仍 需 引起 注意 ,利用 信用证 ” “ 的前提 是家和经 济组织造 成 了巨大 的经 济损 失, 给 而且扰 乱 了金 释 。 必须 注意 的是笔者 在此非 常谨慎地 用 了“ 纯粹 ” 一词 , 因为在 融 市场秩 序。 众所 周知“ 中国是外 国卖方利 用假证 行骗 的主要 受 此 以外 的情形下也 可能 出现 与信用证 有牵连 的犯罪 , 能否将其 但 害 国” , 以对信 用证诈骗 的犯罪 做 出系 统研究 十分必 要 , @所 以利 界定 为信用证 诈骗犯 罪是值 得研 究的 。
( ) 一 用伪造 、 的信 用证或其 附随 单据文件 变造 此 种形式 的犯罪变 现为 , 行为人 冒用银 行名义 , 甚至 以虚 构 的银行 名义 开据信用 证 。 是编 造 、 改信 用证条款 进行诈 骗活 或 更
我 国《 刑法 》 15 规定 “ 以下情 形之 一, 行信 用证诈 动 。也可 以表现 为伪造 、变造 的信 用证或 者其 附随 的单据 的文 第 9条 有 进

骗取贷款罪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建议

骗取贷款罪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建议

2020年第6期法治研究骗取贷款罪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建议肖中华* 摘 要:刑法设立骗取贷款罪的初衷,在于处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以维护金融安全。

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是以信贷资金安全为内容的贷款秩序。

实务中所认定的许多骗取贷款案,忽视骗取贷款行为自身应有的诈骗性质,对“欺骗手段”作扩大化理解,对骗取贷款行为缺乏实质危险考查,从而导致骗取贷款罪处罚范围过宽。

现行刑法对该罪的结果、情节双重入罪标准的特殊设计,为不当地处罚不具有可罚实质根据的行为提供了支撑。

基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立法上限缩骗取贷款罪的成立范围,删除“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要素,是明智之举。

建议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基准,合理规范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在升格法定刑中基于行为已然造成重大损失,再考虑是否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合理安排法定刑。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 法益 司法困境 立法建议*作者简介: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来,司法实践对于骗取贷款罪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很大争议,刑法理论对于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性质、基本构造和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亦存在激烈争鸣。

司法实务的困惑和理论界的争论,既反映了骗取贷款罪在解释论上的立场分歧,也折射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对金融领域及相关市场行为的影响,从而给该罪罪刑规范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参考背景。

本文旨在分析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及法益性质、剖析该罪司法认定疑难争议问题的基础上,结合骗贷行为的可罚性实质依据,就该罪的未来立法抉择发表管见,以飨同仁。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以及保护法益《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作为《刑法》第175条之一,严密了我国的贷款类罪刑规范体系。

此前,为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我国刑法典已经设立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分别从不同角度惩治借款方的诈骗、贷款发放方的违法操作以及借贷方改变贷款用途套利行为。

论信用证诈骗罪中的“软条款”

论信用证诈骗罪中的“软条款”

