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投资纠纷的法律思考
国际谈判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复杂。
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跨国公司之间的环境侵权纠纷,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产生了分歧,最终诉诸法律。
二、案情简介1. 原告:某市环保局2. 被告:美国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3. 纠纷起因:2010年,美公司在我国某市投资建设了一家化工厂,该厂主要生产化工产品。
在建设过程中,美公司未按照我国环保法规的要求进行环评和报批手续,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2013年,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美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4. 争议焦点:(1)美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2)若构成侵权,美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谈判过程1. 初步谈判:某市环保局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与美公司进行了初步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达成一致:(1)美公司承认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双方同意在法院判决前,继续进行谈判,以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深入谈判:在初步谈判的基础上,双方进行了深入的谈判。
以下是谈判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问题:(1)赔偿金额:某市环保局认为,美公司应赔偿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而美公司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应适当降低。
(2)整改措施:某市环保局要求美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美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整改,但要求给予一定的时间。
(3)行政处罚:某市环保局要求美公司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美公司则认为,行政处罚过于严厉,希望从轻处理。
3. 谈判结果:经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美公司赔偿某市环保局人民币500万元,用于治理环境污染。
(2)美公司在接到法院判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化工厂的整改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是否应该禁止跨国投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跨国投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跨国投资。
首先,跨国投资可能对本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跨国公司往往会在投资目的地进行价格倾销,导致本国企业无法竞争,甚至倒闭。
例如,美国钢铁行业曾经因为中国的大规模钢铁出口而陷入困境,导致大量工人失业。
因此,禁止跨国投资可以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国竞争的侵害。
其次,跨国投资可能会对本国环境造成破坏。
许多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往往忽视环境保护,导致当地环境受到破坏。
比如,尼日利亚曾经遭受了来自跨国石油公司的环境污染,导致当地居民生活水平下降,疾病增多。
因此,禁止跨国投资可以保护本国环境和民生。
最后,跨国投资可能会对本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通过投资获取本国关键产业和技术,从而对本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例如,中国的华为公司通过投资和收购,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大量的5G基础设施,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网络安全的担忧。
因此,禁止跨国投资可以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跨国投资。
首先,跨国投资可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跨国公司的投资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本国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例如,中国的大型跨国公司阿里巴巴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和合作,为当地经济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其次,跨国投资可以促进本国就业。
跨国公司的投资往往会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
例如,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欢迎外国投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减少失业率。
最后,跨国投资可以促进本国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
跨国公司的投资可以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和技术交流,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例如,美国的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禁止跨国投资,而应该通过加强监管和合作,来促进跨国投资的健康发展。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1. “跨国投资是全球化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应该在保护本国利益的前提下加以引导和规范。
我国跨国公司的战略思考
我国跨国公司的战略思考作者:杨扬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34期[摘要] 跨国公司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的主要参与者。
我国跨国公司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因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跨国公司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从宏观对策和微观策略两个层面,提出了构建与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的对策。
[关键词] 跨国公司战略联盟技术创新一、跨国公司定义及现状分析1.我国跨国公司的定义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
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因此从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所作的定义中我们能够看出跨国公司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1)跨国性;跨国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在一个以上国家开展经营活动,其对全球经济的影响程度与其经营所延伸的区域范围、国家多少具有一定关系。
(2)全球战略和管理的高度集中性;跨国公司在制订企业的战略时,都是以整个公司的角度出发的。
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配置,并把研发、加工、销售,以及服务等过程延伸至全世界市场,而最高决策权则由跨国公司母公司来制订,母公司对整个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主要是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共享知识、共享资源及内部贸易。
从以上三个特点来看,具备上述特点的企业,才可能称之为跨国公司。
2.我国跨国公司现状分析经济的全球化使得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发展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并购成为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拓展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经济制度,其中反垄断审查成为跨国并购过程中最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之一。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如何应对反垄断审查,以及相关法律关系。
