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领域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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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解决自然资源领域案例

运用法治思维解决自然资源领域案例

运用法治思维解决自然资源领域案例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土地、水、气、矿产、森林、动、植物等非人力制造的资源。

由于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成为了社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解决自然资源领域的问题时,运用法治思维能够保障权益平等、科学决策、合法合规,以下是一些案例的分析和解决方案:案例一:水资源管理背景:城市的水资源供应一直处于紧张状态,人们反映常遭到断水问题,而城市政府为解决此问题,计划从周边地区进行水资源调配。

解决方案:首先,政府可运用法治思维进行法规制定和修订,如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法律,确立水资源的安全供应责任和义务。

其次,政府可以法定设立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和监督水资源的调配、供应和管理。

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调配政策,公平公正地分配水资源。

同时,在调配中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沟通,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案例二:森林资源保护背景:地区的森林覆盖率逐年下降,森林资源开发乱象丛生,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动植物生态系统受到破坏。

解决方案: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确立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建立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如森林资源保护法,并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砍伐、滥伐林木等行为。

同时,政府要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森林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和意识,促进全社会参与森林保护活动。

另外,政府可以通过经济激励措施,如提供土地补偿、补贴和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将低效农田退耕还林,促进森林的再生和恢复。

案例三:矿产资源开发背景:地区的矿产资源丰富,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资源开发利用不规范,环境污染严重。

解决方案:政府可以依据法治思维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办法,规定合法开发的程序和条件,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制度,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给予开发许可。

同时,政府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严禁非法开发和非法倾倒废弃物。

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政府还应加强环境保护,推行绿色矿业开发,采取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法,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

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二)海域海岛审批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三)权属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协商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五)矿产资源的开采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六)规划许可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七)人事劳动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申诉仲裁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二、揭发控告类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国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30日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国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国家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皖自然资法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法治建设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法治建设,现将《安徽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15日安徽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新时代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为“十四五”发展开局起步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营造良好的自然资源法治环境。

一、深入学习坚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作为领导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的根本遵循。

召开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厅推进依法行政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进行专题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2.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领导。

调整充实厅推进依法行政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

自然资源部努力推动法治实践 助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用法治为美丽中国护航     

自然资源部努力推动法治实践 助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用法治为美丽中国护航     

自然资源部努力推动法治实践助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用法治为美丽中国护航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来临之际,全社会正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这一重大部署,与自然资源部职责密切相关。

按照党中央精神,自然资源部组建以来,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制度,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改革,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扎实开展实践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

筑起自然资源领域基本法律的“四梁八柱”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大背景下,2018 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自然资源领域基本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正在逐步架构。

作为自然资源领域的核心制度,2019年《土地管理法》与时俱进完成修改。

新《土地管理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作出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同时,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将基本农田全面上升为永久基本农田,明确了因地制宜轮作休耕和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生态要求。

为让新法尽快落地生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正加快修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现行《矿产资源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情况。

在《矿产资源法》研究修改中,自然资源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明确生态保护要求;同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灌注到这一基本法律中。

与此同时,《国土空间规划法》《自然保护地法》《长江保护法》等全新的自然资源领域立法也将积极推进。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国务院报告2018年以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以下简称“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情况,请审议。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以及两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各项法律规定,不断健全环境资源刑事保护制度和打防管控体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以打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一、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成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其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打击污染环境、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破坏动植物资源等犯罪职责。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坚持专项引领、打防并举,重点攻坚、协同治理,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紧盯突出环境资源问题,持续推进“昆仑”、“长江禁渔”、打击“沙霸”“矿霸”等专项行动,协同开展部门联动执法,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2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万名,2022年比2018年分别上升58.8%、30.3%,2023年上半年同比分别上升9%、18.9%。

2024年度自然资源领域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度自然资源领域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度自然资源领域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是维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自然资源领域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遵法意识,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合法权益,制定了2024年度自然资源领域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遵法意识1. 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如宣传片、宣传展板、宣传册等,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 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珍爱自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良好氛围,引导人们积极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3.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主题活动,如法治文化节、法治宣讲大会等,深入基层,普及法治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观念。

二、加强法律监督,维护自然资源的合法权益1. 加强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自然资源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2.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法律监督机制,加大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3. 加强对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消除公众对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的疑虑和误解。

三、加强法律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1. 建立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服务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解决群众在自然资源领域遇到的法律困难和问题。

