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甘环发〔2015〕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随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深入推进,一大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已经进入我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成为承接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市场发育不完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区域分布不合理,监测质量难以有效保证,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和加强监督,进一步激发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活力,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防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努力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二、转变管理方式,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一)开放环境监测服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我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必须要在我省建有实验室并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甘肃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甘肃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甘肃省司法鉴定中心
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甘肃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甘肃省中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甘肃省农业鉴定中心
甘肃省食品药品鉴定中心
甘肃省草地鉴定中心
甘肃省土地资源鉴定中心
甘肃省环境保护鉴定中心
甘肃省文物鉴定中心
甘肃省矿产资源鉴定中心
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鉴定中心
甘肃省建筑工程鉴定中心
甘肃省电力工程鉴定中心
甘肃省水利工程鉴定中心
甘肃省交通工程鉴定中心
甘肃省财政审计鉴定中心
甘肃省物资设备鉴定中心
甘肃省刑事犯罪科学技术鉴定中心
甘肃省消防技术鉴定中心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鉴定中心
甘肃省公路水路工程鉴定中心
甘肃省建筑材料鉴定中心
甘肃省气象灾害鉴定中心
甘肃省口岸与海事鉴定中心。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十三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十三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09
•【字号】甘卫医政函﹝2020﹞718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第十三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
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印发<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发﹝2020﹞87号)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工作,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红古区疾控中心等20家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省临检中心和省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等20家医疗卫生机构基因扩增(PCR)实验室已经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257家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通过现场验收且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其中医疗机构151家,疾控机构102家,第三方检测机构4家。
附件:甘肃省第十三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甘肃省具备“两检合一”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名单(89家)
张掖市
张掖市安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东牌坊楼向东500米处
0936824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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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言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绿洲现代物流园区规划东路与规划崇业路交叉口西南角
武威市古浪县大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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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长征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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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飞龙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甘肃省环评机构备案名单34
甘肃省环评机构备案名单序号机构名称所在地机构资质证号甲级报告书评价范围乙级报告书评价范围报告表评价范围资质证书有效期备案有效期1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甘肃国环评证甲字第3702号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一般2014年1月23日2015年9月30日2兰州大学甘肃国环评证甲字第3701号化工石化医药建材火电;交通运输;社会区域;一般2015年1月23日2015年9月30日3西北矿冶研究院甘肃国环评证甲字第3703号冶金机电;采掘化工石化医药一般2016年6月14日2015年9月30日4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国环评证乙字第3706号 轻工纺织化纤;交通运输;社会区域;一般2016年1月16日2015年9月30日5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甘肃国环评证乙字第3707号 农林水利;采掘;社会区域一般2016年1月16日2015年9月30日6甘肃经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甘肃国环评证乙字第3718号 采掘;社会区域一般2014年8月14日2015年9月30日7兰州洁华环境甘国环评证 化工石化医药;农林水利;一般20142015、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
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
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
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
、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甘环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9月30日附件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开展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普查对象是甘肃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有力实施,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辛勤工作,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现已完成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全省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全省普查对象数量33561个(不含移动源)。
包括工业源957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4220个,生活源19283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82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02个。
第一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名录
周朝晖 李建春 徐远春 魏志刚 梁富生
附件1:
序号 实验室名称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华建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号 (99)量认(晋)字(U0106)号 (2003)量认(晋)字(U0080)号 (2000)量认(国)字(U1215)号 (2002)量认(辽)字(Z0177)号 (99)量认(国)字(U1114)号 (2003)量认(国)字(U1779)号 联系人 李承 乔建中 韩熔红 赵丽秀 王向明 戈立新 王旋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山佑巷19号 山西省太原市北园街61号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90号 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上海市南丹路1号 上海市沪太路500号 上海市中山西路1380号 邮编 030001 030006 110031 110021 200030 200065 200336 电话/传真 0351-2022764/ 0351-2023047 0351-7346103 024-86806249505/ 86125842 024-25933077/ 024-25898718 021-64270844/ 021-64393639 02156087112x3317 021-62088246 021-62758710转 1902 021-64689194 021-64701390 021-64734898 021-64185603 021-56384985 021-64275284 021-65184112
