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贸试验区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我局2000年10月10日发布的《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6月30日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年版)规定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判定的管理类别,确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分类。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后,方可经营。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负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
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书
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事项:放射诊疗许可新发证 变更 校验 注销原许可证编号:(新发证无需填写)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和《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政发〔2020〕20号)的要求,现就放射诊疗许可告知如下: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6.《放射诊疗管理规定》7.《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8.《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程序》二、许可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许可办理(一)放射诊疗许可(新发证)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非必要,共享获取不到时需提交);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非必要,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需提交);4.辐射安全许可证(非必要,共享获取不到时需提交);5.一年内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非必要,无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提供);6.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目录(非必要,无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提供);7.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非必要,无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提供);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非必要,共享获取不到时需提交);9.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交);(二)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4.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合格情况;5.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非必要,共享获取不到时需提交);8.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交)(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3.变更材料;4.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交)。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原材料工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省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实施办法所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附件1)。
第三条浙江省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总局、省政府医疗器械监管和产业发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规定和“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分别自2016年1月1日起和2018年1月1日起,全省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全省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三、推进举措(一)全力抓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规范》的实施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风险较高,2016年1月1日起要按照新版规范要求组织生产,时间急,任务重。
为此,省局将抽调专门力量在今年年底前按照《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规范》执行情况的核查,监督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细化检查标准,开展针对性培训。
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下称“认证中心”)按照《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制定检查验收标准,细化检查条款内容,统一检查尺度,同时对现场检查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2、企业开展自查。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形成自查报告(见附件2)于今年年底前上报认证中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
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
在国家另有相关规定前,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
三、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
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
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四、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其中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行为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计量认证)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自愿提出计量认证行政许可申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所需条件、要求和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准予计量认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向社会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计量认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行政许可。
对于申请项目含特殊食品、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机构暂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选择了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省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市)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9•【文号】国卫法规发〔2019〕62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现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卫生健康23项改革事项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就组织实施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发〔2019〕25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依法定期更新,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的调整,严格按程序报批。
在“证照分离”改革中,要依法公开并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制度,不得在清单之外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证明材料。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于审批改备案的事项不得变相许可或事前备案,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在本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根据国务院要求,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对于优化审批服务事项,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多证合一”,压减审批要件、环节、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透明度等要求,进一步提出深化改革的要求。
三、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内改革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探索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浙政办发[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25项和调整(含直接或委托下放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同类事项)的446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6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煤炭企业矿长资格证书核发│省经信委│├───┼─────────────────────┼──────────────────────────┤│2│煤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省、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门│├───┼─────────────────────┼──────────────────────────┤│3│煤炭企业采矿设计审批│省经信委│├───┼─────────────────────┼──────────────────────────┤│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核准│省教育厅│├───┼─────────────────────┼──────────────────────────┤│5│实施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设区市教育部门│││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6│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及其他│县(市、区)教育部门│││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7│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省教育厅│││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8│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9│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设区市环保部门│├───┼─────────────────────┼──────────────────────