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费调发〔2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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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价管发【2002】120号文件

陕价管发【2002】120号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我局《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83号)下发后,从执行情况看,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政策落实的比较好;而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电价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1、对已建成但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电力部门要按国家计委和国家电力公司的要求,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尽快达到一户一表;对新建的居民小区,建设部门应要求开发商在开工前,先与电力部门签定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用电协议,从根本上解决抄表到户和电费负担不合理的现象。

2、对暂未抄表到户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其公共电力设施发生的电能损耗,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第8号令)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

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需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的原则,应由小区各业主承担。

据此,小区每月发生的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包括小区未计入物业管理费的当月发生的公共照明用电量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加上各物业公司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不超过5%的线损率计算出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电量),应按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合理分摊给各业主。

分摊的公用及损耗电量电费按每千瓦时0.49元计算。

各物业公司每月应当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及损耗电量分摊率并张榜公布,接受各业主的监督。

每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当月各业主用电量之和*100% 各户分摊电量=各业主当月用电量×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3、居民小区的水泵动力用电和物业公司办公用电电费应列入物业管理成本,由各级物价部门审核后计入业管理费。

锅炉及电梯等动力用电电费维持现行分摊办法不变,即遵循“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公司通过采暖费、电梯费向各业主收取。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和基建主要程序文件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和基建主要程序文件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1、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由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3、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登记表》。

4、其他相关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发出《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资金到帐后,当日发出《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缴纳证书》、《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和合法财务票据。

联系人:焦燕魏桂花联系电话:87214049 87286249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各文件详细内容附后《工程造价表》(资料来源于西安市建委)注:未列入此表的特殊工程,可参照工程概算或可行性报告。

此表仅供建设项目缴纳城建费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公出国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公出国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公出国签证、认证
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8.02
•【字号】陕价费调发[2002]77号
•【施行日期】2002.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调整因公出国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2]77号2002年8月2日)
省政府外事办,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省外办《关于调整因公出国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的请示》(陕政外发[2002]43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代办因公出国签证等成本费用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省同类收费水平,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因公出国签证、认证代办费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办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标准每人每证200元。

此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外国领事认证,代办费标准每证(件)220元。

此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国家计委、财政
部计价格[1999]466号、计价费[1997]1122号文件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120号2006年8月14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纠风工作实施意见,规范我省公办高中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办高中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收费项目全省公办高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借读费、择校费、毕业证书工本费、计算机培训费5项;代办费项目包括课本费、电教教材代办费、统招统考报名考试费、取暖费4项;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要提供住宿、搭伙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住宿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收费标准公办高中收费标准仍维持现行水平,即学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文科700元,理科900元。

借读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城市普通高中800元,农村普通高中400元。

借读费是向按规定招收的借读生在学费之外另行收取的费用。

择校费标准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及一般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地市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

另外,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安交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西安市83中等8所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价费发[2002]106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价费发[2002]106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价费发[2002]106号2002年9月3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管各游览参观点: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是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各级价格部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对旅游市场的价格秩序进行了有效的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旅游市场服务水平低下,高价宰客、乱收费的问题在个别地方仍比较严重,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82号)精神,现就认真开展全省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内容这次专项治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重点是景点门票价格、景区及“一日游”服务价格,规范旅游定点商店经营价格行为,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对随意提价、标价不实、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清理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包括临展门票价格)和景区服务价格,做到门票价格均应按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批准。

门票印制必须加盖价格监制章,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在票面上盖章加价。

杜绝门票价格的“回扣”行为。

实行邮资门票的游览参观点,两种门票要同时标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在游览参观点大门醒目位置,要公示对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等的减免票价优惠政策,并设置标线。

坚决取缔自行设立的“园中园”收费和强行搭售、联售行为。

景区内各项服务价格均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40号 2004年12月17日发表时间: 2004-12-24 10:20:58 来源: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陕建函〔2003〕161号)收悉。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

4、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

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150以下40002 151—300 75003 301—500 95004 501—1000 130005 1001—2000 165006 2001—3000 200007 3001—4000 250008 4001—5000 300009 5001—8000 3500010 8001—10000 4000011 10001—20000 5000012 20001以上60000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2000以下20002 2001—3000 30003 3001—5000 35004 5001—8000 40005 8001—10000 45006 10000以上5000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成立的不得收费。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陕价行函[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复函(陕价行函[2005]79号2005年7月20日)陕西省人民医院:你院《关于开设特需病房及收费标准的请示》(省医财字〔2005〕2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在1025张总床位中开设特需病床205张,具体床位价格见附表。

特需病房的床位价格应向群众公示,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随意减少设施配置和降低服务标准。

