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区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机制模板
区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机制模板一、适用范围(一)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国家及本省、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八)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九)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十)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十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十二)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
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健康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增加,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主体多样化,管理标准和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开设违法违规的课程,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意识。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拥有适合教育教学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规范透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学员和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自身也应当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我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的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再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应当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贫困学员,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培训。
综上所述,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收费标准等。
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根本要求一、根本条件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适合办学,无平安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平安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视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与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与从业人员安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与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那么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
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与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与学历要求。
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
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
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到达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表达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汕头龙湖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汕头龙湖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汕头龙湖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是指在龙湖区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合法运营和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需要制定一些设置指导标准。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1. 机构资质要求:a.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政策,具备合法正式注册的民办机构身份。
b. 具备教育、培训行业相关的教育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c. 机构拥有配套的师资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
2. 教学设施要求:a. 机构应提供适当的教室和教学场所,确保学习环境安全舒适。
b. 配备适当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如黑板、投影仪、音响等。
c. 提供适合学生人数的教室空间,保证学生充分参与且舒适的学习。
3. 核心课程要求:a. 核心课程应与学生的学习需求相匹配,并有课程大纲和教学计划。
b. 课程内容要科学、系统,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课程标准。
c. 授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
4. 学生权益保障:a. 机构应明确学费收费标准,并公示。
b. 机构应建立课程质量评估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学生和家长的反馈意见和投诉。
c. 机构应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学生信息用于商业用途。
5. 监督管理要求:a. 相关部门应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机构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b. 机构应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并遵守税法。
c. 定期开展机构自查,自我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这些是对汕头龙湖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参考内容。
相关部门应将这些标准作为监管的依据,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这些机构为学生和家长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民乐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
民乐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明确本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85号)、《甘肃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设置标准。
一、范围界定(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教育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置。
(二)国家及省、市对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九)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十)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十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举办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在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为广大学生提供素质教育服
务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学生权益,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禅城区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第一,场所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教学需要的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等。
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保
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师资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教
师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能够胜任所教授学科的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教学内容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和法规,教学大纲应与学校教学大纲相衔接,保证学生学到的
知识与学校教学水平相符合。
第四,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合理透明,不得以任
何名义进行额外收费,确保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课程设置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
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课程内容应
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
第六,监督管理要求。
禅城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
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教育培训机构合法合规运行。
通过以上标准和要求的实施,佛山市禅城区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能够提升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愿我们的孩子都能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中茁壮成长,成为有理想、有信念、有担当的新时代建设者。
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一、镇(街道)属、区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办(一)申办资格1.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顺德区户籍。
2.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指公证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二)设置标准1.申办报告(包括:简况、经营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管理架构、师资队伍、拟设置的培训工种、培训层次、场地、设备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招生对象、办学形式、收费标准)。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申办的需提交本区户籍证明文件。
3.各类管理人员的资质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影印件。
(1)专职校长(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校长(主任)及其他行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的名单及其履历表。
(2)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 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4)其他行政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4.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证明:提交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包括原件及影印件)。
(1)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湖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湖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湖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对于促进教育培训机构的合规发展和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设置和管理要求等几个方面,对湖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进行详细讨论。
首先,在资质要求方面,湖北省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办学资格。
办学资格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和核准,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有效期检查和续审。
此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需要具备适宜的办学场所和设施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其次,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聘请具备相应教育教学经验和专业水平的教师。
教师要求具有正规高等院校或专业学校相关专业的学历,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且要求持续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
教师的数量要与学生的规模相匹配,保证教学质量和个性化教育的实施。
第三,在课程设置方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根据学生的需求和教育教学要求,合理设置和安排课程。
课程设置应当具备一定的连贯性和完整性,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并且应当根据学生的能力和兴趣,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课程选择。
同时,课程的质量和内容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教育教学标准。
最后,在管理要求方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者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对于教学、教务、财务等各个方面都要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和程序。
此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包括学生的考勤、纪律、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安全。
综上所述,湖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对于提高教育培训机构的质量和规范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只有遵守相关的资质要求、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合理设置课程和健全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提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配备品德高尚、具有从事教育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校长。
第二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拥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专科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具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
校舍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五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具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一)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根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平安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根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到达的根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二)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民办教育机构申报条件1.申办报告(原件)。
内容应当包括。
教育机构举办者、机构名称和地址、举办目的、培养目标、办学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由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签字、印签。