用 证进行 诈 骗[ 。但 是 , 2 ] 也有 学者 认 为 , 仅利 用 了 仅 软条 款信 用证 , 没 有其 他 隐瞒 真 相或 虚 构 事 实 的 而 欺骗 行 为不 能 构 成信 用 证 诈 骗罪 ] 。那 么 , 如何 认 定信 用证 诈 骗罪 中的软 条 款 , 只 要利 用 了 软条 款 是 进行 欺骗 就构 成 信用 证 诈 骗 罪 , 是必 须 同 时具 备 还 其 他 隐瞒 真相 或虚构 事 实 的欺骗 行 为 ? 正 确 理解信 用 证 中的 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款
胡 东平 詹 明 ,
( . 汉大 学 法 学院 , 北 武 汉 430072; 1武 湖 2 中共 江 西 省委 党校 法 学教 研 部 , 西 南 昌 3 0 0 ) . 江 3 0 0
摘 要 : 条款 信 用证是 信 用证 的一种 特 殊类 型 , 软 其存 在 有 一 定 的 必然性 , 于在 信 用 证 中开立 软 条款 对
S h o f in x mmite o mm u itP ry o i a N a c a g 3 0 0 , i a c o lo a g i J Co te fCo ns a t fCh n , n h n 3 0 0 Cnn )
Ab ta t sr c :Th e t ro r dto o tc a ei p ca y n t e t rofc e i.Thed s ha gi g s f e l te fc e i fs f l us s a s e ilt pe i hel te r d t ic r n o t c a e o e t rofc e ti e e s rl he c i e off a d on e t r o r di. The s f l us a l us n l te r di snotn c s a iy t rm r u lt e f c e t o t ca e c n be a fa orf c s o ut r nd m e t iy.So t rm e o r ud o e t r o r d tc n c le i o be n r ud f a t ff u e a n al t hec i ff a n l te fc e i a ol nt i g,e e i vn i he e i ta f a i gu sng a nv n i g. On vi i a i he c i r d o lte r d tof ft r sno r ud ofd s ii nd i e tn nd c tng t rme of fau n e t r ofc e i s f l s o tcau e,t e i e to f d s h r i o t l us n x i ii n o o tc a s h ul a d a t n in h nt n i n o i c a g ng s f ca e a d e h b to fs f l u e s o d be p i te to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 第二百条之规定 , 个人犯信用
证诈骗罪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 处 年 以上 l 年以下有期徒刑 ; 0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 , 1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处 0 刑。根据相关 司法解释 , 数额 巨大是指个人进行信
用证诈骗数额在 l 万元 以上 , 0 数额特别 巨大是指个
具有非法 占有 的 目的。按照《 法》 一百九 十五 刑 第
收稿 日期 :05—1 —1 20 2 7
作者 简介: 邓小 云(9 2 ) 女, 17 一 。 河南新安县人 , 南省社会科学 院中州 学刊杂 志社编辑 , 河 法学硕 士, 主要从 事国际经济法 和国际贸易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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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原 则 是 “ 王 条 款 , 临全 法 域 之 基 本原 此 帝 君
上述条件并不困难 , 申请人无须 提供任何关于受益
人欺诈 的确 定无 疑 的证 据 就 可 以 达 到 目的 , 也 是 这
则” , J 应当绝对遵守 。此外 , 民法通则》 《 第七条规
定 :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 , “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 ”《
刑。

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范及其不足
( ) 一 实体 法方 面
在实体法方面 , 我国对信用证欺诈 的规范主要 体现在《 刑法》 民法通则》 和《 的有关 规定上。我 国
《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了信用证诈骗罪及其惩 罚措施。根据该条 规定 ,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 以非法 占有 为目的 ,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 为 J 罪 。该 侵犯 的客体是 国家有关信用证 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 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 为进行信用 证诈骗 的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我们都知道随着现在社会不断的发展,科技也越来越发达,然而现在的不法非子也越来越多,利用各种的手段来欺骗、诈骗别人的钱财,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关于诈骗罪一般是按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来进行给出惩罚,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随着现在社会不断的发展,科技也越来越发达,然而现在的不法非子也越来越多,利用各种的手段来欺骗、诈骗别人的钱财,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关于诈骗罪一般是按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来进行给出惩罚,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我国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我国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我国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摘要:信用证纠纷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我国同样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成文法规。

自从1987年中国银行开始在所有开立的信用证上接受UCP400以来,至今国内已发生了多次重大的信用证欺诈案件,迫使我国也不得不逐渐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引入法院司法实践当中。

关键词: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实质性欺诈1 我国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我国各级法院已经有不少涉及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判例,但是一直没有形成权威性的规范体系,目前关于信用证交易欺诈及欺诈例外的立法过于苍白,有待补充此方面的立法或制订相关的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5条对信用证诈骗有所规定,因是针对刑事犯罪而作用有限,其他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不是过于抽象,就是不具有直接针对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涉及到了信用证欺诈问题。

