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分六章六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xx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职责,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5〕14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5〕14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2月12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7日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引领推动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债券、其他应由市本级政府筹措资金偿还的债务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量入为出、先急后缓、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项目安排原则;(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项目管理原则;(三)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防止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
(五)鼓励项目管理方式创新,推行“代建制”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制度。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的市政府性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融资委)是政府投资项目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方针政策;研究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审定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预算的调整;听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报告;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
池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池州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讨论稿)池州市城乡规划局池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5.04目录1 总则 (2)2 术语与定义 (6)3基本规定 (8)4低影响开发规划控制目标 (9)5低影响开发规划指引 (11)6低影响开发设计指引 (16)7其他规定 (25)附录图一: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平面图附录二:适合池州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示例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积极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大力推动池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池州海绵城市,引导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及其他新建的建设项目实践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特制定本导则。
1.2 主要内容本导则规定适合低影响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目标、规划指引、设计指引。
1.3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工程和设施的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工程或设施,应按本导则执行。
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包括老城区、天堂湖新区,北至昭沿江路-清风路,南至永明路,东到九华大道-石城大道-长江南路,西到白洋路-黄公路。
总面积约18.50km2(498个地块)。
见附图1.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以外具备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工程或设施建设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以下地区的建设项目注意:(1)特殊污染源地区(如地面易累积污染物的化工厂、原农药厂、金属冶炼加工厂、传染病医院、油库、加油加气站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如需建设雨水综合利用设施的,除适用本规划设汁导则外,还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避免对地下水、周边水体造成污染。
(2)陡坡坍塌、滑坡灾害易发的危险场所,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易造成危害的场所,其他有安全隐患场所均不适用本导则。
1.4编制依据(1)国家政策、法规、文件、标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201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1992)《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2007《中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战略》(2010)《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23号)《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城市排水工程规范》(GB5031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40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1997《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1993《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201410(2)地方性文件《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池州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池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09—2030)》《池州市城乡给水工程专业规划(2013—2030)》《池州市城市排水工程专业规划(2008-2020)》《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池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3—2030)》《池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2014—2030)》《安徽省池州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11-2020)》池州市排水管理办法池州市建设雨水径流控制办法池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池州天堂湖绿色生态示范城区指标体系及技术实施导则》。
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市海绵城市规划实施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低影响开发理念,结合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合理编制和引导规划建设,特制
定本规定。
第一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市规划建成区内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中涉及海绵城市要素按照市海绵城市技术导则
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具体内容详见《规划实施管理涉及海绵城市内容与要求》),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
前置条件。
第四条对于新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5%(设计降雨量24.6毫米);对于改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设计降雨量14.8毫米),不能达标的项目,应按照“最大程度技术可行性”的原则,提供《雨水径流管控指标调整申请书》,报住建局核准后报送规划局审批。
第五条对于新建项目,2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径流峰值不高于开发前(开发前下垫面以农田计);对于改建项目,2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径
流峰值不高于改造前0.33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的径流峰值。
通过年径流总量控制实现径流控制达标的,不再做径流峰值削减要求。
第六条排水管渠达到2年一遇设计重现期标准;作为大型调蓄设施、径流行泄通道等排涝除险设施的城市公园绿地、道路、水系等,应满足20年一遇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根据条件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划实施管理涉及海绵城市内容与要求。
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7)》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低影响开发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三条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绵城市示范区是指按照池州城市总体规划、可集中连片实施、示范效应明显的区域。
具体范围:主城区北至清风路-沿江路、西至白洋路-黄公路、南至永明路、东至长江路-石城大道-九华山大道,面积约18.5平方公里(详见海绵城市试点市申报方案)。
第四条坚持“块、线、点”一体化推进,分类实施一批海绵城市试点项目,重点加快实施以平天湖、清溪河(白洋河)及其故道、水环境整治和沟塘渠生态治理、加固(改扩建)防洪排涝设施,促进城区水体循环为主的水生态、水安全系统建设;以公园、景区、广场、滨水、沿路等绿地绿廊改造提升为主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以透水人行道、慢车道和停车场、下凹式绿地等低影响开发为主的道路交通系统建设;以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雨水花园及管网改造、雨水收集回用设施为主的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以建立城市雨洪调蓄控制系统、水环境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海绵城市软件平台为主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第五条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设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并对已划拨或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落实了海绵城市要求的给予适当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皖政办秘〔2015〕228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要求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的城市发展方式。