2.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培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3. 建立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服务窗口,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的温暖和力量。

自然资源领域八项重点工作内容

自然资源领域八项重点工作内容

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存在并为人类社会提供物质和能量的各种资源。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自然资源管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自然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领域需要开展八项重点工作内容。

一、加强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1.加强自然资源调查,深入了解各种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动态变化情况,为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2.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监测网络,开展对自然资源的长期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源利用过程中的问题,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优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布局1.结合区域特点,制定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避免资源开发、利用的盲目性和浪费。

2.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评估,确保资源开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三、推进自然资源生态保护1.建立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体系,保护重要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2.加大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修复力度,加强自然生态系统的保育和恢复工作,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四、加强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管理1.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推动资源利用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资源利用费用,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制度,防止资源的滥用和破坏。

五、深化自然资源权属管理改革1.完善自然资源权属登记和交易制度,推动自然资源权属证书的电子化、集约化管理,提高资源权属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2.建立完善自然资源权属归属和转让的规范,清晰界定资源权益的归属和流转程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六、加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1.健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2.加强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严格依法打击违法开采、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维护自然资源的合法权益。

七、深化自然资源信息公开1.完善自然资源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将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预警等重要信息公开,促进信息透明和民众参与。

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自然资源领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自然资源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二)安全生产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三)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验收;(四)安全生产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调查和处理;(六)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八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职责和人员配备;(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条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应急处置;(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四)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

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

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一、背景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执法,建立起有效的衔接机制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意见1. 加强部门间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衔接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

要加强自然资源部门与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的协调交流,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进展和问题解决方案。

2. 健全执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衔接的机制,明确执法工作的分工和责任。

要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执法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取到相关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

3. 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自然资源领域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要建立起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流程,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督导,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4. 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对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的资源投入,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检测力度,严格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执法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5. 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对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

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视程度,共同参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落实措施1. 建立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 制定自然资源领域的执法标准和流程,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3. 加大执法工作的资源投入,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四、总结强化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执法衔接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健全的衔接机制,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宣传教育。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部门间协调为加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需加强协调配合。

关于在自然资源领域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机制的意见

关于在自然资源领域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机制的意见

关于在自然资源领域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机制的意见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自然资源所:为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促进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文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探索“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等柔性执法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磐安县自然资源领域“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附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把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作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推动执法方式创新、优化裁量权行使以及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抓手,对首次违法、轻微违法等一般违法行为实行清单化管理并予以公布,坚持“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过罚相当、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为企业“减负”,体现执法温度,不断提升自然资源法治化水平。

二、适用条件本意见所称“首违不罚”是指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是指本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一)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程序。

严格做好首次违法、轻微违法认定,经调查后认为适宜使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由案件经办单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经法制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可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对不宜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

对可以适用“公益减罚”制度的,参照《关于印发〈在行政执法领域执行“公益减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磐执法办(2023)7号)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

实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热点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环境的保护。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及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主体,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维护生态环境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工具,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手段。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各国长期法治化的产物,具体表现为:- 早期阶段:大多数国家并未充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

- 发展阶段: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开始立法建立生态环境赔偿制度。

- 成熟阶段:逐步完善和修订已有的生态环境赔偿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时,相关法律法规通常会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例如:- 谁污染,谁赔偿:明确环境损害责任主体。

- 预防为主:强调事前预防和控制生态环境损害。

- 综合治理:注重从根源上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

5. 我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解作为一个关注环境保护的公民,我深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约束和责任追究,才能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我们也应该鼓励更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6. 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各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举措。

在制度建设中,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不断完善制度规定,提高法律执行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通过深度和广度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厦资源规划〔2023〕485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3〕485号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区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7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为规范我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查处水平和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海域海岛、林业领域(限资源规划部门职责)等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工作由执法监察处(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政策法规处、业务主管处室、分局、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大队”)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一)执法监察处(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1.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关于推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考分析

关于推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考分析

关于推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考分析摘要:为了全面保障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综合执法这一环节,全面推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落实。

本文对自然资源的基本情况作出了分析,指出了现阶段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工作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之处,明确了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旨在更好地推动我国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并为相关的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自然资源;措施引言伴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各个领域都应当全面实施依法行政,自然资源管理也不例外,其法治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

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自然资源法治工作的重要性也在不断提升。

为了帮助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进入全新的阶段,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应大力组织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体制的改革工作。

