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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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法律讲堂(3篇)

家事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等民事案件。

在我国,家事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家事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本讲堂将围绕家事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讲解,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家事纠纷。

二、家事案件的种类1. 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离婚纠纷: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要求离婚。

(2)婚姻无效纠纷:因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无效。

(3)夫妻财产纠纷:夫妻双方因财产分割、财产继承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4)抚养纠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2.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是指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主要包括:(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协议存在争议。

3. 收养案件收养案件是指因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收养关系确认纠纷: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因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产生的纠纷。

(2)收养关系解除纠纷:收养关系成立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解除产生的纠纷。

4. 遗产继承案件遗产继承案件是指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份额、继承顺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之间因遗嘱内容、遗嘱效力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三、家事案件的管辖1.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之上。

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五花八门,案情复杂,给当事人的心理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更好地解决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必要深入分析其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1. 纷繁复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家庭暴力等,案情错综复杂,往往牵扯到多方利益。

2. 情感复杂: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深厚的感情纠葛,有的是爱恨交织,有的是情感失衡,这给案件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3. 心理伤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创伤,尤其是子女,他们往往成为最受伤害的一方,在家庭变故中经历痛苦和困惑。

二、对策1. 加强调解: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需要加强调解工作,尽量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通过调解、调查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伤害。

2. 引入专业化人才:面对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院需要引入更多的专业化人才,如心理专家、社工人员等,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

3.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存在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点,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庭暴力、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法律监管,提高司法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4. 健全辅助机制:除了司法程序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辅助机制,如家庭咨询服务、心理疏导等,帮助当事人及时化解纠纷,减少案件的发生。

5. 强化教育宣传:通过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法律的意识和遵守意识,减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复杂多样,解决起来也需要综合性的对策。

只有加强调解工作、引入专业化人才、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辅助机制、强化教育宣传等多方面的相关措施,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文共837字】。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张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李某性格外向,善于沟通。

在家庭生活中,张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坚决反对。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调解过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法院决定进行调解。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1. 了解双方诉求调解员首先与张某、李某进行谈话,了解双方的诉求。

张某表示,由于性格差异,与李某难以沟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李某则认为,张某过于固执,不懂得包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双方均表示希望离婚,但李某担心离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2. 分析矛盾根源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对矛盾根源进行分析。

经调查,发现以下原因:(1)性格差异:张某性格内向,不善沟通,李某性格外向,善于表达。

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

(2)生活习惯:张某与李某在生活习惯上存在差异,如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3)经济问题: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张某与李某在经济观念上产生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3. 制定调解方案针对矛盾根源,调解员制定以下调解方案:(1)加强沟通:鼓励张某与李某学会换位思考,主动沟通,增进彼此了解。

(2)调整生活习惯:要求双方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

(3)解决经济问题:建议双方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4.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努力,张某与李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同意尝试改善夫妻关系。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以下事项:(1)加强沟通,增进了解;(2)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3)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各种法律案件分类及特点(3篇)

各种法律案件分类及特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指涉及法律纠纷、争议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类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件种类繁多,涉及面广。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各类法律案件,本文将对各种法律案件进行分类,并分析其特点。

二、法律案件分类1. 刑事案件(1)故意犯罪案件:故意犯罪案件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故意实施的行为。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

(2)过失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如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

(3)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如共同故意杀人、共同盗窃等。

2. 民事案件(1)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解释、变更、终止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如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2)侵权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是指侵权行为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起纠纷的案件。

如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3)婚姻家庭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是指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纠纷案件。

如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赡养费纠纷等。

(4)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的纠纷。

如工资、工时、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

3. 行政案件(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如治安管理处罚、环境行政处罚等。

(2)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

(3)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4. 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涉及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案件。

关于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杀妻”案件的调查分析

关于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杀妻”案件的调查分析

关于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杀妻”案件的调查分析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关系的和睦融洽直接关系着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