二、案例概述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制造业。
近年来,A公司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寻求通过并购来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019年,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B公司是一家在发达国家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的知名企业。
然而,B公司的收购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我国和目标国家的反垄断机构。
三、案例分析1. 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在决定收购B公司之前,A公司进行了详细的法律法规尽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1)目标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法规:A公司对B公司所在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垄断行为认定标准、反垄断审查程序等。
(2)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A公司对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了解我国反垄断审查的范围、程序、标准等。
(3)相关产业政策:A公司对相关产业政策进行了研究,包括产业政策对并购的影响、产业政策对反垄断审查的影响等。
2. 反垄断审查(1)目标国家反垄断审查:B公司所在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对并购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①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度集中,从而损害市场竞争。
②并购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产品质量下降等。
③并购对就业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裁员、降低工资等。
(2)我国反垄断审查:我国反垄断机构对并购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①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度集中,从而损害市场竞争。
②并购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产品质量下降等。
③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涉及国家安全领域。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思考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思考(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 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本文剖析了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问题:投资规模小,力度不大;缺乏具有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项目,等等,并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法,从而为我国企业积极贯彻走出去战略,更为有效地扩大对外直接投资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关键词] 外资;企业;国际直接投资;跨国公司2007年9月2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指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必须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在坚持扩大内需方针的同时,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参与经济全球化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形成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显然,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一、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状况多年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截至2006年底,我国实际吸收利用外资累计达8776亿美元,其中2006年实际利用外资684亿美元,2007年1—10月实际利用外资539亿美元。
外资的涌人大大推动了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使我国许多城市和地区真正实现“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宏伟发展目标。
随着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越来越大,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已经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水平,中国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关注的一片投资热土,越来越多的外商将中国列为其投资的首选地之一,现在已经有来自全球108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国累计设立了数十多万家外商投资企业。
《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家著名跨国公司正不断地将其投资项目和地区总部放在中国大陆,中国正逐渐成为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的集聚地。
有关跨国公司并够境内企业的新趋势及法律规则
有关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新趋势及法律规则【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外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从广度和深度上都得以迅速地发展,其对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增强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确实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在跨国公司并购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与并购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失已对我国产业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民族产业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国外跨国公司并购的规制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套,所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正在迅速蔓延。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曾经说过:纵观世界上着名的大企业、大公司,几乎没有一家不是在某个时候以某种方式通过并购发展起来的。
?并购是发展的大势所趋,并购是进入新行业、新市场的首选方式,并购也是进行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
跨国并购带动了国内企业的并购,同时国内企业的并购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跨国公司并购。
跨国公司的战略性并购投资对我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对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增强科技开发能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增强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确实有着积极的作用;如果利用不好,就会对我国产业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民族产业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规范国外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新趋势综合中国从20世纪9O年代初开始的跨国公司并购情况,结合全球经济形势,目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出现如下趋势:一)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发展速度加快,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发生在中国的并购虽不能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并购相提并论,但对中国来说,发展规模和速度如此之快确实惊人。
