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动火活动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业动火必须遵守火灾防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工业动火活动不得破坏安全设施、举报故障,不得干扰正常生产秩序。
第五条工业动火活动的组织、实施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熟悉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的知识和能力。
第二章责任管理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障工业动火活动安全。
第七条所有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动火安全责任。
第八条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动火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组织或参与工业动火活动前,应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明确动火范围、时间和安全措施,并报经有关方面审核批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工业动火活动前,应进行动火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动火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通道畅通,设置灭火器材和应急照明设备。
第十二条动火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活动期间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及时处置火灾。
第四章动火作业第十五条动火前,应仔细检查动火现场,清除可燃物和易燃物,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在禁火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禁止进行动火活动。
第十七条动火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动火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范围和时间。
第十八条动火活动中禁止使用明火,应采用安全的电焊或其他适当的工具和设备。
第十九条动火活动结束后,必须清理动火现场,检查和关闭动火设备,确保没有火源。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置第二十条工业动火活动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扑灭火灾。
第二十一条火灾应急预案应明确火灾报警、疏散逃生、急救救护、火灾扑灭等措施和责任人。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生产中的火灾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一)具有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工业企业或工矿企业;(二)具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三)其他应当制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
第三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以制定安全管理规定为基础,经批准后实施的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的介绍;(二)火灾防控责任的划分与落实;(三)火灾防控措施的规定;(四)火灾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规定;(五)火灾防控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配置与管理;(六)火灾事故调查与分析的规定;(七)其他与火灾防控相关的内容。
第二章火灾防控责任的划分与落实第五条单位应当设立火灾防控工作的主管领导,并明确其责任。
第六条火灾防控工作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具体工作由专职或兼职的火灾防控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火灾防控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火灾防控工作计划;(二)组织火灾防控培训和演练;(三)负责火灾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四)监督检查火灾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五)协调单位内部各部门、岗位的火灾防控工作;(六)与相关单位建立联络与合作机制;(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单位应当确定火灾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防控工作的时间表和进度计划,并将其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火灾防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火灾防控措施的规定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工业生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防控设施和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火灾防控工作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并将其进行宣传和培训。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是指利用明火或高温设备进行焊接、切割、铸焊、烘烤等操作的作业。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职工安全培训和作业许可等程序。
第五条工业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工业动火作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更换。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保持清晰可见,以提醒职工和他人要注意安全。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专人负责监督作业的安全,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二章动火作业方案和许可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动火位置、作业时间、安全风险评估、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方案必须经过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并按照规定审核备案。
未经审批和备案的动火作业方案不得执行。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当根据作业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手续。
许可手续应当包括动火作业方案审批手续、动火人员资质审核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许可应当明确许可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和负责人,以及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十五条临时情况下的紧急动火作业,应当由安全管理人员临时批准,但必须在后续时间内迅速整理和归档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动火许可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动火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职工安全培训和操作控制第十七条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动火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动火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职工熟悉安全操作流程。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范本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用火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工业用火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明火、火种或者有可能引发火灾的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火灾防控措施第四条工业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应制定灭火、防火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熟悉防火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灭火器的使用技能。
第五条工业用火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六条工业用火设备和设施不得随意搬动或改动,如有必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
第七条工业用火设备和设施周围应保持清洁,避免堆放可燃物。
如有特殊需要,应有专门的防火措施。
第八条工业建筑物的外墙应采用防火材料,并保持正常通风状况。
如有防火门窗应定期检查、维护。
第九条工业用火设备和设施的临时用电应符合相关的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过期或破损的电器设备。
第十条工业用火设备和设施的使用过程中,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照明、乱扔烟蒂等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或设施,工业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二条工业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人员的撤离安全。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采取措施控制火势扩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灭火救援,并注意自身安全。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妥善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制定灭火、防火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工业企业、厂矿、园区等单位与个人的工业用火活动;(二)涉及工业用火安全管理的设备、设施、场所等。
第二章工业用火安全责任第三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设立并配备消防专职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对工业用火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工业用火安全。
第五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工业用火审批制度、工业用火操作规程等,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业用火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并定期检查演练效果。
第八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工业用火安全设施第九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业用火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消防通道、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十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业用火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按照规定进行配置和放置,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第十二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火源隔离区域,并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确保火源与易燃材料等的有效隔离。