良好的婚姻关系是组建家庭的前提和基础。

近年来,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而引发的“杀妻”案件成逐年上升的趋势。

以X县为例,近期连发3起“杀妻”案,共致4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杀妻”案,倍受社会大众关注,社会影响非常恶劣,这类案件最大的特征是它以亲人为伤害对象,极大地挑战了社会大众的家庭伦理观念。

这类案件的多发不仅危及了家庭的稳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姻缘和亲缘关系,而且会导致各种诸如孩子无人抚养,无人监护、教育,父母如何瞻养等等社会问题,社会危害深远,必须引起重视。

一、“杀妻”案呈现的主要特点(一)犯罪主体社会交往范围窄,文化层次较低以3起“杀妻”案为例,3名犯罪嫌疑人中,小学文化2名,初中学历1名;此外,2人为农民,1人为个体户;这类人员文化层次较低,精神文化匮乏,平时爱好较少,社会接触面较窄,思想固执较偏激,以自我为中心,一旦遇到婚姻家庭纠纷很少借助外部公共力量解决,更多的倾向于自己内部解决,做事简单粗暴“一根筋”容易走极端。

(二)激情犯罪占比下降,预谋犯罪态势抬头以往,查办的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的暴力犯罪罪犯大多是在争吵打骂过程中,大脑受刺激进入“激情”状态,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继而铤而走险,做出严重伤害对方的行为,甚至酿成命案,从而沦为杀害亲人的罪犯。

但近期发生的3起“杀妻”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已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犯罪预备:2人千里迢迢赶回X,在去往妻子住处前已经备好行凶的刀具,1人在去办理离婚手续前已经购买并随身携带行凶的刀具,他们早有犯罪预谋,就是想最后一次挽回自己的婚姻,达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继而破罐子破摔,酿成命案。

此类案件有预谋态势抬头,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三)作案手段残忍恶劣,暴力性强在婚姻家庭矛盾型“杀妻”案中,嫌疑人在作案时往往失去理智,使用斧头、菜刀、匕首等杀伤性凶器进行作案,其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也不顾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犯罪涉及面广,有时甚至伤及无辜,往往造成被害人非死即重伤的严重后果。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这些案件具有一定的特点,并且需要合适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1. 复杂性: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纠纷、暴力家庭等。

这些问题涉及到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因此案件的处理相对来说较为复杂。

2. 多样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变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例如,同性婚姻、家庭暴力等新问题也逐渐涌现出来。

处理这些多样化的案件需要寻找个案资源,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

3. 持续性: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不是一时的冲突,而是长期积累的结果。

处理这类案件要考虑到长期的维护机制,不能只是片面解决矛盾,而是要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长期解决方案。

二、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对策1. 法律救济: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律救济是重要的对策之一。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2. 心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伴随着强烈的情绪波动和心理创伤。

因此,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是必要的。

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支持,让当事人能够理性地面对问题,化解矛盾。

3. 家庭教育和宣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发生与家庭教育的缺失和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变化有关。

因此,加强家庭教育的力度,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和道德观念,对预防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4. 社会支持: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尤为重要。

建立相应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持,保护其权益,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5. 提升职业素养:对于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升其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是重要的。

通过培训和专业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婚姻家庭纠纷的理解和解决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

婚姻家庭纠纷特点有哪些

婚姻家庭纠纷特点有哪些

婚姻家庭纠纷特点有哪些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

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那么婚姻家庭纠纷有哪些特点呢?接下来就由我为大家介绍。

一、婚姻家庭纠纷特点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如下:1、以离婚纠纷案件为主2、是案件调撤率较高3、是判决离婚率相对较低4、是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5、是外地人员涉案的离婚案件较多6、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日趋低龄化二、婚姻家庭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三、婚姻家庭纠纷原因1、感情基础薄弱型。

一些青年男女片面认为《新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修改、实施都很宽松很人性化了,相互见面一有好感,既不对对方进行深入了解,也不顾及父母及亲友的劝阻,便一见钟情地走到了一起。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双方的个性及缺陷明显表露出来。

“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等等就成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或提出离婚的理由。