2005年前个月,全球已经进行了24806宗并购交易,总金额达到了2.06万亿美元;2005到2006年8月份止,并购在中国的发展也是非常迅速的,中国企业的并购金额达到了280亿美金的规模,从其发展速度和规模上都创下了历史新高。
外事领域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在这个过程中,外事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企业海外经营的重要关注点。
本案涉及某跨国公司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纠纷,涉及外事领域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为拓展我国市场,跨国公司于2015年决定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经过与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双方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
合资合同约定,跨国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0%,我国某国有企业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
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期限、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条款。
然而,在合资公司运营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2017年,我国某国有企业单方面解除合资合同,要求跨国公司返还全部投资。
跨国公司认为,我国某国有企业违反合资合同约定,遂将我国某国有企业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合资合同的有效性2. 我国某国有企业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3. 跨国公司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四、法院判决1. 合资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合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我国某国有企业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我国某国有企业单方面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跨国公司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法院认为,我国某国有企业违约行为导致跨国公司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合资合同约定、跨国公司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判决我国某国有企业赔偿跨国公司投资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外事领域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依法签订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策略思考
标 这 些企 业 的跨 国经 营 结 果 可 想 而 知 。 因此 .在 跨 出 国 门前 .企 业 根 据 自 身的 实 际情 况 ,先对 企 业 的现 状和 未 来 的 发展 目标 做 出科 学 的分 析 和 评估 是 非 常 重要 而 必
、
宏 观 方 面
1 府 对 企 业 跨 国经 营 的 宏 观 管理 、 指 导 和扶 持 政
世 界经 济的 步伐、提 高国际竞争力及促进我 国产品 更好地走向世界 ,本文从宏 观和微观两方 面提 出对我 国企业跨 国经营的
襄略 思 考 。
[ 键词 ] 中国 企业 关
跨 国经 营
措 施 篆略
在 必 要 时 ,还 应 对跨 国经 营 活 动 实行 政 策 倾 斜 。 E 如在 税 收 既 是 全球 经 济 化 进 程 的主 要 推 动 力 . 是 全球 市 场 上 的 主 要竞 争 方 面 ,政 府 在 避 免 双重 征 税 的 同 时 ,还 有 必要 对 一 些 原材 料 、中 又
投资结构不合理 、缺乏技术优势 、跨国经营经济效率低 、跨 国经 营企业普遍缺乏战略意识 对企业跨国经营缺乏宏观调控 、跨国 经营管理水平较低 、缺 乏国际性品牌 以及缺乏跨 国经 营人才等 。
二 微观方面 1 明确跨国经营战略 目标
企 业 的跨 国经 营 的最 终 目的 是 盈 利 。但 有 的企 业 在 迈开 国 门
除此之外 .政府还要发挥 自身的优势 :加强对国际及各国相
关法律的研究 . 并同我国企业选择开展跨 国经营的国家就投资保 众多发达国家有着规范的投 资环境 .非经营性风 险较小 但市场
护、税 收管理等签订一些双边协议 , 使我 国企业在跨 国经营中有 竞争 激 烈 进 入 难 度较 大 。虽 然我 们 与 其 他 国家 相 比 ,科 技 水平 和产 品 竞 争 力 仍 有 很 大 差 距 , 可 是 我 们 也 要 看到 自己 的 比 较 优 良好 的国 际 国 内 法 律 环境
跨国并购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试跨国并购,以期在全球范围内扩大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竞争力。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文化差异、市场环境等因素,企业往往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我国某企业并购美国公司为例,分析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简介我国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是一家具有较强实力的制造业企业,主要从事高端装备制造业务。
为拓展国际市场,提升企业竞争力,中国企业决定收购美国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美国公司”)。
经过多次谈判,双方于2018年达成收购协议,中国企业以1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美国公司。
三、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1. 法律法规风险(1)跨国并购过程中,中国企业需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
同时,还需了解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CPA)、《并购守则》等。
(2)并购完成后,中国企业需确保美国公司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如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并购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2. 文化差异风险(1)中美两国在企业文化、管理模式、员工权益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企业并购美国公司后,需面对如何融合两国文化、管理模式的挑战。
(2)美国公司员工权益保护意识较强,中国企业需尊重并保障美国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文化差异导致劳动争议。
3. 财务风险(1)跨国并购过程中,中国企业需对美国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若财务状况存在风险,如虚假报表、债务风险等,将给中国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2)并购完成后,中国企业需关注美国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确保并购后财务风险可控。
4. 知识产权风险(1)中国企业并购美国公司时,需关注美国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若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将影响并购效果。
浅谈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该案例反映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对于 外资企业环保责任的规定和要求。根 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外资企业必须 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环保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企业 忽视环境保护,对当地环境和居民生 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必须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07
