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的概念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
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
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注意:1)一国两制 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1.法律(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
试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
源。事实上这一 阐述是不严密的 , 容易产生歧义 。这一论断 不 同 的贡 献 。 准确地表达应当阐述为在大陆法系国家 , 任何一部法律 , 其 需要 引起 我们注意 的是 ,这些流派和思潮是在学界关
效 力 的来 源 或 者 是某 一 部 制 定 法 , 者 是 某 部 习惯 法 , 者 于 法 的 渊 源 的研 究 非 常 薄 弱 、学 界 对 法 的渊 源 和 法 的形 式 或 或 是某 个 条 约 。 _英 、 法 学 学 者在 对 法 律 渊 源 的 阐述 时 , 6 美 j 其 的界分非常不力的背景下 阐释他们 的理论学说 的。而法 的
法律所指是某个法律规则 。我们 以美 国法学家格雷对法律 渊源事实上是法律学说 和法律生 活的极 为重大 的主题 ,这
这 又 渊源 的解 释 为 例 , 以英 、 他 美判 例 法 为 其 立 论 的 基础 , 为 样 , 些 流 派 和 思 潮既 要 同法 的 渊 源 打交 道 , 没有 法 的渊 认
理学教科书中,我们 获得了关 于法 律渊源的概念 和类型等 之中 ,使法 的渊源和法 的形式的界分在不经意问被淡漠以 理论上的认 识, 却无法理解这些理论的现实意义。 而且在类 至遗忘 , 使这两个本来属于不同范畴 的事物 , 在人们 的学术 型c 人识中 , 仪仪是为了分类 而分类 , 对不 同类型的法律 渊源 研究 和法 律生 活中难 以有效体现其各 自应有的价值。混淆 的形态和 内容也缺乏具体细致的梳理。 法的渊源 和法 的形式 的界 限,就会把不是法的东西当成法
两者的确有 密切的关联。但是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又是 两种现象和范畴 ,在法律科 学中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
的 界 限是 最 易被 混 淆 的 。 实现 法 的 渊 源和 法 的 形 式 的界 分 是 不 断 深 入 的 法 学研 究 的 需 求 。
[2017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法的渊源]法理学试题及答案2017
[2017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法的渊源]法理学试题及答案2017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一)1、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如下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法的理论渊源,就是那些促进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
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就是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权威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四,是指文件渊源,就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权威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
第五,是指文献渊源,就是指那些没有权威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
还有的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实来源、根据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
形式上的渊源,还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2、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宰相子产铸的刑鼎,子产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
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把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战国时的思想家李悝在公元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3、在中国历史上,法的饿渊源种类多而且变化大。
但总的来说,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主要有律、令、格、式。
在我国封建社会,还存在着叫做典、敕「chì」、科、比的法的渊源。
4、在西方国家,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因铸在十二块铜板上而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论述题形式的笔记总结[1]
答:研究法的概念,即回答法什么是法时,首先应注意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辨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
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
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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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2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理学试题(同名416)
法理学试题(同名416)A.根本法和普通法B.国内法和国际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2.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A)。
A.根本法和特别法B.国内法和国际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3.根据法的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D)。
A.根本法和特别法B.国内法和国际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B)。
A.公法和私法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C.制定法和判例法D.普通法和衡平法5.在普通法国家中,除制定法外,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还有(B)。
A.权威性的法学著作B.判例C.正义和公平概念D.道德6.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是(B)。
A.《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B.《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C.《法国民法典》和《人权宣言》D.《法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7.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法学上称为(A)。