楼明刚 华元钦 曹坚 吴萍 郭明明 陆津龙 杨红梅
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 上海市宜山路716号 上海市南昌路197号 上海市零陵路404号 上海市共和新路1927号 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 上海市宁国路472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甘环监测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2〕11号)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为了解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现状,掌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措施,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2〕921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以下简称“企业自行监测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检查是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履行自行监测职责,理顺企业自行监测与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工作关系的基础性工作。
为保证检查成效,省厅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本区的检查工作。
二、加强培训为保证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我厅决定于9月27日下午在西北宾馆举办培训班,请各市州环保局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局长1名和监测站负责自行监测检查的技术人员(要求具备操作OFFICE软件的能力)1名参加,参会人员需培训前在邮箱****************(密码zice123456)内下载软件和课件,参会时自带笔记本电脑。
各市、州环保部门在积极派员参加培训的同时,负责对辖区内被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精心组织各地应按照《甘肃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做到任务、责任到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提交检查成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甘政办发[2009]209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9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2.将环境保护部下放的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三)加强的职责。
1.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环境影响评价。
2.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管。
3.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
4.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
5.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
6.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甘肃省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甘肃省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甘环污防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甘肃省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甘环污防发〔2012〕36号)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规范危险废物属性鉴定识别工作,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能力,防止因危险废物鉴别失误造成危险废物管理失控,杜绝由此引发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根据甘肃省环保厅《关于申报危险废物危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甘环污防发〔2011〕46号)精神,我厅于4月16日~17日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
经研究,确定了甘肃省第一批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和属性鉴别程序,现予以公布。
附件:1.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第一批);2.危险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3.《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写基本要求。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附件1:甘肃省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第一批)1、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鉴别类别:浸出毒性、腐蚀性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雁儿湾路225号联系人:刘文君电话:************155****48012、兰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鉴别类别:浸出毒性、毒性物质含量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联系人:张海霞电话:************38931053373、兰州交通大学环境工程测试中心鉴别类别:浸出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毒性物质含量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88号联系人:任学昌电话:************150****02354、甘肃省分析测试中心鉴别类别:浸出毒性、毒性物质含量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定西南路225号联系人:李琪电话:************139****1878附件2:危险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1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危险废物属性鉴别及其鉴别机构的管理。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发〔2020〕31号)有关精神,加快建立实施我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重要意义目前,我省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已到了关键时期,但是,汽车超标排放、监管尚未形成闭环管理的问题依然突出,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汽车排放已经成为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和《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全面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这项工作事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局,事关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取得实效,事关大气环境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靠实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二、全面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一)依法开展汽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服务。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甘环监察发[2014]8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正文:----------------------------------------------------------------------------------------------------------------------------------------------------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甘环监察发〔2014〕8号)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排污企业和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环办发〔2014〕35号)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将《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市(州)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有关要求,扎实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14年4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情况)和环境保护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以纸件及电子件的形式报送我厅。