结论与展望
结论
特点
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具有多样性 、复杂性、灵活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多样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种类繁多, 复杂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条款繁琐, 灵活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过程中对实际情况的灵活应对,国际 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中对国际规则的遵守。
定义
02
特点
03
涉及面广
04
政策性强
05
复杂度高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是指一 国为规范外商投资活动, 调整外资政策,保护外商 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 进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而 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具有以 下特点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涵盖了 外商投资的全过程,包括 投资准入、设立、运营、 退出等各个环节。
够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02
投资方式
外商投资可以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其中,直接投资
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等;间接投资包括购买我国企
业发行的股票、债券等。
03
投资领域
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领域。其中,制造业是
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如汽车、电子、机械等;服务业也是外商投资
案例二:某省外资企业劳动争议案
总结词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某省外资企业与员工之间 的劳动争议,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 以了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对于外资企 业劳动关系的规定和保障。
2024年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
2024年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____年学习公司法心得体会我在____年开始学习公司法这门课程,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思考,我对公司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逐渐发现公司法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并意识到了公司法对于企业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公司法是现代企业运行的基石之一。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市场主导了资源的配置,而公司作为主要的经济实体,起到了承担风险、创造价值、提供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体系,凝聚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的思想。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了解到了公司的合法性、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制度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知识对于我理解公司的本质和特点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通过学习公司法,我逐渐认识到公司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公司,而公司法就是规范公司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的健全与完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重要途径。
例如,在公司法中有关股东权益、股权结构、公司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我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
另外,公司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也具有重要作用。
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仅仅是为了盈利、增加股东财富,还应该考虑到社会的利益。
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责任追究、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促进了公司的合法经营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预防和避免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并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也学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并深化了对公司治理与社会共享的关系的思考。
此外,公司法还与国际化和跨国公司发展紧密相关。
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司跨境经营与国际投资变得日益频繁。
而公司法体系的差异与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也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不仅对国内的公司法有了深入了解,还对国际公司法和国际投资法等方面的知识进行了了解和研究,为我未来从事国际商务和跨国企业管理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新方向的思考
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新方向的思考[摘要]对外开放以来,对外投资一直是我国外贸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近几年国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给中国企业提供了机遇与挑战。
本文首先比较了中外企业跨国并购的不同特点以及得到的启示,然后运用swot分析今后中国企业进行跨国并购的各个方面,最后针对其中的问题和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国并购;并购风险;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在逐步发展。
例如,199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90亿元,到今年三季度根据商务部相关统计数据,前三季度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的13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445.7亿美元。
在快速发展的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中国的跨国并购逐渐升温。
2009年以来,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达到300多起,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步伐逐渐加大,规模逐渐扩大。
从前见年的tcl收购法国汤姆逊公司,联想收购ibm,到近两年年的中联重科收购意大利cifa集团,宝钢收购巴西矿冶。
而面对现在国际经济形势的低迷,美欧债务危机陷入持续困境,中国企业该如何继续走出去,如何更有效地进行海外并购,值得思考。
二、中外企业之间的跨国并购对比及其启示外资企业对中国企业的并购主要得益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招商引资和对外资的优惠政策。
以市场换技术,国外大型跨国公司刚开始进行合资经营,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进行,他们在熟悉中国市场规则之后,开始进行大肆并购。
从2000年法国米其林轮胎公司反向收购我国上市公司上海轮胎橡胶公司开始,外资开始了对我国大规模的并购,涉及到我国各个行业,既有金融行业又有实体行业,例如汇丰银行收购交通银行20%股权、花旗收购广发20%股权,百胜集团收购小肥羊等。
这些跨国并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集中在竞争力强,对产业结构具有深远意义的行业,特别把一些具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作为并购的重点。