上述床位价格为最高指导价,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陕西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批复》(陕价费调发〔2002〕104号)及《关于陕西省人民医院增设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复函》(陕价费函〔2003〕49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价格表┌────┬──────┬───────┬────────┬──────┬──────┐│等级│使用面积│基本设施│服务要求│床位价格│所在科室│││ (平方米)│││││├────┼──────┼───────┼────────┼──────┼──────┤│单│33│中央空调,29寸│为病人提供导医服│ 240元/房日│新门诊大楼11││人││彩电、电话、微│务,专人护理,检││、12、13层││间││波炉、冰箱、热│查、治疗有人陪同││││(5间)││水器、保险柜、│,床单、被套一天││││││衣柜、茶具柜、│一换,有专用营养││││││吸氧系统、负压│灶。

││││││吸引、传呼对讲│││││││系统、卫生间24│││││││小时供热水。

││││├────┼──────┼───────┼────────┼──────┤││双│28│2台21寸彩电、2│同上│ 120元/床日│││人││个保险柜、2台│││││间││开水器,其它设│││││(19间)││施同上。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
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5.15
•【字号】陕价行函[2008]55号
•【施行日期】200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
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08〕55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陕人函〔2008〕52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及国家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省由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共二科)和社会工作师(共三科)职业水平考试均按55元/人科(含上缴人事部的考务费)收取报名考试费。

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收取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到期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重新报批。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07•【字号】陕价管调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3]1号2003年1月7日)各设区市(不含榆林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农电局,各有关电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陕西省电价矛盾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网电价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网内有关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略阳电厂(4#、5#机组)0 .27元,地方小水电、小火电0.26元。

2、核定新投和改制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国华神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302元,杨凌燃机热电厂0.40元,秦岭(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23元,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郎坝水力发电公司0.27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对应的上网结算电量见附件七。

二、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等问题,在清理原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

调整后的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时电价、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三、四、五。

按照国家计委要求,这次销售电价调整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省上统一下达。

各市、县价格水平详见附件六。

四、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2003年元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质量进行普查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质量进行普查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质量进行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陕建发[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质量进行普查的通知(陕建发[2006]135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规范工程造价中介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的提升,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创建服务优良、竞争有序的工程造价中介业市场环境,决定从2006年9月25日开始,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及质量进行普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对象与范围全省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2005年1月1日以来清单计价的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二)是否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执行情况;(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是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及合同要约的编制质量等是否符合规定;(四)最高限价(或招标标底)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五)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六)价款结算的审核是否符合规定;(七)服务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上述检查内容详见附表一。

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人发[2004]25号);(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四)《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75号令);(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六)《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八)《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九)《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意见》(陕建发[2005]102号);(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十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住房建设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陕价费发[2001]55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住房建设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陕价费发[2001]55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住房建设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住房建设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陕价费发[2001]55号2001年7月5日)各地、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近年来,在我省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仍较突出,不仅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者的负担,而且影响了西部大开发、陕西大发展的投资环境,并严重制约了我省的住房建设和消费。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及群众负担,必须下大力气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住房建设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精神,按照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做好全省住房建设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安排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全省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的重要性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做好这项工作,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保证我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改善我省投资环境,推进西部大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面整顿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主要是对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以集资摊派名义变相强制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各种费用。

主要内容是:1、严格执行中、省规定的住房建设收费法规、政策。

对国家和省以上明令宣布取消的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并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西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西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政策依据
计价格[2001]604号,陕价行函[2014]228号,财 预[2002]584号
二十五
各有关部门 51.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03]87号,陕价费函[2004]13号 陕财办综[2012]20号,陕价行函[2014]190号 (1)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缴入地方国库 费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缴入地方国库 育培训费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等“三类人员”建设工程 缴入地方国库 安全生产培训费 (4)物业管理员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5)城建档案管理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6)建设类注册执业师继 缴入地方国库 续教育培训费 (7)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 缴入地方国库 费 (8)药品从业人员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缴入地方国库 术培训费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培训费 (11)档案业务培训费 (12)干部培训费 (13)团干部技能培训费 (14)消防安全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 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 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 价费字240号 陕财办综[2006]30号,陕价行函[2006]96号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计价格[2003]392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 字[2000]99号 [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 格[2003]392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1992]价费字240号, 陕价行发[2014]4号 陕财办综[2009]44号,陕财办综[2012]6号,陕价 行函[2012]74号 [1992]价费字249号,陕价行发[2011]154号

2022年陕西商洛事业单位医疗卫生岗招聘公告5人

2022年陕西商洛事业单位医疗卫生岗招聘公告5人

2022年陕西商洛事业单位医疗卫生岗招聘公告5人一、招聘条件(一)应聘根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7月14日至2002年7月13日期间出生);4.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其中,学历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为准;5.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其中,有户籍限制的招聘岗位要求在2022年6月29日(含)之前已正式办结落户手续。