第四章工业用火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工业用火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积极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五章工业用火常见问题处理第十五条工业用火单位在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报警和紧急疏散,尽快控制和扑灭火灾。
第十六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范文(3篇)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三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火灾防控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二章:火灾防控要求第四条: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第五条:工业企业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灭火救援组织和工作流程,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火灾事故。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加强员工的火灾防控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意识和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迅速地逃生和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加强火灾监控,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响应。
第三章:火灾风险管理第八条:工业企业应按照工作特点和火灾风险程度,划定相应的防火分区,并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火灾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和记录。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定期对可能引发火灾的设备、管道、电气线路等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火灾危险源监测和控制制度,对存在的火灾危险源进行监测和控制,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并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扑灭后,工业企业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查明火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火灾事故的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工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消防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工业动火的分级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1、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2、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10)直径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企业工业用火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资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从“防备为主、综合整治、依法管理、优先保护”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工业用火操作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工业用火管理标准第三条设备管理1.企业必需确保使用的工业用火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
2.工业用火设备的购买、更换、报废和维护和修理必需依照公司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标准进行,并妥当保管相关资料。
第四条用火操作管理1.确保每个用火操作人员都经过必需的岗前培训和考核,熟识用火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要求以及应急处理预案,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2.企业应建立用火操作记录,记录用火操作人员、用火设备、用火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等关键信息,实现日常管理和历史追溯。
第五条作业场合管理1.企业要确保作业场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划定明确的消防通道,除去火灾隐患。
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企业必需依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标记、分类储存,并确保其安全性。
第六条应急管理1.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并订立认真的应急处理预案。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对突发火灾等祸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本领和逃命自救意识。
第三章工业用火考核标准第七条设备管理考核1.每年对工业用火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设备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2.考核项目包含但不限于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设备故障处理记录等。
第八条用火操作考核1.建立用火操作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技能和知识的测试,评估其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2.考核项目包含但不限于用火操作的规范性、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应急处理的本领等。
第九条作业场合考核1.每年对作业场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考核,评估其完好性和有效性。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涉及工业用火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应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安全为先的原则,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火安全管理的领导,加强对工业用火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工业用火安全的重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工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合理用地。
第六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标准选址,经专业的火灾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备案或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工业用火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或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违规改变原有设计,确保工业用火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防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制定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演练,并提供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发现、报警和扑灭。
第十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用火设施的管理第十一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制定涉及用火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用火设施的安全使用、维护和检修要求。
第十二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确保用火设施符合环保、节能要求,配备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三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对用火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期评估,提出防控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2023年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保护生产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类火源,包括明火、热源和高温设备等,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
第三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即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通过多种手段控制风险。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火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机制。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管理不到位的企业予以处罚。
第五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应当贯穿于生产全过程中,强调预防控制,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与预防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方案,对可能出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发生概率、火灾传播速度、燃烧物的种类和数量等。
第七条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企业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防范措施。
如设置防火墙、增加消防设施、建立灭火队伍、加强门禁管理等。
第八条企业在采购和使用火源设备时,应当选择具备防火防爆特性的设备,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作为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室和储存区域应当设在开放空间或者特设的防火区域,要与其他物品进行分隔。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艺和生产特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限制高温设备的使用,降低火灾危险。
第三章火灾应急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事故的预警、报警和疏散程序,提前演练,确保人员疏散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和灭火器,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有效。
同时,定期组织灭火器的维护检查和更新。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应当接受灭火常识和应急救援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消防队伍,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危险品的特点,进行相应的灭火器材配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五条进入企业的人员应进行身份登记,并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用火管控,确保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工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包人员从事的工业用火活动。