A.法的溯及力B.法的空间效力C.法的时间效力D.法的对象效力8.关于法的溯及力的正确表述是下列哪项?(C)A.新法制定颁布后对旧法是否有效B.新法生效后,原有法律是否有效C.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D.法律颁布后,对它制定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9.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C)是否适用,适用,则为有溯及力;否则,则没有溯及力。
A、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B、对其生效以后的行为C、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D、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10.对于旧法的废止,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A)。
A.明示废止B.默示废止C.立即废止D.共同废止11.当前各国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一般原则是(C)。
A.从新兼从轻B.从新C.从旧兼从轻D.从旧12.中国的法律只适用于中国领土上的公民,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效力(B)的原则。
A.属人主义B.属地主义C.保护主义D.综合主义13.公私法逐步混合的现象最早出现在(D)。
法理学复习思考题
法理学复习思考题:1、从”法”词源看,汉语中的“法”与西文中的”法”有什么不同?在古代,汉语中的法一般表示刑罚之法,而欧洲民族语言中的法除了有法的涵义之外,还有公平,正义,权利等涵义。
英文中的法law 还有规律,规则含义,因而理解为客观法。
相比较之下,都含有正义性,中文的法更强调惩罚性,西方的法则强调规律性和权利性。
2、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是什么?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统治者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以确认、发展、保护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价值和目标为目的的社会规范体系。
3、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的本质是什么?就是法的深层的、稳定的内部联系,它深藏于种种法律现象的背后,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推动力量。
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浅层),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水平决定的(深层)。
5、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规范作用:告示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社会作用:物质文明:是一种财产契约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级资源的合理配置精神文明:保障社会基本道德水准,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政治文明:规范权利,保证人权。
生态文明: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6、法的局限性表现在哪些方面?1法仅是众多调整方式的一种。
2法不能有效的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3法本身具有僵化性、保守性和限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的实施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
7、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有哪些?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 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的政策5国际法6习惯7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8社会规章和民间合约9外国法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有哪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法的形式。
法律渊源的概念与类型划分
2017法律渊源的概念与类型划分法律渊源;概念;类型法律渊源是一个歧义较多的法学基本范畴,对于这一问题,法学界长期未予重视。
本文拟对此谈点个人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法律渊源语义多样性与置换尝试在法律科学中,恐怕再没有一个法律概念象法律渊源一样易生歧义和模糊的了。
因此,尽管法学界均无疑义地将法律渊源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之一,但一些专门研究法学基本范畴的着作却将它排除在外,从体系化的角度讲,这多少是件遗憾的事情。
从语源上看,法律渊源(sourceoflaw)演化于罗马法的fontesjuris,原意是指“法的源泉”。
但是,什么是法的源泉呢?罗马法时代及后世的法学家又有不同的理解。
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渊源的研究较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研究要多,因而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的观点亦多种多样。
英国早期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霍兰德(ThomasErskingHolland)认为法律渊源一词有四层涵义:(1)它是指我们获悉法律知识的来源;(2)它是指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最终权威,即国家;(3)它是指那些使已取得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得以自发产生的原因,即习惯、宗教和科学论述;( 4)它是指一些国家机关,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可以认可以前无权威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国家自身创制新的法律,即判例法、衡平法、制定法。
1随后,J·W萨尔蒙(JohnWilliamSalmon)发挥了霍兰德观点,他明确指出:法律渊源一词有几种不同的涵义。
首先,应区分法律的正式渊源和材料渊源。
前者是指法律规则从中取得强制力和效力的渊源,即国家的意志和权力;后者是指法律从中取得材料而不是效力的渊源。
其次,法律的正式渊源只有一个,而其材料渊源却有很多,又可以分为法定渊源和历史渊源。
法定渊源是指那些法律自身所认可的渊源。
历史渊源是指那些事实上存在但缺乏法律认可的渊源。
2美国法学家J·C·格雷(JohnChipmanG ray)以英美判例法为其立论的基础,认为法律是法院在其判决中权威地确立的规则,法律渊源即是法官在制定构成法律的规则时习惯地依靠的某些法律和非法律的资料,它包括立法机关的法规、司法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原则(包括公共政策的箴规)。
法理学简答题
试述在法的本质研究中如何区分法的“实然”与“应然”。
答:“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上是什么”;“应然”是指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
世界上有不少事物在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差距,比如军队,从实然而言,它是国家抵抗外来侵略的暴力机器;从应然而言,它应该成为维护和平的使者。
法也具有这种特点,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距离。
实际存在的法与人们期待的法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差异。
