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2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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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鲁交运〔2011〕39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服务服务指南.doc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服务服务指南.doc

3711020102409 行政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服务指南东港区交通运输局发布2018-10-10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5)(二)实施机构 (5)(三)申请主体 (5)(四)受理地点 (5)(五)办理依据 (5)(六)办理条件 (6)(七)申请材料 (6)(八)办理时限 (8)(九)收费标准 (9)(十)咨询服务 (9)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9)1.提交方式 (9)2.获取收件编号 (9)3.获取收件凭证 (9)(二)受理 (10)1.材料补正 (10)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0)(三)办理进程查询 (11)(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1)(五)流程图 (11)三、法律救济 (11)(一)投诉 (11)(二)行政复议 (12)四、表单填写 (12)(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2)(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12)五、有关说明 (13)附件1 (14)附件2 (15)附件3 (18)附件4 (25)附件5 (28)附件6 (29)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一)事项名称: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编码:3711020102409子项1:申请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子项2:换发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子项3:变更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地址子项4:变更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名称(二)实施机构:东港区交通运输局审批科(三)申请主体:东港区辖区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企业、个人(四)受理地点:东港区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日照市临沂路269号)(五)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条、第九条;(六)办理条件子项1:申请取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鲁交体法[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体法[2006]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路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是指港门、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场(含物流园区、中心)、沙石料场、盐场、工矿企业等道路货物运输的装载起运现场。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的名录,由设区的市交通部门组织调查并报省交通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凡列入前条第二款规定名录内的源头单位和装运其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领导、政府总体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交通部门负责;其他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由当地县 (市)交通部门负责。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最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最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最新一、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运输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其中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背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国家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证件。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维护运输秩序,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三、管理范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范围许可证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包括运输品种、运输线路、运输量等。

经营者在办理许可证时,需要明确所经营的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申请。

2. 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获得。

这些条件包括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车辆的技术状态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经营者才能够获得许可证并进行经营活动。

3. 许可审批程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环节,包括提交申请、审核资料、现场检查等。

许可证的审批程序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

4. 经营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了对经营者的监督要求。

主管部门需要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和奖惩。

同时,经营者也需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最新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保障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运输安全,我国最近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化。

1. 权限下放为了提高运输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一些权限将下放到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批和监督工作。

2. 加强信息化建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将更加依赖信息化手段。

通过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标准版)

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标准版)

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运输与铁、水、航运输方式相比,所需固定设施简单,车辆购置费用一般也比较低,因此,投资兴办容易,投资回收期短。

下文是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业申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开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准开业。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事项编码:2.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适用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受理机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决定机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来源:发布时间:2012-11-23 09:22 阅读次数:(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三次及以上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处000元的罚款
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经营许可有关手续
较重
未经许可两次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一般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00元的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2.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的罚款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1万元的罚款
20
一、二级道路客运站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信用结果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登记并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维护全省统一的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经营者信用基础数据库,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道路货物专用经营许可办法运输

道路货物专用经营许可办法运输

道路货物专用经营许可办法运输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许可条件
申请道路货物专用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三)具备相应的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许可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
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
(三)决定:审核通过的,颁发道路货物专用经营许可证;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条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二)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三)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等信息,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第五条运输管理
(一)持证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运输;
(二)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运输安全;
(三)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六条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持证企业的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道路货物专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运输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鲁交运[2006]5号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鲁交运[2006]5号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鲁交运〔2006〕5号)各市交通局(委):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二月八日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三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县级市和设区的市下辖乡镇的区。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讲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讲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发展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体法[2006]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路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是指港门、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场(含物流园区、中心)、沙石料场、盐场、工矿企业等道路货物运输的装载起运现场。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的名录,由设区的市交通部门组织调查并报省交通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凡列入前条第二款规定名录内的源头单位和装运其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领导、政府总体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交通部门负责;其他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由当地县(市)交通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交通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向源头单位派驻现场管理人员,承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派驻源头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如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输政策,增强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观念;(二)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资质,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禁止非法运输经营业户和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改装、“大吨小标”、偷逃交通规费的车辆以及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在源头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三)监督货物装载行为,对车辆的装载情况依法实施检查,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离源头单位;(四)监督运输服务质量,对强装抢运、垄断货源、哄抬运价或者恶意压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推动包厂合同运输和招标投标运输,协助源头单位维护好现场运营秩序。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6.12【实施日期】1998.06.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1998年5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农机、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宏观调控。

全市营业性货运车辆的年度投放计划,由青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经济、公安等部门编制,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货物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形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货物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开业条件:(一)符合货运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停车场地和设施;(三)有符合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要求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四)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青岛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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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预测题目(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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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预测题目(含答案)一、判断题(30题)1.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

A.正确B.错误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A.正确B.错误3.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A.正确B.错误4.企业自行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在整改措施计划完成以后,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A.正确B.错误5.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A.正确B.错误6.客运包车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可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

A.正确B.错误7.煮好的奶油胶冻液一定要待液体温度降至70℃-80℃时,才能与蛋黄混合。

A.正确B.错误8.对于不在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应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A.正确B.错误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A.正确B.错误10.客运车辆可以在允许的载重范围内载货。

A.正确B.错误11.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向所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报告。

A.正确B.错误12.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A.正确B.错误13.对于城市《 区)间公交化运营客运线路,客运车辆不必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运营。

A.正确B.错误14.综合演练是指根据情景事件要素,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检验预警、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现场处置与救援、保障与恢复等应急行动和应对措施的全部应急功能的演练活动。

A.正确B.错误15.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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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
可办法》的通知
鲁交运〔2011〕3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
现将《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六)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等;(七)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被许可人投入运输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车辆技术等级。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和期限投入运输车辆,承诺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超过承诺期限六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并持《工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被许可人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可以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组建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社会经济组织可以依托道路货物运输站(场)、道路货物集散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依法成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整合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鼓励已取得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整合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乡镇交通管理所可以指导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依法组织成立道路货物运输联合体,吸纳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或者仅在工矿区域内使用货运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为本企业生产流通服务的;
(三)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运送自有货物的。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原许可事项不发生变更的,其所属车辆继续予以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到期需要换发新证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办理。

车辆报废拟继续经营、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前已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并已购置车辆且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其许可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办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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