这一“闪婚”类型往往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通过调解,挥手告别的多,调解不成或判决不离的少。

2、喜新厌旧型。

在这一类型中,无论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或离婚,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原居住地条件恶劣,家庭比较贫穷。

近年来,外出务工,拥有了财富,便扬眉吐气,对原配对象觉得有些“土气”,跟自己“门不当,户不对了”,宁可多给对方一些财物,将对方打发了事,根本不顾及对方当事人和孩子的感受。

3、观念淡薄型。

一是婚育观念淡薄。

对自己的未来没有规划,“有奶便是娘,有钱便有家”。

一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无知女性认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

只要对方能使自己过得潇洒,跟谁在一起生活都行,哪怕是背着丈夫当“二奶”也在所不辞。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婚姻家庭纠纷是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都有着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婚姻家庭纠纷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将探讨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并提出相应对策。

首先,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之一是婚姻观念的多元化。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婚姻观念逐渐多元化,夫妻关系的评价标准也越来越宽泛。

一些人认为婚姻是感情的选择,更注重自由、平等和个体权益;而另一些人则看重传统的婚姻责任和家庭观念。

这种观念的多元化容易导致夫妻之间价值观的冲突,增加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

针对这一特点,需要合理引导和教育,提高人们婚姻观念的正确性。

政府、媒体、学校等社会组织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正确的婚姻观念和家庭价值观,引导人们树立健康婚姻观念,增强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其次,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之二是社会压力增大。

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以及日益加剧的经济压力使得人们面临更多的压力和困难,而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是这些压力的爆发点。

夫妻双方可能因为经济困难、工作压力、家庭责任等问题而产生矛盾和纠纷,甚至导致婚姻破裂。

第三,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之三是家庭暴力问题的突出。

尽管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和反对态度越来越强烈,但仍然有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到家庭暴力问题。

这种现象既是现代生活中诸多矛盾与压力的集中反映,也与家庭教育、社会价值观念的不健全有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同时,加强社会教育,宣传和倡导健康的家庭观念和家庭教育方式,增加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反对意识。

最后,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之四是网络婚姻纠纷的增加。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婚恋伴侣。

然而,由于信息真实性的难以保证,网络婚姻纠纷时有发生。

对于这一特点,需要加强对网络婚姻的监管和管理,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核心内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包括的特点主要有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人身关系的主导性、鲜明的伦理性、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客体的特定性等。

接下来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首先,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

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作为特殊主体的国家。

而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其他。

同时,一般民事领域中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体的公民,而且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而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自然人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体公民,不能做任何扩大的解释。

诚然,家庭是一种社会细胞组织,但是,如果以家庭(或者是“户”)的形态作为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它所介入的就只能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本身。

其次,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社会关系的主体也只能是公民个人,比如同事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等。

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的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继承法律关系也发生在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

但是,继承行为是一种死因行为,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效力只及于生存的公民之间,因此婚姻家庭法只规定特定亲属之间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实际上确立的是一种期待权;继承权的实现以及具体的继承规则则需由《继承法》专门加以规范。

总之,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法定的特殊纽带联结起来的自然人,这种纽带,一是结婚,二是生育,三是收养。

所以,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个体公民之间的法定的特殊身份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古代法律往往把家族的利益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点,因此非常注重协调家族之间的关系,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是一种家庭(家庭)行为而并非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体质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往往也以是否符合家庭(家族)利益为尺度。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我省法院的正确实施,根据院领导的安排,研究室派出由陈国庆、林春云组成的调研组分别到新华区、振东区、琼海市、万宁市、三亚市、保亭县、五指山市、琼中县等法院及省妇联调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其内容包括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我省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何新情况、新问题;在审理中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遇到什么问题,如何把握,如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界定及财产、子女抚养等的处理问题,在家庭中出现《婚姻法》第四条的现象应如何处理,在什么情况下应“中止行使探望权”、法院对探望权作出裁决后,但履行中出现障碍,应如何解决,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未提出让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事后又要求损害赔偿的怎么处理﹖对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作出处理后,另一方认为不属日常生活所需,应如何界定﹖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如何把握﹖不能结婚的疾病是否与未修改前一样认定等。

