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市场秩序管理法
第十五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
这个规则要求: (1 )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地位平等。他们之间互不隶属,各自 独立,在统一开放的市场中不允许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依照某种超 经济力量进行竞争。 (2 )市场竞争规则还要求机会均等。市场主体能够均等占有 归社会所有的生产经营条件,能够平等地承担赋税及其它方面的 负担,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的市场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不 允许凭行政特权任意干涉,不允许拉关系和“走后门”。竞争的 成败完全取决于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依靠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 馈,依靠生产效率及产品的质量。 ( 3 )市场竞争规则还要求交易公平。市场交易不管采取哪种形 式,都必须自愿的、非强制性的和公平的。强买强卖、哄抬物价、 低价倾销、缺斤少两和掺杂使假的行为,都是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的。
3.是劳动就业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保证 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劳动就业和保障消费者 权益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 的所有者,只有通过运行有序的市场机制才能 实现就业,从而得到理想的收入。如果生活资 料市场有序,劳动者才能购买到合格的产品, 满足自己消费需求,否则就难以实现。所以, 确定市场经济秩序,是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生 产目的是否能够真正实现的问题。
第二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秩序规则 市场秩序规则是市场在运行中所必须遵循的 各种规则与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集中体现为各 个分散的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共同遵守的市 场规则。这些规则就是国家依据市场运行规律 的要求,为保证市场运行而制定的所有市场活 动主体都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用以约束和规 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使市场运行规范化、 制度化和有序化。市场秩序规则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二、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性
1.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整个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建立适应商品 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必须 建立相应的经济秩序,这是商品经济发 展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 如此。
经济法课件——市场秩序管理法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市场秩序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里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其他市场经济规律赖于发挥作用的基础。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1、假冒、仿冒行为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取利益目的。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 (1)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 (2)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犯海关法规,逃
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或 者一般的应纳税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额 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
(二)构成特点
1.犯罪客体: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制度。 (1)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准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
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 2.在社会主义市场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实施了非
法经济活动。 3.情节必须严重。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 2.特殊主体:如,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只能是纳 税主体。 3.单位:在本章的犯罪中占大多数。
法运输、邮寄、储存等行
为。
课堂提问:
课堂提问: 被告人置中美合资上海统一执业有限公司中方管理 人员的多次反对于不顾,将16只集装箱计238吨 “废纸”“混合纸”先后5次从美国洛杉矶、奥克 兰等地运抵我国。海关在进行检查时,发现箱中含 有大量污染环境的生活垃圾和少量医用废物,不符 合我国环保要求。被告对上述行为不与否认。 问:被告的行为构成何罪?
所谓的销售就是指对这些产品进行了批发或者零售。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四篇)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星期日00:04为规范市场管理,营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特订立如下制度1,凡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营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经营,礼貌待人,为市场赢得信誉,为自己创造效益。
2,宠物进入市场,应主动到门卫处申报进场品种和数量,并按规定及时交付市场管理费,如申报的数量与实际不符,按市场规定以一罚十。
3,各经营户在市场交易中,应讲究商业道德,做到互相尊重,买卖公平,做好自己的买卖,不乱讲别人坏话,如发生此类纠纷引起的后果,一切由肇事者自负。
4,保持市场清洁卫生,垃圾及死亡的宠物必须及时清理,自觉倒入市场垃圾箱,如发现脏乱现象,除责成清理外,发现一次罚款二十元。
5,各经营户应看好自己的宠物,以防伤害事故,如因看管不善造成咬伤他人及他人宠物的,应承担一切后果。
6,各经营户在自己的档____易,严禁在其他场所进行交易。
7,各经营户必须按月交纳水电费,拖欠一个月以上者,则由供电部门按规定作停电处理,并收取滞纳金,市场概不负责。
8,注意消防安全,加强防火工作,市场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如谁私拉乱接电____生后果,一切自负。
9,各经营户应看管好自己的宠物及钱物,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如果发现偷盗者,按市场规定予以罚款____元。
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0,为维护社会稳定,严肃市场秩序,严禁在市场打架斗殴,坚决制止和杜绝宠物经营户雇佣外来人员进场聚众斗殴闹市,如有发生,一切后果由第一肇事者全部负责,并由市场会同公安机关追究肇事中的刑事责任。
11,各经营户必须按照租赁协议及时交纳房屋租金和市场管理费,如有拖欠,强行搬出。
12,以上各项制度自订立之日起有效,希各经营户共同执行,为创造美好的经营环境努力。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第一章绪论1.1 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统一市场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市场监管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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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
(一) 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 (二) 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归属 (三) 市场监管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是平行部门法