该《纪要》充分肯定了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要求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冻结中国银行所开信用证下贷款,又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冻结证下款项的几项要件。

虽说《纪要》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上普遍承认的欺诈例外,表明了我国司法界对该原则的态度,是当时我国应对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法律依据。

但《纪要》存在的局限性也是相当明显的,例如,缺乏如何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规定、在适用对象上仅限于中国银行而没有将有资格开办外汇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纳入其中。

这些缺陷在我国加入WT0后更加制约了我国信用证业务的开展。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在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证欺诈的四种情形:①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②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③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④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探析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探析
收 稿 日期 :2 0 O 5—1 0—2 5
作者简介 :肖乾利 (96 , 男,四川南溪人。剐教授 ,主要从事刑法学、法理学研 究。 1 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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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1 06 期
肖乾利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探析


词的词义 要素看, 根据 《 代汉语词典》的 现 解释是 “ 讹诈骗 方法, 改变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 文件的内容、条款等, 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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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期
N inU /e 7 on d0 Yb n mt i v
J Ay O 6 r.2O
信 用证 诈骗 罪的构成要件和刑 罚适用探析
肖乾 利
( 宾学 院。四川 宜宾 64O) 宜 4 0 O
英国一 个大 法官 所说: 信用证交易这一张 “ 羊皮”下隐藏着的

概念的准确内涵。 第二种观点, 还把 “ 数额较大” 作为概念
往往是一匹 逃避某一 个国家外汇管制法律的 “ 。 狼” 为遏制 的 信用 组成部分, 也不够妥当,因 为本罪属行为犯, 不以 “ 数额较 证诈骗 罪, 9 年6 o 全国 1 5 月3 日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 9 关于惩治 大” 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 笔者基本赞同第五种观点, 但同 破坏金融秩序罪的决 定》第1条规定了 3 信用证诈骗罪。1 7 时认为它缺乏 “ 9 年 9 非法占 有”主 目 观 的条件不够妥当。 刑法条文
关t 词 :信 用 证 ;信 用 证 诈 骗 菲 ; 死 刑
中田分类号 :D 2 .3 9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1 56 2 0 )O — O6 0 6 — 35(O 6 l OO — 5 7
( 二) 信用证, 是指开证银行根据进口 商的请求, 受益人的 开给 信用证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 ’(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 种在其具备了 约定的条件后,即 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 【( 三) 3 是指行为人使用伪 行支付约定金额的 保证付款的凭证。由于商业原因, 信用证有 较大的行为;】 ( 信用证诈骗罪。

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的难点探讨

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的难点探讨
收稿 日期 :2 0 — 5 1 60—6 0
报划回两种, 由收款单位选用。 托收付款凭证也是 法定的银行结算凭证 , 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 贷记凭证 。 9 6 19 年上海市发生多起使用 “ 贷记 凭证 ” 诈骗钱财 的行为, 而 银行结算办法》和其 他金融法规未对贷记凭证作 出规定。 对此种行为有 几种观点 : 一是认为贷记凭证属于金融票证范畴, 针 对贷记凭证所实施的犯罪属于票据犯罪范畴。 二是 认为 刑法》在票据、信用卡 、信用证、其他银行 结算凭证规定中未涉及贷记凭证 , 以不能定罪 所 … 三是认为贷记凭证是一种指 定划款的凭证 , 属于银 行结算凭证的一种 , 使用之诈骗的应以本罪论处。】 【 2 笔者赞 同最后一种观点 。贷记凭证诞生于上 海 , 9 7 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颁布 的 19 年 上海 市贷记办法》 条规定 : 第3 贷记凭证是付款人委托开 户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有 直接贷记和间接贷记两种。 条规定 : 第4 签发贷记凭 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 表明 “ 贷记” 字样 ; 无条件支 付的委托 ; 确定的金额 ; 收款 人及其开户银行名称 、 账号 ; 付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签发 日期。 “ 存款单位一般通过 向银行 申领而获得贷记凭证 , 在 需要划拨款项时, 在贷记凭证上填写金额和受款单 位账户 , 盖上印鉴 , 由银行划款 。 交 也就是说 , 存 款单位发出划款指令, 银行依照划款指令执行划款 , 已 凭证可以证明这一划款指令和划款行为的关系。 可见 , 贷记凭证与汇款凭证相类似 , 具备银行结算 凭证特征。{ ” ( 进账单、 二) 对账单、 现金交款单、 资金证 明
作者简介 : 艳东 ( 7 1 7一) 9 ,男,山东烟台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 从事刑法学研 究。

