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关系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主要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关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选择)规范,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及因涉外民事关系而发生争讼时,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就冲突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用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冲突原则):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属,它用于解决同各类性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丙国法作出判决。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法律冲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郭嘉的民商事法律,对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竞相调整,适用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相抵触的现象。
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以及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用的法律。
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的根据。
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或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识别: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析,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同时对有关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跳管辖规则和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对同一法律事实构成做出的定性或分类不同,或者对冲突规范中的同一法律术语做出的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和适用不同准据法的法律现象。
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院根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转致:甲国法院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了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脱法或逃法的行为。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
一、名词解释题1、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在国际法私法上,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又叫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习惯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它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5、直接适用的法: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
他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他抓住法律的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这一关键,提出了各城邦国家交往中的两个普遍法律问题:即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非本城邦居民;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该城邦国家领域之外。
8、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
他继承和发扬了意大得法则区别说,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削减宗教法庭权力,加强中央权力,统一全国法律。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准据法的确定:(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
(2)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8、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原则/既得权说/最密切联系说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主要观点: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
4.意思自治说: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1)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是否适用 (2)任意性,只有在当事人希望运用时才予以适用
国际私法 名词简答
名词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普遍的意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3.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4.连结点: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5.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6.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7.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8.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9.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来源:王伟涛的日志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定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2.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
3.公共秩序: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4.国际商事仲裁指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5.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6、准据法: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7、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二、填空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在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冲突法单行法规是1918年的_《法律适用行例》。
3、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_既不同于实体法又不同于程序法的规范_。
4、外国法人的认许程序,包括特别认许程序、一般认许程序和_相互认许制。
5、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我国专利法采取(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
6、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其范围只包括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
7、对信用证的国际法制的调整,目前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8、我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_受理案件的法院_所在地法律。
9.在解决遗产继承的准据法的选择上,长期以来就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做法,即分割制和同一制。
10.对婚姻形式要求,长期以来一直适用“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即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在于解决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一些常见的国际私法简答题和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简答题1.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什么?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跨国交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例如合同、侵权等。
2.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普遍适用的法律途径是根据涉及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国际惯例。
3. 什么是重大问题输入法?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
它制定了规则,确定了在纠纷中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以确保公平公正。
4.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可能对本国利益产生严重损害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并适用本国法。
5. 请解释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法理论。
选择法理论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法理论,例如就事实法、国籍法、居住法等。
二、国际私法论述题1. 论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涉及跨国法律关系,但其重点和范围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国际公法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且有共同的目标,即解决跨国纠纷。
2.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重大问题输入法的优点和缺点。
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其优点在于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利害关系国家的不正当利益损害。
然而,其缺点在于其适用的规则和标准可能不明确或主观,导致争议和不确定性。
3.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
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涉及国际合同的地点、主要履行地、合同的性质和特定的选择法。
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确定合同适用法的准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国际私法资料(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从普遍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时由于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抵触的社会现象。
2、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内国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范3、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s,points of contact)指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某一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媒介。
或者说,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赖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核心的内容。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指将有些双边规范冲突中的系属固定下来,形成用以解决某些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性规则。
5、准据法(the applicable law,lex cause)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6、识别(characterization)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7、反致(renvoi)所谓反致是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法律适用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法律适用规范应适用法院地法或者第三国法律。
8、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9、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如其适用(或其内容本身)将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道德准则、法律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10、外国法查明(proof of foreign law)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或外国法内容的认定,英美法上则称为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作为准据法的某一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问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2、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达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3、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标准为最根本标准,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标准、防止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标准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标准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连接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
是指冲突标准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标准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标准的前提。
5、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6、公共秩序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标准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根本政策、根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根本原那么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存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存〞。
7、法律躲避又称“法律诈欺躲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标准,成心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
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简答题整理 期末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跨国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学即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是关于国际私法规范的产生、发展、法律形式及其适用的理论观点、学说和理论体系。
其任务就是通过对国际私法理论的研究来服务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实践。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是指制定成文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所采用的体系。
国际私法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其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
识别,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所谓判例,系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约束力。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的国籍是区分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标准,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国际组织是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一、名词解释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协助。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
1、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 2法律域外效力3国际惯例 4政府利益分析说5准据法 6区际法律冲突7系属公式 8法律规避9公共秩序保留 9领事婚姻1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仲裁协议 12司法协助1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14仲裁协议2、简述题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2简述本地法说。
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4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8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9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10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2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13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14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1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17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3、论述题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3论意思自治原则。
4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5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6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7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4案例题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2、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
3、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4、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5、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6、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7、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8、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1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国际私法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国际私法来造句?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国际私法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国际私法的意思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造句欣赏一、尽管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二、尽避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三、先决问题不仅出现在适用内国国际私法的过程中,在适用国际统一冲突规范时,同样会出现先决问题。
四、注:考的是热点问题.中国国际私法法典总则部分的重要功能和意义.黄进教授的一篇论文专门论述国际私法总则部分.大家可以查阅20xx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论文集.第一篇即是.五、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界及各国立法对其持不同态度。
六、先决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一般制度问题。
七、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在法律适用上会发生冲突。
八、法律规避究竟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九、因此,国家原产地规则目的是,一种'国际私法'后台;'母国'法律的决定性因素。
十、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法律规避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
十一、没有建立补充规则对涉及法律冲突或管辖权的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一、名词解释题1、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在国际法私法上,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又叫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习惯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它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5、直接适用的法: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
他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他抓住法律的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这一关键,提出了各城邦国家交往中的两个普遍法律问题:即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非本城邦居民;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该城邦国家领域之外。
8、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
他继承和发扬了意大得法则区别说,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削减宗教法庭权力,加强中央权力,统一全国法律。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和简答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不同国家的民法竞相适用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冲突现象。
法律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之间存在正常交往2)各国民法有不同规定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3.国际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5.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向单行法方向发展2)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宽广3)弹性连结因素被广泛采用,灵活性得以加强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5)国际化、法典化、趋同化6.法则区别说: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出发,确定不同性质法则各自的空间适用的范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按性质分为三种,分别是“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不同的法则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胡伯:提出了“胡伯三原则”,奠定了“国际礼让说”的基础。
7.近代国际私法: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出发思考法律适用问题。
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改变了过去以法律性质来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做法,转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进行法律选择。
戴西:又名戴赛、戴雪,提出“既得权说”,认为法官承认与执行的是依照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
8.当代国际私法:对硬性的冲突规则提出质疑,主张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
柯里: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将政府利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唯一标准,主张个案分析法律冲突背后的政府利益冲突,并赞成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
里斯:主张“最密切联系说”,强调适用与案件或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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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
11.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
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1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
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13. 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1896年在其撰写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
其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4.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15. 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
1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柯里。
1963年柯里将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
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
17.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此书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18.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9.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20. 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1.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2.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3.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24.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
25.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6.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7.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
28. 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29.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0.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1.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2.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3.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4.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5.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36.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在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7. 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38.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39. 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
40.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41.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42.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
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43. CIE:成本加保险及运费条件。
它是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
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交易所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
44. CFR:成本加运费条件。
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
45.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的书面凭证。
46. 提单: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
47.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
48.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49. 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
50. 领事婚姻:依照本国立法在外交或领事代表前举行婚姻,不论具备什么形式,都被认为有效。
51.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52.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53.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担保。
54.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55. 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56.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57. 绝对豁免: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为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