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沈阳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各类运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乘客提供预约派车和交通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四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或备案。

第五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年满18周岁,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三)身体健康,无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四)无犯罪记录;(五)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车辆运营要求第六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登记地在本市;(二)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排放标准;(三)车辆年限在8年以内;(四)车辆配备有效的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标志和多媒体信息系统设备。

第七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投保交通运输车辆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章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妥善处理问题。

第九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乘客的安全;同时,对乘客提供礼貌、周到的服务,不得拒载、议价、诱导消费等。

第十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状况符合要求。

第五章行业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并接受政府的监管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运营者和从业人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对于本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24年版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平台用户协议1

2024年版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平台用户协议1

2024年版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平台用户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用户注册与账户管理1.1 用户注册条件1.2 用户注册流程1.3 账户安全与隐私保护1.4 账户冻结与解冻2. 服务内容与使用规则2.1 服务内容概述2.2 服务使用规则2.3 服务更新与变更3. 预约与乘车3.1 预约流程3.2 乘车规则3.3 行程变更与取消3.4 司机与车辆信息核实4. 费用与支付4.1 费用计算方式4.2 支付方式与流程4.3 发票与报销4.4 费用争议处理5. 优惠与活动5.1 优惠券使用规则5.2 活动参与规则5.3 优惠与活动说明6. 用户反馈与投诉处理6.1 用户反馈渠道6.2 投诉处理流程与时效7. 违约责任与赔偿7.1 用户违约行为7.2 平台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8. 知识产权保护8.1 知识产权声明8.2 知识产权侵权处理9.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协议生效条件9.2 协议变更程序9.3 协议终止条件与后果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解决途径10.2 仲裁与诉讼管辖11. 法律适用与解释权11.1 法律适用11.2 解释权归属12. 用户信息保护与隐私权12.1 用户信息收集与使用12.2 隐私权保护措施13. 免责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平台免责事项14. 其他条款14.1 联系我们14.2 用户协议版本更新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用户注册与账户管理1.1 用户注册条件(1)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3)同意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1.2 用户注册流程用户注册流程如下:(2)用户同意并勾选本协议,“注册”按钮;(3)平台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即成为本平台用户。

1.3 账户安全与隐私保护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等。

用户不得将账户信息透露给他人,也不得使用他人的账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太原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出台

太原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出台

太原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出台太原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出台太原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出台并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随公文站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5月4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备受关注的网约车价格、营运资格等都有了详细的规定。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服务指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个人只能申请一辆网约车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除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需为自有车辆)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须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满一年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太原网约车车证办理流程

太原网约车车证办理流程

太原网约车车证办理流程
嘿,大家好呀!今天咱就来讲讲太原网约车车证办理流程哈。

我有个朋友,之前就打算跑网约车,那可是折腾了好一阵呢。

他一开始啥也不懂,就瞎打听。

后来才知道得先去准备各种材料。

这材料啊,那叫一个多,什么身份证啦、驾驶证啦,还得有一堆证明啥的。

他就这儿跑那儿跑的,把腿都要跑细了。

准备好材料后,就去报名参加考试啦。

考试之前他可紧张了,生怕自己过不了。

天天抱着书在那看呀看,就跟要高考似的。

考试那天,他早早地就去了,紧张得手心都出汗了。

等考完试,心里那块大石头才算是落了地。

然后就是等结果,这等待的过程可真难熬呀。

他天天盼着能赶紧通过,好去办车证。

终于等来了通过的消息,他高兴得差点跳起来。

接下来就是去办车证啦,到了办事大厅,那场面,人可多了。

他排了好久的队,终于轮到他了。

工作人员仔细地审核了他的材料,确认没问题后,就给他发了车证。

他拿着车证,那感觉,就像是拿到了宝贝一样。

哎呀,这就是太原网约车车证办理的大致流程啦。

虽然有点麻烦,但只要一步步来,还是能顺利办下来的。

要是你也想在太原跑网约车,可别嫌麻烦,按照流程走,肯定能成功的!哈哈!。

(完整word)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完整word)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单独下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网约车经营服务系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系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网约车发展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市、县(市、区)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网信、交警、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规范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保障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以下经营行为:(一)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和连锁经营;(二)发展多种服务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间互相代办及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三)与铁路、公路、民航运输企业及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店;(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规定的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制订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租用场地的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停车场面积应当满足30%以上租赁车辆停放需求;(二)自有汽车不少于十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等级、类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并且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三)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在管理、安全技术、财务岗位分别具有一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或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安全管理岗位应当为专职人员;(四)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业务操作规程、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太原网约车人证办理流程

