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开发、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项目交付管理(一)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移交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从公共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方面进行明确与管理,公共配套设施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交付。
(二)严格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
明确项目交房条件与标准,严格对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专业验收,保证业主收房时住房建筑、小区公共配套以及消防、供水、燃气、供电、环境卫生、电梯等生活基础设施质量。
(三)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规定选聘好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承担保修期内的各类保修责任,同时配合物业公司做好保修期外的物业维修工作。
二、规范项目预(现)售行为(一)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在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源,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不得分批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取得预(现)售许可(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及时做好楼盘销售台账备查,如购房意向者多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现场摇号、网络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规则及过程应公开公示。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5•【字号】九府厅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九府厅字〔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
凡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立即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对符合预售条件而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要提前向房管部门申报执行现房销售的方案。
经批准的现房销售原则上不得改为预售。
(二)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
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项目开发总规模大于1.5万㎡的,预售许可申请的最低规模为1.5万㎡,符合预售申报条件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不得分批、分栋、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开发总规模小于1.5万㎡(含1.5万㎡)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
二、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否则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
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衡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含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之日止。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衡阳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委衡阳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与市住保中心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珠建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珠建规〔2023〕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将中标银行名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以三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将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或者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从中标银行名录中移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从中标银行名录中选择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在确定中标银行名录前已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对应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可继续使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时,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监管银行核定确认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预售方案、项目用款计划、项目工程建设总费用及工程分部费用明细表等。
如项目已办理申请开发贷的,一并提供开发贷放款计划。
(四)监管银行应切实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预售资金存入和使用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和账户设立标准(一)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选择标准。
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的银行,且为该商品房项目的按揭银行,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将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条件,实时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预售资金账户信息。
承诺严格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除因房地产管理部门禁止其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外,监管银行不得变更。
(二)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数量。
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项目名称为准)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
土地属划拨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可批准的该项目建设总规模为准。
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统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名称。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统一设立为“(填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潍建预管字[2011]2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潍政发〔2011〕16号)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严格审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达总投资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2、严格把握开发项目形象进度。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为:多层(6层及以下)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2层以上;小高层(7层至11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3层以上;高层(12层及以上)商品房建筑主体不低于地面以上结构层数四分之一。
3、明确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方案已经提交当地预售管理部门备案。
4、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二)明确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
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政府控制房需在政府解控后单独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规范预售许可变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在售商品房项目,如因规划、设计等发生变更使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和预售方案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相关行业监管工作。
商业银行在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现金。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部分实行重点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
重点监管额度是指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代征代建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江门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通知-江建[2011]473号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江门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江门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通知江建[2011]473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为加强江门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安全及专款专用,维护商品房预售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商品房预售款“全程全额”监管(一)商品房预售款是购房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办理初始登记之前,保证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二)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商品房预售款实行“全程全额”监督管理。
购房人向开发企业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将全部房款存入该预售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
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江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或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向开发企业拨付预售款。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签订(一)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监管机构及项目所在地可设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江门市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书》),三方共同监管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二)开发企业与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向其提供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江门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认证书》(由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并提供与监理企业共同编制的《预售项目建设工程进度用款计划表》(下称《用款计划表》)。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海住建规字〔2022〕2号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商业银行、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工作部署,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以及《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琼建房〔2013〕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资金监管主体职责及监管内容。
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主体。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条款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概况、监管账户的户名及账号、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构成(含具体金额)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重点监管资金,不得少报;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前,应按照项目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为目标,对开发企业申报重点监管资金的分项构成、各分项金额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行全过程监管。
二、账户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在签订中介代理合同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监管账户。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建发﹝2015﹞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稳定增长健康发展重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市市区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单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主管部门公示的监管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
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16
•【字号】京建法〔2015〕23号