各地要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加强规划引领各地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结合实际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三、坚持统筹推进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许可、施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总体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设施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池政办〔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5〕15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2月12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8日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市本级政府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债券、其他应由市本级政府筹措资金偿还的债务等。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预算批复,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二)项目概算已经批准,拼盘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二)资金来源证明材料,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三)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算评审。
前期工作费用、评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预算,并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市财政局将预算评审结果报市投融资委预算审查办公室进行核定后,下达预算批复。
第八条预算批复作为确定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城市”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按照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供地文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同时在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生态保护、四区划定、水资源、水系湖泊布局、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各类相关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相关控制指标。
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结合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因地制宜分解落实管控单元地块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污染物去除率等控制指标。
安徽池州打造“海绵城市”3年投211亿建117个项目
安徽池州打造“海绵城市”3年投211亿建117个项目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道桥与防洪》
【年(卷),期】2015(0)10
【摘要】2015年上半年,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公布了首批包含16个城市的国家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池州市入围。
目前池州市编制完成了《池州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3年实施计划(2015-2017)》,计划建设水生态水安全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海绵城市系统、建筑小区系统、能力保障体系等五大类117个项目。
【总页数】1页(P3-3)
【关键词】安徽池州;园林绿地系统;建筑小区;实施计划;生态水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5.1
【相关文献】
1.安徽池州海绵城市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签约 [J], ;
2.产融结合互利共赢——山西建投成立专项基金打造国道G342晋城市过境段公路改线工程PPP项目 [J], 丁颖;
3.基于海绵城市理念的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及成效分析——以安徽省池州市汇景北苑小区改造工程为例 [J], 方佳
4.安徽池州累计总投资52.38亿建设117个海绵城市项目 [J],
5.池州:3年投211亿打造国家首批“海绵城市”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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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管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审计、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第六条区县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池政[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6〕20号)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三条市级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
(二)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收入预算必须体现依法、积极和稳妥;支出预算力求科学、合理和公平。
(三)坚持“厉行节约,艰苦创业”和“区分轻重缓急,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
(四)坚持“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分配透明、结构优化、内容细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基础上的部门预算编制方式。
预算编制的主体以一级预算单位为依托,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在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下分别编制,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应包括部门的全部收支活动,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并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实行“收支脱钩”,保证预算的统一性、完整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市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
(一)部门基本支出全面实行定员和运行费用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各项基本支出预算依据人员工资和基本运行费用分类分档分项的定额标准分别核定。
(二)项目支出(含部门专项公用支出)全面实行项目备选制度,在充分论证、遴选排序的基础上,建立备选项目库,编制一至两年滚动项目支出规划,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
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正文:----------------------------------------------------------------------------------------------------------------------------------------------------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2019年10月31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管理第三章建设和质量管理第四章运营和维护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和县、区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环、因地制宜、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激励和支持政策,细化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绩效评价。
江南产业集中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审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池政办秘〔2022〕110号•【施行日期】202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秘〔2022〕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6日池州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补齐民生短板、完善公共设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重要进展,城市更新政策机制和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城镇体系不断完善,城市结构、功能、布局逐步调整优化,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加快转变,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城市治理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到2035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城镇体系更加健全,城市结构、功能、布局进一步优化,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全面转型,城市品质显著提升,“城市病”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城市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依据《池州市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年)》,合理制定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以完善功能为主,优先改造供水、供气、排水等地下管线及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完善道路、消防、安防、停车、充电、照明、养老、智能信包(快件)箱等公共基础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实施片区化改造,力争“一次改到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池政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3日印发的《池州市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池政办〔2015〕47号)同时废止。
2020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省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运维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网络、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的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
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软件和数据正常运行而购买服务或升级更新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申报、项目预审、年度计划、立项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五条市数据资源局作为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工作“五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工作“五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工作“五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城市工作“五统筹”实施方案》业经2017年7月14日第98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4日池州市城市工作“五统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城市工作“一尊重五统筹”重要思想,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四创一建”工作目标,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提升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调动各方面推进城市发展的积极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工作“五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1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新城市发展方式、创建城市特色风貌、创造城市优良环境、创优城市管理服务,着力构建绿色产业体系,着力补齐城乡发展短板,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加强保障改善民生,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优美的绿色池州、产业结构优化的创新池州、群众生活优越的幸福池州,奋力争当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的排头兵。
