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创新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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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创新社会管理职能

赵胜

社会管理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概念,提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任务,具有极为重大的战略意义。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当前尤其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现,坚持以人为本,在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上下功夫。下面,我就如何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方面,结合***实际,做一些尝试性探究,以供参考。

一、***社会管理现状

当今中国,社会体制建设不断完善,政府服务网络体系不断健全,社会发展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群众思想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短短几年,***城市人口容量大增,发展速度惊人,给社会管理造成了极大冲击和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另一方面,该旗社会管理明显滞后于城市建设进程,基本处于因陈袭旧,缺乏活力,不适应发展的状态,对现有社会管理模式提出严峻的挑战。如城区交通秩序较混乱、市场管理较差、卫生死角难除、治安防范不力、文化生活单调、市民素质不高、社区建设缺位仍然存在;一些新兴的社会服

务如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又极不规范,质量低下。社会管理的近期目标、长远规划更是一片“空白”,总体现状堪忧。

二、造成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错位的原因

(一)社会管理理念不够准确

社会管理行为和社会管理措施都源于社会管理理念。我国社会管理的理念仍然十分陈旧,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仍然只是重视经济增长,招商引资、上大项目,追求GDP增长是他们的主要追求,对于社会民生建设缺乏兴趣和热情,对于当地社会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了解甚少,对于常规化和科学化的社会管理研究不多。很多情况下,等到社会矛盾突出、突发事件出现时,他们才会想起社会管理问题采取临时抱佛脚的态度应急处理。扎旗在追求GDP增长的同时,能够重视社会管理层面也是最近几年来才树立的理念,因此,或多或少也存在一些问题,存有一定缺陷。

(二)社会管理主体不够多元化

社会事务纷繁复杂,社会问题各式各样,社会需求千差万别,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政府不可能包揽所有社会管理事项,需要多元化的治理体。

1. 政府包揽一切不堪重负。地方政府就像大保姆无所不管,“越位”、“错位”现象经常发生,公共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自治组织大多承担着政府指派的行政管理任务。一些本来应该由社会组织和市场解决的问题,政府却承担下来,成本很高但效率却不高,耗费大量人

力、物力和财力,群众却不满意,很多矛盾集中到政府身上,出力不讨好。

2. 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空白。有些事情没有人去管理,政府缺位,其他社会管理主体也缺位。这个时候一些地方恶霸和黑恶势力就会趁虚而入,为非作歹祸害百姓,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上级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设置,其依据是当地人而且是十几年前的当地人口的需要,并没有考虑到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及其现实的需要。近年来,扫黄打黑、交通管制等专项行动不断开展充分表明,这些社会毒瘤层出不穷,社会管理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社会管理方式不够灵活

1.公民参与社会管理不够。由于对社会组织的作用认识不足,在社会管理中仍然存在着简单管理甚至粗暴管理的现象,尽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有所提高,公民参与渠道有所拓宽,但是,总体而言,很多时候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仍然不高。

2.对传统社会管理资源和手段利用不足。传统社会中乡规民约、社会习俗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定的功能。但是,在社会改造的激烈过程中,传统社会中的优秀社会和文化遗产没有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对传统社会管理资源挖掘利用不够,硬管理有余,软管理不足,缺少柔性化的道德教化、沟通协调,社会矛盾

纠纷调处解决的手段单一,虽然在形式上我国已经建立了从调解、仲裁、复议、诉讼到信访、上访等一整套的纠纷解决渠道,但是,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渠道不畅通、公正无保障、效力未确定的问题。因此,很多时候,人们“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正常表达,正当合理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群众越级上访数量始终高位运行也表明,一部分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有效回应,社会矛盾在基层政府难以有效化解。大量法院裁定后的案件又重新进入信访渠道,最终由领导人批示甚至包案才能“息诉罢访”、“人走事了”。

(四)社会管理法规不健全

尽管我国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社会管理涉及的领域较多,任务繁重,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需求迅速扩大,我国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制建设还显得比较滞后,有些领域还存在着一些法律空白。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目前只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出台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对于如何规范大量的信访行为,如何引导和利用社会舆论,如何引导和利用新兴媒体,如何有效管理城市,如何有效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等等,目前都缺乏相应的位阶较高、法律

效力较大的法律规定。

(五)社会管理载体不够明确

1.随着城市单位体制和农嘎查村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发达国家社会管理的经验表明,现代社会中的“社会人”最终要变成“社区人”,社区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和最重要载体。我国社区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有限,城市居民对于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强、对于社区事务的参与度不高;另一方面,大量的城市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基本上游离于社区之外,成为“漂泊的社会人”。很多时候地方政府在进行社区建设和管理规划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外来人口的权益和需求,外来人口处于无根和无奈的漂泊状态。

2.施所谓的“工厂政体”。“工厂政体”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传统的“单位办社会”的做法。由于外来人口工作的单位主要是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缺少国有企业普遍社会福利的做法。这些企业中的绝大多数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对于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社会权利的保障往往压到最低限度。一些垄断性大型国有企业、一些有实权的党政部门、一些社会需求大的事业单位,想方设法为其职工谋福利,变相集资建房和购房,单位仍然是职工生老病死、生活福利、矛盾纠纷解决的主要场所和依靠力量。

(六)社会管理人才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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