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

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

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江伟林辛建孙燕2012-09-13 09:44:24 来源:《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诈骗类犯罪[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其与盗窃罪、抢劫罪一起,构成了最为普遍的侵犯财产型案件。

尽管数量上诈骗犯罪要少于盗窃、抢劫犯罪,但是相对于盗窃罪、抢劫罪这两种手段简单的传统犯罪而言,诈骗犯罪具有手段隐蔽、犯罪对象多样化、犯罪数额大的特点。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以下简称“我庭”)处理的案件中,诈骗犯罪也是出现疑难问题频率最高的犯罪类型。

近年来,我庭在审理诈骗类案件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

这些刑民交叉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存在于案件审理的诉讼程序中,还存在于赃款、赃物追缴、发还等具体问题的处理上。

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我们虽然进行过个案的探讨和研究,但是尚未系统地进行过研究和总结,因此,本调研希望能够对诈骗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此类问题进行分析,并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诈骗类案件的审理质量。

一、诈骗类案件的审理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诈骗类案件的审理现状2005年至2007年我庭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数分别为916、1017、1030件,其中诈骗类案件数量分别为138、148、174件,分别占当年案件总数的比例为15%、14.6%、16.9%。

月年来,诈骗类案件数量增长了26%,而我庭所有刑事案件数量增长为14%,诈骗类案件数量的增幅远远高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增长幅度,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和日益复杂,可以预测这种趋势在未来几年内仍将持续。

另外,诈骗类案件的案值非常巨大,牵涉的受害人等社会因素众多,有着重要的社会影响。

从我庭近3年的数据看,诈骗类案件案值的平均数都超过了5亿元。

部分案件如集资诈骗、车贷诈骗等受害人、利益相关人动辄上千人,如果处理不好,会导致大量的涉诉信访。

如此重要的社会影响因素也是我们必须处理好这些诈骗类案件的客观原因。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合同经常在我们的⽣活中出现,这是保护⾃⼰权益的⼀项法律⽂件。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定要注意有没有不合法的⾏为,以及诈骗的⾏为。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的相关合同诈骗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本⽂欲从刑法的性质、犯罪的特征及合同诈骗的实质等⽅⾯就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作⼀初步的探讨。

第⼀个问题:“借鸡⽣蛋”的⾏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1:被告⼈徐某申请成⽴⼀公司,公司⽆任何资⾦,却虚报注册100万元。

其为筹划开办超市,即与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为购买超市设备⼜与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供货⽅的“⼊店费”等。

所购设备及收取的“⼊店费”⼤部投⼊超市建设。

⾄合同履⾏期届满,当对⽅向其索要有关场地租赁费、设备货款时,徐某给以空头⽀票,并同时告诉对⽅帐上暂时⽆钱,需要等⼀定时间。

但对⽅到其允诺的时间去银⾏兑换时,仍⽆钱到帐,此后徐某便再三推诿拖延时间,拒不偿还有关款项,并以部分款物⽤于还债,最终案发。

就在徐某被羁押⼀天后,开办超市的营业执照即下发。

对被告⼈⾏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被告⼈⼀⽆资⾦、⼆⽆资产,根本⽆实际履约能⼒,其通过与他⼈签订合同获取并实际控制对⽅财物,直⾄案发时,也未能实际履⾏协议,造成对⽅当事⼈巨⼤的经济损失。

