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用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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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用具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工具用具的管理,减少或避免损坏或损失,更好的为生产过程和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具用具的范围及管理职能

1、本制度所说的工具用具除包括各种生产、维修、生活工具外,还包括刀具,如铣刀片、铣刀头、刀柄、车刀、钻头、角磨机、锤头、抛光机以及扫帚、铁锨、拖把等。

2、工具用具由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分管领导为工具用具主管领导,库管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二、工具用具的配备

1、根据工序、工种、作业岗位的需要,公司配备常用工具及用具,以便于生产和生活。配备原则是:满足生产、经营、生活使用,配备岗位缩减到最小单位。普车、电工、维修工、检验人员、锅炉工、卫生清扫员配备到个人,其余工序配备到班组,特种工具配备到工区。

2、各工序、工种和作业岗位具体配备工具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由工区主任和班长按实际需求提出需求计划,经主管人员确认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3、库管人员根据审核批准的工具用具审核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件用具清单,使用人员、班组和工区主任按配备清单填写领料单,经工区主任签字、主管人员审核后到库房领取。个人使用的工具和用具,由使用人员在配备清单上签字;班组使用的工具用具由班长在清单上签字,由工区主任管理的工具用具由工区主任在清单上签字。签字人员为工具用具的日常管理人员,工具用具配备清单由库房保存管理,以备后续核查。

4、需要变更或增加工具用具时,由个人、班组写出增

加或变更申请,经公司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并变更工具用具清单。

5、公司备品库配备较为齐全的工具用具,以便临时借用。

三、工具用具的管理

1、工具用具发生损坏时处理办法:

(1)、工件用具发生损坏时,由责任人员持被损坏的工具用具给工区主任和主管人员说明原因,由主管人员判别是正常损坏还是非正常损坏。若找不到损坏的工具实物,原则上视为丢失。

(2)、若为正常损坏时,由使用人员填写领料单,经工区主任确认签字后到库房以旧换新。由库房管理人员进行核查被损坏的工具用具由库房保存。

(3)、若为非正常损坏时,由责任人员按原价赔偿(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当无法落实责任人员时,由日常管理人员承担50%的责任,其余人员承担50%的责任。

2、工具用具发生丢失时的处理办法

(1)、当工具用具由于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到位而发生丢失时,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原价赔偿(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当无法落实直接责任人员时,由日常管理人员承担50%的责任,其余人员承担50%的责任。

(2)、当工具用具发生丢失日常管理人员不报时,扣罚日常管理人员,扣罚金额按采购价的120%计算。

3、公司库存工具用具的管理与借用:

(1)、公司库房配备完整的工具用具,以便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库房配备工具用具的种类、规格、数量由公司主管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以能满足公司使用为原则。

(2)、公司库房配备的工具用具由库管人员建立工具用具台账,以备后续核查。工具用具台账应与库房工具用具的

实际情况相一致,确保帐物相符。库存工具用具由库管人员放置专用位置,标识明确,码放整齐,严禁混放。

(3)、库存工具用具在库存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时,由库管人员(责任人员)负责,按原价赔偿(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当无法落实责任人员时由库管人员均摊。

(4)、当库存工具用具需要外借时,由库房人员建立工具用具借用台帐,做好借用和归还记录。借用人员在归还时,库管人员应对工具用具的完好性进行检查,若发现工具用具发生非正常损坏或丢失时,由借用人员负责,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库管人员不检查或把关失误,造成归还工具用具损坏时,由库管人员负责,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5)、当外借工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归还时,由库管人员进行追查,追查不到位时按丢失处理,按原价处罚借用人员。

(6)、非本厂人员借用本厂工具用具时,借用人员需写借条,注明借用工具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借用人、借用日期及归还日期、联系电话等情况,经公司主管人员签字批准,库房做好记录,并保管好借条。借用人归还时由库管人员按上述规定对实物进行检查,若发现损坏时,向公司主管人员反映,令其赔偿。借用人员不能按时归还时,由库管人员负责追回,若不能追回向公司主管领导反映,令其赔偿。

4、工具用具的日常监督检查:

(1)、由公司主管人员组织库管人员、工区主任等每季度对各班组和有关人员配备的工具用具按配备清单检查一次,若发现丢失、损坏时,按上述规定处理。

(2)、由公司主管人员每季对库存工具用具按台账进行抽查,若发现丢失、损坏或管理不到位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检测器具的管理:

1、检测器具是指用于测量、计量的工具用具,具体包括:卡尺、千分尺、千分表、板尺、卷尺等专用测量器具。

2、检测器具的管理除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外,对其规定使用期限,具体见附表。

3、在使用期限内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时(包括损伤精度、丢失零部件),按已使用时间的比例递减扣罚金额。

4、超出使用期限发生丢失或损坏时,原则上依旧换新,不予处罚。

五、有关规定:

1、对于在工具用具不按上述程序和规定进行办理的人员,库房人员一律不得办理,否则视为违章,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处罚。

2、主管人员要不定期的对此项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并上报主管领导。

3、对于以旧换新的废品,由库管人员要集中管理,不得丢失,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4、以旧换新制度,是实施工具用具管理的重要手段,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对于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套取工具用具的现象和行为,给予加倍处罚。

5、库管人员要认真学习库房管理及有关知识,做到明白实物、明白程序、明白管理,并坚决的执行。

6、人员调离时,要对工具用具办理交接,交接双方要互相签字确认。离职时按《工具用具配备领用登记表》退回库房,经库管人员签字和主管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六、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本制度与其他有关制度发生矛盾时,按本制度执行。工具用具的采购、入库按有关制度执行。原制度(字2011年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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