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深度解析与应用指南》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深度解析与应用指南》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概述农产品核定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出台背景主要是农产品一直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上个纳税环节不缴税或者少缴税,下个纳税环节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为了弥补这一漏洞,国家出台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有关规定,我国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先后将乳制品制造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纳入了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取得了良好成效。
随着时间推移,部分行业核定的扣除标准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相适应,各地税务机关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根据安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税务系统农产品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选择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淀粉、肠衣和肝素钠、竹地板等竹制品开展扩大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广东省财政厅结合本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实际情况,决定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
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农产品包括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二、适用范围与试点产品(一)试点农产品品类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农产品主要有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对于这些试点农产品,其纳税环节包括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以及委托加工的情况,均适用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以液体乳及乳制品为例,根据相关规定,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比如,每吨超高温灭菌牛乳耗用原乳有具体的数量标准,不同蛋白质含量的超高温灭菌牛乳和巴氏杀菌牛乳耗用原乳的数量也各不相同。
酒及酒精方面,白酒、啤酒在特定情况下也有相应的扣除标准。
会计经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关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原有的农产品抵扣政策有了极大的改变,总结起来可谓是:一大改变、两个亮点、三大困惑!一大改变增加11%的扣除率;暂时保留13%的扣除率。
两个亮点1、重新定义了“销售发票”的概念。
37号文发布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这就导致比如农民合作社作为免税销售自产农产品,但是由于是免税,所以开的普通发票不存在3%缴税,所以不符合财税[2012]75号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规定,从而导致下家不能抵扣。
因此,早期的农产品抵扣政策,因为一个“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定义,导致农产品收购者几乎只有凭借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为经营者增加了很多困扰。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利民、利民!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说,此条规定的意义,不亚于重新正确定义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概念的意义。
37号文发布前,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只能以经过认证后的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以普票价税合计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普票抵的多,专票抵的少,也是一个怪现象。
37号文发布后,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三种情况: a、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b、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c、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初级生产者-生产领域)。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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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通过各市国税局测算,并征求企业意见,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全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后,联合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核定扣除政策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94年税制改革制定的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促进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该政策违背了增值税基本的征扣税机制,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并成为制约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破坏了增值税征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影响了增值税的稳定运行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则不扣税。
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在税制层面为企业虚开收购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提供了可能,动摇了增值税稳定运行的根基。
(二)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
现行农产品凭收购发票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
河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全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我省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外,2012年全省暂不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采取单户报批核定方式。
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纳税人不同特点,我省制定了相应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见附件1),试点纳税人可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计算和填列农产品单耗测算表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
三、试点纳税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定。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审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或者该试点纳税人既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其购进的所有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适用于核定扣除范围。
六、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扣除标准采用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备案情形时,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字体:【大】【中】【小】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执行。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买价的依此类推。
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的成本。
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实施办法》第四条“成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均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表样详见附件),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务部门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执行问题
策执行问题2023-11-10•政策背景及目的•政策执行范围及对象•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及建议•案例分析目•结论及展望录01政策背景及目的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国家税务部门出台了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该政策旨在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支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政策背景政策目的通过核定扣除政策,减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应纳税额,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政策支持,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支持农业发展,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02政策执行范围及对象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
政策适用的农产品范围该政策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农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肉类、蛋类、奶类等。
执行范围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这些企业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确保合规经营。
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者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正确计算所生产农产品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执行对象03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政策理解不足税务人员对政策条款的理解不全面由于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复杂性,一些税务人员可能对该政策的内容和实施要求缺乏深入的理解,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对政策调整和变化掌握不及时政策调整和变化往往涉及税务部门对相关文件的解读和学习,如果税务人员未能及时掌握这些变化,就可能对政策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执行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核程序繁琐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执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包括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审核、实地核查等环节,这些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影响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核定扣除标准不清晰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核定扣除标准不清晰的问题,导致税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难以确定是否应该给予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资格。
辽宁国税公告 2012年第3号-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和省国家税务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试点纳税人,无法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需单独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按照成本法核定扣除。
(一)试点纳税人生产的货物没有适用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二)因生产工艺等特殊原因,造成本企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与已公布的农产品单耗数量相比畸高或者畸低。
三、投入产出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一)液体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单耗数量液体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执行。