用法学方法论来说明,这也就是实证分析价值与分析的差异。
在运用实证方法的时候,我们只看到法的实际状况,当我们同时运用实证法与价值分析法的时候,我们既可以看到法的实际面貌,又从最根本的——人的需要出发,确立了一种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简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
答: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
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简述法的渊源。
答:法的渊源一词在中外法学著述中是一个包括多种涵义的概念。
它可指法的实质渊源,可指法下效力渊源,可指法的内容或材料渊源,可指法的形式渊源,还可指法的历史渊源。
一般说来,法的渊源的基本涵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故法的渊源亦可简称法源。
简述现代国家法的渊源。
答:法律人关于法的渊源的范围的论说纷纭繁复。
如果我们以综合的抽象的方式表述法的渊源的范围,可以说现代国家法的渊源主要包括:①立法。
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练习题
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练习题第五章法的概念一、单项选择题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A.规范B.刑罚C.公平D.正义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C)。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5.被认为是法律的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C)。
A.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B.审判机关的判决C.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D.公安机关的逮捕证6.法的调整的对象(A)。
A.行为关系B.思想社会关系C.利益关系D.各种社会资源7.法之所以具有特殊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在于法是(B)。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C.上层建筑之一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8.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B)。
A.民间社会逐渐形成B.国家制定和认可C.国家领导人颁布D.天才人物的创造9.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C)。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D、法是由严格程序规定的,具有程序性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D)。
A.强制性B.统一性C.权威性D.规范性1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B)意志。
A.社会B.共同C.集体D.个别1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D)。
A.规范性B.物质制约性C.意志性D.国家强制性二、多项选择题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ABC)。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2.以下哪些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ABD)A.“法是公共意志”B.“法是民族意志”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主权者的意志”3.法的规范性表现在(ABC)。
法理学简答题
Ⅰ法学的研究对象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2 如何划分法学体系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答: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着广泛的共同论题。
4 论述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答: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主要因为:第一,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06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The Unwritten Law )一般指未经国家制定(未经 立法程序),但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 的行为规则。 1、习惯法(The Common Law )。是指由国 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 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 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 范。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 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 规范。
2.法的汇编。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 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 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3.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 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 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 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 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 法。
2、衡平法 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 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 的渊源之一。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 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 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 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 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 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 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 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1)、一般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 去曾经施行,以后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2)、种类 ----国际惯例是惯例中主要的有效形式,是 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最初被某些国家反 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 的习惯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国际外交惯例 和国际商业惯例。 前者如取消邀请应提前通 知后者如众多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内惯例一部分为习惯,另外为潜规则