招聘岗位所需的具体条件以《2022年商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的要求为准。

(二)不符合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或曾受过开除处分;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2.曾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3.现役军人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22年应届毕业生,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22年应届毕业生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的;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需要回避的;5.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效劳年限规定且效劳期未满的;6.失信被执行人;7.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招聘要求的。

二、招聘程序(一)招聘公告本次招聘在商洛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

报名网站为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报名时间:2022年7月14日00:00至2022年7月16日24时。

资格审查时间:2022年7月14日08:00至2022年7月17日18:00。

资格审查由商洛市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核定如下:一、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1000元1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5%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2%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1%5000万元以上部分0.5%3、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收费。

二、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件收费:1000—5000元/件。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1000—10000元/件。

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10000—3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5、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

6、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7、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也可以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陕西建设西部强省的重要一年。

我省价格改革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物价局长会议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价费改革,完善价费形成机制,进一步加强价费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资源环境价费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1、坚持煤炭价格改革市场化方向。

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煤炭价格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通过积极的价格政策引导省内煤炭价格稳步提高,缩小出省煤炭和省外煤炭价差水平,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快速发展。

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通过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发布煤炭价格指数,为供需双方协商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2、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

燃煤发电机组继续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建立有利于公平负担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

逐步调整不同类别用电之间的差比价关系,减少用户电价交叉补贴。

调整两部制电价结构,提高基本电费所占比重。

继续推行不同类别用电同价,做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工作。

出台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价格政策,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加强输配电价监管,研究测算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标准,制定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陕发改价格〔 2021〕2047号
价格主管 价格主
部门
管部门



陕发改价格〔 2019〕1452号、 陕发改价格〔 2021〕1444号
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 司法部门
司法部 门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陕发改价格〔 2019〕1453号
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 司法部门
司法行 政部门
陕价费调发〔 2001〕109号、陕 价行发〔2014〕 127号
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 司法部门
司法部 门



备注
(三)担任行政诉 讼的代理人,以及 担任涉及安全事故 、环境污染、征地 拆迁赔偿(补偿) 等公共利益的群体 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收费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5日。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 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 管部门
是否涉 企
是否行 政审批
前置
是否涉 进出口
环节
备注
一、车辆通行 经营性公路(含桥

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陕政函〔2020〕 交通运输 188号、陕政函〔 部门会同 2021〕122号、陕 价格主管 交发〔2021〕77 部门


四、汽车客运 站服务收费
3、车辆安全例检费:按车次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定价文件
1、旅客站务费:一级客运站收费标准,0.5元~2

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正式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38号

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正式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38号

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确定
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3]38号2003年5月21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了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试行标准。

经我们对试行期间各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执行情况的调查了解,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基本符合实际,总体运行情况较好。

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的房屋交易手续费试行标准确定为正式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房屋交易过程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各种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结束——。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383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383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383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价格的
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陕价管调发[2002]1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2.21
【实施日期】200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383种
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价格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2]11号2002年2月21日)
各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383种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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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核定明德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核定明德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核定明德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11•【字号】陕价费调发[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核定明德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25号2002年4月11日)陕西明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2002年明德门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陕德业字[2002]第1号)悉。

鉴于明德门小区设施设备逐年老化、管理成本费用及维修费用逐步上升的实际状况,经研究,同意对明德门小区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费作适当调整,现将重新核定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德门小区多层楼宇综合管理服务费,住宅由每月每户14元调整为15元,物业维修养护费由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20调整为0.22元;高层楼宇综合管理服务费,住宅由每月每平方米0.25元调整为0.40元;多层和高层楼宇住宅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不动。

新定了明德门小区高层楼宇办公及营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明德门小区新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表中综合管理服务费及物业维修养护费为中准收费标准,你公司可在10%的上下幅度内,根据管理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与业主委员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物业管理收费涉及的其他问题,按照《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请你公司在接到文件后,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其收费办法、收费标准及管理服务内容等,须在收费地点公布,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

附件:明德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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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公路建设项目预(决)算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5-21 生效日期: 2002-05-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2]5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为保证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减轻西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种税费负担,促进西部大开发,加快西部公路建设和发展,结合我省近年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投资规模迅猛增长的实际,决定将工程预(决)算审查和基本建设年度审计收费项目归并,并对交通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分为五档,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各档差额累计率如下表:
公路基本建设社会审计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基建投资额(亿元)差额计费率(‰)
1 0.5以下(含0.5) 1.5
2 0.5以上(含1) 1
3 1以上(含5)0.8
4 5以上0(含10)0.5
5 10以上双方协商议定
表列各档差额计费率为最高限额,其它基本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收费仍按陕价费调发(1999)1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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