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产品核定扣除应注意事项

合集下载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2023最新版)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2023最新版)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一、政策背景在农业发展过程中,为了促进农产品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制定了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以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提升。

二、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业生产者:⒈注册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个人或企业。

⒉从事合法的农产品生产和销售。

⒊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进行生产。

三、核定扣除项目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需求,核定扣除项目分为三个方面:⒈生产成本扣除项目⑴农业生产资材扣除涉及到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农业用品、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材,其购买金额可按一定比例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

⑵耕地保护扣除占用耕地面积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耕地保护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将产生的耕地占用费用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

⑶农牧业设施扣除农牧业生产设施包括温室大棚、养殖场等固定生产设施,在符合国家相关农牧业发展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其设施修建及维护支出可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

⒉技术研发扣除项目⑴农业科技研发扣除积极开展农业科技研究和推广工作的个人或企业,其科研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

⑵农业机械化改造扣除进行农业机械化改造的个人或企业,改造费用可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

⒊农产品质量提升扣除项目⑴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扣除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个人或企业,其认证费用可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

⑵农产品综合加工扣除从事农产品综合加工的个人或企业,相关生产成本及设施维护费用可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

四、相关要求⒈农业生产者须保留相关凭证和票据,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⒉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需进行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证明材料。

⒊农业生产者须按照国家相关扣除比例申报扣除项目。

五、附件⒈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申报表格。

⒉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文件。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指依法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⒉合法农产品生产: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生产行为。

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与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深度解析与应用指南》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深度解析与应用指南》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深度解析与应用指南》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概述农产品核定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出台背景主要是农产品一直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上个纳税环节不缴税或者少缴税,下个纳税环节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为了弥补这一漏洞,国家出台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有关规定,我国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先后将乳制品制造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纳入了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取得了良好成效。

随着时间推移,部分行业核定的扣除标准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相适应,各地税务机关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根据安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税务系统农产品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选择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淀粉、肠衣和肝素钠、竹地板等竹制品开展扩大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广东省财政厅结合本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实际情况,决定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

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农产品包括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二、适用范围与试点产品(一)试点农产品品类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农产品主要有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对于这些试点农产品,其纳税环节包括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以及委托加工的情况,均适用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以液体乳及乳制品为例,根据相关规定,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比如,每吨超高温灭菌牛乳耗用原乳有具体的数量标准,不同蛋白质含量的超高温灭菌牛乳和巴氏杀菌牛乳耗用原乳的数量也各不相同。

酒及酒精方面,白酒、啤酒在特定情况下也有相应的扣除标准。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农产品生产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为了支持和促进农产品生产,减轻农民税收负担,我国制定了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本文档旨在对该政策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以便使相关部门和农民在申报和扣除过程中可以得到准确的指导。

二、政策对象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适用于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
1.农产品生产所需的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支出;
2.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采摘、包装、运输等运营支出;
3.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人工费用支出;
4.其他与农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申报流程
1.农民通过相关政策宣传渠道了解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具体要求;
2.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如农产品产量、产值、支出凭证等提交给农业部门;
3.农业部门对农民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定农产品扣除范围内的支出;
4.农民根据核定结果申请扣除相应的费用;
5.税务部门根据农民申请的费用进行核算和扣除。

五、注意事项
1.农民申请扣除的支出必须属于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内,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农民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并耐心等待审核结果;
3.农民在享受扣除政策时应确保所申请扣除的费用真实且合法。

附件:
1.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申请表格
2.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农产品生产:指农民及其他农业经营者通过种植、养殖等活动从事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2.农产品扣除范围: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符合特定条件、合理、合法、真实的支出范围。

农产品核定扣除会计分录

农产品核定扣除会计分录

农产品核定扣除会计分录一、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概念及意义农产品核定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进行扣除,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也能够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提供支持。

二、适用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可以享受核定扣除:1. 农产品必须是指生产销售过程中直接使用或者作为原材料加工制成其他产品使用的物品,如饲料、种子等;2. 农产品必须是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并有有效发票;3. 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三、核定扣除额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税〔2017〕64号),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可以享受核定扣除。

具体扣除额度如下:1. 饲料类:按照实际购进金额的30%扣除;2. 种子类:按照实际购进金额的50%扣除;3. 其他农产品类:按照实际购进金额的100%扣除。

四、农产品核定扣除会计分录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对农产品核定扣除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具体操作如下:1. 饲料类(1)当企业购进饲料时,应当将其作为原材料入库,并在“原材料”科目下开设“饲料”子科目。