────┤│10│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许可││├───┼─────────────────────┼──────────────────────────┤│11│需试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12│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13│房屋拆迁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的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4│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5│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6│拆迁人使用补偿安置资金审核│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7│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核准│杭州市建设系统│├───┼─────────────────────┼──────────────────────────┤│18│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设区市、县(市、区)质监部门│├───┼─────────────────────┼──────────────────────────┤│19│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技术方案审批和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设区市、县(市、区)广电部门│││工验收││├───┼─────────────────────┼──────────────────────────┤│20│增殖放流许可│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21│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省、设区市人防部门│├───┼─────────────────────┼──────────────────────────┤│22│单独选矿许可│省国土资源厅│├───┼─────────────────────┼──────────────────────────┤│23│城市或者行政区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省、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绘成果公布前的审批││├───┼─────────────────────┼──────────────────────────┤│24│没有国家技术标准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设区市建设部门│││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25│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省地震局│└───┴─────────────────────┴──────────────────────────┘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6项)一、省级部门下放给设区市、县(市、区)或部分地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69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下放方式│├───┼───────────┼───────┼─────────────┼─────────────────┤│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改委│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发│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国家《政府核准的│││││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下放外的省级权││││││限│├───┼───────────┼───────┼─────────────┼─────────────────┤│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省经信委│舟山市经信部门│授权,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查│││建筑除外)节能审查││││├─────────────┼─────────────────┤││││其他设区市及义乌市经信部门│委托,内容为除年用能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之外的省级权││││││限│├───┼───────────┤├─────────────┼─────────────────┤│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设区市、义乌市及部分县(市│部分委托│││││、区)经信部门││├───┼───────────┤├─────────────┼─────────────────┤│4│供电营业区审批││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委托│││││门││├───┼───────────┤├─────────────┼─────────────────┤│5│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舟山市经信部门│委托│││批││││├───┼───────────┤├─────────────┼─────────────────┤│6│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经信部门││├───┼───────────┤├─────────────┼─────────────────┤│7│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舟山市经信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变更审批│││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 ┌───┬───────────┬───────┬─────────────┬─────────────────┐│8│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省教育厅│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9│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10│从事经营性教育类互联网││舟山市教育部门│授权│││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查││││├───┼───────────┤├─────────────┼─────────────────┤│1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12│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构审批││││├───┼───────────┼───────┼─────────────┼─────────────────┤│13│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许│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可│││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14│实验动物出口审批││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15│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位指定││││├───┼───────────┼───────┼─────────────┼─────────────────┤│16│大型宗教活动的许可│省民宗委│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宗部门││├───┼───────────┤├─────────────┼─────────────────┤│17│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临时地点的许可││宗部门││├───┼───────────┤├─────────────┼─────────────────┤│18│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舟山市民宗部门│委托│││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许可││││├───┼───────────┤├─────────────┼─────────────────┤│19│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的宗教用品入境的许可││宗部门││└───┴───────────┴───────┴─────────────┴─────────────────┘ ┌───┬───────────┬───────┬─────────────┬─────────────────┐│20│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省公安厅│舟山市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21│集会游行示威审批││设区市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跨市集会游行示威审批│├───┼───────────┤├─────────────┼─────────────────┤│22│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公安机关│部分委托,内容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省内)│├───┼───────────┤├─────────────┼─────────────────┤│23│枪支(弹药)运输(携运││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许可(省际)│├───┼───────────┤├─────────────┼─────────────────┤│2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级分行本部大楼│││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关│审批、验收外的省级权限│││批及工程验收││││├───┼───────────┼───────┼─────────────┼─────────────────┤│25│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省民政厅│舟山市民政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地方性基金会登记│││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其他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部分委托,内容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下辖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26│公墓建设的审批││舟山市民政部门│委托│├───┼───────────┤├─────────────┼─────────────────┤│2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设区市、义乌市民政部门│委托│││)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2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设区市、义乌市民政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级养老机构设立││││││外的其他省级权限│├───┼───────────┼───────┼─────────────┼─────────────────┤│29│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省司法厅│舟山市司法部门│委托│││核登记││││├───┼───────────┤├─────────────┼─────────────────┤│30│律师执业审核││舟山市司法部门│委托│├───┼───────────┼───────┼─────────────┼─────────────────┤│31│设立、撤销技工学校审批│省人力社保厅│舟山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32│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省事业单位登记│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舟山市域范围内现由│││位法人的登记│管理局││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的省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包括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权限│└───┴───────────┴───────┴─────────────┴─────────────────┘ ┌───┬───────────┬───────┬─────────────┬─────────────────┐│33│采矿权许可│省国土资源厅│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部分授权,内容: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和黏││││││土,年产100万吨以上,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外销的采矿权许可事项││││││;2.