浅析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动因、问题及对策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 | 管理纵横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20权和决策权等,这样才能在确保总部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相对集中管控的前提下,实现对境外机构管理层的约束,进而有效降低境外资产的运营风险。
(二)提高境外资产管理的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明确企业的经营战略是有效预测、规避风险和采取措施积极应对风险的前提,而风险防范和应对的最终目的在于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应当从把握好境外投资的战略决策环节入手来提升其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首先要明确进行境外经营的战略意义,例如获取战略性资源、开拓境外市场等,这些战略目标和动机必须细化;其次是要明确境外项目投资的选择标准,例如从东道国国别选择和入驻方式等;最后是要对境外机构的战略角色进行定位。
只有这样才能在进行境外资产管理时的目的性较强,合理控制境外资产的风险。
(三)优化境外资产管理的控制活动要优化境外资产管理的控制活动,可从三个方面加以思考:一是必须明确财务管理不能替代业务控制活动,必须根据境外资产的运营特点设计针对性和适应性强的业务控制活动;二是要建立规范科学的财务报告和管理制度,从而来防范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要有效利用内部控制的牵制机制,即从构建境外机构管理层的权利制衡机制入手来防止个人权利过大,进而损害境外国有资产的问题。
结束语:随着国有企业在境外资产规模的逐年扩大,其境外资产管控成为一个难点,同时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分析国有企业在境外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困境的基础上,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以期能够帮助国有企业突破其境外资产管理的困境和难点,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1]汤媛媛,杨春.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监管与风险防范[J].当代经济研究,2017.03[2]卢享光.浅议如何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J].现代商业,2014.11[3]卢永真,姜华欣,胡迟.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J].中国国情国力,2017.02[4]周煊.中国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监管问题研究—基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2012.01浅析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动因、问题及对策梁圆皓 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1900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以实现各种资源全球最佳配置为目标的企业在境外的直接投资活动发展迅猛。
是否应该禁止跨国公司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跨国公司的辩论辩题正方,应该禁止跨国公司。
首先,跨国公司的存在对于本国的经济和产业发展造成了威胁。
跨国公司往往能够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技术优势,通过跨国投资和并购等手段,对本国的企业形成竞争压力,导致本国企业的衰退和倒闭。
例如,中国的一些传统产业在面对跨国公司的竞争时,很难保持竞争力,导致大量的失业和产业结构的不平衡。
正如中国经济学家贾康所说,“跨国公司的进入,对本国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都会造成一定的冲击。
”。
其次,跨国公司的存在也对本国的文化和社会价值观产生了影响。
跨国公司往往会将自己的文化和价值观传播到本国,导致本国的文化和传统受到冲击。
例如,一些跨国快餐连锁企业在中国推广西式快餐文化,导致本土饮食文化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蚀。
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埃里克·霍夫费尔德所说,“跨国公司的文化输出,对于本国的文化认同和社会价值观有着深远的影响。
”。
最后,跨国公司的存在也对本国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跨国公司往往会为了谋取利润而忽视环境保护,导致本国的环境遭受破坏。
例如,一些跨国石油公司在开采石油时,往往会忽视环境保护,导致当地的水源和土地受到污染。
正如英国作家雷切尔·卡森所说,“跨国公司的行为对于环境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
”。
综上所述,基于对经济、文化和环境的影响,我们认为应该禁止跨国公司的存在。
反方,不应该禁止跨国公司。
首先,跨国公司的存在为本国带来了大量的外资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跨国公司往往会在本国投资兴业,为本国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技术转移,促进了本国的经济发展。
例如,一些跨国汽车公司在中国建立工厂,为当地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正如中国经济学家林毅夫所说,“跨国公司的投资和技术转移,对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
其次,跨国公司的存在也为本国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竞争。
跨国公司往往会为本国市场带来更多的产品和服务选择,同时也促进了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是否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
我认为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这些公司往往拥有庞大的资金和资源,可以轻易地操纵市场,垄断行业,对小型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不公平竞争。
例如,亚马逊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垄断了电子商务市场,导致许多小型零售商破产,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限制。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的行为往往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他们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税收避免和环境破坏,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民众的福祉。
正如著名的经济学家约瑟夫·施坦格尔所说,“大型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是对自由市场经济的破坏,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因此,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利益,我们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
反方观点:
我认为不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为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这些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例如,苹果公司在中国
建立了大量的生产基地,为当地提供了数以百万计的就业机会,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的技术和资金投入对国家的科技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些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研发和投资,带来了许多创新技术和产品,促进了国家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正如前美国总统克林顿曾经说过,“大型跨国公司是全球化时代的推动者,它们的存在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不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而是应该通过合理的监管和管理,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管理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管理跨国并购是企业迅速扩张、进入国际市场的有效通道,是企业并购在海外的延伸,是跨国公司为了维持其生存和谋求发展,根据全球经济环境和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及时对自身的体制、结构、功能和规模等重新进行组合的一种变革和制度创新,是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走出去”政策的落实,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运用跨国并购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其中即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企业在跨国并购过程中亟需解决法律风险管理的难题。