(2)当企业计算所得税时,应当在“所得税费用”科目下开设“农产品核定扣除”子科目,并将饲料类核定扣除额度转入该科目。

(3)当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应当将“所得税费用”中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子科目转入“应交所得税”科目。

2. 种子类(1)当企业购进种子时,应当将其作为原材料入库,并在“原材料”科目下开设“种子”子科目。

(2)当企业计算所得税时,应当在“所得税费用”科目下开设“农产品核定扣除”子科目,并将种子类核定扣除额度转入该科目。

(3)当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应当将“所得税费用”中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子科目转入“应交所得税”科目。

3. 其他农产品类(1)当企业购进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时,应当将其作为原材料入库,并在“原材料”科目下开设相应的子科目。

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也日益增多。

为了支持农业产业的发展,我国税法规定了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政策,并提供相关的信息与解析。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产品供给能力不断增强。

为了进一步激励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发展,减轻其税收负担,我国税法中对部分企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核定扣除的适用范围核定扣除制度适用于以下企业:1. 农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农田种植、养殖、渔业、林业等相关企业;2.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对农产品进行初步加工、处理、包装等的企业;3. 农产品流通企业:包括批发、零售、物流等环节的企业。

三、核定扣除标准1. 进项税额核定比例:核定扣除的比例为50%。

2. 核定依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和经营情况,按照50%的比例核定扣除。

核定的依据包括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发票、清单等相关凭证,在核定时应当遵守税法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核定扣除的具体操作1. 计算核定扣除金额:企业应按照50%的比例计算核定扣除。

具体操作可采用如下公式:核定扣除金额 = 进项税额 × 50%2. 准确记录核定扣除信息:企业应当准确记录核定扣除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进农产品的发票、清单和核定扣除金额等。

五、核定扣除的优势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具有以下优势:1.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核定扣除制度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 促进农产品流通:通过减少税负,进一步激励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发展,增加农产品的市场供应。

3. 促进农产品加工:核定扣除制度也为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提供了发展机会,鼓励其进行农产品加工,提高附加值。

六、注意事项1. 合规申报:核定扣除企业应合规申报,遵守税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核定扣除操作的合法合规。

2. 准确记录:企业应准确记录和保存核定扣除的相关信息和凭证,以备税务机关审查核定。

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解读

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解读

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解读一、扣除方法简介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农产品成本,在规定比例内进行扣除的方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如食品加工企业、纺织企业等。

二、扣除范围和对象1. 扣除范围:适用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加工企业、纺织企业等。

2. 扣除对象:实际发生的农产品成本,包括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和通过委托加工方式获取的农产品成本。

三、扣除依据和凭证1. 扣除依据:实际发生的农产品成本凭证。

凭证应包括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出库单、付款凭证等。

2. 凭证要求: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扣除的计算方式和标准1. 计算方式: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农产品成本,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具体计算方式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2. 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企业可能有不同的扣除标准。

企业在计算扣除时,应参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特殊情况处理1. 如有特殊情况,如农产品价格上涨、采购量较大等,企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调整扣除标准。

2. 如在扣除过程中发现虚假凭证、虚报成本等行为,将被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六、实际操作注意事项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确保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企业应妥善保管农产品成本凭证,避免遗失或损坏。

3. 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扣除情况,并配合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检查。

七、与其他扣除方式的比较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与其他扣除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优点:1. 操作简便:成本法简单易行,适合规模较小或管理不规范的企业。

2. 准确性高: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扣除,避免了虚构成本等不法行为。

3. 有利于农产品产业链的发展:鼓励企业更多地使用农产品,促进农业发展。

八、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指导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实际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政策。

会计干货之北京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扣除备案流程及申报应注意的几个坑

会计干货之北京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扣除备案流程及申报应注意的几个坑

会计实务-北京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扣除备案流程及申报应注意的几个坑自2013年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下放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政策制定权后,各地省级财政厅(局)税务局结合本地特点,纷纷出台相关试点政策。

其中数北京进展最快,扩围范围更广,随着营改增进程的推进,试点速度进一步加快。

本文试着结合本人实际操作经验,分享些许心得体会,希望对各位看官有所启发或帮助。

一、备案流程1、备案范围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

2、填表(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2)注意事项①虽然北京国税〔2014〕35号公告(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

即可理解为备案表中按照分类表中的小类填写。

但是后附的本案表和税务局实际收表时,是按照列示所有的农产品具体名称为准。

②备案表列示了所有的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但在纳税人端申报核定扣除时,是按照分类表中的小类填列的。