其虚构履约能⼒,骗取对⽅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种意见认为,被告⼈是在“借鸡⽣蛋”,主观上⾮法占有的⽬的不明显,且其将所获取的财物确实⽤于超市建设,被抓获时,⼤部分财物仍放在其正筹办的超市中,被告⼈也未虚构事实,在给付⽀票时,已告知对⽅帐上⽆钱。

因此,其⾏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具有⾮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上。

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以⾮法占有为⽬的”⼀直是实践中的⼀个难点,不少⽂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探讨并确⽴了⼀些界定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个⽅⾯:1.⽆履约能⼒;2.卷款潜逃;3.挥霍对⽅当事⼈财物;4.使⽤对⽅当事⼈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5.拒不返还对⽅当事⼈财物;6、订⽴或履⾏合同时有欺诈⾏为。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5条信⽤证诈骗罪信⽤证与信⽤卡是有很⼤区别的,信⽤证也是⼀种有价证券,但是有的⼈可能会虚构信⽤证,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段,来骗取他⼈财物,如果达到数额较⼤标准的话,也会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信⽤证诈骗罪?店铺律师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5条信⽤证诈骗罪信⽤证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利⽤信⽤证进⾏诈骗活动,数额较⼤的⾏为。

客体要件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信⽤证是⼀种银⾏的付款保证,属于银⾏信⽤,其⼀旦遭到破坏,必然造成国家贸易秩序紊乱,破坏国家⾦融秩序,动摇信⽤证制度的根基。

同时,信⽤证诈骗⾏为往往使银⾏、公司、企业等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2、客观⽅⾯表现为使⽤伪造、变造的信⽤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件、使⽤作废的信⽤证,骗取信⽤证以及以其他⽅法进⾏信⽤证诈骗活动的⾏为。

信⽤证诈骗罪与⼀般诈骗罪主要不同之处是⾏为⼈利⽤信⽤证这⼀特殊的犯罪⼯具,整个诈骗活动紧紧围绕信⽤证为中⼼⽽展开。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伪造、变造的信⽤卡,或者冒⽤他⼈信⽤卡,或者利⽤信⽤卡恶意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为。

其具体⾏为表现为:1、使⽤伪造的信⽤卡进⾏诈骗。

所谓使⽤,包括⽤信⽤卡购买商品、在银⾏或者⾃动取款机上⽀取现⾦以及接受信⽤卡进⾏⽀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这⾥“伪造的信⽤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卡,即使⽤各种⾮法⽅法制造的信⽤卡。

对伪造的信⽤卡,有的是伪造者⾃⼰使⽤进⾏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卡出售给他⼈或者送给他⼈,由他⼈使⽤,进⾏诈骗活动。

⽆论是⾃⼰使⽤或者是由他⼈使⽤,对使⽤者来说,都属于“使⽤伪造的信⽤卡”的情形。

使⽤伪造的信⽤卡,⽆论是进⾏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为。

2、使⽤作废的信⽤卡进⾏诈骗,所谓作废的信⽤卡,是指使⽤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的信⽤卡。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银行服务业务,其最早诞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经济快速开展和电子技术的不断完善带动了信用卡业务的开展。

随着我国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开展、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普遍,银行信用卡发卡数量亦剧增。

我国相关法律配套的不完善或缺乏操作性,使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信用卡制度的漏洞,进行恶意透支,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我国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开展。

近三年,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我院共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不断增多,今年来就受理此类案件19件20人,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的17人,免予刑事处分2人,实刑1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可追诉性、犯罪主体、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的催收行为存在一些困惑,现就几个问题提出探讨。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转化为刑事处分在界点上的思考。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运作特点,是信用卡贷款功能的表达,是信用卡区别于借记卡等其他类型银行卡(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等)的根本特征。

透支是信用卡本身具有的功能。

在一般情况下,合法持卡人因应急需要,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在规定限额内透支筹款并事后及时补足,对银行并不构成风险。

换句话说,透支行为是信用卡的主体功能之一,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必须容忍超额或超期的透支风险,而银行在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时,明确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也对持卡人资信情况、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了审查。