具体标准为:对未公布全国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的酸牛奶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植物油生产企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1.豆油生产企业实行综合扣除,大豆油(毛油)和豆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为:注:分配比是按2011年生产成本计算的豆油与豆粕的进项税额分配比例。
试点纳税人生产豆油的同时生产的磷脂、皂角、豆皮、豆粉等副产品,可以选择按豆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和分配比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
2.其他油类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三)白酒生产企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不同度数酒类产品,统一折算成65度基酒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65度基酒(不分香型)农产品单耗数量为:(四)葡萄酒生产企业外购葡萄生产葡萄酒,统一折算成原汁含量100%的葡萄酒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葡萄酒(原汁含量100%)农产品单耗数量为:四、试点纳税人销售本公告公布单耗货物的深加工货物,需折算为本公告公布单耗的货物后,再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日期:2012-05-22 来源:中国税务网【选择字号:大中小】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二、税务稽查缺乏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的有效手段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详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详解一、核定扣除办法的本质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适用范围(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省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委托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解读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解读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顺利进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内蒙古操作规程》)。
现将有关条款解读说明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解读】《通知》以及《公告》对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做出了总体要求和原则性的规定;依据《通知》以及《公告》的精神,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试点纳税人实际操作,自治区国税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收了各级国税机关和部分试点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借鉴了有关省区国税部门的规定,结合试点行业和货物的不同特点,分7个方面共8章,明确了在内蒙古自治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操作实务各项规定。
第一章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解读】本章为第一部分,着重对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务答疑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务答疑应同事之邀写一写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文章,虽然之前查过两个核定扣除的案子,也做过这方面的考题,但是脑子里还是碎片,不知道该写哪一块,本文就从他提的问题和我曾遇到的纠结问题入手吧……一、首先整理文件,安徽省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纳入时间、文件依据(文字见附录)二、实务答疑1、我省纳入试点的企业是否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有无成本法等?答:我省文件规定的试点行业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未规定可用成本法。
2、购进17%货物加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与购进农产品加工后销售,进项税额扣除有无差别?答:(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适用于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因此购进17%的货物加工不属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不适用核定扣除,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抵扣。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后销售有区别,前者的计算公式用的是13%税率,后者用的是扣除率,扣除率是销售产品的税率,比如用鲜奶生产出了奶酪,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奶酪的税率17%,如果用鲜奶生产出来巴氏杀菌乳,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鲜奶的税率13%。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另外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还要考虑损耗情况,因此公式中要除以(1-损耗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3、实务中有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转出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的,为什么必须转出?答:不转出会造成双重抵扣。
举个例子:例如,2012年6月,雨巷公司购进农产品1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这批农产品一直未生产领用,也未发生新的采购业务,2012年7月,该公司将全部库存农产品耗用,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当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成本法计算,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为13万元。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学习交流
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
等)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 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 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 (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 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 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 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 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从上例看,如果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130万 元不作转出,该公司就会重复抵扣进项税,因此 在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应当将期初存货 所含进项税转出,否则就会造成双重抵扣。
有利方面
1、农产品原料的抵扣税率与产成品的适用 税率一致,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值税 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 的抵扣率来抵扣进项税。这种方法解决了 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来存在的“高征抵扣” 问题,有利于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 税负担,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 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学习交流
农产品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
为什么要实行核定扣除
我国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长期以来为了体 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 取免税政策,且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 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 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 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为什么要实行核定扣除
不利方面
一、采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取消了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 的制度,需要依据纳税人财务资料记 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掌握的第三方数 据来计算扣除标准,可能会出现核定 标准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公平等问题。
不利方面
二、为避免重复抵扣,试点纳税人需 要在实行核定扣除前一次性转出期初 存货耗用农产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部分期初存货较大的企业来讲,农 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较多,一定程度上 占压了资金。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实施,既维持了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也消除了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了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有利于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核定扣除办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辖区试运行情况,简单谈几点看法。
一、核定扣除的作用和优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的实施,从行业税收秩序和征管效果上看,带来了多个方面的正面影响。
一是解决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农产品原料的扣除率与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问题。
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来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有利于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解决了部分毛利率较低的农产品加工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
政策调整前,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购进的含税计算抵扣,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利润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
政策调整后,购进时税额直接计入成本,销售产品时按销售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进销税率一致,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三是解决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监管困难的问题。
核定扣除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有效改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混乱现状。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衡运行。
四是化解了基层税务机关涉农企业执法风险大的问题。
农产品核定扣除问答(通俗易懂)
农产品核定扣除问答(通俗易懂)今天讲讲农产品核定抵扣进项的主要的脉络,知道为啥国家要实行农产品核定抵扣?因为农产品免税,为了保证下游农产品加工企业抵扣进项税,在凭票抵扣的时候不得不出台了很多特殊的规定,比如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这些特殊规定,其实存在很多的征管漏洞,尤其是收购发票表现得最明显,“自开自抵”,监守自盗,很难监管,比如有的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虚开金额数量,多抵扣进项税;还有的企业原本不是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而是其他单位个人,都开具收购发票,自己多抵扣税款,还帮助对方逃税等等。
正是因为凭票抵扣的漏洞比较大,所以国家开始推行农产品核定抵扣进项税。
都有哪些企业购进农产品实行核定抵扣进项呢?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了农产品进项核定抵扣(备注:财税【2012】38号文)。
从2013年9月1号起,各省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些行业实行核定抵扣,所以现在就难说了,每个省选的农产品都不一样,不统一。
北京市规定从2017年8月1号开始,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的纳税人,都实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意思是北京已经全行业覆盖了,农产品不再凭票抵扣进项税的。
那具体该如何核定抵扣?企业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为何要转出?进项税抵扣方法变了,过渡衔接时,如果不转出原先的进项税,再实行新的核定进项税抵扣,就会造成重复抵扣。