第三条工业用火应当依法取得有关省级消防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工业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未取得许可证严禁进行工业用火。
第四条工业用火应当根据工艺特点、物料性质、用火方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并报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工业用火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业用火安全标准进行操作,确保用火安全。
第六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针对职工进行必要的防火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章用火设施第八条工业用火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保证安全、可靠、有效。
第九条工业用火设施应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门、防火隔离等消防设施,保证用火区域与非用火区域的有效隔离。
第十条工业用火设施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
第十一条工业用火设施应当与建筑、电气、燃气等设施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相互干扰、相互影响。
第十二条工业用火设施的检测、维护、修理等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三条工业用火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熟悉设施的操作和维护知识。
第三章用火材料第十四条工业用火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具备防火性能和耐高温性能。
第十五条工业用火材料应当储存于专用的库房或仓库中,保持干燥、通风,防止火源直接接触。
第十六条工业用火材料的采购应当选择质量可靠的供应商,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七条工业用火材料的储存、使用应当进行明确的标识和登记,及时处理有过期或受损的材料。
第十八条工业用火材料的检测和检查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模板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的工业用火行为,确保生产安全,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内部全部工业用火活动。
工业用火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过程中所用到的明火、燃气设备、热能设备等。
第三条安全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2.合理使用火源设备,及时排出火灾隐患;3.保护环境,减少火灾事故对环境的影响;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本领。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第四条火灾风险评估1.每个部门要对所负责的工业用火活动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明确火灾的可能性及危害性;2.依据评估结果,订立相应的防范措施;3.对已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条防火措施1.使用明火时,必需设置可燃物防火屏障;2.设置明火作业警示标识,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3.对易燃易爆料子要进行分类存放,保持通风干燥;4.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安全性;5.加强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防护设施1.工业用火场合要设置灭火器、消防水箱等灭火设施;2.灭火设施要定期检查、维护,并确保灭火器器数量充分,并摆放在明显位置;3.工业用火场合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有防火门窗并保持其正常状态。
第三章工业用火管理第七条职责分工1.企业负责人要订立明确的工业用火管理责任制;2.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工业用火活动负责,确保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3.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火活动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培训和教育1.企业要定期组织工业用火培训,并建立工业用火教育档案;2.新员工入职前要进行工业用火安全教育培训,并签订安全责任书;3.重点岗位的员工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九条灭火演习1.定期组织灭火演习,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反应本领;2.演习要有具体操作流程,包含警报响起后的撤离、报警、拨给他打个电话等环节;3.演习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改善不足。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业用火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火焰、火花、火烧等火源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应注重从源头控制危险源,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控制。
第五条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
第六条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八条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应按照风险等级分级管理,实施不同级别的安全措施。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与预防控制第九条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火灾危险性和风险等级。
第十条火灾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火源、燃烧物、火灾扩散、防火措施等因素,评估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
第十一条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完善防火措施的依据,确定合理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措施。
第十二条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控制火灾风险。
第十三条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改进工艺、选用低火灾危险性材料、加强设备维护、建立消防设施等。
第十四条所有从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正确的火灾预防和处置知识,提高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防火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和从业人员的应变能力。
第三章火灾应急管理第十六条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处理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灭火措施、人员疏散、安全避险等内容,明确职责分工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
第二章动火人员管理一、动火岗位设置动火作业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的需要,合理设置动火岗位。
动火岗位应设有动火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
动火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动火作业技能和安全防护常识。
二、动火人员资质认证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动火作业资质认证。
动火作业资质认证应定期更新,并且动火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动火作业准备一、动火作业前准备动火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前,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通过会议或通知的方式告知动火作业人员。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排除一切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因素。
二、动火作业场所准备动火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物品摆放应规范。
对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存储库或箱柜中,严禁存放于动火作业场所。
动火作业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器材的完好有效。
三、动火作业人员着装和防护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前,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服,并配戴安全帽、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
特殊情况下需要穿戴防化服的,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穿戴,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动火作业实施一、动火操作规程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仔细阅读和熟悉相关的动火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在动火过程中,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火源管理和防护措施。
二、动火现场监督动火负责人应组织专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实时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导致火灾的危险因素。
对于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或操作,应立即制止并迅速整改,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五章动火作业结束一、动火作业检查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火源已被彻底堵截,并消除一切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模版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用火行为,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用火包括以下行为:(一)使用明火进行生产加工。
(二)使用燃气、氧气等易燃气体进行生产加工。
(三)使用电焊、切割等特种电气设备进行生产加工。
(四)进行热处理、喷涂、烘干等工序。
(五)其他产生火源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用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科学用火,合理配置。
(三)节约用火,减少消耗。
(四)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第二章火源设置与管理第四条工业用火应设置专门的火源,其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可燃物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二)防止火源干扰其它工艺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方便管理和监控。
第五条火源设置应根据不同工艺、设备和环境特点进行合理布局和隔离。
第六条严禁火源与易燃物接触,应设置防火隔离措施。
第七条对于涉及气体和电焊等特种设备的工业用火,应按照特定要求进行设置和防范。
第八条工业用火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泡沫消防系统、消防水源等。
第九条火源和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使用火源的场所应设置合适的警示标志,明确禁止烟火、明火作业等。
第三章工业用火操作与监控第十一条工业用火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准则。