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专供配套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和黏土,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采││││││矿权许可事项│├───┼───────────┤├─────────────┼─────────────────┤│34│采矿权转让许可││采矿权登记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部分授权,内容:1.按照“谁发证、谁审│││││门│批”的原则,将市、县(市、区)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许可按照登记发证权限进││││││行下放;2.按照采矿权许可下放的事项││││││,相应下放转让许可权限│├───┼───────────┤├─────────────┼─────────────────┤│35│土地开垦审核││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下放管理层级│├───┼───────────┤├─────────────┼─────────────────┤│36│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舟山市国土资源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审核│││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外的省级权限│├───┼───────────┼───────┼─────────────┼─────────────────┤│37│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设区市环保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3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3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质(乙级、临时)认定││││├───┼───────────┤├─────────────┼─────────────────┤│40│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41│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含││││││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4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省建设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定││设部门││├───┼───────────┤├─────────────┼─────────────────┤│4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其他设区市、舟山市下辖各县│部分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区)建设部门│辖各县(区)│├───┼───────────┤├─────────────┼─────────────────┤│44│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或││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者拆除审批││设部门││├───┼───────────┤├─────────────┼─────────────────┤│45│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设部门││││审批││││├───┼───────────┤├─────────────┼─────────────────┤│46│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义乌市建设部门│县(区)│├───┼───────────┤├─────────────┼─────────────────┤│47│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准│││││││├─────────────┼─────────────────┤││││舟山市下辖各县(区)建设部│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县(区│││││门│)│├───┼───────────┤├─────────────┼─────────────────┤│4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舟山市建设部门│委托│││防审批││││├───┼───────────┤├─────────────┼─────────────────┤│49│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其他设区市、舟山市下辖各县│部分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区)建设部门│辖各县(区)│├───┼───────────┤├─────────────┼─────────────────┤│5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下辖各县(区)建设部│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县(区│││││门│)│├───┼───────────┼───────┼─────────────┼─────────────────┤│51│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省交通运输厅│舟山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具体委托权限范围与省投资主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权限同步│││计)││││├───┼───────────┼───────┼─────────────┼─────────────────┤│52│涉航建筑物许可│省港航管理局│舟山市交通运输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除在沿海3000吨级及││││││以上修建隧道、管道(线)架空电力线││││││等其他跨(穿)、临河建筑物的审批权││││││限外的省级权限│└───┴───────────┴───────┴─────────────┴─────────────────┘ ┌───┬───────────┬───────┬─────────────┬─────────────────┐│53│围垦河道审核*│省水利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利部门│的省级权限│├───┼───────────┤├─────────────┼─────────────────┤│54│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利部门│的省级权限│││、堤防等)审批││││├───┼───────────┤├─────────────┼─────────────────┤│55│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利部门│的省级权限│││施审批││││├───┼───────────┤├─────────────┼─────────────────┤│56│滩涂围垦项目审批││舟山市水利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除跨市的滩涂围垦项││││││目审批外的省级权限│├───┼───────────┼───────┼─────────────┼─────────────────┤│57│种子生产许可│省农业厅│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部分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58│种子经营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部分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59│引种许可││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主要农作物品种省外││││││引种许可│├───┼───────────┤├─────────────┼─────────────────┤│60│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农业部下放权限外│││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的省级权限│││验员资格认定│││││││├─────────────┼─────────────────┤││││其他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部分委托,内容为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及│││││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检验员资格认定│├───┼───────────┤├─────────────┼─────────────────┤│6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2│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及产││││││品批准文号许可││││├───┼───────────┤├─────────────┼─────────────────┤│64│农药广告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65│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省农业厅│舟山市农业部门│委托│││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66│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农业部下放权限外│││批│││的省级权限│├───┼───────────┤├─────────────┼─────────────────┤│67│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8│草原征占用及经营性旅游││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下放管理层级│││或者采土、采矿、采石等││门││││活动许可││││├───┼───────────┤├─────────────┼─────────────────┤│69│兽药广告批准文号核发││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70│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定││各县(市、区)农业部门││├───┼───────────┼───────┼─────────────┼─────────────────┤│71│植物检疫证明核发│省植物保护检疫│设区市、县(市、区)植物保│下放管理层级││││局│护检疫部门││├───┼───────────┼───────┼─────────────┼─────────────────┤│72│林木采伐许可│省林业厅│舟山市林业部门│授权││││├─────────────┼─────────────────┤││││其他设区市、县(市、区)林│委托,内容为除珍贵树木和沿海防护林│││││业部门│的采伐涉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生态安全││││││外的其他权限│├───┼───────────┤├─────────────┼─────────────────┤│73│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造││舟山市林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纸、制作人造板许可│││造纸、制作人造板许可│├───┼───────────┼───────┼─────────────┼─────────────────┤│7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省商务厅│设区市、义乌市及舟山市下辖│部分委托,内容为除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审批*││各县(区)商务部门│规定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75│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设区市商务部门│下放管理层级│││构审批││││└───┴───────────┴───────┴─────────────┴─────────────────┘ ┌───┬───────────┬───────┬─────────────┬─────────────────┐│76│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省文化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文│部分委托,内容为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化部门│批│├───┼───────────┤├─────────────┼─────────────────┤│77│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舟山市文化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舟山群岛新区范围内││││││举办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78│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文│委托│││立的审批││化部门││├───┼───────────┼───────┼─────────────┼─────────────────┤│7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省卫生计生委│舟山市人口计生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舟山市计划生育技术│││立许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8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质认定││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2│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3│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可││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5│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下放管理层级│││││门││├───┼───────────┤├─────────────┼─────────────────┤│86│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7│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下放管理层级│││许可││门││├───┼───────────┤├─────────────┼─────────────────┤│8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设区市、义乌市卫生部门│委托│││查││││└───┴───────────┴───────┴─────────────┴─────────────────┘ ┌───┬───────────┬───────┬─────────────┬─────────────────┐│89│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省卫生计生委│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善县卫生│委托│││可││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浙政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27日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以高标准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先发优势,持续推进标准化综合改革,迭代升级标准体系,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标准化战略引领先行地、创新发展领跑地、开放合作新高地、数字变革策源地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标准体系更加完善,标准化发展成效全国领先,建设城市标准化试点20个以上,新增入驻浙江的国际和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3个以上,牵头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30项以上,牵头制定国家标准300项以上,认定高质量、高效益“浙江标准”200项以上,累计发布“浙江制造”标准4000项以上,培育进入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榜单50项,地方标准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15个月以内,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60%以上。
二、主要举措(一)推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融互促。
1.加快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提升科技创新工作标准化水平,推进“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标准化建设。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浙卫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23〕16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两个先行”,坚持问题导向、数字赋能、对标一流、共建共享原则,持续推进理念思路、治理方式、体制机制、平台载体变革重塑和迭代升级,加快健全职业病危害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动职业健康监管领域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智慧化、便捷化水平,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的职业健康营商环境,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提升职业健康全流程服务场景。
1.优化职业健康体检服务。
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智慧预约机制,整合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服务资源,统一接入省“职业健康在线”,依托卫企预约功能模块,打通企业体检预约通道,推动体检机构预约服务信息每日更新,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便捷的体检服务。
2.优化职业健康检测服务。
健全职业健康检测全过程管控机制,统一建立覆盖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全流程检测系统,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流程实时受控,检测报告自动生成,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为用人单位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3.优化职业病诊断服务。
统一职业病诊断流程,优化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工作程序,实现申请、诊断、鉴定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定期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不断提升诊断质量与效率,让劳动者享受更优质高效的诊断服务。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1.18•【字号】•【施行日期】200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根据省药监局、卫生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局以浙药监安[2003]297号文联合转发的国家四部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的换发证工作,现将《浙江省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四部局的通知一并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浙江省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工作,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换、发证对象1、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按程序经检查验收合格,换发新《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2、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目录见附件3)但未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按程序参加本次验收,符合要求的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二、换、发证程序(一)申请申请换、发证的医疗机构应对照《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后,向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同时报送有关资料。
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十二项: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从网站的“工作文件”栏目下载后填写并盖章,网址为:)。
2、医疗机构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含检验科和核医学科)基本概况;(2)按验收标准分别填写的自查情况;3、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4、医疗机构涉及放射性药品使用人员名单,及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证明。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9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9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要求,我厅将25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给各市(不含舟山市)卫生局行使,其中委托办理19项,直接交办6项,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指导,做好对接工作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精心组织,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新增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实施的场所、设施、人员、技术等准备工作,特别是对人员、技术条件要求较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和派人到我厅有关处室挂职锻炼等方式,使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审批程序和要求。
建立省市两级联络员制度,拓宽工作渠道,切实做好文件、资料、软件、信息等有关对接工作。
严格印章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委托形式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使用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需加盖钢印的有关证件,统一集中到省卫生厅加盖钢印,部分事项可通过下发有省卫生厅套印章的制式表格来提高效能;以直接交办形式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使用属地公章或属地专用印章。
二、加强政务公开,实行全程监督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公开化,保障行政审批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
