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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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房发〔2011〕252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相关规定,我市于2011年5月1日开展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工作,对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我局将自2011年11月21日起启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在承接新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资金监管业务时,均须利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资金监管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始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与已在我局办理入网认证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三、监管账户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计划及预售许可情况,按照项目或楼幢设立,实行“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即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应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五、除购房人申请的购房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外,其它应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由购房人直接交入监管账户。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可向监管银行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查确认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还购房人。
七、监管银行应对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资金额度根据后续工程所需资金总额实施动态管理。
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在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前,必须确保用于后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在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后,账户资金余额应满足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的需要。
八、监管银行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核拨付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并严格监督资金的用途。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经审核不实或其他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求的,监管银行不得拨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九、监管银行应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资金或送达书面不予拨付的通知。
十、监管银行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专款专用等违规用款行为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局,并要求开发企业补足差额款项后再受理下次用款申请。
十一、监管银行应按照监管协议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账,在每月15日前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及相关工程形象进度报我局备案。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后,可向我局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经我局核准,监管银行方可取消资金监管并将监管资料整理存档。
十三、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资金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使用预售资金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告知有关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开展资金监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义务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参与资金监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本通知之前已开展资金监管的项目,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完善监管措施。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