同时,信用卡的透支利息比贷款利息要高,并且违规透支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和罚息等等,银行得到这些高利润必然要承受高于普通贷款的风险。

由此可见,银行的透支业务带来的风险,本质上仍应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认为,应当主要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才能表达出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平等性和公平性,银行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只有当持卡人的行为到达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时才可用刑事法律予以规制。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摘要:诈骗罪不仅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罪名,也是影响人们的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

本文从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认定、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将其与其他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区分。

关键词:诈骗罪;刑事责任;招摇撞骗一、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1.诈骗罪的含义。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

(1)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除财产所有权外,同时侵害其他客体的,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其他犯罪。

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欺骗他人与之结婚,骗取女性贞操的行为(诈骗结婚),因与财物没有直接关系,不构成诈骗罪,但与他人假结婚而欺骗其财物的行为(结婚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他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行为人自己的财物由他人占有的,属于他人财物。

(2)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行为由四个部分组成:欺骗他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因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

各要素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态。

“虚构事实”,是指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

欺骗的方法,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欺骗行为需要在事实上和一般人价值判断上达到使他人陷入错误的程度。

2)使被害人陷入错误。

“使被害人陷人错误”,是指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因此从自动售货机骗取商品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成立盗窃罪。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长期的发展,并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这种支付方式被如此广泛、长久的应用,就必然有一些不严谨之处,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干扰。

本文将详细介绍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一、信用证风险的类型关于“信用证欺诈”,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作了定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①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②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④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1]以下分别对各种信用证欺诈进行分类介绍。

信用证欺诈大致可分为六种:出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进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出口商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出口商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一) 来自进口商1、进口商不开证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

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一看似简单的规定,理解上却有不少分歧。

从笔者收集的近年来相关案例看,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或者不当扩大的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撇开个别案件存在的人为操控而故意混淆的原因,这种界限不清大都涉及对该罪基本构成要件的不当理解。

本文拟就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对象和欺骗行为以及犯意转化作深度的理论诠释。

一、关于骗取贷款罪的欺骗对象骗取行为是欺诈类犯罪所共有的特征。

因此,“骗取”与“诈骗” 行为的客观特征相同,有着共同的逻辑结构,均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对权益作出处分。

换言之,任何欺骗行为,首先要看有无具体而明确的被欺骗对象(相对人);然后再看相对人有无受欺骗,如果没有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就谈不上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处分决定,则也不能成立欺骗。

具体到骗取贷款罪,该罪中的骗取行为逻辑结构为:借款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相关银行工作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并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决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而取得了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这里,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以及造成的贷款风险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实务中查处的一些骗贷案件,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确实向银行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些有瑕疵的贷款资料,例如虚构公司的经营情况、贷款的用途等,但银行经办该贷款的工作人员或者决策放贷的人员对这些材料本身的不真实性是非常清楚的;相关人员在了解真相即没有受到欺骗的情况下做出了放贷决定,使行为人获得了贷款。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 【内容提要】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 单位。

境外公司、企业针对我国的银行或者公司所实施的信用证诈骗行为, 视为自然人 犯信用证诈骗罪,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 罚。

主观方面,本 罪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且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刑法第 195 条规定 的 4 种情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信用证……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信用证诈骗这一国际贸易欺诈的主要 形式,在我国呈 日益猖獗之势。

尽管现行刑法第 195 条对信用证诈骗罪作了明确规定,但围绕信用证 诈骗罪构成特征的一系列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至今 仍是众说纷纭。

本 文拟对此进行研究,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犯罪主体特征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目前在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信 用证虽然不依附于国际贸易合同,但又必须以国际贸易合同为基础和 前提,而在我国境 内,能与境外的公司、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以及能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 证和享有信用证上 利益的人,都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

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证 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注参见王前生、徐俊华信用证诈骗罪犯罪构成研究 ,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 版社 2001 年版 ,第 1293 页。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从现行刑法典的规定来看,现行刑法第 195 条明确规定信用证 诈骗罪可以由自然 人单独实施,因而认为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于法无据。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实施的信用 证诈骗案,在国 际贸易中已经存在,而由外国企业、公司及国际欺诈团伙所实施的信 用证诈骗案更是屡 见不鲜。