太原网约车人证办理流程

太原网约车人证办理流程标题:太原网约车人证办理全流程指南一、前言为了规范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简称“网约车人证”)。

以下为太原市网约车人证的详细办理流程。

二、申请条件1. 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吸毒、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和犯罪记录;2. 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且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3.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太原市户籍或居住证;4. 接受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职业操守、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三、办理流程1. **报名培训**:申请人需到太原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报名并参加相关培训课程。

2. **考试申请**:完成培训后,通过指定平台提交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

考试内容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两部分。

3. **参加考试**:接到考试通知后,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公布。

4. **资料提交**:考试合格后,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居住证(非本地户籍)、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以及考试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太原市交通运输局或其指定的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5. **审核发证**: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注意事项- 申请人务必确保所有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 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相关培训机构获取帮助。

请广大有意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流程及时申领网约车人证,共同维护太原市网约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秩序。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市辖四县一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市区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三)在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8日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停车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第八章综合治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绿色发展、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总体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

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第四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政府可实行指导价。

第五条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网信、税务、人民银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辖区企业法人应当在本辖区设立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二)线上服务能力经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合格;(三)在本辖区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籍一般应在服务所在县(市、区);(二)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和车辆轴距不低于当地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应为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车型,轴距不低于2600mm,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三)车龄在2年以内且行驶里程不超过10万公里;(四)车辆外观颜色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不得设置、张贴识别标志,不得标注单位名称,不得发布车身广告,不得喷涂统一的颜色、图案。

关于《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网约车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体制创新,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良好环境。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关于大连网约车细则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市辖四县一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市区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三)在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本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本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人社、规划建设、服务业、工商、质监、物价、国税、地税、人民银行驻溪机构、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五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五)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太原网约车区域题库(试行)

太原网约车区域题库(试行)

山西省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题库(试行)
试题分布表
1
目录
第一部分地方政策、法律法规(473 题)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太原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3)
一、判断题(225题) (3)
二、单项选择题(148题) (11)
三、多项选择题(100题) (20)
第二部分“十九大”内容(27题)
一、判断题(11题) (30)
二、单项选择题(10题) (31)
三、多项选择题(6题) (32)
2
第一部分地方政策、法律法规(473题)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太原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473题)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选题(148题)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第二部分“十九大”内容
30
31
32
33。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课件.doc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课件.doc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单独下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网约车经营服务系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系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网约车发展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网信、交警、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区、前锋区、经开区、协兴园区、枣山园区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在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权益而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

本细则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经营者条件、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定义、目标和原则。

其中定义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范围,包括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行为。

目标是要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提高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原则包括法律法规合规、安全可靠、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

第二章经营者条件本章主要规定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经营主体的条件。

经营者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济实力,具备合适的管理团队和服务能力。

此外,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具备的信用等级要求和司机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三章车辆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车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有完备的保险和安全设施,具备合适的车辆年限要求。

同时,还规定了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要求,以及对车辆的安全事故处理和处罚措施。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和良好的驾驶技能。

同时,还规定了驾驶员的从业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和方式。

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管。

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细则的实施可以提高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权益。

同时,也能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城市交通运输的现代化。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第63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黑河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个体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网信、公安、市场监督、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黑河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线上服务能力的认证结果和线下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黑河城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单独下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网约车经营服务系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系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网约车发展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网信、交警、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按《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按《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仍继续经营的,被许可人可提前30日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二)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三)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四)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五)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七)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八)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九)除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需为自有车辆)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车辆所有人向车籍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按规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到申请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营运。

其从业考试、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等事项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部门建立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查机制。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经营服务规范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其受理乘客投诉后,按照公布的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

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并接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回复不满意或未收到回复,可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相关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相关投诉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允许巡游出租汽车接入从事电召营运服务,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时,其管理和收费仍按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运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外地牌照网约车提供起讫地点均在本市区域的约租车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

保证运行车辆的营运信息能连续接入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应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二十五条;同一驾驶员与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分别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并按照订单所属承担承运人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在车辆接入、整合供需信息等方面设置任何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拆除、损坏或屏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地设置的巡游车专用候客区域内营运;(四)不得将车辆交于未在本车注册的驾驶员从事经营服务;(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副证);(六)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五)醉酒者乘车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转类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可直接从事网约车经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