一、自然资源的概述自然资源也被称之为天然资源,主要指的是在自然界中能够直接被人类运用于生产与生活活动的物质。

在划分时,可以将自然资源划分成生物资源、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气候气象、水资源等。

其中,生物资源指的是,在现阶段的社会经济技术基础上,人类能够运用。

与可能运用的生物,动植物资源与微生物资源属于主要内容。

其信息栏中包含多个子栏目,比如:植物资源信息、微生物资源信息、动物资源信息等。

在植物资源中,主要指的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技术环境下,人类能够运用和可能运用的植物,陆、海、湖中的普通植物与部分稀缺濒危植物属于其范畴,普遍应用于生活、工业、农业与医药领域中。

关于动物资源方面,是指在日前的社会经济技术环境下,人类能够运用和可能运用的动物,包含陆、海、湖中的普通植物与部分稀缺濒危动物,其不仅仅是人类优质蛋白的来源,还能够提供皮毛、纤维素及特种药品,应用领域比较广。

关于国土资源方面,在广义的国土资源中,包含了主权国家管辖范围内的领土、领海、领空、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在内的所有资源。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0.03.05
•【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3.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
主要依据》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部制订了《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现印发你们。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3月5日附件: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综合执法的改革路径与制度完善举措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综合执法的改革路径与制度完善举措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综合执法的改革路径与制度完善举措摘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综合执法改革是我国现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虽然我国各地都已经加强了对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也积极推进执法改革,但是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职权范围边界模糊、执法形式把控不准确、执法信息不畅通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完善相关制度,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综合执法工作的高效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自然资源生态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路径;制度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综合执法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近些年我国各地积极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深度融合,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同时,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面对这些新形势和新情况,笔者就怎样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作了思考并提出建议。

一、坚定改革信心,不走回头路中央、省、市对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是明确的。

2018年,中央先后印发深化市场监管等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文件,为做好改革工作衔接,切实解决推进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撑。

全国均在开展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于各地情况各异,推进改革的步骤、方式不一致。

这属于正常现象,但同时也反映出各地对改革精神的理解和推进力度不一致。

面对新的困难和问题,我们不能观望和退缩。

现实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改革方向错误或偏差,而是我们推进改革的步伐不坚决,还有畏难情绪。

一些部门对中央综合执法改革政策理解不透彻,没有给改革执行者试错纠错的空间和机制,导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在某些区域客观上存在推进困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

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举措;继续探索和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武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44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今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

为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资源,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严惩的社会氛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公开通报一批涉及土地、矿产的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绍兴嵊州市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案2020年12月,李某某、魏某某、杜某某、朱某某等4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绍兴嵊州市三界镇16.8亩耕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堆放渣土。

2021年1月,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2年4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温州乐清市郑某某非法占地案2020年6月,郑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温州乐清市天成街道19.18亩耕地填埋建筑垃圾。

2020年8月,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某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三、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16年12月,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涝湖村集体土地92亩(其中耕地85亩)用于花木种植、建房等。

2019年10月,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中,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问题进行侦办。

2020年9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负责人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21〕4号)。

3月1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和各乡镇(街道)要根据以上两个《通知》,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行政处罚事项下放落实到位。

市政府信息化中心负责在政府网站将下放事项予以公示。

二、要抓好衔接。

要依法依规落实好下放工作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各乡镇(街道)签订下放事项移交书,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分工、理顺工作关系,确保不出现执法工作脱节,造成执法空档。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我市下放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向司法局备案。

三、要落实到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不断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

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学习下放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能力。

四、要规范执法。

司法局要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要求,对各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指导培训,确保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领域执法过程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五、要督导检查。

市政府督查室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组成督导组,对各乡镇(街道)执法队伍建设、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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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二)海域海岛审批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三)权属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协商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五)矿产资源的开采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六)规划许可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七)人事劳动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申诉仲裁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二、揭发控告类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破坏农用地1.具体举报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二)违法批地1.具体举报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理立案侦查国家赔偿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三)违法占地1.具体举报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四)违法转让土地1.具体举报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五)违法审批发放矿业权证1.具体举报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理立案侦查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六)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1.具体举报事项注:(1)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主要包括:①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③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2)无证采矿主要包括: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③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④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⑤持勘查许可证采矿;⑥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⑦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⑧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⑨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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