最高院关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最高院关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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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疑难问题的研究一、信用证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数额问题(一)数额较大是否为本罪的成立条件信用证诈骗罪的成立,是否以达到数额较大为标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证诈骗罪是典型的行为犯,我国现行《刑法》第195条对本罪的表述并未规定须具备一定的情节或数额才构成犯罪。

所以,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相应的诈骗行为即成立本罪,并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本罪不是行为犯,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是本罪的成立条件。

尽管现行《刑法》第195条没有明确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有数额较大这一成立要件,但却设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

如果不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那么本罪规定后两个量刑幅度中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就不符合立法的逻辑性。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信用证诈骗罪是一种行为犯,数额较大不应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一,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支付保障,一般不用即时支付现款。

因此,如果及时发现诈骗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完全可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此时诈骗者的行为已给当事人造成了其他损失,并破坏了银行信用,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所以,行为人一旦实施完毕《刑法》第195条法定情形之一,就意味着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

其二,从立法模式看,我国《刑法》采用了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犯罪未完成形态的量刑原则,在分则中规定每一犯罪既遂犯具体法定刑的模式。

如果不承认本罪是行为犯,那么,《刑法》第195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就成了对未遂犯规定具体的法定刑,这有违通常的立法模式。

其三,现行《刑法》之所以未将数额较大规定为信用证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原因在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所涉及的数额往往很大,所以在立法上不必特别强调。

其四,如果诈骗数额较小,或者情节显着轻微,那么可以发挥《刑法》第13条的出罪功能,不认为是犯罪。

(二)诈骗数额的确定信用证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结合个案,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标准。

在信用证诈骗罪未完成形态下,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为犯罪数额。

此时,可能是信用证上载明的数额(只能低于,不能超过),也可能是行为人意图骗取的货物的实价。

在信用证诈骗罪完成形态下,应以行为人实际到手的财物价值为犯罪数额。

此外,犯罪数额应一律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外币应折算成人民币,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货物价格,以当时所在地的国际或国家规定的价格为标准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

价格难以确定的,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估价;至于案发前被害方追回的数额,案发后诈骗者退赃的数额,包括以其财产补偿被害方财产损失的数额,都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追诉标准(一)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的界限信用证诈骗罪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本人或第三人所有财物的犯罪行为,而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

我国至今尚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是借助民法上的欺诈概念,给予被害人以法律救济的理由也是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

此外,20XX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明确了信用证欺诈的四种情形:“(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显而易见,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与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一,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欺骗被害人与他人发生信用证交易,从而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虽然其诈骗行为客观上可以引起他人为一定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根本没有承担约定的民事责任或履行约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

这是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

其二,不法利益的获取方式不同。

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是通过约定民事义务履行取得的;而信用证诈骗罪是直接骗取。

其三,法律性质不同。

一般信用证欺诈中卖方的发货义务以买方开出信用证为前提条件,其法律性质具有对价性;而信用证诈骗表现为无偿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不具有对价性。

其四,法律后果不同。

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在被法院认定为欺诈之后,行为人面临的是民事损害赔偿;而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犯罪之后,行为人将面临刑罚处罚,两者之间的严厉性差别甚大。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全面综合地分析判断,并结合行为的危害性质、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具有真实合同背景和交易实体来区分一般民事信用证欺诈行为和信用证诈骗罪。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信用证非法融资活动的界限信用证特别是国际信用证不仅具有支付结算功能,还具有融资功能,如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授信开证、提货担保等。

信用证融资功能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出于融资的需要,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单独或者与银行工作人员通谋,通过开立远期信用证到境外贴现,以达到融资目的,即信用证非法融资活动。