之间的关系。 与合同法的关系:由于市场监管行为与市场交易行为有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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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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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结构——相关市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 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二条 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第三条 相关市场的含义 第四条 替代性分析 第五条 需求替代 第六条 供给替代 第七条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第十条 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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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结构——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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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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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绩效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评价。因此 ,市场绩效成为研究者政策建议的依据,也是决定反垄断措 施的基础。市场绩效的评价,大多集中在资源利用效率、技 术进步和分配公平等方面。
资源利用效率 技术进步 分配公平
精品课件Leabharlann 10三、 市场监管法的概念
1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第十二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广告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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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法的概念 第二节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三节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第四节 市场监管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第五节 违反市场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促进经济繁荣,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交易市场的管理和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交易市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原则,依法合规运行,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条交易市场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监管秩序,保障交易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交易市场管理第六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明确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交易市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布市场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八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第九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市场秩序。
第十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审核制度,确保项目合法合规,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三章交易参与者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交易市场规则,不得以欺诈、诋毁等手段操纵市场。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证券交易、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者应当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者应当保护交易机密,不得泄露他人交易信息,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五条交易参与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故意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管机构职责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交易市场的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法
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的立法,旨在消除市场混乱,保护消费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光照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和刑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市场是指在国家容许的范围内,由企业、个体经济户、农户和其他组织依据竞争原则,在市场上买卖商品、劳务以及受益物的总称。
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市场秩序监管、行为监管、供给管理、价格管理、产品质量监管、安全隐患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措施,以有助于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
第二章市场秩序监管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推行市场示范、备案、许可、审批、登记、证明、核准等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买卖行为,防止买卖占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企业、个体经济户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上的生产、买卖活动,实行相应的管理、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国家通过竞争法、归类法等政策,建立市场竞争体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七条国家可以规定在市场上销售某种商品须经许可、审批等手续,以及销售方需符合有关要求,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章行为监管第八条国家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规律,实行贸易守则主义,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国家采取政策宣传、监督规范、检查查处、责任追究等措施,规范商家及其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及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营中应合理安排营销资源,做好营销管理,并设置监督与评价机制,加强校园营销行为的管理。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采用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实行价格调节,保持价格稳定,支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将实施价格监控、价格审查、价格保护等有效措施,规范价格活动,保持市场稳定,确保市场秩序。
本章末第十三条国家规定有必要的行业价格,对国家家公共财政、振兴农业、稳定物质供应等重大问题实行价格控制,维护价格稳定和全民利益安全。
市场秩序
市场规则
并不是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 序,市场才能合理、优化配置资源。
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没有市场规则,就会导致市场无秩序,不仅会妨碍市场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 而且还会阻碍、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 地运行,使市场能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
本质
首先,市场秩序体现的是市场内在的规定性。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属性,其基本特征,一是分工生产, 二是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在市场运行中的实现,必然形成一系列的特定规则和规范,表现 为市场秩序。
其次,市场运行的内在秩序一旦形成,就必然不同程度地上升为法律形式,使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或秩序法 制化,转换为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因此,市场秩序具有两重性质,其一是市场内在的客观规定性,其二是这些 市场内在规定性的法律表现或实现形式。通常所说的市场秩序,就是指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定性的法律形式。
简介
狭义的
广义的
狭义的 是指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合法交易行为与违法交易行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在这里内涵着构成市场 秩序具有三个要素:一是主体的行为性,它是市场秩序的发生源,如果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为,市场秩序便无 从谈起;二是法律的标准性,市场秩序的好与坏,均以法律和有关政策性规定为准绳,而不可以任意主观确定之; 三是客观的后果性,这种后果有的是微观的,具体的;有的是抽象的。狭义的市场秩序在外延方面包括场外交易 和各种隐型市场的交易行为.