二、法的特殊分类 (一)、普通法(Common Law )与衡平法 (Equity ) 1、普通法 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 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 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 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 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 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 的总称。
4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形式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 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裁决。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 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 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法律文件。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这些规 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反复适用,多次适 用。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针对特定情况、特定 人发布的一次性适用的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调 解书、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房产证等 。
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产生新法
梳理法阶段不是立法活动 特点 处理法阶段是立法活动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 主体 其授权机关
立法主体和其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 他机关、组织、 关 个人
(二)法的非正式渊源
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 说服力并能够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 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 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法的非正式渊源也是不同的。 (三)适用原则 1、没有正式渊源,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
2、有正式渊源的时候,只能在正式渊源不能 为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供明确答案的情形下才 能适用非正式渊源。这些情形包括: 1、适用某种正式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 要求发生冲突。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 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的渊源-自考法学类法理学(一)试卷与试题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法的渊源-自考法学类法理学(一)试卷与试题名词解释1. 法的实质渊源参考答案: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 法的效力渊源参考答案: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
3. 法的材料渊源参考答案:又称法的内容,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国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理论、学说。
4. 法的形式渊源参考答案:即法是来源于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
5. 法的历史渊源参考答案: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产生或者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件。
6. 法的形式参考答案: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7. 自治法规参考答案: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8. 自治条例参考答案: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 单行条例参考答案: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0. 规范性法律文件参考答案: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11.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参考答案: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12. 法的清理参考答案: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
新闻伦理与法规考试及答案
新闻伦理与法规考试及答案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以下是法理学自考试题及答案,欢迎阅读。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在《论住宅问题》中表示:“随着立法发展,发生了代莱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级构成出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论住宅问题》的作者就是()A、马克思B、恩格斯C、庞德D、奥斯丁2.英国学者()的《苏埃德法理学总论》是以教科书的形式表现法理学三大要素的一个范例。
A、博登海默B、弗里曼C、拉兹D、西塞罗3.商鞅表示:“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壮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
”这种观点就是对法的本质的认知中的()A、权力论B、规范论C、神意论D、社会论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的是()A、未然和已然B、内在和外在C、可能和现实D、多元和统一5.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中国法的渊源的就是()A、司法经验、判例B、习惯C、社会非政府的政策D、领导讲话6.在法的价值中被称为法的评判标准价值,是法的伦理价值和精神价值的是()A、秩序价值B、利益价值C、正义价值D、紫由价值7.法具备调整和提示功能,是因为法具备()的属性。
A、为主体提供行为规范B、彰显国家意志C、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D、8.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途径是()A、社会革命B、社会改革C、经济发展D、生产力提高9.衡平法的裁决原则就是()A、遵循先例原则B、依据制定法原则C、公平原则D、效率原则10.立法的实质就是将()下降为国家意志。
