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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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所属企业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管理,明确有关及手续办理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格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特殊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

第三条申请注册新公司,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成立公司的必要性、注册资金、地址、人员、合作方名称及情况等,并说明需在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如在境外设立公司须另提供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公司章程、效益预测、外汇回收计划等,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上述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同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投资管理部审核后,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成立新公司后,新公司的拟定法定代表人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与总公司的责、权、利关系,经营方向及经营设想,当地的经营投资政策及允许的经营范围等。总公司计划部对报告审核后,会同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制订出总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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