不现实,也行不通。

”(二)审判人员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感到难以把握。

新婚姻法去年5月实施以来,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诉请行使探望子女权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

此类案件,万宁市、五指山市、振东区、新华区和三亚市等法院均日益增多,所调查的其它地区目前尚没有此类案件出现。

在审理探望权案件时,审判人员普遍感到,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当事人之间不易达成协议,审判人员也难以把握,判决书主文不容易撰写,有的案件即使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后,执行中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调查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探望子女的权利能顺利行使,当事人在达成的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规定得比较具体。

如振东法院今年4月在审理原告翁少华诉被告邓冰椿离婚纠纷一案时,制作的2002振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第(一)项规定:“准许原告翁少华每两个星期探望孩子刘家伟一次,每次为星期六下午孩子放学后接,下星期一早送孩子去(幼儿园)学校。

婚姻法特点是普遍性

婚姻法特点是普遍性

1.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2、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又具有社会性和自然性。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5.婚姻法的法规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三类。

6、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三类。

7.封建社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有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8.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一夫一妻制婚。

.9.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是群婚制和对偶婚制。

10.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11.群婚制可分为血缘制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1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4、旧中国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种15.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

16.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17.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种。

18.旁系亲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19、婚姻制度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

20.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2、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事实的禁止性规定是,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3.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4.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5.结婚制度的沿革,从制度分可分为形式婚和事实婚。

26.中国西周始创的六礼为聘娶婚规定了完备的礼仪程序,内容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外国婚姻家庭法特点

外国婚姻家庭法特点

外国婚姻家庭法特点外国婚姻家庭法特点篇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三、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1、普遍性。

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2、伦理性。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

它不仅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3、强制性。

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四、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

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

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五、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形式。

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讲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篇二:涉外婚姻家庭法1.外国亲属关系立法特点(60分)立法模式、亲属范围立法方式、亲属范围特点、亲属分类(2种)、亲系(2种)、亲等(2种)、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血亲(包括拟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亲属法(3点)、继承法(3点)、民法、诉讼法。

婚姻案件法律实务(3篇)

婚姻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案件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本文从婚姻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了婚姻案件的特点、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处理方法,旨在为从事婚姻案件法律实务的律师和法官提供参考。

一、引言婚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中的一种重要类型,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婚姻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婚姻案件的特点、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处理方法。

二、婚姻案件的特点1. 情感因素浓厚:婚姻案件涉及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情感因素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2. 法律关系复杂: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等一系列法律关系。

3. 案件数量较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4. 处理难度较大:婚姻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及子女的权益,处理难度较大。

三、婚姻案件常见的法律问题1. 财产分割:夫妻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2. 子女抚养权: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3. 赡养问题:离婚后,一方可能需要支付另一方赡养费。

4. 婚姻无效、可撤销和解除:涉及婚姻无效、可撤销和解除的法律问题。

5.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等违法行为:涉及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四、婚姻案件处理方法1. 证据收集:在婚姻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如婚姻登记证明、财产清单、子女抚养证据等。

2. 调解:婚姻案件具有特殊性,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律师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法庭辩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律师应做好法庭辩论的准备,充分阐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执行程序:婚姻案件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夫妻离婚案件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离婚案件法律事务心得(3篇)

离婚案件法律事务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革,离婚案件在我国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作为律师,我们常常面临离婚案件的法律事务,如何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自身在离婚案件法律事务中的实践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心得体会。

二、离婚案件的特点1. 情感纠纷突出: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夫妻双方的婚姻感情问题,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容易产生激烈的情绪冲突,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

2. 证据收集困难:离婚案件中,双方往往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而相关证据的收集往往较为困难,需要律师具备较强的证据调查能力。

3. 案件复杂多样: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费等,需要律师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

4. 审判周期较长:离婚案件往往需要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审判周期较长,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

