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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理分析及改进建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理分析及改进建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理分析及改进建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的核定来确定其应纳税额的方法。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是一种按照企业的实际利润额计算和征收的税收,核定征收是一种在企业实际利润难以准确核定的情况下,采用一定的核定方法来确定其应纳税额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解决企业实际利润核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以下将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首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的法理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税收法的基本原则。

在税收法律中,有一条基本原则是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利润额计算和征收。

然而,由于企业的实际利润额不易准确核定,因此需要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

另一方面是税收法的实际需要。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问题,难以准确核定其实际利润额,这就需要税务机关通过核定的方式来确定其应纳税额。

其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的主要原则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核定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

一般来说,核定的适用范围应当是那些实际利润难以准确核定的企业,而对于那些能够准确核定实际利润额的企业,应当按照其实际利润额计算和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方面是核定的方法应当合理。

核定的方法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能简单地采用其中一种固定的方法。

然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首先,核定的方法不够科学合理。

目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主要采用的是一些简单的比例关系来确定企业应纳税额,这种方法不够科学,容易产生税收错漏。

其次,核定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目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对于哪些企业可以采用核定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额没有明确界定,容易引发争议。

再次,核定的公平性有待提高。

由于核定的方法不够科学合理和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导致一些企业可能会被过高或过低地征收税收,从而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针对这些问题,我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税收政策解读报告

税收政策解读报告

税收政策解读报告一、税收政策的基本概念和作用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政策则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制定的关于税收的法规、制度和措施。

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筹集财政收入:为国家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等方面。

2、调节经济运行:通过税收的增减、优惠措施等,引导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调节收入分配。

3、促进社会公平: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缩小贫富差距。

二、我国现行主要税收政策1、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对商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

近年来,增值税税率不断优化调整,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 13%、9%、6%三档,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简易征收办法。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

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广大民众息息相关。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引入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4、消费税消费税主要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如烟酒、高档化妆品、珠宝首饰等。

其目的在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合理消费。

5、其他税种除了上述主要税种外,我国还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共同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

三、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变化1、减税降费政策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国持续实施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

这不仅包括降低增值税税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还包括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措施。

2、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发力针对特定行业和领域,如环保产业、科技创新、扶贫产业等,出台了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怎么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怎么规定的?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导致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

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计算方法1. 核定应税所得率①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②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应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③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哪些情形,企业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所得税详细法规

企业所得税详细法规

企业所得税详细法规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所得的一定比例作为税收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种。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本文将逐一介绍。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是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律自1991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主要包含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税率等方面的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按照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的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某些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国家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查补、举报、抽查、税前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申报书,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账务资料等信息。

•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先从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损失等经营支出,再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税款:国家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款减免政策,例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企业,可获得税款减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制定的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和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于1991年1月1日被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但仍对一些早期税收政策仍有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补充性文件,其重点在于对于税前扣除和减免税款等方面的规定和明确。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什么是成本,哪些费用可以列入成本,同时对于企业不同部门账务处理、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告、通知和规划除了法律法规外,税务总局还会发布一些公告、通知和规划文件,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该文件详细规定了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优惠的相关标准。

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第二章核定范围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税发2008 30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8  30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7.14•【文号】国税函[2009]37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水电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水电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水电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背景介绍
我国水电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其背景可追溯至我国水电资源的丰富性和水电产业的发展需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水电产业发展,通过实施一系列税收政策,旨在促进水电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政策内容
1.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水电开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但根据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水电开发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税基:水电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主要包括企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其中,收入主要包括电价、售电量等;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成本、运营成本、维护成本等。

3.税收优惠:根据相关政策,水电开发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增值税抵扣: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商品和服务所含增值税,可用于抵扣应交税额。

(2)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水电开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减免税、税率优惠等。

三、政策实施步骤
1.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2.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3.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税收监控,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4.企业按照税务部门的核定结果,按时缴纳税款。

四、政策影响分析
1.对企业的影响:水电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有助于企业合理分摊成本、降低税负,提高企业效益。

2.对行业的影响:政策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水电行业税收秩序,促进水电产业健康发展。

国税发2008 30核定征收税务问题

国税发2008 30核定征收税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讲义PPT课件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讲义PPT课件
11
A公司是依照韩国注册成立的企业,该公司的 实际管理机构在韩国,在中国境内并未设 立机构、场所。2008年,A公司将其专利 权授予中国境内的B公司使用,B公司支付 专利权使用费800万元,相关的图纸资料费 和技术服务费100万元,人员培训费100万 元。请计算A公司转让该项专利权应当向中 国缴纳的所得税。
5
纳税人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注册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
6
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
不在中国境内注册 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在中国境内 在中国境内 有机构场所 无机构场所
7
纳税义务
•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境内,境外的所 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全球纳税义务
8
纳税义务
•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有限纳税义务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
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9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A公司转让该项专利权的应纳税额为: (800+100+100)×20%=200(万元)
1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 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 例: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代表机构,该外国 公司在北京还有一处不动产,为便于管理,该外 国公司将此不动产全权交给代表机构负责管理经 营。该不动产每年出租所得100万元。则按税法 规定这100万元应属于与代表机构有实际联系的 所得,应作为代表机构来自中国的所得计算纳税。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报告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报告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报告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来激励和引导经济活动的一种政策手段。