A、全体公民的意志B、政党的意志C、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的意志D、大多数公民的意志11.所有的M都是P,所有的S都是M,因此,所有的S都是P。
上述推理运用的方法是()A、归纳推理B、演绎推理C、类比推理D、实质推理12.以下选项中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表述法律建议的就是()A、最高人民法院B、全国人大经济委员会C、广东省人民政府D、中央军委13.下列不属于刑事制裁的是()A、罚款 B、驱逐出境C、充公财产D、有期徒刑1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是()A、责任法定原则B、公正原则C、合理性原则D、效率原则15.在法治国家,对权力展开制约,主要的靠的方式不包含()A、以权力制约权力B、以权利制约权力C、以道德制约权力D、以政党制约权力16.对权力进行法律调控是法治的要义之一的原因不包含()A、法治是一种以法为依据的.社会调控方式B、法律比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要素都关键C、现代法治的主要内容是制约权力D、法在法治国家中处在特别关键的地位17.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个之上的可能性,就是权力。
第三讲——法的渊源与形式
(4)法的溯及力
基本原则:①从旧原则 ②从新原则 ③从轻原则 ④从新兼从轻原则 ⑤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法的效力等级
1、宪法 2、法律和国际公约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1、不同层级法的冲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2、同一机关制定不同种类法的冲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 原则 3、不同时间产生又属同一位阶同一主体制定的法的冲突: 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案例1: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 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 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 婚姻登记改革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199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则要 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
制定主体以及程序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其它法律
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在于:
首先,根本法的内容与普通法不同。 其次,根本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不同。 最后,根本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不同。 4.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的分类
。(该分类有其相对性)
5.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8)其它正式渊源 2、非正式渊源 (1)政策 (2)习惯 (3)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案例1:2003年8月,家住李沧区的老汉王亮去世,王亮兄 妹共五人,父母早逝,王亮也没有结婚,更没有子女,生 前也没留下遗嘱。按照王亮生前的要求,王亮去世后他侄
“玉兴8号”上有7名中国船员,6人遇难,1人失踪。 Q、根据法的对人效力,该案可以由谁来管辖?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的渊源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的渊源
法不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理由是行为人以行为实施当时的刑事法 律为准,适用新的刑法是不教而诛,有悖情理。法的溯及力,指新法 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情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法是规范和指 引人们的现时行为的准则,未公布前,人们不可能明了将来的法允许 哪些行为、禁止哪些行为,也谈不上按尚未制定的法去行为。因此, 一般说来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 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这就是法不溯 及既往的原则。但这一原则也并不是绝对的。立法者鉴于维护某种利 益的目的,往往也针对具体情况在法中做出有溯及力或有一定溯及力 的规定。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 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 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 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目前 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 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总体上 看,主要是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从旧, 即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判处何种刑法,原则应根据行为 当时的法律确定,1997 年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行为当时的 法律认为是犯罪,而 1997 年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比过去轻 的,则 1997 年刑法有溯及力,应适用 1997 年刑法。因此,根据 1997 年刑法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无论是案例一中还是案例二中, 对李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刑法。因此,案例一中法院不能改判,
8、【简答题】 法的材料渊源[2 分]
解析:
7 / 17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传统的私法自治原则绝对排斥国家权力的干预, 使其成为污染和破坏环境者的挡箭牌。环境保护 与私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发生直接冲突,指 望私人主动履行环保职责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 国家的介入,从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对有可 能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私人活动进行限制,亦 即要对原属私人自治领域的行为进行适度干预, 通过管理实施环保目标。这体现了私法的公法化。
