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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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文备[2007]75)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北碚府发〔2007〕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 007〕6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个镇街全部纳入重庆市都市区范围,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3个档次,由区建委代市配套办征收,统一纳入市配套办指定的专户管理。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包括: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等行政辖区范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
(二)都市区Ⅱ档范围(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包括: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等行政辖区范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三)都市区Ⅲ档范围(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包括:金刀峡镇、三圣镇、柳荫镇、澄江镇、静观镇、复兴镇、水土镇、天府镇等行政辖区范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二、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使用范围等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得超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越权审批减免。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和范围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