市场秩序
经济领域术语
01 简介
03 重要性
目录
0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内容 04 维护
05 本质
07 建立原则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市场管理者和市场从业人员,所有市场管理者和市场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市场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市场管理者有权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对市场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并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场管理者有义务保证市场内安全秩序,维护市场整洁干净,保障市场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障市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市场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市场从业人员有权依法经营,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拥有独立经营的权利。
第八条市场从业人员有义务遵守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市场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市场秩序管理第十条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市场监督巡查制度,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场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市场清理整治,清理违规摊点,整治乱放乱占等不良现象。
第十二条市场管理者应当严格管理市场物品摆放,规范市场内部布局,保证通道畅通。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三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市场管理者应当迅速组织应急处置,确保市场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处理后,市场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市场从业人员,市场管理者可根据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市场管理者可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配合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市场管理者和市场从业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市场管理者应当主动报请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协助依法进行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全文共分为十三章,包含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该法旨在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的职责等内容。
其中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规定了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制度。
根据该法,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同时依法退出市场,保证市场主体合法管理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的执法机关及其职责。
该章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以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关系。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执法手段等内容。
第四章至第六章则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市场秩序、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监督等具体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第七章至第九章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中的食品安全、药品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该法对涉及公众健康的领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管理。
第十章至第十一章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中的网络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市场监管已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十二章规定了对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根据该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涉及犯罪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第十三章对市场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市场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市场监督管理法是中国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法,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该法内容涵盖广泛,法律条文明确,措施科学合理。
这一法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法还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使经营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市场规则。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4号)《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6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农贸市场服务保障民生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名称、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供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开办者实施经营服务管理,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贸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贸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 -回复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回复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的主题是市场监督管理。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以中括号内的内容为主题的1500-2000字文章。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市场监督管理法。
市场监督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该法第一章是总则,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第一部分主题是市场主体的登记。
[市场主体的登记是何意义?]市场主体的登记是指对各种市场主体进行统一管理和登记的过程,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通过登记,可以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依据和权益保护,并便于政府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二部分主题是市场秩序的维护。
[市场秩序的维护如何进行?]市场秩序的维护包括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包括对市场主体资质的审查、经营行为的监督等。
同时,该法规定了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鼓励诚信经营,惩罚失信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部分主题是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
[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是什么?]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是保障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定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产品合格认证、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受理等措施,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其销售,以保障公众的安全。
第四部分主题是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是什么?]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市场秩序的维护。
该法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包括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调查、证据收集等。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五部分主题是电子商务监管。
[电子商务监管的难点和挑战是什么?]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难点。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定了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对网上交易平台的监管、对电子商务中违法活动的查处等。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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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秩序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为:依法管理、公开透明、推动创新、加强协同、权益平衡、风险防控。
第四条国务院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是本法的组成部分,本法没有规定而必须依法制定的,可以由国务院按照授权设规章。
第二章市场主体的准入第五条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市场主体的准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或者排除对特定市场主体的准入。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准入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八条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条件。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应当依法予以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即撤销登记;发现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应当予以补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处罚。
第三章市场主体的退出第十二条市场主体退出是指市场主体终止经营活动,撤销登记或者注销机构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退出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的原则,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管理制度,明确退出条件和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规章制度 专业市场管理
规章制度专业市场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市场管理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专业市场内的所有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方,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专业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和执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专业市场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及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专业市场管理规范第五条专业市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合法、诚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专业市场内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专业市场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价格垄断、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专业市场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搞垄断、串通作弊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专业市场管理委员会有权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惩罚。
第十条专业市场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严禁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
