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对大学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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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讲义
第一讲亲属法概述
一、授课内容安排与教材
第一讲亲属法概论
第二讲、第三讲亲子关系
第四讲、第五讲收养、监护与抚养
第六讲婚姻的成立
第七讲、第八讲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讲、第十讲婚姻的解除
教材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四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年
婚姻法及三个司法解释
二、亲属法的对象:家庭
1现代社会的典型家庭形态:核心家庭。
家庭形态模型:
构造:夫妇与未成年子女,或者是再加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三代家庭。历史:近代社会开始出现该种家庭形态。
机能:该种家庭形态以爱情为基础。
2家庭形态的多样化
我国:丁克家庭、单身家庭(独身或结婚又离异的单身家庭)、单亲家庭等欧美诸国的家庭形态在经历更加激烈的变化。
学习亲属法,一方面需要理解现行婚姻家庭法的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关注处于变化中的家庭形态。
三、亲属法的性质与理念
(一)亲属法的理念: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区别与联系
1、“身份法,身份行为”这一概念的价值。
自然人基于身份关系所拥有的权利称为身份权。身份权是专属权,不能转让不能由他人代理行使,不能继承。发生身份法上效果的行为称为身份行为的提法是针对财产法,强调亲属法的特殊性时提出的。
2、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区别
财产法是“理性的”、“经济的”、“计划性的”,
身份法是不理性的、是感情的,是没有选择余地的。
财产法上的真意保留制度:
财产法上的虚伪表示制度:
3、婚姻中的“意思”。
婚姻的成立要件:
实质要件:
结婚的真实意愿
没有法定禁止结婚事由: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严重疾病、未达法定婚龄形式要件:婚姻登记
形式意思说与实质意思说:
化
古代和近现代的婚姻法的侧重点是身份关系。
随着家族制度、父权制度的崩坏,随着经济生活单位的个人化,身份的主宰范围逐渐变小。
(二)亲属法的性质:
1、事实性
与财产法相比,亲属法中“事实”与“意思”的地位一样重要。在家庭生活中往往会有没有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仅仅是事实关系在不断积累的请况。
2、局限型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所有纠纷都进行诉讼解决是不现实的。在亲属法的领域更是这样,产生纠纷后不靠法靠习惯,不靠诉讼靠合意(台湾的亲属会议)的情况很多。
3、自由、平等与连带(社会连带思想)
4、自律与支援:
这一理念体现的是家庭与国家的关系
(三)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评析
1、婚姻自由原则:
1)含义: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2)贯彻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
1)含义: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以上配偶。
2)禁止重婚:一个自然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情形。
法律后果:离婚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构成犯罪
禁止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这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法律后果:离婚,损害赔偿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原则:保护弱者是亲属法的重要价值。
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的范畴:对非传统家庭形式中家暴的救助
暴力概念的外延:肉体的精神的性的,冷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计划生育原则
“晚育少生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
评价:30年来,中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改变现行生育政策,只是回到常态,而回到常态并不需要特别的理由。
(1)计划生育政策的发端与理由
(2)计划生育政策需要调整的几点理由
四、亲属法的基本构造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构造
亲属亲属
夫妻
子女
亲属亲属
2、我国婚姻法的构造
婚姻关系:婚姻的成立
家庭关系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