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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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确保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补助对象是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三条学校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时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财政供养人员家庭以及富裕家庭的中小学生一律不得纳入资助范围。具体条件如下:(一)孤儿;(二)单亲家庭;(三)残疾的贫困家庭子女;(四)绝对贫困家庭子女(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绝对贫困即未解决温饱、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当地人均收入的家庭);(五)低收入家庭子女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规定的数额的;(六)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和资助的条件,优先资助最贫困的学生。
第四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2元,全年补助额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费生活费3元,全年补助750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
第二章申请和拨付
第五条资金申请。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按学年向县财政局和教育局申请。
第六条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张榜公布申请补助
的范围、条件,申请须提供的材料和时间要求。待上级部门
审核批准寄宿生生活补助名额后,在每学年开学,将享受寄
宿生生活补助条件及人员名单在校内和学生居住的行政村
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学生、家长和群众监督。公示结東且无异议后,分别将《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名册》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如有变动,必须重新申请。
第七条资金拨付。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寄宿生生活补助金额向县资助中心申请,县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申请做出
汇总支付计划报领导审批后,县教育局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
到镇中心校或学校,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支付至学生。
第三章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财务部门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补助费发放工作。
第九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主要是资助学生生活费
开支,只能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补助。发放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册上签字领取,学校采取发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