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行发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0]12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0]12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精神,针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省11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规范,现将修订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升级。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
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其他部分)
附件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新增部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附件1:
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
序号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元)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
特定三级二级一级
1G。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
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
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
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05]14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5.08.19【实施日期】2005.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一费制”的内容“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含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冬季取暖费)和课本费的基础上,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一费制”标准的制定原则(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建立和完善确保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二)“一费制”最高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05]14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5.08.29【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2005年8月29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陕价行发【2007】83号文
陕价行发[2007]83号监理收费文件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8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陕西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见附件)确定。
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三、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即发包人、监理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四、各级价格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监理各方合法权益。
陕价行发 号文
5、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举例:
例如:某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总造价 6000 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额计算如下:
500׉=万元;
(1000-500)׉=万元;
(3000-1000)׉=万元;
(5000-3000)׉=万元;
(6000-5000)׉=万元
合计收费:++++=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项目总投资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4 施工图预算编制
工程造价
预
︵ 结
(1)基本收费
︶
送审 工程造价
算
5审
核
︵ (2)效益收费 核减(增)额
5%
查
︶
6
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 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
10
9
8
7
6
5
4
7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鉴定标的额 10
8
8
8
6
6
5
8 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项目总投资
2
9 单独计算钢筋或铁件 钢筋、铁件量
10 元/吨
说 明: 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
60%计费。
2、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
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
价咨询服务业务。
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 2000 元时,按 2000 元收取。
附件:
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精神,针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省11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规范,现将修订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升级。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其他部分)附件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新增部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序号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元)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定三级二级一级1G330100001局部浸润麻醉次50503020指手术室内进行手术的局部麻醉。
麻醉药品2G330100001a小局部浸润麻醉次5543指在治疗时进行的局部麻醉。
包括表面麻醉。
含麻醉药品。
3G330100002神经阻滞麻醉2小时200200150100包括颈丛、臂丛、星状神经等各种神经阻滞及侧隐窝阻滞术、恻隐窝臭氧注射等。
4G330100006血液加温治疗小时5543包括术中加温和体外加温5G330201041颅底肿瘤切除术次43703800包括前、中颅窝颅内外沟通性肿瘤、前、中、后颅窝底肿瘤(鞍结节脑膜瘤、侵袭性垂体瘤、脊索瘤、神经鞘瘤)、颈静脉孔区肿瘤;上颌外旋颅底手术;不含胆脂瘤、囊肿。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
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0]4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3.18
【实施日期】2010.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0〕4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最高标准。
1、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
1 / 1。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陕价行发[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5号2005年8月25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纪委、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我省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有关部门、各学校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上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教育经费紧张与学校收费的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上的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具体执行标准。
同时,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一费制”办法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招投标价格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省上确定并公布的2005年秋季政府采购义务教育阶段教材零售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陕价行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陕价行发〔2011〕50号)省教育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切实促进我省民办普通高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2009年及2010年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普通高校学费继续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政策。
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学生最高学费标准为:高职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8000元和12000元;本科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和15000元。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全脱产成人班学生学费,按上述同类学生相同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半脱产班按全脱产班学费标准的75%收取。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其收费仍实行备案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及生源情况,在规定的最高标准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新招录的计划内本科及高职生执行新标准,老生仍执行原标准至毕业。
各学校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民办普通高校退学退费,凡学制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仍按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规定执行;凡学制在半年以下的,按扣除实际课时费及住宿费后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72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7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陕劳社函〔2007〕626号)收悉。
鉴于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的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新职业(工种)不断增加,根据国家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精神,经研究,重新修订了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其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按规定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可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
职业资格考试费由申请考试者向组织考试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交纳。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内容和要求组织考试,不得随意减少考核内容、降低考核要求,不得强制收费。
二、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不同职业(工种)考试所耗费原材料、设备折旧、能源消耗、场地租赁和考务费等支出情况,分为A、B、C三类。
各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具体见附件1;职业(工种)分类见附件2。
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中的30%属理论考试费用,70%属技能考试费用。
收取的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制卷、阅卷、保密、监考、巡考、远程监控、原材料购置、能源、设备消耗、考场租金等与考试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406号规定,工本费为每证4元。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取消我省高中取暖费,同时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列为义务教育阶段代收费项目。
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各地和中小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陕价行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最高标准。
1、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不高于350元/生学期,带暖气的学生公寓不高于300元/生学期,普通学生公寓不高于250元/生学期;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闫良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不高于300元/生学期、250元/生学期和200元/生学期。
学生公寓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每间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超过8个床位。
2、学校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
