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管理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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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管理规范标准
一、引言
(一)为加强城市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xx市建设世界精品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市,各市可参照执行。
(三)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户外灯饰、户外广告、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二、建筑景观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体现文化景观和城市特点,充分体现“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xx特色,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沿城市主要干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外墙应采用高档饰面材料(如干挂火烧板等)或高档涂料,提高建筑景观质量。
(二)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三)各类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容貌要求,保持外
形完好、外观清洁,无违章搭建,无残旧破损,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等现象,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整修。
(四)各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包括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超过审批期限的工棚、板房、商亭、帐棚及废弃房屋、烟囱、水塔等应及时拆除。残墙断壁、陈旧房屋、危房等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五)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墙面、屋顶、窗户、平台、阳台、外走廊上不得擅自搭建安装挂台、雨蓬、鸽棚、遮阳棚等。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阳台内堆放物品整洁有序,并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六)建筑物不得擅自开门开窗。确需破墙改造的,需提供相关设计部门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设计要求改造。改造后的门窗,不得破坏房屋整体外形结构,通道不得占用绿地,门面装修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七)建筑物不得擅自封闭阳台。确需封闭的,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同一幢建筑物应保持整齐划一,并与建筑物本体相协调。
(八)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烟囱、信报箱、奶箱、柜员机等附属设施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位置进行安装,保持整洁完好、整齐划一,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空调外机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安装设置应牢固安全且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并按容貌管理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空调冷凝水应
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陈旧破损或已废弃的附属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拆除,造成墙面锈蚀、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九)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主要道路两侧、商业区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底层的单位、商业网点应采用不锈钢、钛金边框的大幅透景安全玻璃门窗,防盗设施可采用内镶式不锈钢护栏或贴墙镂空钢质卷帘门窗;贴墙或内置式防盗设施的外形、材质、色调、尺寸应与建筑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饰、维修或更换。
(十)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临街单位和经营网点外墙不得设置遮阳、遮雨篷帐,已设置的应限期拆除。其他路段、区域经审批后设置的遮阳、遮雨篷帐,应保持整齐划一、整洁美观。篷帐离地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门前台阶外沿且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2米;不得使用落地支架;支架应每年油漆一次,蓬布应每六个月清洗一次;如有残缺破损,应及时拆除或更新。
(十一)主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中心区域的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文体设施、路景游园等城市重要节点,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高度2.2米以下,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院内空地应种植景观绿化。街道里弄、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十二)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观清洁,外墙面砖、涂料无脱落、褪色、污染,并定期清洗或粉刷。水泥、涂料类外墙应
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马赛克、面砖、石材类外墙应每年清洗一次,玻璃幕墙、金属板类外墙应每半年清洗一次;临街院墙、护栏、施工围墙、屋顶水箱及各类专用、公用、附属设施等应每半年粉刷或清洗一次。外墙粉刷包括基色、勾勒线和附属设施的色调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粉刷面应色调均匀、搭配和谐、光洁平整、美观大方。
(十三)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及重点区域的住宅楼应采用坡屋顶的形式,对已有的多层(3层以上)平顶住宅楼应按与城市整体建筑风格相适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的要求实施“平改坡”。“平改坡”工程,应采用钢屋架,铺设红色彩钢瓦的方法进行屋面改造,同时采用浅色(乳白色或白色)的涂料粉刷外墙面并更换落水管。屋顶的水箱每两年粉刷一次,隔热层、防雨层每五年维修一次。
(十四)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使用功能和性质。人防通风口、供电变电箱等构筑物应不改变其使用功能和性质。
(十五)市区主次干道两侧200米内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已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使用期满后不得延期使用,建设单位应立即拆除,清理并完好场地。
(十六)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玻璃无缺损。阳台、窗外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确需安装的,其形式不得凸出墙外,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居住区整体要求。
(十七)城市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建设、规划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出现污损的,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粉饰、修饰。
(十八)城市出入口周边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建筑整齐美观,并按规定退足红线、留足绿线。沿路无残墙断壁,无破旧建筑,无违章搭建的小排房、板房、铁屋和各类帐篷等建筑或设施。
三、公共设施
(一)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电、供气、环卫、雕塑、道路消防栓等城市公共设施应设置规范,标识明显,设置时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设备材料。各产权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维护与检查,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及时清除乱贴乱画,及时拆除废弃、破损设施。
(二)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公交调度站、自行车保管站、广告牌、招贴栏、阅报栏、售货亭、座椅、护栏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保洁。设置时应注重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挤占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
(三)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交通标线、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城市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标示醒目、无商业广告,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四)城市原则上不新设架空线路,已建的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由产权单位逐步进行改造,进入地下。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擅自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五)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景观照明应体现建筑本身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有计划停水、停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