•【施行日期】2015.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15〕23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项目网上签约面积不足该预售许可证许可面积的二分之一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支取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发现预售项目有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等情形的,可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三、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方案、监管协议及其变更情况等,应在售楼场所公示。
预售许可证上不再注明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名称及账号,相关信息将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公示和提供查询。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规定不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建通〔2019〕289号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建通〔2019〕28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改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贵阳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充分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诚信经营,明确优化措施适用范围(一)网签合同预付款与预售资金监管总额的相差比例<15%;(二)专用POS机使用正常、工程进度正常;(三)无重大信访维稳事件;(四)已售房屋维修资金已交清;(五)房开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连续近两个年度内未受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划扣、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市辖各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享受以下预售监管资金优化使用措施。
二、延续执行资金溢出核拨方式经第三方工程核查单位测算,房企可在确保留存足额后续工程建设资金的前提下,直接申请支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对应的溢出资金。
三、进一步试行预售资金保函业务允许进入保函业务试点名单的房开企业凭非监管商业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释放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现金保函额度外的预售资金仍按照现行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四、实施专用POS机,分流非重点监管资金通过专用POS刷卡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自动分流为重点监管和非重点监管两部分。
其中非重点监管资金房开企业可在进账后T+3个工作日自行到监管银行申请拨付,并应确保预售监管资金用于该项目有关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淮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淮府〔2013〕55号)规定,对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控、重点监管,现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一、各商业银行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前,应与淮南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淮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各商业银行最多选择三家支行开展监管业务,未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定金、首付款、贷款及全部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
为确保预购人以刷卡方式将定金、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淮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七日内须在售楼部安装并测试好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确保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信息关联无误。
三、监管账户一经开立,各商业银行不得以发放项目贷款或购房贷款等理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换监管账户。
四、各商业银行在发放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含公积金贷款)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及缴款通知书编号直接划入。
五、监管账户因收支引起账户余额发生变化时,监管银行应在次日将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并将账户流水单送至监管机构。
六、监管银行应当对监管项目的施工形象进度进行现场勘查,并如实填写工程形象进度证明,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七、在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和划扣造成账户异常时,各监管银行应向有关部门说明监管账户资金及其监管账户性质,并于当日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定金、首付款、贷款及全部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九、对违反规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非指定监管账户的,由贷款银行在一周内负责将资金追回并发放至监管账户,逾期追不回的,有关监管部门将共同采取监管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4.13•【文号】建房[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建房[2010]53号文件(2010年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成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成房发〔2013〕1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对裙楼带塔楼式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应建未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因市政建设和施工技术及施工场地原因影响导致裙楼部分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且裙楼未修建部分基底面积占该楼栋基底总面积25%以下(含本数)的,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塔楼应修至封顶,7层以上建筑的塔楼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4以上,方能办理预售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与销售进度安排、项目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人员情况、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一城一策”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夯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要规范预售资金缴存和拨付行为,专款用于工程建设,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减少和避免“烂尾楼”的发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和社会安定稳定。
二、签订监管协议。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办法以及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方式、拨付流程以及违约责任。
监管协议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如交易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
三、设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简称“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
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同政办发〔2018〕149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同政办发〔2018〕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控,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利,降低交易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9日印发的《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97号)同时废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控,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授权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对预售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及时处理好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为止。
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纳入监管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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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房发〔2011〕252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相关规定,我市于2011年5月1日开展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工作,对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我局将自2011年11月21日起启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在承接新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资金监管业务时,均须利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资金监管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始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与已在我局办理入网认证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三、监管账户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计划及预售许可情况,按照项目或楼幢设立,实行“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即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应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五、除购房人申请的购房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外,其它应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由购房人直接交入监管账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可向监管银行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
监管银行在审查确认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还购房人。
七、监管银行应对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资金额度根据后续工程所需资金总额实施动态管理。
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在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前,必须确保用于后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在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后,账户资金余额应满足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的需要。
八、监管银行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核拨付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并严格监督资金的用途。
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经审核不实或其他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求的,监管银行不得拨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九、监管银行应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资金或送达书面不予拨付的通知。
十、监管银行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专款专用等违规用款行为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局,并要求开发企业补足差额款项后再受理下次用款申请。
十一、监管银行应按照监管协议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账,在每月15日前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及相关工程形象进度报我局备案。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后,可向我局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经我局核准,监管银行方可取消资金监管并将监管资料整理存档。
十三、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资金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使用预售资金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告知有关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开展资金监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义务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参与资金监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本通知之前已开展资金监管的项目,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完善监管措施。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