联系人:甘肃省环境监察局顾娜联系电话:************(兼传真)电子邮件:***************.cn附件:1.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2.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巡查工作组成员及分组名单3.环境保护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3月3日附件1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环发〔2014〕35号)要求,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保障全国“两会”期间我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重点,全面检查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信访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甘环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环发〔2013〕78号)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测工作,大力推进环境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环境技术服务,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理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于2013年4月1日经厅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4月12日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环境监测工作,大力推进环境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环境技术服务,理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甘肃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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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烟尘。
噪声:环境噪声、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5
兰州易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方敏
赵文超
罗钟梅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硫化氢、氨、氟化物、六价铬、甲醇、甲醛、苯胺类、臭氧。
环境空气和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物、硫酸雾、氨、硫化氢、氯、可吸入颗粒物(PM10)、烟(粉)尘;
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厂界噪声;
土壤:pH值、总铬、铜、铅、锌、镉、锰、镍。
4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工程检测试验中心
朱本珍
崔雍
楚小刚
水和废水:pH值、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矿化度、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浊度、全盐量、透明度、水温、溶解氧、色度、流量、电导率、余氯、硬度;
水和废水:氨氮、镉、铜、铅、锌、硝基苯类、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pH、化学需氧量、氯化物、悬浮物、石油类、总硬度、水温、溶解氧、硫酸盐、挥发酚、氰化物、苯系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苯胺类、硫化物、总磷、六价铬、酸度、碱度、色度、生化需氧量;
环境空气和废气:大气中的烟尘、烟气(一氧化碳)、烟气(氮氧化物)、丙烯酸、TSP、PM10、硝基苯、氰化氢、总粉尘、醇类(甲醇、丁醇)、臭氧、硫化氢、氨、酮类(丁酮)、二氧化硫、氯气、烯烃类(丁二烯、丁烯)、正己烷、腈类(乙腈)、一氧化碳、正丁胺;
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法定代ຫໍສະໝຸດ 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环境检测项目
1
兰州金桥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
王继武
李正平
辛兰
水和废水:铜、砷、锌、铅、镉、氟化物、挥发酚、溶解氧、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余氯、悬浮物、氨氮、总磷、pH、硫化物、溶解性固体、电导率、浊度、氰化物、高锰酸盐指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硬度、氯化物、六价铬、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硫酸盐、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31
环境空气和废气:甲醛、硫化氢、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环境中二氧化硫、环境中氮氧化物、环境中氟化物、环境中氨、烟尘、废气中氟化物、废气中二氧化硫、废气中氮氧化物、硫化氢、烟气黑度、废气中一氧化碳(采样)、废气中二氧化碳(采样)。16
噪声:环境噪声、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交通噪声。4
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
序号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质量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环境检测项目
3
甘肃绿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高培民
高建峰
马廷民
水和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电导率、氯化物、氨氮、铬(六价)、氟化物、总硬度、总磷、总氮、氰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总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悬浮物、硫酸盐、砷、汞、铜、铅、锌、镉、铁、锰、镍、粪大肠菌群、石油类、动植物油、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色度、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溶解氧;
土壤:镉、铜、锌、水分、PH、铅。
2
庆阳馨宝利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程晓锦
卢芳芳
任亚男
水和废水:高锰酸盐指数、色度、悬浮物、总硬度、PH、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总氮、氨氮、总磷、硝酸盐氮、硫化物、氯化物、硫酸盐、挥发酚、铜、锌、铅、铬(六价)、总镉、锰、铁、镍、砷、汞、硒、亚硝酸盐氮;
环境空气和废气:烟尘、烟气黑度、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二氧化氮、臭氧、甲醛、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氧化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PM10、硫化氢;
噪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铁路边界噪声、道路交通噪声。
原子荧光:shentibigongxi,PH,微生物。
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沥青烟、硫酸雾、铬酸雾、氟化物、氯气、氯化氢、硫化氢。
噪声:环境噪声、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废水:色度、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
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质量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环境检测项目
1
甘肃隆宇检测有限公司
杨剑波
崔永杰
雷丽文
2
兰州金泰检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
白武本
刘生琛
孙立民
地表水:pH值、氨氮、浊度、悬浮物、电导率、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硫化物、溶解氧、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11
废水:化学需氧量、pH值、氨氮、浊度、悬浮物、电导率、石油类/动植物油、硫化物、溶解氧。9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
废气:烟(粉)尘、烟气黑度。
噪声:环境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3
白银春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卢宥臣
卢宥臣
郭忠义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
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
地表水和地下水:PH、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铬(六价)、硫酸盐、硝酸盐氮。
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PH、总氮、硫酸盐。
噪声:环境噪声、厂界噪声。
4
甘肃润熵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刘子雄
丁雅婷
李娜娜
地表水: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六价铬、电导率。
地下水:PH值、氨氮、六价铬。
废水:PH值、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氨氮、六价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