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告法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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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十大案例

篇一: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205-12-14

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98.7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曲靖开发区唐乐舒经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中医治疗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中医学院附设中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研究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9、“新电解导融技术成功治疗前列腺疾病”医疗广告(广告主:航空门诊部),该广告中宣称的“在全国三百余家大中型医院临床应用,已让数万例患者得到康

复”、“数小时达到治疗目的”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10、“华佗银屑王”药品广告(广告主:吉林省银诺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含有大量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宣传治愈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篇二: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特殊商品

一、广西桂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双瓜糖安胶囊”。

(药品广告)

其功能主治为“清热生津,益气养阴。用于气阴两虚证糖尿病的辅助治疗等”。广告宣称:“该药实现了口服药修复胰岛细胞,具有降糖效果好和修复胰岛细胞的功能,疗效好。轻度患者只需服用1-2疗程即可康复,中重症患者仅需2-3疗程即可快乐生活”等。

分析:该广告违反药品广告禁止性标准中的1、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

2、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

二、

健怡牌PM2.5专业防护口罩(医疗器械广告)

在产品外包装上宣称“微滤技术升级版,有效阻隔空气中PM2.5颗粒,过滤率达99以上,有效阻隔空气中病毒,病毒过滤率达到99.9”。

分析:该广告违反医疗器械广告禁止性标准中的“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这一条。违反广告活动中应当遵守一般规则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

果、文摘和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胡夸或者歪曲。此条广告中所谓的病毒过滤率为99,9,但实际检验的结果均未达到广告宣称的过滤率,构成虚假宣传。

违反总则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三、

大溪地诺丽果汁(食品广告)

在互联网站上宣称大溪地诺丽系列果汁可治疗:哮喘、癌症、风湿、关节痛、糖尿病和对癌症的治疗作用;能使过敏症症状减轻、关节炎症状改善、哮喘症状改善、癌症症状减轻、艾滋病毒症状减轻等二十五种症疾及其改善情况,并例举对过敏症状减轻有效率达到88、关节炎症状改善有效率80等。

分析:1、宣传食品疗效的广告禁止发布,《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其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新广告法总则第17条

四、舒尼迩滴耳油

该广告中宣称“老年性耳聋、噪音性耳聋、神经性耳聋??”如果使用了该产品就会“交流无障碍,听力恢复得和正常人一样了”,同时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药品广告的禁止性标准中有规定: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

不得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做证明。

五、一碗泄油瘦身汤

该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同时使用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一般性商品

六、金斗寻宝

(一)、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

1.中国最有价值的五大文玩投资手串套组。

2.中国第一套最昂贵的红木手串大全。

3.世界前几位的顶级材质。

4.中国第一套正规发行带有国家检测手串套组。

(二)、涉嫌虚假宣传

1.免费赠送,仅收取报关税及加工费1680元。

2.虚构观众打进热线电话抢购中国五大投资手串的场景。

3.以中国木材与制品流通委员会和北京国博文物鉴定中心的名义,联合推出放心收藏活动。

4.将该手串套组与20年奇楠沉香制手串及20年香港泰珑手串拍卖价格作不科学的比较,暗示该手串升值空间大。

(三)、宣传治疗疾病作用,违法新广告法总则第17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该手串套组中的紫檀对于呕吐和气喘等病症有一定的帮助。

七、某楼盘广告

新版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显然“5年稳定回报50”违反了这一条。

八、学尔森教育(教育培训广告)

在互联网站上宣称“全国最大最专业的职业教育培训院校”,“全国学生68367名获取中专、大专、本科文凭,学尔森学生量全国领先”,“学历教育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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