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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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所属企业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管理,明确有关及手续办理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集团化管理格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特殊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

第三条申请注册新公司,须向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成立公司的必要性、注册资金、地址、人员、合作方名称及情况等,并说明需在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如在境外设立公司须另提供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公司章程、效益预测外汇回收计划等,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在取得上述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同计划财务处、人力资源处、投资管理处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成立新公司后,新公司的拟定法定代表人须向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提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与集团公司的责、权、利关系,经营方向及经营设想,当地的经营投资政策及允许的经营范围等。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对报告审核后,会同人力资源处、计划财务处制订出集团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任书”,明确集团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权、利关系,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并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确认后,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方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需要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在申领单位将各项所需材料交齐后负责到国家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需要在地方工商局注册的,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协助出具所需的集团公司有关资料,交由申办单位自行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备案。

第七条在境外设立公司的,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协助出具集团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申办单位负责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备案。

第三章公司的变更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如确因业务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地址及注

册资金等,须向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变更的项目、内容、变更原因等。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复同意后,由申请单位自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备案。

第四章公司的注销

第九条集团公司有计划地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造或注销,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或因业务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组或注销的,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会同人力资源处、计划财务处向集团公司领导提出整顿(包括合并、改组或注销)建议,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拟被注销的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须将公司人员及工作情况、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书面报告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根据报告及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议,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对集团公司领导决定注销的公司,由投资管理处进行财务审计和债权债务清算后,出具财务审计清算报告交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并由人力资源处做出有关人事任免等决定之后,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

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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