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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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

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

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

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

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

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

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

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

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

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

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

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

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

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

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

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杜摩兰认为,按照契

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

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达尔让特

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

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

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

11.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

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

的观点。

1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在其撰写

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

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

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

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

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

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

应适用的法律。

13. 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1896年在其撰

写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其核心内容

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

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

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4.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

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只适

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

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

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15. 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

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

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冲突案件

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

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

1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

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柯里。1963年柯里将

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出版了,

《冲突法论文选集》。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

17.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编《冲突

法重述(第二次)》此书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

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

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18.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

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9.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20. 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1.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

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2.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

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

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

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

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3.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

24.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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