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杭州西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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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总体规划

(2002—2020年)

文本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杭州园林设计院

二ΟΟ二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总体规划 (3)

第一节风景资源评价 (3)

第二节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4)

第三节规划分区、结构与布局 (8)

第四节风景名胜区容量及生态原则 (10)

第三章专项规划 (14)

第一节保护培育规划 (14)

第二节风景游赏规划 (21)

第三节植物景观规划 (31)

第四节地质地貌景观规划 (35)

第五节建筑风貌及园林景观规划 (36)

第六节文物古迹及西湖龙井茶保护规划 (36)

第七节游览设施规划 (38)

第八节道路交通规划 (40)

第九节电力电讯规划 (41)

第十节给水排水规划 (42)

第十一节燃气规划 (44)

第十二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44)

第十三节西湖湖体及水质保护规划 (45)

第十四节防灾规划 (46)

第十五节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8)

第十六节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50)

第十七节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51)

第十八节分期发展规划 (53)

第四章实施规划的对策及措施 (57)

第五章附则 (6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资源综合考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为风景资源“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编制与实施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目的是在确保具有高度自然与文化价值的风景资源完整保护、世代传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规划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条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国务院建城国函字(1983)99号《关于杭州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报批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国发(1982)136号《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3号《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2001)83号文“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2002〕13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建规[2002]20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一节风景资源评价

第四条景源特征评价

1、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西湖风景名胜区”或“风景区”)与杭州城区紧密相融,形成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共生互依关系。

2、西湖风景名胜区具有优美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人文景观水乳交融的特征。

3、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空间格局与景域范围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其一景一物的意义除了体现于景物本身,更在其与周围空间环境的组合中显现其价值。

4、西湖风景名胜区具有秀丽清雅的江南自然景观,是自然山水美学中的典范

(1)具有典型湖泊风景和江南山水特色的水景。

(2)具有繁盛而富有生机的动植物景观的生景。

(3)具有逶迤绵连的丘陵和多层次景观特色的地景。

(4)具有随时入景的气象景观的天景。

5、西湖风景名胜区具有与自然景观交融一体,丰富多彩的人文景观

(1)拥有高密度、高价值的文物古迹、历朝遗宝;

(2)拥有优美感人影响深远的诗文传说、名人逸事;

(3)拥有众多江南风韵的佳构异园、古刹名寺;

(4)拥有丰多彩的民俗风情、地方产品。

第五条景源统计

1、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共有主要景点122处,其中:

特级景点26处,占景点总数的21.31%

一级景点25处,占景点总数的20.49%

二级景点39处,占景点总数的31.97%

三级景点21处,占景点总数的17.21%

四级景点11处,占景点总数的9.02%

第二节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六条确定范围原则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保护条例确定,规划根据现状情况,建议作局部修改,并遵循以下原则:

1、保持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2、保持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

3、保持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4、强调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范围

东起松木场、保俶路转少年宫广场北,经白沙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铁冶路接四宜路,河坊街、大井巷,至鼓楼。

南自鼓楼沿十五奎巷、丁衙巷、瑞石亭、大马弄、太庙巷、中山南路、白马庙巷、市第四人民医院西北面围墙、严官巷、杭州卷烟厂西面围墙、万松岭路、中河高架桥路、馒头山路、规划凤凰山脚路至天花山沿西湖引水渠道连接钱塘江北岸,向西经九溪至留芳岭(不包括之江旅游度假区0.98平方千米范围)。

西自之江旅游度假区北端(留芳岭)、竹杆山、九曲岭、石人岭至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山脊以东。

北自老和山山麓(浙江大学西围墙)转青芝坞路北侧30米,接玉古路、浙大路、曙光路至松木场以南。

总面积为59.04平方千米。

以上范围和1983年省人大确定范围的修改之处是:

(1)新增加白塔起至六和塔沿江绿地;

(2)浙大南侧退至青芝坞路北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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