一、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疑难现状近年来,中资并购外资,越来越多地引发发达国家对“中国势力”的担忧。
出于意识形态的本能排斥与自身经济安全的考虑,相关国家已经以多种方式和所谓规则、惯例的借口对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进行约束和限制。
但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总体堪忧,中国企业有70%的跨国并购失败比率。
近5年间,中国企业以并购方式对外投资的数量增长了几十倍,但频频失手、甚至失败的并购案例并不鲜见。
商务部联合四家单位发布了《中国企业跨国收购兼并的实践与思考》,中间提到:“除了在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差距外,不适应国际竞争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善于处理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已经成为‘走出去’的企业所面临的普遍问题。
”二、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一)市场准入(政治性)风险各国法律对外资并购均有管制性规定,以防止垄断,保证国家经济安全。
政治风险与东道国的政府政策变化等行为有关,包括征收、国有化、战争以及恐怖活动等政治暴力事件。
美国的并购法规体系主要由两部分法规组成:一是国会规制并购行为的法律,二是政府规制并购的行为准则。
美国在上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反托拉斯法》,还设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进行评估和审查。
从我国联想集团并购IBM的PC业务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以及中海油并购美国尤尼科石油公司、海尔并购美泰公司等,均因美国政府干预而失败。
近期,美国又以国家经济安全为由,对华为等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并购进行干预。
我国跨国公司的战略思考
3 对外投 资的 目的不明确 ,存在盲 目上项 目的现象 我 国的许多企 业 ,在进行跨 国投资之前 ,并不重视市场的前
国公司母公 司来制订 ,母公司对 整个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拥 有高 期调研 ,存在为 了跨国投资而跨 国投资的现象。尤其是一些国有 度 集中的管理权 。()公司 内部 的相 互联 系性 。跨 国公司 内部各 企业的领导 ,因为其权利、责任 的不对等及 自身知识 、能力的不 3 实体 之间 ,主要是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 ,存在着共享知识 、
员会 所 作 的 定 义 的特 征 : 有 建 立 有 效 的 治理 结 构 而 且 大 多 在 传统 的行 政 管 理 模 式 下发 展
( )跨国性;跨国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在一个以上国家开展经营活 起来的 .因此产权关系不清、组织管理滞后、创新意识薄弱等都 1 动, 其对全球经济的影响程度与其经营所延伸 的区域范 围、国家 是其难 以逾越的体 制性鸿沟 。因此 ,我国的跨 国公司必须借鉴国 多少具 有一定关 系。( )全球战略和管理 的高度集 中性 ;跨 国公 际大型跨 国公司的成功经验 , 高我 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建立 2 提
[ 关键词]跨 国公 司 战略联 盟
一
技术创新 产业 的投资还严重不足 。在投资的地 区机构方面 ,投资的主要地 区主要包括我国的周边 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 , 对发展 中国家和地
,
跨 国公 司定义及现状分析
1 我 国跨 国 公 司 的 定 义
跨国公司 目前在 国际上并没有~个统一 的法律定义 。 1 8 区 的投 资 明显 不 足 这 严重 影 响 了 我 国 跨 国 公 司 的 进 ~ 步 发 展 。 3 9
年 ,联合 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 《 跨国公 司行 为守则》时所下 最后 ,投 资方式也 比较单一。有资料显示 ,我 国的投资 中直接投 并购等方式仅 占一 小部分 。因此 , 的定义 为大 多数 国家接受 ,其为 跨 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 两个或 资 占了三分之二左 右 而收购 、 两个 以上 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 , 而不论这些立体 的法律形式和 其他形式 的经 营方式有待进一步提高 。 活动范 围如何 :这种企业 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 多个活动 中心 ,根 据一定 的决策体制经营的 可 以具有一贯的政 策和共 同的战略 ; 2企 业决策机 制和内部 管理机制不健全 在我 国的跨国公司中 国有企业或集团是其 主体 。从企业的
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风险及对策
52006.12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风险及对策□任印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中国入世以来,大型企业海外并购风起云涌,但是利润总是与风险同在,法律上的障碍便是风险之一,笔者试图列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尽力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海外并购法律风险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52-02在我国“走出去”战略指引下,海外并购实践中已经涌现出若干成功案例,诸如,联想17.5亿美元收购IB M个人电脑业务,中芯国际收购摩托罗拉芯片业务等。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征程并不那么一帆风顺。
2005年中石油并购美国尤尼科失利,2006年台湾明基收购德国西门子巨亏就是明证。
所以,通过海外并购可以为企业带来巨额利润,但是巨额利润总是同高风险相应而生。
一、海外并购与法律风险的概念(一)海外并购的概念并购,是兼并(M 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的合称,一般缩写为:“M&A”。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tan-nica)对Merger一词的解释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用现款、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称为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股权。
跨国并购(Cross-border Mergers&Acquisitions)是由国内并购的概念引申扩展而来的,是指跨国企业间的并购行为,这种行为发生在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多国地区,具有跨国性和涉外性的特征。
(二)海外并购法律风险范围的界定海外并购对东道国来说,实际上就是外资引入的问题。
关于如何利用外资,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背景以及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自对待外资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_____以印度博帕尔案件为例印度博帕尔一案,美国法院最终以不方便法院驳回了原告向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提起的索赔诉讼,这一案例说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存在增加了东道国处理跨国公司环境纠纷的法律不确定性。
因此,我国应当吸取该案的教训,重视完善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包括跨国公司环境信患披露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
1984年12月3日,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在博帕尔的一家化工厂贮存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露,致使当地居民两千多人丧生(在随后的几年里死亡人数上升逾4千人),20多万人受到损害,不计其数的家畜死亡,给周边的环境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造成事故的化工厂是由“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所拥有和经营的,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制造农药杀虫剂。