备案后因纳税人端被授权下载表格会延迟,一般会在税务局柜台申报一次,这次也是按照分类表中的小类填列的。

3、受理2016年8月金税三期升级前,税务管理员直接受理,并盖章确认;2016年8月金税三期升级后,纳税服务厅申报窗口直接受理,并现场确认。

二、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几个坑1、要不要计算损耗率?(1)根据计算逻辑,损耗率越大,核定扣除金额越大;如果损耗率不准确,会导致核定扣除金额不准确,进而带来税务局稽查风险。

如下图:注意:仅仅因为本月果用瓜的损耗率达到98%,导致当期核定扣除金额23008.85元,远远高于当期销售数量对应的可取得进项税发票金额460.18元(2*2000/1.13*0.13)。

(2)损耗率等于当期损耗量除以购进数量,若当期损耗的是上期购进的,会导致损耗率为负数,负数是不能通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注意事项金凤区国家税务局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农产品抵扣的法定扣税凭证是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收购发票是购买者向农民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场、合作社、农业开发公司等农产品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流通环节应税农产品(指除了蔬菜和生鲜肉蛋外的其他农产品)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凭以上扣税凭证直接按照票面金额*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要注意以下事项: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收购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具收购发票:1、开具对象为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2、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4、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5、应如实填写投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投售人与向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相符。

(二)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区(省)使用。

收购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可携带空白收购发票外出开具使用;同时应保存好差旅费发票、运费发票或过路(桥)费收据(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收购的农产品)等资料,以备核查。

如果外省(区、直辖市)农民送货上门,收购发票后须附运费发票或过路(桥)费票据。

(三)向农民支付的收购资金须转账支付。

(四)收购发票使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和保管《农产品投售人信息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作为收购发票的附列资料。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取得开具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通知复印件,并按年度对减免税备案有效性进行确认。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可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指除了蔬菜和生鲜肉蛋外的其他流通环节应税农产品),抵扣凭证后应当附开具普通发票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蔬菜水果、活性炭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执行要点

蔬菜水果、活性炭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执行要点

蔬菜水果、活性炭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执行要点一、财务处理试点纳税人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购进农产品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合法有效凭证,按合法有效凭证(即收购发票或免税农产品发票)的买价计入原材料。

㈠进项税额1、原材料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依据确定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按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等计算得出。

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前款所称“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是指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遇有当期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均为零等特殊情形无法计算的,当期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按最为临近期间的期末平均买价确定。

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前款所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按照在货物生产成本中耗用的农产品数量除以生产出的货物数量计算得数的一定区间范围内确定。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分别按照不同产成品种类,依照以下方式合理归集和分配,确定投入产出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该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该产成品的产值比重产成品的产值=产成品当期平均销售单价×产成品数量该产成品的产值比重=该产成品的产值/全部产成品的产值注: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率为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

2、原材料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燃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扣除率为9%;产品适用税率为13%的,加计扣除1%。

办税指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办税指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一、事项名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省、市、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政厅、税务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全文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全文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全文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全文6.《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精制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税务部门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执行问题

税务部门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执行问题

策执行问题2023-11-10•政策背景及目的•政策执行范围及对象•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及建议•案例分析目•结论及展望录01政策背景及目的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国家税务部门出台了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该政策旨在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支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政策背景政策目的通过核定扣除政策,减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应纳税额,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政策支持,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支持农业发展,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02政策执行范围及对象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

政策适用的农产品范围该政策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农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肉类、蛋类、奶类等。

执行范围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这些企业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确保合规经营。

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者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正确计算所生产农产品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执行对象03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政策理解不足税务人员对政策条款的理解不全面由于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复杂性,一些税务人员可能对该政策的内容和实施要求缺乏深入的理解,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对政策调整和变化掌握不及时政策调整和变化往往涉及税务部门对相关文件的解读和学习,如果税务人员未能及时掌握这些变化,就可能对政策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执行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核程序繁琐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执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包括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审核、实地核查等环节,这些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影响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核定扣除标准不清晰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核定扣除标准不清晰的问题,导致税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难以确定是否应该给予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资格。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与农产品市场的扩大,农产品的增值税核定扣除成为了农民和农产品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进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以确保合规纳税并最大程度地享受政策优惠。

首先,关注农产品的分类。

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是根据农产品的种类进行区分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将农产品分为三类,分别是特定农产品、一般农产品和其他农产品。

