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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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管理制度
篇一:给排水管理制度
给排水管理制度
1、总则
1.1、本制度适用于吉林镍业集团所有的给排水管理范围。
1.2、本制度所称管理单位是指设备工程管理部,给排水单位指动能公司、圣海热力公司,所称用水单位是指各厂矿、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住宅用户。
1.3、本制度所指系统包括:工业给排水管网,民用给排水管网、支架、阀门井、排水井、给水泵站、深井泵站、水净化处理系统、化粪池及与之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等。
2、管理职责和权限
2.1、设备工程管理部职责和权限
负责对供、用水单位的给排水系统、设备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对供用之间矛盾进行调解和仲裁,对供用水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奖惩。
2.2、给排水单位职责和权限
2.2.1、负责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调节、运行管理和事故处理。
2.2.2、负责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生产和生活所需的水量和水质。
2.2.3、向管理单位提供所需系统运行资料及数据。
2.3、用水单位职责和权限
2.3.1、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及设备设施的维护、调节、运行管理和事故处理。
2.3.2、适时调整用水量,以利节能降耗。
2.3.3、向管理部门提供所需系统运行资料及数据。
3、管理细则
3.1、新增或临时用水,必须经管理部门和给排水单位批准,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用量、用途、管辖维护分界、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坐标图、施工图及违章责任等内容。一式三份,留由使用单位、给排水单位、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查,用户使用前应安装水表,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收费,否则不得使用。强行接入给排水管网的用户,责令限期拆除其违章用水设施,并根据情节给予罚款或按其流量加倍计量水费。水费的收缴由给排水单位负责。
3.2、凡由开发商开发,需由公司负责给排水的建筑物,开发商在施工前应向管理单位、给排水单位提出申请,遵照2.4条规定执行,施工完毕后,应分别向管理单位、给排水单位出具详细的施工、交工技术资料。结合现场,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并入给排水管网运行,保修期满后(保修期:为一年)交由给排水单位管理,此制度发布前已开发完毕且保修期已满的建筑物,交由给排水单位负责管理。
3.3、不同水源,严禁通过管道或箱罐连接环网,以防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或产品的质量事故,依据原设计工艺技术要求有可靠安全措施者除外,严禁系统在泄漏和不适当排放的状态下运行,以杜绝浪费和防止人身与设备事故的发生。
3.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给排水管道两侧4米内建设建筑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施工作业、运输、挖土、倒土、倒垃圾和污水、排水和堆放物品等均不得损坏和危害给排水水管网及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以防止发生系统的损坏、堵塞、冻害、腐蚀、受力与松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妨碍给排水管网及设备设施的巡查、维护和运行操作。
3.5、地面水(包括汛期排放地表水)禁止直接引入工业、民用排水管
道,确需排水时,须经管辖单位同意,并必须使用潜水泵向排水井内排水,以防污泥和杂物堵塞管道。
3.6、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或行为不慎,损坏或造成给排水系统发生事故及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给排水单位或相应管辖单位报告,以便及时组织处理,减少损失。
3.7、凡属公司的供用水单位以给水干线接点处为界,干线指两个(含两个)以上的用水户供水管,支线指单个的用水户供水管。干线给水管道(含干支线接点处接口)由给排水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支线给水管道(含支线阀门井)由用水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富家矿给水管线由富家矿净化站分界,富家矿净化站墙外1.5米处至猴石方向给水管路由给排水单位负责(含管路上所有设备、设施)。富家矿净化站墙外1.5米以内(含
1.5米)及富家矿各干支线由富家矿负责。
3.8、在供水管路上用于水计量的水表(房、室、井)及相关设施,(如阀门,相关管道)由给排水单位负责维修、维护(含富家矿净化站外水表井)。计量仪表维修维护责任遵照《仪器仪表管理制度》执行。
3.9、消防井、消防栓由保卫部负责管理,更换和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3.10、居民的给水管网以一个需水户为单位,本户供水支线由用水户负责维修、维护,无能力的可委托给排水单位进行维修,所发生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干线(两个以上含两个用水户的供水管)由给排水单位负责维修维护。
3.11、关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理的给排水工程项目遵照工程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3.12、公司各单位,包括供水单位管理范围的,如发现跑冒滴漏现象,根据情节处100~2000元罚款,对基建施工单位处200~4000元罚款。
3.13、工业排水管网(含排水井),干线(2个以上,含2个排水户的排水管道)由给排水单位负责检修维护管理,支线由使用单位负责检修管理。
3.14、民用排水管网(含排水井)由供水供热公司负责检修维护管理,居民室内系统由居民自行负责,发生故障时可向给排水单位付费维修。
3.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排水管道,确需改造变动时,须经管理部门及给排水单位报批。
3.16、无能力检修维护的用水单位,室内给排水管路,卫生器具如有故障须处理时,应向给排水单位提出委托,由给排水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用水单位负责,公司机关由给排水单位负责维修维护。
3.17、各单位及个人需保持排水的畅通,避免堵塞,对于居民造成堵塞的,每次按每户收取20元作为检修维护费用,如能查出直接责任者罚款200元,由给排水单位收取。
3.18、用水单位及供水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给排水设备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判断故障要及时准确,不得寻找借口拖后推诿,否则视情节处100~1000元罚款。
4、附则
4.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原给排水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4.2、本制度由设备工程管理部编制并负责最终解释。
设备工程管理部
2008年1月
篇二:给排水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工程部员工操作行为,加强给水系统管理,保障保证给水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市公司、事业部、。
3、职责
3.1 工程部负责人负责审批给水系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员工操作行为,并组织安排相关工作。
3.2 工程部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定给排水电系统管理制度,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员工操作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