建立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审批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市)实行“告知承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新增目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市)实行“告知承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新增目录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市)实行“告知承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新增目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市)实行“告知承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新增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4月8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8日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市)实行“告知承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新增目录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1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2从事特定印刷品(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4排污许可舟山市生态环境局5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农药经营许可舟山市农业农村局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舟山市农业农村局8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舟山市商务局9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舟山市商务局10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舟山市商务局1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12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13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14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15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16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17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结束——。
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
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许可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告知承诺行政审批行为,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经营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涉企经营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对下列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一)无需现场核查的;(二)需现场核查,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
第五条舟山市“证照分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司法局负责法治保障,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信息化支撑,市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政务服务协调,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告知承诺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由行政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或单设的服务窗口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获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一)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承诺内容的监管规则;(六)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浙江自贸试验区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浙江自贸试验区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浙江自贸试验区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为加强对浙江省自贸试验区范围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执业登记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诊所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预知性,强化准入监管的力度,制定了《浙江自贸试验区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主要涉及的依据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
二、起草过程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2020年6月,我委起草了《浙江自贸试验区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征求委机关处室、各县区卫健局、直属单位意见建议。
针对普陀区卫健局提出的有关备案的流程、备案材料、申报流程等问题,因非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未予采纳,待与省卫健委商讨后就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进行规范。
2020年6月2日,通过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一)诊所备案标准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
本方案实施范围仅限于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自贸试验区范围以外诊所备案的可以参照执行。
(二)加强诊所备案的事中监管。
诊所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
(三)加强诊所备案事后监管。
通过完善医疗监管信息、定期对医护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及“双随机一公开”等举措加强诊所日常监管。
(四)强化惩戒监管。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浙医保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6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数字化转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月29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为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数字化转型,推进医保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以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管理系统现有医保政务服务事项为基础,选取与参保人员密切相关、办理频次较高的3项行政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2.平产-剖宫产-助娩产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3.流产-引产-节育-复通手术待遇核准支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国家和省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告知承诺内容(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用途、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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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贸试验区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及“证照分离”等会议精神,加快浙江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全市证照分离改革专题部署会议精神,结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浙江自贸试验区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主要涉及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市)实行“告知承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新增目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17 号)。
二、起草过程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
2020年3月,我委起草了《浙江自贸试验区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两次征求委机关处室、各县区卫健局、直属单位意见建议,并召开由定海区卫健局、普陀区卫健局、市卫生监督所、委相关责任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共同研究商讨意见建议。
针对各地各单位提出的意见,修改形成《浙江自贸试验区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2020年4月1日至8日,通过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简化放射卫生许可(新证)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齐全并签订承诺书后,卫生健康部门无需进行许可前的现场审查环节,当场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
已获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如其生产地址、许可项目、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等未发生改变,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需要延续的,企业只需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并签订承诺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无需现场复核,即可当场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精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新证)审批材料。
申请人无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和采购人员身份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书)等证件复印件,由审批部门通过省公共数据工作平台进行核实。
(四)本方案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范围仅限于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五)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卫生许可证被撤销后,应当记入诚信档案。
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
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部门。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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