(三)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指法律规范的有效期间,包括何时开始生效、 何时终止生效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法律规范的生效 (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通过并颁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 生效。 (3)已到达期限为生效时间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法系国家法的分类方法。 普通法不同于前面法的一般分类中的普通法概 念,而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 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而 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 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公开宣布保留原 有的习惯法,以示其为英国王位的合法继承人。但 原有的习惯法极其分散,不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 于是,国王便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派 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并对各地方 的司法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国王亨利二世时进行 司法改革,扩大了巡回法官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削 减了领主的审判权。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 除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在强 大的中央政权的支持下,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 在原来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掺合上诺曼人的习惯,以 判例的形式,把全国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 来,大约从公元13世纪起就形成了全英国普遍是适 用的共同的习惯法,这就是普通法。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即所谓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 对象效力范围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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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05年第4期(总第64期)・理论纵横・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 要:奥斯汀以来的法律学人,虽试图在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之间踩出清晰的路径,却终未获取如意的结局。
迄今,无论英美欧陆抑或中国学界,仍然普遍混淆两者的界限,以致把不是法的东西视为法,把未然的法和已然的法、可能的法和正式的法混为一谈,在法律生活中就经常淡化法和非法的边界并由此遁离法治原则。
历来法学流派的分野,在很大程度上正表现在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取不同态度方面。
然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确不容混淆,它们本是两种事物,内涵两种价值,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不同阶段和表现形态。
关键词: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学术基础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6128(2005)0420122212一、学术基础仍然薄弱学界迄今仍然普遍存在混淆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两者界限的情形,要么以法的渊源包涵法的形式,要么把法的渊源同法的形式几乎完全等同起来,使这两个本来属于不同范畴的事物,在人们的学术研究和法律生活中难以有效体现其各自应有的价值。
率先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加以区分的,事实上是奥斯汀。
他的《法理学讲演集》(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阐述了法同主权者的权力亦即国家权力的联系,认为只有主权者的命令才属于法的范畴。
尽管他的这一说法使很多人不能满意,但他的确为法的范围明确化做出了努力,特别是他的这部名著的第二卷,以大量的篇幅专门研究和阐述法的渊源问题,在事实上划开了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限。
正式而明确地提出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区分的,是E・C・克拉克(Clark)。
这一区分是在1883年出版的克拉克的《实用法理学》(Practical Jurisprudence)中提出和阐述的。
克拉克认为既有的法的渊源术语中所包涵的内容,有的属于法的渊源概念应有的内容,这些内容仍然需要以法的渊源(S ources of law)概括;有的不属于法的渊源概念应有的内容,这些内容可用法的形式(F orms of law)概括。
[1](P196-201)庞德对克拉克的观点予以肯定,说他的观点在当时是让人满意的观点。
克拉克提出了三个问题:(1)法律规则从何处获得拘束力?(2)有争议的特定规则的内容是由什么决定的?是什么使得立法机构或法律宣告机构像事实上做的那样能够表述这些规则?如果说国家赋予法律规则以权威,那么是什么东西赋予法律规则以内容?(3)如果一个人希望了解法律,他必须到哪里才能找到它?法律是用什么形式来表现的?[2](P381-382)传统的法的渊源理论,是将以上每个问题的答案都包含在法的渊源这个范畴中的。
所不同的是,奥斯汀用法的渊源来指称第一个问题,克拉克则将第二个问题的答案称为法的渊源,将第三个问题的答案称为法的形式。
[1](P198-199)克拉克的观点收稿日期:2005-04-28作者简介:周旺生(1952-),男,安徽巢湖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21被巴特・波洛克(P ollock )所接受,庞德也在一定程度上认同克拉克的这一观点,①后来许多学者的著作,如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和高柳贤三的《英美法源理论》,也都有某些类似的意思。
1909年,格雷(John Chipman G ray )的讲演集《法的本质和渊源》(The Nature and S ources of the law )出版。
格雷较为严格地区分了法和法的渊源的界限:法是法院以权威性的方式在其判决中加以确定的规则组成的,而法的渊源则散见于法官在制定那些构成法律的规则时通常所诉诸的某些法律资料和非法律资料中。
格雷列举了五种这样的渊源:立法机关颁布的法令,司法先例,专家意见,习惯,道德原则(其中包括公共政策原则)。
②格雷所说的法律,就是我所说的已然的法,亦即法的形式。
他所说的法的渊源,则包括了部分法的资源性渊源和进路性渊源。
虽然格雷所说的法律就是法院在判决中加以确定的规则所构成的观点,是我们不能同意的,也虽然他所说的五种法的渊源同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的种类有颇大差异,但他强调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是可以认同的。
在格雷等人之后,西方学界将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予以界分的著述也有所出现,比如庞德就有专门阐述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论文。
但整个看来,关于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界分的学术研究基础仍然非常薄弱。
这突出地表现为:其一,在众多的法理学论著中,关注别的问题多而关注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问题少。
比较系统的法理学著述中,有许多是没有专题阐述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论题的。