从客观行为上看,信用证非法融资活动与信用证诈骗罪有相似之处,如提供虚假单证材料申请开立信用证、议付信用证等,都侵犯了正常的信用证管理秩序。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开设信用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即使有实际结算信用证资金的行为,但行为人与开证银行结算、返还银行垫付的款项等,仅是为了进行下一次诈骗,这是“借东补西”传统诈骗手法在信用证诈骗罪中的具体表现,仍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

此外,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于提供担保的情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当行为人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即使行为人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资金,一般也不能认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如果在信用证议付之后,又起意非法占有携款潜逃的,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如果申请人欺骗他人为其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在信用证议付后携款潜逃的,担保显然是合法有效的,但行为侵害的是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该行为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追究其责任。

另一方面,行为人为信用证融资而提供虚假担保,是否构成犯罪也要具体分析。

如果案发时有能力并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信用证资金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就不能认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三)信用证诈骗罪与业务过失的界限信用证业务专业化强,交易流程比较复杂。

在实践中,由于银行和外贸相关从业人员业务不熟练或者工作疏忽大意而导致差错的情况较为多见。

例如,由于缺乏信用证国际惯例或国际贸易知识,一些外贸单位常因一些非法定的单据瑕疵无理拒付国外议付的信用证单据,有些银行甚至帮助其无理拒付;作为开证行的银行审单不严,对虚假的、有明显不符点的单据予以付款或承兑。

上述行为,尽管常常造成信用证法律关系相对人的财产损失,但性质明显不同于信用证诈骗犯罪行为。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事后也没有诈骗的行为,并不具备信用证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只能以业务过失论处。

但是,也有一些因明显违法、违规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业务过失行为,满足现行刑法中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如玩忽职守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渎职类犯罪,应予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四)“软条款”信用证并不必然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软条款”信用证就是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的支付特点,在证内开列一些灵活的、模糊的、甚至受益人无法履行条款的信用证。

其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使受益人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造成受益人违约或不能完全执行信用证,进而达到骗取受益人的定金、质押金、预付款,货款的目的。

虽然开证行开出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但由于开证申请人具有主动权,其实质是变相可撤销信用证,而且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

“软条款”信用证的设立初衷并非出于欺诈目的,属于本身技术性风险,所以使用“软条款”信用证并非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从设立本意来看,“软条款”信用证是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行为改变在信用证交易中可能处于的不利地位,赢得交易主动权,防止受益人实施信用证诈骗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对于保证信用证交易安全有一定的作用。

从信用证的基本特征来看,“软条款”信用证符合信用证的一般特征,是合法开立的一种信用证。

基于各国的商业习惯或是买卖双方的约定,成熟的商业关系中“软条款”信用证的运用也较多,完全拒绝“软条款”并不现实,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背景下。

判断“软条款”信用证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关键取决于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些涉及将来的意思表示完全是虚假的,将来根本不可能发生。

如果证明成立,则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是可以定罪的。

这种情况又往往与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保证金或开证押金在一起。

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达到诈骗的目的。

这种情况在近年来的信用证“软条款”案例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如果行为人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除了用“软条款”给自己留有余地、掌握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主动权外,则有可能构成国际贸易中的民事欺诈行为。

综上,使用“软条款”信用证,并不意味着一定是信用证诈骗。

三、信用证诈骗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一)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通谋诈骗。

即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通谋,以没有保障的信用证诈骗通知行。

比如,某国内新成立公司,持有国内某银行为通知行的三个信用证,到该通知行申请打包贷款业务,贷款金额700余万美元。

案发后查实,证内货物、数量、规格、装运及有效期都属于不能执行的条款。

其实际上是一起外国公司与国内公司相互通谋,意图诈骗通知行巨额打包贷款的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

此案中,行为人同时扮演了底层贸易的买卖双方,既扮演了申请人角色,又是实际上的受益人。

根据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所以,如果受益人和申请人相互勾结,显然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且欺骗性较大。

(二)开证申请人勾结开证行诈骗。

即开证申请人勾结开证行,通过制造信用证“软条款”障碍,诈骗通知行和受益人。

在此类信用证诈骗活动中,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两者往往极力配合,诈骗通知行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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