一张白纸好作画,先转出去,再按新的方法计算进项税额。
转出去之后呢?下一步该怎么办?转出去之后,就需要看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核定扣除方法了,目前税法规定了三种方法,一种是投入产出法,一种是成本法,还有一种是参照法。
不过最后一种参照法其实就是参照前两种方法。
所以真正需要了解的就是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
解读财税[2012]38号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解读一、核定扣除办法的政策调整背景我国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但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
因为“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
同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造成一些纳税人误解,认为如此“高征低扣”不合理。
另外,近些年来,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案件一直层出不穷,因为案件涉及广大农民,日常的税收征管成本和税务稽查成本都很高。
二、核定扣除办法政策变化情况试行核定扣除,不是不允许抵扣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而是改变了抵扣时间、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扣除率。
将财税〔2012〕38号文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七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对照,试行核定扣除前后进项税额抵扣的区别是:购进——全额——凭票(四种凭证)——13%扣除;销售——耗用——账簿记载——13%或17%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现行规定的凭票扣税法,核定扣除这一办法的本质是“账簿法”(或者称为“查账扣除法”)。
(一)由凭票扣除改为核定扣除。
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是,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进项抵扣时间购进环节改为销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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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编者按:自2012年7月1日起,国家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即购进的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后抵扣。
为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的把握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特编写本期专刊。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问:为什么出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答:近些年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时有发生,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另一方面,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得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再者,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
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将农产品凭票定率扣除办法改为核定扣除办法,这样既可以维持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消除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问:为什么只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答:有关专家表示,部分企业先行试点是降低改革成本的最有效办法,将部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也不例外。
由于改定率扣除为核定扣除涉及众多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一旦出现问题,将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市场秩序混乱和纳税人税负不公等问题,因此,必须选择部分纳税人和部分产品先行先试。
相对而言,本次纳入改革试点的企业,都是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和生产成本较为透明的企业,体现了“先易后难”的原则。
待总结试点经验、教训之后,时机成熟时再逐步扩展到所有相关纳税人,这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办法。
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有哪些?答:根据38号文件,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指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上述试点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购进的农产品以外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仍然按照现行办法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扣税。
38号文件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38号文件规定,核定扣除办法试点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原料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列示的初级农业产品。
其中,植物类有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及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动物类有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及其他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和昆虫类动物。
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有哪些?答:试点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列入试点的货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三种方法核定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
在此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负较为均衡。
在核定进项税额时,扣除率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7%,则扣除率亦为17%;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3%,则扣除率亦为13%。
问:我省确定试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那种方法?答:我省确定试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投入产出法。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结合产品销量来进一步确定进项税额的一种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问:用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有哪些优势?答:用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势是计算简单。
由于货物的销售数量是客户实际购买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也能确定,唯一不确定的是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为防止人为地改变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偏离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过多,会有出现两种可能,一是可能存在避税行为,税务机关会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二是企业的生产工艺的确过于落后,需要升级换代和改进管理方式。
问:新办企业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用那种方法计算核定扣除?答:试点范围内的新办企业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可适用参照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企业需要先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来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次年再申请核定当期(含上年)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因此,相关企业第一年采用的是参照法,经过第二年的追溯调整,最终适用投入产出法。
问:试点企业非自产产品的扣除标准如何核定?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的核定,主要有以下二种方法: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问: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单耗数量的扣除标准如何核定?答:在用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时,需要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在具体操作中,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2.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3.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特定)。
问:试点企业申请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如何?答: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国及全省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试点纳税人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2.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3.公告。
省级税务机关将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企业特定扣除标准后再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实施,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该试点纳税人。
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4.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问:试点企业的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如何转出?答:试点纳税人由凭票扣除转为核定扣除时,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转出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若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其计算公式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发票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包括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例如材料采购、库存商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问:某乳品企业购入部分奶粉生产的酸奶,其进项税额能直接抵扣吗?答:一般情况下,乳品企业在原奶不足或价格上涨时,需购入奶粉替代原奶生产乳制品,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发〔2012〕102号)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同时投入农产品(初级)和半成品(如基酒、奶粉)生产某一产成品且投入比例不固定的,试点纳税人购入半成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暂不予直接抵扣,对其在销售货物时一并按单耗和销售数量(含半成品生产货物的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乳品企业购入的奶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进项税额也不能直接抵扣,待酸奶销售时一并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怎么做?答: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销售数量计算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成本,并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出,转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例如,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若该企业未采取核定扣除办法,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原乳 870万元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万元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会计处理改为:借:原材料—原乳 1000万元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假设2012年12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50万元贷:原材料—原乳 50万元或贷:产成品—乳制品 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