三、离婚案件法律事务中的心得体会1. 充分了解案情,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办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充分了解案情,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婚姻关系、财产状况、子女抚养情况等。

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特点,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例如,针对当事人情感纠纷突出的问题,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针对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可以积极调查取证,争取有利证据。

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办案水平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如《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等。

因此,律师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办案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条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注重沟通,维护当事人权益在离婚案件中,律师要注重与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了解双方诉求,争取达成和解。

同时,要关心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给予适当的安慰和鼓励,帮助当事人度过心理难关。

在庭审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辩论技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提高证据调查能力,确保案件顺利推进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一章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概述民事诉讼包括财产关系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

财产关系诉讼,争议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属于私益范畴,与第三人关系不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

所以,对于财产关系诉讼,诉讼法上是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作为诉讼程序的原理,也就是这类诉讼更适合用当事人主义来解决,法院无须过多干涉,审判权只要充分保障诉权行使便可。

而婚姻家庭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特点:一是标的具有特殊性。

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身份关系是建立在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这一自然事实基础之上,身份关系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连,而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是不可以任意成立和变更的,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恶性事件。

所以,身份法律关系不允许私法自治。

同时身份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政策,比如对特定群体利益(如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特殊保护。

因此,身份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不容许私人任意处分或变更,如要变更必须得到国家同意,否则变更无效。

例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结婚或离婚均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即使是因协议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也需经过民政部门审查方生效。

二是身份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身份法律关系与个人的婚姻、血缘和家庭相关,这类纠纷是熟人或亲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存在某种情感的联系,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同时这一关系还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涉及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这些特殊性使得这类纠纷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纠纷也不一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甚至有时表面上的纠纷解决了,却带来更多更严重的问题。

今年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今年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增加。

本篇分析将针对今年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揭示法律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法律漏洞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挑战。

二、案件概述1. 案件一:张某盗窃案张某,男,35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盗窃金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案件二:李某交通肇事案李某,男,30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 案件三:王某合同诈骗案王某,男,40岁,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诈骗金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4. 案件四:陈某环境污染案陈某,男,45岁,涉嫌环境污染罪。

经审理,法院认定陈某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一:张某盗窃案(1)社会背景近年来,我国盗窃案件频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在此背景下,张某盗窃案具有典型意义。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盗窃金额巨大,符合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合理。

(3)司法实践中的挑战本案反映了我国在打击盗窃犯罪方面的严峻形势。

为有效遏制盗窃犯罪,司法机关需加强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2. 案件二:李某交通肇事案(1)社会背景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在此背景下,李某交通肇事案具有典型意义。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今年法律案件分析(3篇)

今年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2023年,我国法律案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涉及民生、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对2023年的法律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件类型分析1. 民事案件(1)婚姻家庭案件2023年,婚姻家庭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等仍占较大比例。

离婚案件主要原因是家庭矛盾、经济问题、感情破裂等。

继承案件则涉及遗产分配、继承权纠纷等问题。

(2)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其中,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多,原因主要是房屋价格波动、虚假宣传、合同违约等。

(3)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在2023年有所上升,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

原因主要是企业裁员、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缴纳不规范等。

2. 刑事案件(1)经济犯罪案件2023年,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主要包括贪污贿赂、侵犯知识产权、金融诈骗等。

其中,金融诈骗案件增长较快,原因主要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风险的积累。

(2)侵犯人身权利案件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在2023年有所下降,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

其中,故意伤害案件仍占较大比例,原因主要是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

3. 行政案件(1)行政争议案件2023年,行政争议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其中,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最多,原因主要是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加强。

(2)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在2023年有所下降,原因主要是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增强、赔偿标准逐步提高。