2.举办者资格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须提供本人及聘任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身份证及简历、聘任合同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3.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平安、固定的校舍。
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房屋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房屋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租借校舍要有3年以上租借协议。
4.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
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5.符合法规的教育机构章程。
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机构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办学终止事由等内容。
6.教育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设施设备等),教室生均不少于1.5平方米。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
8.如提供餐饮的单位需由县级卫生部门提供的《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药监部门出具的《食堂卫生(餐饮效劳)许可证》。
9.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需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意向书中要有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等。
10.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根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南宁市文化教育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南宁市文化教育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依法对我市文化教育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 (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促进民办培训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民办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和力、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力、教育促进法》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第二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是南宁市城区内成立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其中企业单位必须资信良好并具有一定的规模、一定的注册资金;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公民个人,必须有南宁市城区常住户口,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办学的,须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出资协议书,阐明联合形式、出资方式及金额数,各自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并根据出资比例,确定法定代表人。
举办者 (公民个人)必须有与所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或特长。
第三条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南宁市、城区教育总体布局要求,符合教育、卫生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并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必须由5人以上(含5人)奇数组成。
第五条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识教育培训业务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学校管理工作的经历,校长和副校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单位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校长必须是专职的,不得由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兼任。
校长、副校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六条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必须有与学校规模、开设的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应占一定的比例,教师任职条件按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聘任国外(境外)教师必须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专、兼职财务人员必须有会计证,提倡举办者到有资质的会计公司聘请专兼职会计,总务管理和财务人员与民力、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为社会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知识的需求不断增长,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培训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培训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置或变更培训项目。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明确培训项目的性质和办学层次,不得从事与其办学层次不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活动。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教师,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机制,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保证教学质量。
另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场所和设备,保证学生的学习环境和安全。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学生权益。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据教育培训项目的性质和办学层次,合理确定培训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培训收费的合理使用。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交流,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人才。
总之,制定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有利于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推动民办培训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办学,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汕头龙湖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汕头龙湖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教育对个人素质要求的逐渐提高,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越来越迅速,为城市教育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但是,城市的教育市场却面临着种种问题,例如虚假宣传、缺乏规范、低质量服务等,对于社会和家庭的影响很大,因此,有必要为民办机构发展提供指导标准,促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汕头龙湖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机构资质标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具备一定的资质标准,包括办学资质、营业执照、教育培训许可证等。
并且应该对机构的师资队伍、教学设备及教学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机构基础设施能够满足教学需要,同时要求机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合法。
2.机构管理制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
这样可以保证教学质量,有效避免管理混乱,保证学生的利益。
3.课程设置标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课程设置应该根据学生的需要,区分不同教育阶段,进行合理的课程设置。
机构应该优先考虑学生的人格发展和个性特点,精细实现课程设计,提供针对性强且开放灵活的课程服务。
机构也应该根据对行业的了解,为市场培育所需的专业人才。
4.师资队伍标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教育背景、预备教授知识背景和教育实践经验。
同时,要求教师具备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能力和较高的热情度,保证教学效果。
5.安全保障标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该注重学生的安全保障,主动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此,机构要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紧急处置措施,严格审核师生资质,使机构在保障学生安全的同时,给家长放心。
6.机构评估标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建立有效的机构评估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评估内容应包括课程严格执行情况、教学效果、师资队伍状况以及学生满意度等方面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机构发展的方向和改进的依据,提高机构的整体水平和效能。
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多伦县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项目标准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内定居,无不良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举办者或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3.涉及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及比例,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1.一般由“审批机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机构名称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等)”组成;2.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且外文名称是否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1.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章程5.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7.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8.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9.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10.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11.章程修改的程序;12.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1.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
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2.建立决策机构。
设立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组织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责任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理能力者不得在培训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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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X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文化教育培训班、中心、学校等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
本标准指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二条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
第三条设置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设立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校理事会、董事会由
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条设置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思想素质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熟悉教育业务的领导班子。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信用状况,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其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的人担任。
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岗位任职资格证书》。
业务管理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至少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有与办学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财务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且和培训机构举办者、校长无亲属关系。
第五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与规模相适应。
规定有1—3个教学班,培训学员100名以内的为“培训班”;有4—6个教学班,培训学员在100—200之间的为“培训中心”;6个以上教学班,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为“培训学校”。
办学机构招生人数达不到相应称谓标准的,限期整改(最
长时间6个月),仍难以突破招生底线的,下调办学档次,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培训机构名称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登记机关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
(一)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同时,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二)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
第六条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培养目标、培训项目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的比例。
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一)培训学校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班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任教师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5%以上。
专任教师应具备合格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三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并具有本专业领域内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
(二)根据培训机构开办的学科和招收的学员配备教师,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
(四)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五)所有专任教师均须达到本学科层次要求的相应学历,以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六)聘用的管理人员、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要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等。
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