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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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交办水函〔2024〕1647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推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是加快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更利长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精神,以优化运输结构、推进标准化绿色化发展为导向,准确把握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申报与审核程序等相关政策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进行政策宣贯解读。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本省(区、市)在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等加强跟踪分析,认真研究,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管理要求高,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工作量大的地区要成立工作专班,保障船舶拆解现场监管职责履行、档案留存等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实施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实施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实施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10.30•【文号】交办水函[2014]488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实施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交办水函〔2014〕48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地方航运企业,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实施的动态监管,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发了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实施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目的和原则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的主要目的是:(一)及时跟踪和动态掌握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的实施情况。

(二)加强数据统计分析,为运力结构调整有关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三)加强专项财政资金的监管。

系统建设和运行,坚持全过程管理、规范管理和简便可行的原则。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辽宁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水路运输管理处)及辽宁省有关地方航运企业开始系统的试运行。

自2014年11月10日起,系统正式运行,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航运企业开始使用本系统。

三、用户注册凡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前报废更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的船舶所有人应登录http://,进行用户注册。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汇总辖区内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填写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账号申请表(附件),于11月5日前报部水运局,经分配账号、密码后登陆使用系统。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运局关于⽼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作的通知⽂号:⽔运国内函字[2014]102号颁布⽇期:2014-04-14执⾏⽇期:2014-04-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中外运、招商局集团:⽼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管理办法已经印发。

为做好⽼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对加快船舶⼯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优化船队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度重视,认真组织宣传,做好实施⼯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作的指导和监督,向社会公布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式,跟踪分析船舶拆解、新船建造和资⾦发放等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相关市级⽔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海事和中国船级社做好申请补助资⾦船舶的拆解监管⼯作,认真审核资⾦申请,做好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符合政策要求的⽼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登记造册,了解每⼀艘船舶的报废更新意向,认真测算年度资⾦需求。

2014年4⽉30⽇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运局报送以下材料:(⼀)2013年1⽉1⽇⾄2014年4⽉30⽇申请补助资⾦的已拆解船舶、对应的新建成船舶情况以及资⾦需求汇总表(表格样式见附件1)。

(⼆)2014年5⽉1⽇⾄2014年12⽉31⽇拟拆解船舶情况和对应的新建成船舶情况,以及资⾦需求汇总表(表格样式见附件2)。

四、中国船级社负责汇总分省拆解、新建船舶信息,定期报⽔运局。

五、需要进⼀步明确的问题。

(⼀)船舶所有⼈所在地与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个市的,船舶所有⼈应当按照资⾦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向船舶拆解企业所在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拆解环节的监管申请,同时报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09年修订版)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09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

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1舶。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2老旧河船;(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名称: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号:交水发〔2016〕发布机构:水运局230号发文日期:2017年01月06主题分类:国内航运日索引号:2017-00018 主题词:运输船舶;报废制度;意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决定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重新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6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航运、航务、水运、运输)管理局(处),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交水发〔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16〕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决定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重新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6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8.11
【实施日期】2021.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
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作如下
修改:
删去第三十五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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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版全文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版全文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版全文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2017年修订版全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航运公司国内强制性规定清单