不同类别的农产品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核定扣除时,务必将农产品准确分类,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纳税和扣除。

其次,注意核定扣除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需要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之前进行。

也就是说,农产品经营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应的申报材料,完成核定扣除的工作。

如果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将无法享受相应的扣除优惠。

因此,在核定扣除时,务必掌握好申报时间,以免错过机会。

第三,认真了解相关扣除政策。

在进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时,务必详细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包括扣除的范围、条件、标准等。

只有深入了解了相关政策,才能正确地进行核定扣除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还需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动和调整,及时修正自身的申报和扣除操作,保持合规纳税。

最后,完善申报材料和记录。

在进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时,对于纳税人来说,完善的申报材料和记录非常重要。

纳税人应当准备好相关的发票、购销合同、财务账簿等证明材料,并妥善保存。

同时,还应当保持良好的会计记录,以便随时查验和核实。

只有具备完善的申报材料和记录,才能顺利进行核定扣除,并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是农民和农产品企业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核定扣除时,必须准确进行农产品的分类,注意核定扣除的时间,认真了解相关政策,并完善申报材料和记录。

只有合规纳税,并正确地享受政策优惠,才能促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健康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

农产品核定扣除业务题

农产品核定扣除业务题

农产品核定扣除业务题
农产品核定扣除业务题是指在税务方面,农业生产者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其销
售的农产品作为成本进行核定扣除,以减少应纳税额的一种操作。

这一政策旨在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同时促进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农产品核定扣除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首先,农业生产者需要根据销售的
农产品,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扣除标准,核定需要扣除的成本金额。

这些成本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运输费用等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相关的费用。

其次,在报税时,农业生产者应填写相应的表格,并详细列出销售的农产品和
核定的扣除成本。

税务部门会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扣除金额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最后,根据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将核定的扣除成本金额从农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得出实际应纳税额。

这样,农业生产者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减免,增加农业收入,提高生产积极性。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核定扣除业务需要农业生产者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
进行操作,确保报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税务部门也会进行抽查和核查,对于虚假核定扣除成本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农产品核定扣除业务是一项有利于农民和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通过合
理核定和扣除成本,农业生产者可以减少纳税额,提高收入水平,同时有助于促进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会计实操经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

【会计实操经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

【会计实操经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自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项政策加强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但税务机关的监管责任依然重大。

笔者认为,在实施核定扣除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核实企业当期购进的农产品的进项税款,特别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是否准确核算并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转出。

同时,注意核实企业销售免税的副产品(例如植物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副产品豆粕)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是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公式是由当期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得出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再由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计算得出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公式中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是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也就是说用外购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销售时是按其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而不是用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应核实企业是否能够分别准确核算销售的货物是来源于自产半成品还是外购半成品。

三是要核实企业是否准确核算副产品的销售额并计提销项税,并通过副产品与主产品的比例关系测算企业实际生产及销售主产品的数量。

四是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只能是主产品的数量,而不含副产品的数量,以免重复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农产品核定扣除 归纳总结

农产品核定扣除 归纳总结

农产品核定扣除归纳总结农产品核定扣除是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成本直接计入农业经营户的税前扣除项目中,从而减少农业经营户应纳税额的一项政策措施。

下面将对农产品核定扣除进行归纳总结。

一、核定范围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生产用品:如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2. 设备设施:如农机具、温室大棚、水利设施等;3. 劳务费用:如雇人打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4. 环境保护费用:如农业废弃物处理费、环境治理费等;5. 科技创新投入:如科研费用、技术培训费用等。

二、核定标准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标准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农产品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发展需求制定,但总体原则是依法合理,科学公正。

1. 根据实际成本:核定扣除的标准应根据农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成本、生产成本、运输成本等,不能低于实际支出;2. 区分不同类别: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其核定扣除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3. 及时调整更新:由于农业生产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核定扣除的标准应及时调整更新,以适应新的发展情况。

三、核定流程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登记备案:农业经营户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购买发票、支出凭证等;2. 核定审批: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对,确认其符合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条件和标准;3. 发放扣除:经审批通过后,税务机关将核定扣除的数额予以发放,即减少纳税户应缴纳的税款。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真实准确:提供的购买发票、支出凭证等必须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情况,以免引起税务机关的审查和处罚;2. 合理合规:核定扣除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不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3. 及时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定扣除的申报,逾期将影响扣除的效力;4. 记账记录:农业经营户应当及时记录和保存与核定扣除相关的财务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抽查核对。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实施,既维持了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也消除了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了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有利于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核定扣除办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辖区试运行情况,简单谈几点看法。