第十二条所有火源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眼镜等。
第十三条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操作火源,限定专人负责和操作。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过程中,应随时对火源进行监控,并设立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警示标志应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人员能够清楚认识到火源的存在和操作规定。
第十六条对不合格的火源操作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操作水平。
第十七条配置火源设备的工作间应保持整洁、干燥,定期清理可燃物。
第十八条使用易燃气体的工业用火,应统一录入安全管理平台,进行定期汇报和检查。
第十九条各项工业用火记录需真实、准确,保存至少一年。
并应定期对记录进行审查。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为加强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兰州石化公司生产区域的各类工业用火管理。
2引用标准2.1中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3.1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2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性的明火作业。
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
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兰炼、兰化消防支队审批。
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为二年。
3.2.1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3.2.1.1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3.2.1.2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3.2.1.3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3.2.1.4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3.2.1.5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3.2.1.6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3临时用火: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
主要包括:3.3.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3.3.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产生火花的作业;3.3.3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3.3.4临时性的用电作业。
3.4临时用火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分为三级:3.4.1一级用火:3.4.1.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3.4.1.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无防火堤的距罐壁____米)内、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3.4.1.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3.4.1.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3.4.1.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____米以内的区域);3.4.1.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3.4.1.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对于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与工业用火相关的场合、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综合整治、责任落实。
第四条安全责任1.企业负责人是工业用火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对工业用火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3.普通员工应当自发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第二章工业用火设施管理第五条设施设置和维护1.工业用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确保使用安全。
2.设施维护应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保证设施的完好性。
3.发现设施故障或隐患时,应及时报修、维护和修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燃气管理1.燃气供应应使用正规企业供应的燃气,禁止私拉乱接。
2.液化石油气罐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罐体应定期检测、保养。
3.燃气使用前应检查燃气系统和设备是否完好,使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电气设备管理1.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订立相应的维护记录。
2.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禁止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3.发现电气设备故障或隐患时,应及时报修、维护和修理。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严禁超量存放。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设有明显标识,并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储存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工业用火操作管理第九条人员管理1.工业用火操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2.指定专人负责工业用火操作,确保操作规程的执行和安全。
第十条安全操作规程1.订立工业用火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
2.工业用火操作人员应依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并做好火源监控和防护措施。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安全用火规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各种工业用火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业用火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工业用火管理范围:(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三)打磨、喷砂、锤击等产生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四)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五)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七)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讯设备、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用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等设备。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用火分级第五条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二)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三)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四)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的泵房和机房;(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装卸区等;(六)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____米以内的区域);(七)化学危险品仓库;(八)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
第六条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一)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二)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而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三)系统管网区;(四)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五)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用火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促进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或其他源火进行的燃烧活动。
第三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加强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实施严格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业用火的安全性。
第四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火源安全管理第五条工业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火源管理岗位,明确火源管理员负责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火源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悉工业生产过程中火源的产生、传播和控制等相关知识。
第七条火源管理员应当做好火源使用登记和火源巡查记录,确保火源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控制。
第八条火源管理员应当负责制定火源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工业企业应当合理划定火源禁区和限制区,明确禁止在火源禁区内进行其他非必要的燃烧活动。
第三章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器材使用指南,告知相关人员如何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业生产活动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火源控制、火灾报警和灭火措施等。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其与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一致性。
第五章火灾事故处置第十五条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工业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火灾报警系统,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培训相关人员具备初级消防员的技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进行组织和指挥救援行动。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烟设备,并确保其经常维护、保养和更新。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业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活动,包括明火作业、电焊、气焊、切割等。