该公司是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设立的子公司,于1934年依照印度法律成立,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持有50.9%的股权,印度政府所占股份约为22%,其余的股份属于约2万多名印度人。
这是印度历史上最有影响的跨国公司环境损害的案例,引发了印度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问题的关注。
这起事故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跨国公司的工业污染可能给东道国带来的巨大的环境风险,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更增加了跨国公司将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风险。
一、博帕尔案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评析博帕尔毒气泄漏案发生后,受害者和印度政府在美国纽约南部联邦地方法院向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提起了总额约为31.2亿美元的索赔诉讼。
印度政府之所以在美国起诉,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从赔偿能力来看,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其净资产仅有9 530万美元,显然远远不足以清偿受害人的损失。
其次,从法律关系来看,原告将美国的母公司列为被告是对传统的独立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的突破。
原告主张,尽管博帕尔化工厂在印度完全由印度人管理、经营和维护,但它同时也是联合碳化公司这样一个跨国公司的组成部分,是联合碳化公司一手设计、开发和建造的,所从事的是超危险性、固有危险性活动,其经营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财务以及技术资源等都受母公司控制。
是否应该禁止跨国公司存在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跨国公司存在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跨国公司存在。
首先,跨国公司存在会对本国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
跨国公司通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资金,可以借助规模效应和成本优势压制本国企业,导致市场垄断和资源外流。
例如,中国的一些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通过低价倾销等手段,导致本国企业难以生存。
这种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跨国公司的存在可能会对本国的文化和环境造成影响。
跨国公司往往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可能会忽视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导致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
比如,一些跨国矿业公司在开采过程中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引发了社会抗议和环境灾难。
最后,跨国公司的存在可能会削弱本国政府的监管能力。
跨国公司通常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本国的监管和税收,甚至对政府施加压力。
这种情况下,本国政府可能无法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对国家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本国的文化和环境、加强政府的监管能力,应该适当限制跨国公司的存在。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跨国公司存在。
首先,跨国公司的存在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跨国公司通常拥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可以带动本国产业的升级和转型,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
例如,一些跨国科技公司在中国投资建厂,不仅为当地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还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增长。
其次,跨国公司的存在可以带来更多的选择和竞争优势。
跨国公司通常拥有丰富的产品线和服务内容,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元化的选择,促进市场竞争,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产品质量。
这有利于消费者享受更多的福利,推动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最后,跨国公司的存在可以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
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促进了技术、人才和资金的流动,有利于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因此,跨国公司的存在对于推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选择和竞争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具有重要意义,不应该被禁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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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投资纠纷的法律思考
何家芳
(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北京101416)
摘要:本文结合达能与娃哈哈并购纠纷案例,分析在跨国公司投资过程当中我国企业与其产生纠纷的原因,对我国企业在这一问题上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阐述,并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风险防范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跨国公司;投资;法律风险
一、从一则案例说起
2007年4月,达能与娃哈哈并购之争成为全国乃至全球瞩目的焦点,这是一起典型的跨国投资引发的纠纷案例。
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饮料类产品。
娃哈哈、达能各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l%的控股地位。
当时,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合资公司未果,双方改签一份商标使用协议,其中一款称“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
”正是这一条款,引发了强行收购风波。
在达能看来,对娃哈哈把商标应用在非合资公司且未经董事会同意提出抗议,是正当的商业行为。
任何一个企业,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有权保护其品牌不被任意使用。
因此,达能欲以40亿元人民币强行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二、在跨国公司投资中与我国企业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分析
1.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动因与中国投资环境产生冲突
我们一般认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最基本动因是追求利益最大化。
但是英国经济学家邓宁说,尽管收益最大化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始动力,但决定其具体投资行为的是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
①企业的所有权优势是指所在国企业难以获得的资产及其所有权。
内部化优势是指跨国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或技术加以内部使用而带来的优势。
区位优势不仅包括生产要素价格、基础设施状况,还包括法律、政治、文化等制度环境。
对这一投资动因的分析表明,跨国公司投资过程中的利益实现是实施对外投资战略的决定性因素,而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对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和规模也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我国长期处于权力主导型经济之下,在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程中存在这样一些问题:第一,政府服务错位。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应该提供全面、有效的公共设施服务,不应涉足具体的微观经济运行。
