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0)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9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720元、二类670元、三类620元、四类570元,依次调整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

4.89元、二类4.48元、三类4.08元、四类3.6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6元、三类7.8元、四类7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00元,分别调整为1600元、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元、8.05元。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