第三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责任人,制定动火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动火风险评估,并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章动火操作管理第四条工业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动火责任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指挥和监督。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提前向所在企业的相关部门申请,并按照预定的作业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或时间。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排除火源和可燃物,并设置明确的安全警戒线。
第七条动火作业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保持空气清新,防止因积聚可燃气体而引发火灾。
第八条动火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动火设备和工具,不得使用损坏、老化或不合格的设备和工具。
第九条明火作业应设置明火警戒人,负责安全监护,控制作业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要求,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靠。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场所和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场所应设置防火单位,保持场所内外的消防通道畅通,确保安全疏散。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确的禁止吸烟和明火禁区标识,防止火源引燃可燃物。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检查,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定期组织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应通过相关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动火作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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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8927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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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为加强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兰州石化公司生产区域的各类工业用火管理。
2 引用标准2.1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3.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性的明火作业。
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
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兰炼、兰化消防支队审批。
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为二年。
3.2.1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3.2.1.1 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3.2.1.2 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3.2.1.3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3.2.1.4 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3.2.1.5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3.2.1.6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3 临时用火: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
主要包括:3.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3.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产生火花的作业;3.3.3 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3.3.4 临时性的用电作业。
3.4 临时用火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分为三级:3.4.1 一级用火:3.4.1.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3.4.1.2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内、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3.4.1.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3.4.1.4 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3.4.1.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3.4.1.6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3.4.1.7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3.4.2 二级用火:3.4.2.1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3.4.2.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3.4.2.3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3.4.2.4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3.4.3 特殊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
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
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5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用火人持有;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车间(安全部门)留存。
一张用火作业票只允许一处用火。
4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4.1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4.2 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的划√,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4.3 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内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4.4 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指定的厂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等审批人员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4.5 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4.6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7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4.8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4.9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
“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5 用火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5.1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
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
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5.2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
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
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5.3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5.4 用火人的职责5.4.1 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一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5.4.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5.4.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5.4.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5.5 监护人的职责5.5.1 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二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5.5.2 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
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6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6.1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6.2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
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6.3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6.3.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6.3.2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6.3.3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6.3.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6.3.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6.3.6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3.7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6.3.8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溅落的区域安排监护人;6.3.9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6.3.10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6.3.11 特殊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用火每4小时分析1次。
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在执行中用火人、监护人或审批人等认为有必要随时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
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6.3.11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6.3.1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6.3.13 一级、特殊“用火作业票”存根由厂主管部门保存,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保存。
7 附则7.1 本规定由兰州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