但是,引进投资者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
这种状况的存在很可能产生各种纠纷。
因此,党中央在2006年末把经济发展“又快又好”,改成“又好又快”,虽只一个顺序之差,但却是从根本上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改变思路。
第二,法制环境恶劣。
加入WTO已五年,但某些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尚未接轨,或者法律接轨了,企业的思维没有接轨,在与外资往来过程中产生纠纷。
这种混乱局面是在改革开放过程当中必然伴随的现象,自然也会给我们带来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这类问题会越来越少。
第三,人员观念和素质落后。
观念的落后体现在地方政府、中方企业希望外来投资者只想帮助我们不想赚钱,这是违背基本商业规律的。
地方政府、企业,甚至企业职工对外来投资商运作被投资企业资产极其敏感,对于如何处置资产容易产生冲突。
这一冲突的背后实际是运作观念的冲突。
在这种冲突之下政府应充分发挥调控作用,利用制度法规引导协调,以形成地区相对良好的投资理念,使内外双方达到共赢。
2.投资双方对国际投资相关法律规则的了解存在差距产生冲突
(1)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了解存在差距。
“达娃之争”这样的纠纷在中国并不是第一次。
自中国加入wT0后,这类纠纷就层出不穷,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企业不是很熟悉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相关规则。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面临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此类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国内外影响大、争议时间长、法律问题复杂等特点。
目前中国企业应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纠纷现状的整体形势不容乐观。
(2)对企业产权的法律效力认同存在差距。
在合资企业当中,普遍存在同业经营现象,案例中达能和娃哈哈各自也都生产饮料。
跨国公司刚到中国投资的时候,一般都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一切按法律行事,但后来发现这一方法在中国行不通,这跟中国的国情有很大关系。
对跨国公司而言,购买了企业财产,兼并了相关企业,从法律上看这个企业的一切资产权利都应归合资企业所有。
而从我们的政府和企业出发,招商引资是希望借助这一形式扩大实力,对合资企业的资产起觊觎之心是理所当然。
在一些地方,即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东西也会沦为一纸空文。
这种情况下必然产生冲突。
三、我国企业在这一冲突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我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1)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我国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往往仅看到外方的先进技术、著名品牌,却不能很好的利用自己手中已掌握的知识产权,往往轻易低价转让给外方,从而丧失原有市场上的优势地位。
又或者在合资协议中未对企业品牌进行严格管理,以至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在市场中,商标是最直接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企业可以借别人的技术,购买别人的专利,但是要坚持使用自己的商标。
一旦商标丢失就失去了市场,在竞争中将彻底失败。
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合营的过程中,激烈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用别人的品牌只是权宜之计,不是长久发展模式。
如果不及时改变对企业品牌不重视的态度,会延误企业的发展。
(2)丧失企业自主控制权的风险
近年来,外资并购目标直指国内各行业的龙头企业,已经导致许多行业的龙头企业被控制。
以“达娃事件”为例,合资企业中方开始占49%的股份,但达能通过股权转让达到51%的股份。
通过并购我国的大中型企业,跨国公司不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成套生产设备以及熟练的劳动力,而且能够不露痕迹地突破我国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的限制,通过被并购企业的销售渠道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
2.防范风险的一些措施
(1)积极做好知识产权纠纷的事前事后防范。
“达娃之争”引发了我们对企业如何防范风险的思考,尤其在应对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应吸取经验教训。
“初看起来知识产权是一种先进制度,实际上却是一种既能促进也能延滞国家产业的制度。
因此,在进行技术转移时既应积极利用这一制度,又应对其加以适当限制,做出全面考虑。
"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当今所有市场经济重要制度中最年轻的制度,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跨国公司容易利用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垄断利益。
我们一方面应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要坚决抵制滥用知识产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要实现合理的国际直接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注意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时,因过度保护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而给本国的经济发展造成的阻碍。
我国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聘请专业律师把关,尽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对法律的不熟悉很容易成为将来纠纷解决的一大障碍。
但一旦与外国企业发生纠纷也要积极应对。
在发生纠纷后,应尽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而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协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如何把自己的品牌通过知识产权的方式保护
起来。
为企业搭建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交流和其他法律服务。
(2)加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防范企业风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首先,从国家角度出发,要努力整体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好转,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推进法治完善。
其次,从企业自身角度看,要明确企业防范的专门法律机构,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
法律风险防范要贯彻在决策机制上,体现在企业工作流程中,约束在管理制度下,要自觉形成—套防范风险的法律应急预案。
比如,当纠纷出现以后如何应对政府主管部门,如何应对行业影响,如何应对市场影响等。
(3)JjU快反垄断立法步伐。
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结构和产业安全等方面的需要,各国对准许外资进入的领域都会进行一定的限制。
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和发展同样遭受国外反垄断和限制外资并购法律的影响。
控制外资并购、防止行业垄断符合国际立法潮流。
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反垄断法,约束外商的不正当并购行为。
注释:
①赵晓笛.发展中国家国际直接投资发展之路——投资发展周期理论述评[J].中国流通经济,2007,(8):56—58.
②[日]富田彻男.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EM].廖正衡等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0.253—254.
参考文献:
[1]沈四宝.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2]刘笋.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J].政法论坛,2001,
(2).
[3]沈坤蒙.外国直接投资与中国经济增长EJ].管理世界,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