三、案件特点分析1. 案件类型多样化2023年,法律案件类型多样化,涉及民生、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反映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2. 案件地域分布不均衡案件地域分布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案件数量较多,中西部地区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这可能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法规普及程度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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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案件特点篇一: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我省法院的正确实施,根据院领导的安排,研究室派出由陈国庆、林春云组成的调研组分别到新华区、振东区、琼海市、万宁市、三亚市、保亭县、五指山市、琼中县等法院及省妇联调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其内容包括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我省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何新情况、新问题;在审理中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遇到什么问题,如何把握,如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界定及财产、子女抚养等的处理问题,在家庭中出现《婚姻法》第四条的现象应如何处理,在什么情况下应“中止行使探望权”、法院对探望权作出裁决后,但履行中出现障碍,应如何解决,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未提出让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事后又要求损害赔偿的怎么处理﹖对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作出处理后,另一方认为不属日常生活所需,应如何界定﹖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如何把握﹖不能结婚的疾病是否与未修改前一样认定等。

从6月初开始,调研组陈国庆、林春云两位同志分别对全省22个基层法院的审判情况作了初步了解,之后,确定从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按发达地区、中等地区及落后贫困地区进行分类并有选择地进行调研。

确定调研地区后,调研组先电话通知被调查法院,告知他们调研的内容、并要求他们认真准备材料及相关案例。

调研组每到一地,均邀请院长、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民庭庭长及民庭审判业务骨干、研究室主任及调研骨干等召开座谈会,采取听汇报、阅案件、个别交流,提问并讨论,集中反馈意见及解答问题的形式了解情况,对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调研组帮助拓宽审理思路并提出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审判意见。

此外,调研组还就法院调研的情况汇总后,及时跟省妇联沟通,就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出现的新问题到省妇联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妇联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情况反馈,进一步了解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情况,以进一步丰富调研工作的内容。

半个多月以来,调研组比较全面、深入地对新婚姻法实施一年多来在全省基层法院出现的新动向进行调查,在调查中,查阅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60多件,召开座谈会10次,个别谈话70人次,翻阅收集材料上百份,同时对全省基层法院一年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5000多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了有选择的调查分析,对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应当采取的新对策进行了初步思考。

一、当前婚姻家庭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及其成因(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中诉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普遍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

新婚姻法实施一年多来,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特别是女方作为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居多。

如万宁法院自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所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案件有69件,占其间离婚案件的75%。

对此类案件,万宁市法院立案庭及基层人民法庭按《婚姻法》第八条的精神在受理前依法告知原告补办结婚登记,但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普遍不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因此,其中绝大多数案件只能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此类案件在三亚、五指山和振东法院也不少。

经初步调查研究,我们分析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普遍不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法制观念淡薄,婚姻登记意识淡漠,以为只要按当地婚俗举行婚礼,过门同居,生儿育女,便是夫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太深,走入了婚姻认识的误区。

二是有关部门对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广,致使人们尤其是妇女对未办结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缺乏了解。

三是诉请离婚的原告与被告往往感情不和,关系紧张,情绪对立,有的甚至已分居多年,离婚心切,企盼人民法院尽快判离或解除同居关系,不愿与被告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如万宁市法院今年4月在审查受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审判人员告知原告钟某应依法补办结婚登记,钟某回答说:“我是个弱女子,来法院打官司就是为了离婚,尽快结束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以解除痛苦,我与被告刘某已分居两年多,根本不可能与男方一道去补办结婚登记,要求补办的规定太不现实,也行不通。

”(二)审判人员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感到难以把握。

新婚姻法去年5月实施以来,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诉请行使探望子女权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

此类案件,万宁市、五指山市、振东区、新华区和三亚市等法院均日益增多,所调查的其它地区目前尚没有此类案件出现。

在审理探望权案件时,审判人员普遍感到,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当事人之间不易达成协议,审判人员也难以把握,判决书主文不容易撰写,有的案件即使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后,执行中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调查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探望子女的权利能顺利行使,当事人在达成的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规定得比较具体。

如振东法院今年4月在审理原告翁少华诉被告邓冰椿离婚纠纷一案时,制作的20XX振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第(一)项规定:“准许原告翁少华每两个星期探望孩子刘家伟一次,每次为星期六下午孩子放学后接,下星期一早送孩子去(幼儿园)学校。