这就使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界分的研究缺乏学术环境和氛围。
其二,尤其是缺少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予以界分的较为系统的、有规模和有份量的著作。
在中国学界,从梁启超的著作中已可看到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某种区分。
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的第九章,是专门讨论中国成文法的渊源的。
依梁氏的意见,中国封建时代成文法渊源有五种:习惯(梁氏称为惯习),君主的诏敕,先例,学说,外国法。
这五种渊源里,没有包括律、令、科、比、格、式这些法的形式。
关于这些法的形式,梁启超是在此著其他两章谈到法的类别(实即法的形式)问题时予以专门阐述的。
梁氏此著虽未明确提出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但他所谓法的种类的区分,实际就是对中国封建时代法的形式的基本区分,至少,他是将法的渊源同律、令、科、比、格、式这些为我们今天称之为法的形式的概念区分开来,而不是混同起来。
然而梁启超这种大致区分并没有为中国学界所关注和尊重。
至于后来的中国学界,在有关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界分的研究方面,则一直是空白,迄本文之前,人们未能读到专门阐释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界分的论作。
二、两相混淆的严重情形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界分的研究基础非常薄弱的情形相对应,至今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两相混淆的情形仍然极为严重。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许多著述直接将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等同起来,认为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就是法的渊源。
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就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两者而言,所关注的主要是法的渊源问题,而较少研究法的形式。
因为研究者通常是把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混同起来的,他们所研究的法的渊源,实际上已经包括了法的形式。
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许多法理学人物和著作以种种方式将法的形式混同于法的渊源或包涵于法的渊源之中,使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在不经意间被淡漠以至遗忘。
英美学者中这种情形是普遍存在的。
英国学者沃克关于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定义就是混淆法的321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①②相关论述参见G ray ,The Nature and Sources o f the Law ,2d ed.New Y ork ,1921,pp123-125;[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84页;并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3-414页。
相关论述参见P ollock ,Fir st book o f Jurisprudence ,M aCm illam and C o.,Lim ited ,1929,pt.II ,chaps.1,2;R oscoe P ound ,Jurisprudence ,V ol 2ume III ,W est Publishing C o.1959,pp.382-383.法制与社会发展渊源和法的形式界限的一个明显的例子。
按他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解释,法的渊源有几种不同的意思:首先指法的历史渊源,也指对法和法律改革有影响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则,也指具有法的效力和法的强制力的由立法机关宣布的文本和由权威司法机关产生的文件或意见,也指对法律规则的权威性解释文件,最后还指载明各种有关法律资料的文献书籍。
[3](P837)沃克这里所说的具有法的效力和法的强制力的由立法机关宣布的文本,已经不是法的渊源而是已然的法,亦即法的一种形式。
这种将法的形式包含在法的渊源之中、作为法的渊源的一种的观点和方法,是许多学者的共同做法。
不仅如此,在同一本书中,沃克对法的形式的定义为:调整社会行为和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的规则所表现的不同形式。
法的形式包括五种:习惯,司法判决,制定法,协议法,教科书法。
[3] (P346)沃克把习惯、协议和教科书等都视为法的形式,这就混淆了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限,因为习惯、协议和教科书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法的形式而只是法的渊源。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于1962年出版时,固然专门增加了“法的渊源和技术”作为全书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显示了对法的渊源问题的特别重视,但他在书中仍然说:“我们将赋予法律渊源这一术语以一种同格雷的定义具有某种相似之处的但又在许多重要方面与之不同的含义。
首先,我们并不接受格雷在法律与法律渊源间所划定的界限……。
所谓‘法律’这一术语,在我们这里乃意指运用于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渊源的集合体和整体,其中还包括这些渊源间的相互联系和关系。
”[9](P414)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博氏对法的定义中,法和法的渊源是没有界限的(这种界限曾经是格雷努力加以划分并特别予以强调的),法就是法的渊源的总和或总称。
这就将作为法的形式的法同法的渊源当成了一回事。
但由于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毕竟是两个范畴,这样硬性地在它们之间划等号难以自圆其说,于是博登海默又专门阐释了他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分类法。
而这种分类法,读者可从下文的分析中了解到也是混淆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界限的说法。
欧陆学者的著作中,将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两相混淆的情形,同样是普遍存在的。
奥地利学者Heinz Sch ffer和Erwin Melichar在他们共同撰写的《奥地利共和国法的渊源》(S ources of Law in the Re2 public of Austria)一文中,明确指出:“奥地利经典学说对‘法的渊源’的定义是:法的渊源是指那些不同种类的法借其表现出来的法律规则的形式。
”又明确地说:“我们介绍的‘法的渊源’是定义为法的形式这一用法的,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4](P17)这是直接将法的渊源完全等同于———确切地说是混同于———法的形式。
德国学者Detlef Mertenz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的渊源》(S ources of Law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 ermany)一文中说,法的渊源是在不同的含义上被使用的,它可以指法的来源,也可以指衡量法是否合乎正义的那种标准,而其主要的含义是指法的信息渊源,即指生效的法尤其是生效的法律规则的权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