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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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1、金额较小的、使用年限较长的资产,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国资)部门实地查看后,确实不能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废。
2、正常资产按使用年限,如电脑一般 5-6 年以上、空调等电子产品,一般 10 年以上确已不能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废;汽车 15 年以上的,有回收证明的,经实地查看,确实不能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废。
所有需报废资产,单位出具报废申请,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核(需要专业鉴定报告的大宗、专业设备等资产,需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经财政(国资)部门实地查看后,确定可以报废的资产,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没有异议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核销。凭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核销的纸质材料,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核销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