”这份民事判书,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时间规定得比较具体,但这样的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仍然碰到一些实际问题,如原告翁少华于今年5月25日(星期六)到学校接男孩刘家伟时,碰巧刘家伟病重由被告安排住院治疗,致使这次探望权的行使不能按判决得予实现,为此,原告很有意见,双方产生了新的矛盾。

第二种情况是:为防止探望行使的方式、时间规定得过死,可能影响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当事人在达成协议或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只作原则性规定。

如万宁法院牛漏法庭今年3月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一案时,制作的20XX万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规定:“原告宋某探望男孩王某每月两次两天,被告必须给予探望。

”这样的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中遇到了新的问题:一是被告方不知道原告方哪一天来探望,由于孩子贪玩,被告事先未将孩子留在家里,致使原告多次到被告家接不到孩子;二是原告事先打电话与被告商量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但被告方往往借口推托,拖延时日,不主动协助和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

第三种情况是:振东、新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带小孩远离对方,致使对方难以行使探望权,探望权得不到实现的一方又以此为借口,拒付小孩抚养费,从而又引发了抚养费纠纷。

第四种情况是:省妇联在维权工作中,根据当事人的反映而提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问题。

如,男女双方离婚后,孙(外孙)子女跟随父(母)在祖(外祖)父母家庭中一起生活,父或母去逝后,祖(外祖)父母有没有探望孙(外孙)子女的权利,这种亲权应不应该得到保护。

目前,全省基层法院在审结的案件中,还没有权利人就探望权的行使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例。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请损害赔偿的案件取证难。

新婚姻法颁布一年多来,无过错方诉请法院判令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的一方赔偿损失的离婚件增多。

这一新动向的出现,一方面体现了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反映了当前离婚案件诉讼请求的多元化。

但随之而来的,一是当事人一方确实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和事实,无过错的一方在请求离婚的同时提起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上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特别是女方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证据意识淡漠,平时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因此诉讼中明显出现当事人举证难,人民法院取证也难的情况,使得身心受到实际损害的无过错方的一些请求难以得到支持,这不仅使无过错方尤其是女方受到的损害得不到国家司法救济,而且使过错方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给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带来了困扰。

此类案件在经济发达或中等地区普遍存在,由于举证难、取证难的问题突出,同时导致有些行为难以认定。

其中新华法院提出,如果一方雇佣私人侦探,拍下有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照片或录像,对其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法院是否要审查,应否采信的问题。

(四)离婚案件中有些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难以界定。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但在审判实践中,振东、新华法院提出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做法,对其买断工龄的补偿是否归夫妻共同所有存在争议。

此外,他们还认为夫妻参加房改房的财产认定问题难以把握。

关于共同债务,离婚后的债务清偿近年出现的纠纷越来越多,这也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并且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

有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量借债,一旦花光就协议离婚,将家庭有价值的全部财产留给一方,另一方承担债务而按协议又一无所有,以此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另外,在审理离婚案时,女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男方主张女方有上述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而在庭审中又查明女方现在实际生活又十分困难,有的法院提出在实践中是适用照顾生活困难的女方的原则,或是采取少分或不分的原则,还是两者并用﹖对这个问题,调研组答复是:两个原则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行为作出的规定,处理时应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

(五)无效婚姻损害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

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无效的,但婚姻法没有规定处理无效婚姻的程序,很多法院就如何处理均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意见。

(六)新婚姻法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执行性差;法释[20XX]30号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有些内容不切合实际执行起来有困难。

被调查的法院和省妇联普遍认为新婚姻法规定比较宠统,可操作性差。

希望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尽量细化有关条款的规定,便于执行。

他们认为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跟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一致。

不切合中国国情,执行起来无法真正保护未成年人或高中以上又没有实际独立生活能力的在校生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解决一些实际存在的矛盾。

二、当前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对策和建议(一)对调研中所提出问题的处理意见1.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作如下处理:(1)立案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又坚持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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