餐饮服务价格管理实行毛利率控制,具体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制定,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3、学校为学生提供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收取自行车保管费。
收费标准结合存放及服务条件,露天有固定场地或简易车棚的不高于5元/车月,室内的不高于6元/车月。
西安市管理的各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西安市物价局、教育局按保本的原则核定,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二、除西安市以外其他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省上委托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保本并不高于西安市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同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陕价行发(2014)128号附件(1)
15
G
331005010c
开腹肿瘤微波 治疗
次
980
855
720
580
16
G
331005010d
开腹肿瘤冷冻 治疗
次
980
855
720
580
作为手术附加 治疗时,按 70%收费。
17
G
331008013
腹腔肿瘤特殊 治疗
次
870
760
640
500
18
G
331008013a
腹腔肿瘤激光 治疗
次
1090
13
G
331005010a
开腹肿瘤激光 治疗
次
1090
950
800
640
作为手术附加 治疗时,按 70%收费。
14
G
331005010b
开腹肿瘤射频 消融治疗
次
1310
1140
960
780
作为手术附加 治疗时,按 70%收费。
序号
财务 分类
编
码
项目名称
计价 单位
最高限价(元) 项目内涵 特定 三级 二级 一级 作为手术附加 治疗时,按 70%收费。 除外内容 说 明
附件1:
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修订手术部分)
财务 序号 分类 编 码 项目名称 计价 单位 最高限价(元) 项目内涵 特定 三级 二级 一级 除外内容 说 明
1
3301
1.麻醉
人工鼻
*
2
G
330100019
麻醉监护下镇 2小 静术 时
260
260
220
在麻醉监护下注 射镇静药物和麻 醉性镇痛药物, 使病人处于清醒 镇静状态,为有 创操作创造条件 。不含基本生命 体征监测。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陕价行发[2005]139号】
取类型
征收标准
备注
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从地下取水)、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
汉中、安康、商洛市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自备水源工程提取地下水
1.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
2.地下水超采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未经划定的区域不得执行超采区收费标准。
以发电量计,0.003元/kwh
煤、石油开采
以原煤、原油开采量计,煤0.5元/吨,油2元/吨
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
水资源费执行时间与自来水价格调整同步,第一步征收标准为按自来水售水量0.10元/立方米计征。
3.特种行业指以水为原料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饮料、酒类行业以及洗浴、桑拿、室内游泳、洗车业等。
4.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已征收矿产资源费的不再征收水资源费。
5.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6.水力发电、煤炭、石油开采企业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计征。
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地表水(含从水库取水)
0.2元/m3
0.15元/m3
O.3元/m3
1.5元/m3
服务行业
1元/m3
0.7元/m3
2元/m3
经营销售
1.5元/m3
1元/m3
3元/m3
特种行业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地表水
O.5元/m3
O.4元/m3
地下水
1元/m3
0.8元/m3
2元/m3
地热水矿泉水
1.5元/m3
1元/m3
3元/m3
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
0.1元/m3
水力发电用水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1]5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5.06
【实施日期】2011.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1〕57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规范降低我省现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仍以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分档计收。
计费分档由原来的6个档次重新归并划分为5个档次。
各档次最高收
费标准调整如下表:
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表。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陕价行发[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1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减轻患者负担,现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门诊人次10元(含两天注射、静脉输液,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每门诊人次5元。
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版)的规定,其财务分类、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如下表:参合、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省卫生厅和省人社厅规定的比例支付,不得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
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全省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挂号费(110100001)、急诊挂号费(110100001a)、计算机预约挂号费(110100001b)、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急诊诊查费(110200003)、肌肉注射(120400001)、皮试(120400001a)、静脉注射(120400002)、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c)、小儿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d)等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套用其他项目变相收费。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陕价行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2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及煤炭的收费管理,切实规范各地、各部门收费行为,现就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规范涉及煤炭的收费,坚决取消各种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行政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本部门涉及煤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或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省物价局制定的服务性收费标准均属乱收费,应一律取消。
各地、各部门越权制定的涉及煤炭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也必须一律取消。
对有关部门在煤炭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采取强制服务、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有关涉及煤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1、涉及煤炭生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资源费等4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费按照2003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原环境保护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省政府陕政发〔2008〕54号文件规定的原煤陕北5元/吨、关中3元/吨、陕南1元/吨收取;水资源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陕价行发〔2010〕4号文件规定的不同地区、不同取水类型收费标准收取。
2、涉及煤炭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服务性收费1项。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3]3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4.08【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同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收入、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报送省物价局。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报批。
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4月8日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 一、计件收费标准:服务类别 收费标准 资 产 总 额服务项目 50(含)万元 以下 50-100(含)万元100-500(含)万元500-1000(含)万元1000-5000(含)万元5000-10000(含)万元1-5(含)亿元 5-10(含)亿元 10亿元以上(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起收点1.8‰2000。
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修订版-陕价行发[2011]154号)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局文件陕西省民政厅陕价行发[2011]15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我省殡葬服务单位收费行为,维护丧属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根据《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并由设区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的殡葬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殡葬服务(不含公墓服务)时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殡葬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销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丧葬习俗改革,节约资源,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收费标准按扣除政府财政补助后的成本核定。
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告别等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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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序 号
收费项目1Βιβλιοθήκη 工程设计概算编制 (审核)
2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 计价
3
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含清单编制)
计费基数
收费费率(‰)
备
≤500 501—1000 1001—3000 3001—5000 5001—8000 8001—10000 >10000 注
︶
算
5审
核
︵ (2)效益收费 核减(增)额
查
︶
2.7
2.4
5%
2.2
2.0
6
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 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
10
9
8
7
6
5
4
7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鉴定标的额 10
8
8
8
6
6
5
8 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项目总投资
2
1.8
1.8
1.8
1.5
1.3
1.2
9 单独计算钢筋或铁件 钢筋、铁件量
10 元/吨
1/2
说 明: 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
60%计费。
2、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
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
价咨询服务业务。
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 2000 元时,按 2000 元收取。
(6000-5000)×2.8‰=2.80 万元
合计收费:2.15+1.90+6.60+6.20+2.80=19.65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项目总投资 1.5
1.4
1.2
1.0
0.9
0.8
0.7
工程造价
4.3
3.8
3.3
3.1
2.8
2.6
2.3
工程造价
2.0
1.8
1.6
1.5
1.3
1.2
1.0
4 施工图预算编制
工程造价
3.2
3.1
2.5
2.3
2.1
2.0
1.6
预
︵ 结
(1)基本收费
送审 工程造价
3.8
3.4
3.0
5、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举例:
例如:某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总造价 6000 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额计算如下:
500×4.3‰=2.15 万元;
(1000-500)×3.8‰=1.90 万元;
(3000-1000)×3.3‰=6.60 万元;
(5000-3000)×3.1‰=6.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