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贸试验区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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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贸试验区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及“证照分离”等会议精神,加快浙江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全市证照分离改革专题部署会议精神,结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浙江自贸试验区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主要涉及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市)实行“告知承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新增目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17 号)。
二、起草过程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
2020年3月,我委起草了《浙江自贸试验区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两次征求委机关处室、各县区卫健局、直属单位意见建议,并召开由定海区卫健局、普陀区卫健局、市卫生监督所、委相关责任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共同研究商讨意见建议。
针对各地各单位提出的意见,修改形成《浙江自贸试验区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2020年4月1日至8日,通过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简化放射卫生许可(新证)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齐全并签订承诺书后,卫生健康部门无需进行许可前的现场审查环节,当场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
已获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如其生产地址、许可项目、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等未发生改变,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需要延续的,企业只需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并签订承诺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无需现场复核,即可当场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精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新证)审批材料。
申请人无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和采购人员身份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书)等证件复印件,由审批部门通过省公共数据工作平台进行核实。
(四)本方案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范围仅限于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五)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卫生许可证被撤销后,应当记入诚信档案。
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
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部门。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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