一、核定扣除的作用和优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的实施,从行业税收秩序和征管效果上看,带来了多个方面的正面影响。

一是解决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农产品原料的扣除率与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问题。

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来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有利于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解决了部分毛利率较低的农产品加工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

政策调整前,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购进的含税计算抵扣,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利润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

政策调整后,购进时税额直接计入成本,销售产品时按销售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进销税率一致,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三是解决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监管困难的问题。

核定扣除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有效改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混乱现状。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衡运行。

四是化解了基层税务机关涉农企业执法风险大的问题。

2023修正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2023修正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1. 核定抵扣的目的和意义核定抵扣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农产品销售环节中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进行核定,并在纳税申报时抵扣相应的增值税。

核定抵扣的目的在于减少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税负,提高农产品行业的竞争力,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2. 核定抵扣的操作步骤2.1 确定核定抵扣的农产品范围和税率首先,需要明确核定抵扣的农产品范围和适用的税率。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和政策,不同的农产品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

在操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所涉及农产品的税率,并在计算核定抵扣金额时使用正确的税率。

2.2 计算核定抵扣的金额核定抵扣的金额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markdown核定抵扣金额 = 增值税额×税率其中,增值税额是指农产品销售环节中应纳增值税的金额,税率是指适用于该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

2.3 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并在适当的字段中填写核定抵扣的金额。

一般来说,税务部门会要求提供相关的发票、合同和其他财务凭证作为核定抵扣的依据。

因此,在填写纳税申报表之前,应先准备好相关的财务凭证。

2.4 提交纳税申报核定抵扣操作完成后,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填好的纳税申报表提交给税务部门。

在提交申报时,应注意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凭证和材料,以便税务部门核实和审查。

3. 核定抵扣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准备充分的财务凭证和材料,以便证明核定抵扣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核对核定抵扣的金额和税率,避免计算错误;- 遵守国家有关税法和政策的规定,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注意纳税申报的时间节点,避免错过申报期限;- 如有问题或疑虑,及时咨询税务部门进行解答和指导。

4. 结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是农产品行业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正确操作核定抵扣可以减少农产品行业的税负,提高竞争力,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局有关农产品核定扣除应注意事项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针对今年第一批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试点范围。

自2014年5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另外,“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已于2012年7月1日起纳入试点)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其利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实行核定扣除,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对省局公布扣除标准之外的产品均应上报审批)。

二、进项转出。

1、自2014年5月1日,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即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以含税金额入账。

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

应注意区分农产品收购发票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计算的不同,对同时发生开具收购发票和取得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的要合理划分。

2、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对金额较小的可一次转出。

具体由主管局和纳税人共同确认一次或年底前分期转出;对分期转出缴纳的,应将应转
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双方书面确认,附在《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之后,并在该表“纳税人” 和“税务机关”意见栏注明。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做好帐实核对、登记和确认工作,并于2014年5月27日上报“2014年第一批扩大核定扣除试点进项转出情况统计表(附件1)”至市局ftp:/货劳科/核定扣除试点/进项转出情况统计目录下,特殊情况在该表“备注”栏详细说明。

3、本次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

三、税款计算
本次,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具体计算根据“财税〔2012〕38号”和“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文件。

1、购进环节:自2014年5月1日,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购进农产品不再计提进项税额,一并计入成本。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2、销售环节:本次以主产品销售数量和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销售副产品不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农产品进项税额不重复抵扣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分
配计算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两行业每月进项税款计算公式为(农产品单耗数量即为“豫国税公告[2014]3、4号”公布标准):
(1)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3)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即: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所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从“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

3、销售无法准确划分的麦麸等免税产品的,按销售占比作进项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

4、纳税人应将“当期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过程附会计凭证后(可参照尉氏局培训讲义“当期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计算原始凭证”)。

四、纳税申报
(一)具体依据“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

按月报送资料为:
1、《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2、《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无此业务可不报);
4、《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无此业务可不报)。

(二)依据“豫国税公告[2014]3号”:6月份征期内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五、特殊业务备案。

根据“省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一)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7);
3.《购进农产品销售清册》(附件8)。

(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情况表》(附件
9)。

六、具体操作根据核定扣除试点相关政策(附后)。

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培训,辅导纳税人掌握有关操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并注意收集有关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2014年第一批扩大核定扣除试点进项转出情况统计
表.xls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doc
3.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5公告.rar
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rar
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
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3号).doc
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4号).rar。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