航运公司国内强制性规定清单

航运公司国内强制性规定清单法律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1984年1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64号发布 1993年7月1日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修订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6号公布 2009年5月1日生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同日国家主席令第26号发布 2000年4月1日生效)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70号公布 2002年11月1日生效)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3]202号 1983年12月29日发布并生效)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3]202号 1983年12月29日发布并生效)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34号 1985年3月6日发布 1985年4月1日实施)9.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1989]34号发布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同年3月3日交通部令[1990]第14号发布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1993]109号发布并生效)1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128号发布实施)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1994]第155号发布 1995年1月1日生效)1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3月21日国务院令[1995]第175号发布并生效)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16.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7)107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20011第335号发布 2002年1月1日生效)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国务院令[2002]344号2002年3月15日生效)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发布 2002年8月1日生效)船舶及公司管理20.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1988年7月5日交通部令[1988]2号发布 1988年8月1日生效)21.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令[1990]26号发布 1991年7月1日生效)22.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1991年5月25日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31号发布 1991年7月1日生效)23.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1992年8月31日交通部令[1992]40号发布 1993年1月1日生效)24.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1992年9月2日交通部令[1992]41号发布 1993年1月1日生效)2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令[1993]3号发布 1993年7月1日生效)26.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公安发[1995]137号文发布 1995年2月23日 1995年5月1日生效)27.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1995]230号 1995年8月3日发布1995年10月1日实施)28.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1号 1996年1月1日生效)29.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1996]13号发布 1997年6月1日生效)3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1997年9月24日交通部令[1997]9号发布 1998年5月1日生效)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1997]15号发布 1998年3月1日生效)32.关于降低我国船舶在国外滞留率原则意见的通知(交通部交安监发[1997]878号 1997年12月29日)33.关于降低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滞留率的若干规定(交通部交安监发[1998]68号 1998年2月12日发布并生效)34.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18号 1999年9月1日起施行)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18号 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586号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35.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2000]47号发布 2000年5月1日生效)36.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8l号 2000年2月22日)37.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海发[2000]93号 2000年2月23日)38.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试行)(海事局海安全字[2000]783号 2000年10月18日颁布 2000年10月31日实施)39.关于加强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体船检验工作的通知(海事局海船检字[2000]802号 2000年11月1日)40.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交海发[2000]586号 2000年11月9日发布实施)41.关于加强液化气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0]587号 2000年11月9日)42.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1号发布 2001年2月14日)43.关于做好配备“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工作的通知(海安全字[2001]152号 2001年3月19日)44.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交水发[2001]151号2001年3月29日)45.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国内船舶试行)(海事局海法规字[2001]180号 2001年4月2日公布 2001年4月20日施行)46.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2号发布 2001年4月9日)47.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3号 2001年7月12日)48.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交通部交海发[2001]430号 2001年8月6日)49.关于装配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有关事宜的通知(海安全字[2001]52l号2001年8月30日)50.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 2001年10月11日)51.关于开展对客滚船VDR安装实施检查的通知(海安全字[2002]152号 2002年4月1日)52.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2002年5月30日发布 2002年7月1日实施)货物载运、防污染管理53.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交港监字[1981]2060号 1981年10月29日颁布 1982年1月1日生效)54.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交通部交水监字[1983]860号 1983年4月12日颁布并生效)55.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交通部交劳字[1986]62号1986年1月29日颁发 1986年6月1日生效)56.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水监字1986)148号 1986年11月18日颁布 1987年1月1日生效)57.关于海运生铁、金属块锭、盘元、煤炭、散盐、矿石、矿砂、矿粉等散装货物装舱标准和船舶、港口责任划分的规定(交通部交海字[1987]261号 1987年4月22日)58.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交海字[1988]275号 1988年4月22日)59.外贸危险货物标志标记监督管理规定(港监字[1991]304号 1991年12月9日颁布 1992年1月1日生效)60.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港监字[1993]298号 1993年11月8日颁布 1994年1月1日生效)6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330号 1996年4月16日发布 1996年5月1日生效)62.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10号发布 1996年12月1日生效)63.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字[1999]122号 1999年3月18日颁布1999年7月1日生效)6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8月28日交通部令[2000]第9号发布)65.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8月28日交通部令[2000]第10号发布)航行及通信管理66.海上雾中航行规则(交通部交督于字[1957]225号文发布 1957年6月11日)67.船舶防台技术操作规则(交通部交督于字[1957]第339号文发布 1957年)6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交通部交船监字[1976]1302号 1976年11月15日 1977年6月1日生效)69.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1981年4月1日(81)交信字350号)70.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交通部交海字[1987]617号 1987年8月27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 1992年1月1日生效)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令[1993]44号发布 1993年2月1日生效)73.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交通部交无委发[1993]201号 1993年3月8日 1993年7月1日生效)7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3年3月24日交通部令[1993]1号发布 1993年7月1日生效)75.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1993]7号发布 1994年3月1日生效)76.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1997年6月14日交通部令[1997]第5号发布 1997年10月1日生效)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1997年9月15日交通部令[1997]8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生效)78.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 2001年4月13日 2001年6月1日实施)79.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2001]第10号公布)80.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令[2002]5号发布 2002年10月1日生效)船员管理81.关于颁发和实施《船员服务簿》规定的通知(水监字[1984]82号 1984年6月27日颁布 1985年1月1日实施)(已废除)8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1989年8月14日交通部令[1989]7号发布 1989年12月1日实施)83.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2年4月7日交通部令[1992]34号发布 1993年1月1日生效)84.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599号 1996年6月20日)85.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港监字[1996]164号 1996年7月3日颁布 1996年8月8日生效)8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147号 1997年5月21日颁布 1997年6月1日生效)87.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206号 1997年7月9日颁布并生效)88.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港监字[1997]221号 1997年7月22日)8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1997年10月20日交通部令[1997]11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生效)90.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9号 1997年10月28日颁布并生效)9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1997]13号发布实施)(已废除)9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1997]14号发布 1998年8月1日生效)93.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海事局海船员字[1999]539号 1999年10月22日发布实施)94.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交通部交海发[1999]704号 1999年12月2l日发布实施)95.关于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任职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交通部交海发[2000]号 2000年3月7日)96.关于加强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字[2000]120号 2000年3月8日)9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字[2000]779号 2000年10月13口颁布实施)98.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事局海船员字[2001]168号 2001年3月23日)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海事局海船员[2002]27号2002年1月21日)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港澳航线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事局海船员[2002]88号 2002年2月27日颁布实施)二、国内相关建议性规定清单1.海图作业试行规则(交水督(65)陶字第9号 1965年7月1日)2.日志记载试行规则(1965年7月1日交水督(65)陶字第9号)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港监字[1994]29号 1994年2月17日发布实施)4.编制《货物系固手册》导则(港监字[1997]337号 1997年9月26日)5.《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附件)》编写指南(港监字[1997]338号 1997年10月6日)6.《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发证程序及注意事项(港监字[1997]338号 1997年10月6日)7.客滚船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程序手册编制指南(海事局海安全字[2000]146号 2000年3月14日)8.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船长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1年4月13日)。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