第三章专业市场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专业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专业市场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调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行为,管理委员会可进行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罚措施,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案。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市场监督电话、投诉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专业市场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管理委员会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章专业市场管理执法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执法队伍,制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开、严格执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检查和调查。
市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市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通过买卖行为,实现商品和服务的交换的场所。
第三条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市场经营行为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竞争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市场信用制度等。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市场创新,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八条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要的经营设备和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市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照经营;(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三)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四)以虚假手段取得营业执照;(五)其他违反市场准入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三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商品和服务价格、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不得采用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五条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服务等信息。
第14章 政府规制(管制)
经济学中的政府规制(狭义的解释) 3. 经济学中的政府规制(狭义的解释):
卡恩( A.E.):规制“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 ):规制 卡恩(Kahn, A.E.):规制“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 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 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其实质是政府命令对竞争 的取代” 的取代”,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 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 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 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 尽的义务的规定” 尽的义务的规定” 。 维斯卡西(viscusi)等 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 维斯卡西(viscusi)等: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 (viscusi) 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 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 是强制力, 是强制力,政府规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 而运用这种强制力。 而运用这种强制力。
(2)政府规制的特征 )
首先,规制行为是由特定的行政机构做出的。 首先,规制行为是由特定的行政机构做出的。 其次,政府规制行为的依据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其次,政府规制行为的依据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三,政府规制涉及到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 第三,政府规制涉及到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是一 个极其复杂的政治与经济过程。而且在这一过程中, 个极其复杂的政治与经济过程。而且在这一过程中,规 制者(机构)往往集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权力于一身。 制者(机构)往往集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权力于一身。 第四,政府规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第四,政府规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第五,政府规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政府规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水平。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 -回复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回复《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引言:市场监督管理法(简称“《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为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详细解读《法》的全文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同时,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和风险管控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和职责。
其中规定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筹领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责、查封、扣押、没收和罚款等执法手段的执行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市场监管行为第三章明确了市场监管行为的范围和内容。
规定了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的目标和措施,包括查处虚假广告、违法销售、生产伪劣商品等行为。
同时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执法信息、监督抽查商品和服务等。
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四章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明确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市场竞争的基础,规定了对于生产、销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管第五章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和措施。
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食品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等监管行为,对违法食品进行查封、扣押、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还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六章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组织开展维权活动。
市场秩序综合管理规定
市场秩序综合管理规定
一、引言
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市场秩序综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监管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市场参与行为规范
1.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 市场主体应当明确商品价格,并依法标明商品信息、质量标准等相关内容,不得哄抬价格、欺诈销售。
3. 市场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秩序,不得进行价格垄断、操纵市场等影响正常竞争的行为。
四、监管措施
1. 监管部门将建立市场监测机制,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对违反本规定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等措施,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消费者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市场主体进行投诉,监管部门将积极调查并依法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为《市场秩序综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市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市场安全是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石。
为了加强市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市场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
第三条市场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综合治理,强化监管;3. 明确责任,严格执法;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场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市场安全稳定。
第二章市场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划、标准和规范;2. 组织开展市场安全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 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市场安全管理工作;5. 负责市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6. 宣传普及市场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三章市场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建立健全市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 应急预案;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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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市场秩序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里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其他市场经济规律赖于发挥作用的基础。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1、假冒、仿冒行为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10、诋毁商誉行为商誉包括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
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司法机关,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根据情况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对侵犯商标权、侵犯商业秘密、销售伪劣商品、商业贿赂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 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1、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要求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上的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等▲(三)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1、争议的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责任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产品质量法▲(一)产品和产品质量法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中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工程(房屋、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等)以及军工产品。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产品质量的法律。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与说明、样品相符。
▲(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即对产品质量要真实、准确和实事求是地表示。
▲(3)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4)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