这些政策对于企业的发展、个人的经济决策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对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这些政策。

一、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有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项政策旨在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促进其发展壮大,为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更多机会。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 15%的优惠税率。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等。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这一政策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两种方式

企业所得税征收两种方式

企业所得税征收两种方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1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两者的区别在于:日常所说的的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定一个税额,按月缴纳,实行定期定额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绝大部分都是采用核定定率征收,就是按照行业定一个应税所得率,用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乘以税率就是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标准1、按纳税人所属国税、地税管理分类:(1)国税、地税共管户:指纳税人需要同时在国税、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并接受国税和地税管理。

(2)纯地税户:指纳税人只需要在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受地税单独管理。

2、按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1)核定征收企业。

(2)查帐征收企业。

3、按纳税人规模来确定企业是否享受所得税20%优惠税率分:(1)小型微利企业。

(2)非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施的影响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

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

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所得税征收法律规定(3篇)

企业所得税征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境内企业取得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有利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国家利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法律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 纳税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

(2)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 纳税人义务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纳税人有下列义务:(1)依法设置账簿,保证账簿真实、准确、完整。

(2)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依法进行税务申报,如实反映应纳税所得额。

(4)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5)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纳税人的所得额。

所得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1. 收入(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 成本、费用、税金(1)成本,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2)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3)税金,是指纳税人依法缴纳的各种税金。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计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一、纳税人二、征税对象三、税率四、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五、不征税收入六、税收优惠政策七、申报纳税八、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一、纳税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四、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注意: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六、税收优惠政策(一)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法定税率缴纳的一种税种。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以下两类企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有实际经营场所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是指企业需要向国家缴纳合法获得的所得的一种税务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履行纳税义务:1. 实行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制度,将企业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到指定的税务机关;2. 准确申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纳税计算;3. 保存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核实。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指国家对企业的税收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两档:1. 一般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2.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0%。

除了税率外,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

这些优惠政策包括:1.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 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 对于在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适用10%的税率等。

四、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是企业纳税义务的具体执行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流程如下:1. 按照规定时间,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资料;2. 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和资料提交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按照申报表上的应纳税款金额进行缴纳,可以选择月度、季度或年度缴纳方式进行;4. 缴纳时需要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并保存好缴款凭证;5. 如有需要,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2.25•【文号】国税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2000年2月25日)现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闽国税公告[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各设区市2011,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结合我省近几年的工作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涉及核定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二)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应行业进一步细分,在应税所得率区间内联合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各地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四、各地不得采用变相方法使企业的实际负担率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

五、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按本公告及福州市局规定的标准执行;厦门市局原则上执行本公告规定,对本公告未设立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应按本公告设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本公告设置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其下限不得低于本公告的区间下限。

六、核定征收企业不得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法规·解读

法规·解读
Regulations 法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以下简称“本公告”),明确了 6 项企业所得税政 策操作执行口径。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 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具体措施,是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 精诚共治的具体体现。现就该公告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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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Regulations 法规·解读
本年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对该应收未收利息应视为收入实现,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该债券原购买价款、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均可 计入所转股票的计税成本。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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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而言,发行可转换债券支付的利息,是其一项正常融 资成本,允许税前扣除。对于持券人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换股票的,发行人应付 未付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四、对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哪些要求? 混合性投资兼具债权、股权的双重特点,为便于混合性投资的发行人、投资人 统筹适用税收政策,2013 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41 号),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混合性投资,可以认定为债 权资产,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发行人、投资人对同一混合性投资产品应 当采取统一的处理方法。 为规范这一问题,本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 , 满足 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41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 2013 年第 41 号公告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于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 业构成关联关系,且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 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 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相关资产如何进行税收 处理 我国企业所得税存在查账征税、核定征税两种管理方式。随着纳税人核算水平 提高,有些核定征税企业逐步改为查账征税。 为便于此类企业规范核算,依法纳税,保护其合法税收权益,对于原有资产的 计税基础,凡能够提供发票等相关购置凭证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作为资产的计税基 础;对于不能提供发票等购置凭证的,可以凭企业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 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计税基础的凭证。 对于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以税法规定的折 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 税前扣除。 六、企业收藏文物、艺术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有些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等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等,实际上是一种投 资行为,对文物、艺术品作为投资资产处理。在投资期间,文物、艺术品不得计提 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 七、企业取得政府财政支付款项,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为规范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政府支付款项计算收入的时间问题,原则上,对于 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给予的补贴,以及政府支付的 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 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按照收 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政策执行,本公告适用于 2021 年及以后年度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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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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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解 读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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