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交规划发〔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要求,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现将《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8月2日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要求,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细则实施期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籍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WW3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WW3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三)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检验管理和登记管理。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2月16日经第 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二○○一年四月九日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三)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21年最新版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21年最新版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修订发布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修订发布

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外方出资额不受限制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简称《登记办法》),船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国际登记不受“中方投资人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股比限制,此举对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创新,促进我国现代化海运船队建设,服务自贸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陆民敏)2017年全国海事强化十个方面的工作近日,从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获悉,2017年全国海事系统将以“三化”建设为统领,瞄准“建成国内一流经济执法系统、达到海事管理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紧紧围绕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着力做好10个方面的工作。

要坚持“三化”统领,深化“平安交通”,服务发展大局,提升海事综合保障能力,建设法治海事,注重协调发展,全面推动改革,加强科技引领,拓展海事国际事务,抓好队伍建设,强化政治保障,严格教育监督,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记者叶红玲)国内首个绿色内河航道评价体系出台记者从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获悉,由该局和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研究推出的绿色内河航道评价体系已正式通过评审,有效填补了国内绿色内河航道评价体系的空白。

该评价体系构建了绿色内河航道建设期和运营型的航道评价指标体系,确定了涉及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信息化和保障性措施等绿色航道的具体评价指标,其中建设期指标31项,运营期指标23项。

(记者陆民敏)青岛港年吞吐量首破5亿吨日前,山东青岛港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青岛港货物吞吐量实现历史性突破,达到5.0036亿吨,同比增长3.3%,稳居全球第7位,经营绩效连续3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2017年,青岛港将全力发展货运物流、全程代理、集装箱场站、保税仓储、海铁联运等业务,拉长服务链、扩大覆盖面,延续快速增长势头。

同时,青岛港将推进多元发展,强化转型支撑,推进金融战略,建设贸易中心,发展临港产业,做大关联产业,推动港口稳健发展、转型升级。

(记者叶红玲)《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修订发布近日,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决定,对原《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外国籍船舶,以及通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五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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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运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缓解我国运输能力不足,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运输船舶存在严重老化,老旧船舶数量多,船舶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威胁,对航运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尽快淘汰一批老旧运输船舶特别是严重老旧的客滚船舶,对保障船舶运输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有利于优化运力结构,推动航运业结构调整,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促进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禁止达到报废船龄标准的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活动
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从事水路运输。

各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如下:
(一)海船类报废船龄。

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等,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

(二)河船类报废船龄。

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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