到2020年,我市综合承载能力显著增强,特色风貌初步彰显,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病”有效缓解,城市管理服务水平较大提升,走出一条符合中央要求、体现池州特色、顺应人民期盼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实施规划引领行动,实现规划全域覆盖,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18•【字号】建城〔2014〕238号•【施行日期】201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23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合肥市林业园林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城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精神,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旨在指导各地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为此,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以“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为基本原则。
在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均要遵循低影响开发理念,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结合城市开发区域或项目特点确定相应的规划控制指标,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的主要方式和规模。
通过运用低影响开发模式建设,强化对城市径流雨水的排放控制与管理,从而实现缓解城市内涝、从源头削减径流污染、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等多重目标,为城市构建可持续、健康的水循环系统。
二、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中,各地要以建筑与小区、绿地与广场、城市道路、城市水系等城市基础设施作为载体,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和城市水安全的问题、水文条件的差异性、规划指标及项目操作的可行性。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乡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全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务、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土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海绵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对海绵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文本应按照《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海绵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提出海绵城市的建设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七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海绵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
招拍挂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设施建设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已建或在建的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设施建设要求。
池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水系及湿地规划(2015~2030)2015年池州市已成功申报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依托优良的生态本底,融合新型城镇化与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坚持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有效利用,推进雨水资源化、城市海绵化,探索“净排为先、滞蓄结合、渗用为辅”具有池州特点的建设模式,力争将池州建成全国新型中小城市海绵城市新样板,建成水资源持续利用、水生态体系完整、水环境质量优良、水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家首批海绵城市。
试点区域:池州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示范区选取中心城区核心区域18.5km2的范围,辅之点、线示范,先行先试。
示范区覆盖池州市主要建成区(老城区)和典型新城区(天堂湖新区)。
其中,老城区10.68km2,占比57%;天堂湖新区为7.82km2,占比42%。
试点区域人口17.6万人,多年平均降雨量1483mm。
总体目标:至2017年,示范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72%,对应设计降雨量24.2mm/d,年水中悬浮物去除率为40%,城市内涝防治标准达3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100年一遇,基本建成现代雨水控制利用系统、海绵城市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将池州打造成为全国中小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典范。
为充分发挥池州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池州市启动了海绵城市建设水系及湿地规划及其他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该规划主要对池州市中心城区主要水系、湿地的形式、规模、空间格局等进行规划;构建池州水系系统、确定城区适宜水面面积和水面组合形式;确定城市河湖绿线和蓝线;确定城市河湖生态水量和控制保障措施、河湖水质保护控制方法和工程措施;制定城市水景观和水文化意向性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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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7)》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低影响开发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三条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绵城市示范区是指按照池州城市总体规划、可集中连片实施、示范效应明显的区域。
具体范围:主城区北至清风路-沿江路、西至白洋路-黄公路、南至永明路、东至长江路-石城大道-九华山大道,面积约18.5平方公里(详见海绵城市试点市申报方案)。
第四条坚持“块、线、点”一体化推进,分类实施一批海绵城市试点项目,重点加快实施以平天湖、清溪河(白洋河)及其故道、水环境整治和沟塘渠生态治理、加固(改扩建)防洪排涝设施,促进城区水体循环为主的水生态、水安全系统建设;以公园、景区、广场、滨水、沿路等绿地绿廊改造提升为主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以透水人行道、慢车道和停车场、下凹式绿地等低影响开发为主的道路交通系统建设;以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雨水花园及管网改造、雨水收集回用设施为主的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以建立城市雨洪调蓄控制系统、水环境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海绵城市软件平台为主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第五条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设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并对已划拨或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落实了海绵城市要求的给予适当奖励。
结合池州市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政府购买项目PPP试点融资经验,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策略,建立可操作的PPP投融资合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按照无差别原则,在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落实支持社会投资的政策。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论证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管和维护运营管理等环节。
市水务局负责城市水利工程审批和推进工作,协调城区河湖沟渠等涉水建设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并在土地划拨、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
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土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低影响开发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低影响开发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实现《池州市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确定的目标。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低影响开发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导则》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低影响开发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
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论证。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九条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
第十条项目设计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
设计单位提供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方案应满足《导则》要求。
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包括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业主单位应委托低影响开发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并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
市城乡规划局应根据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指标核算情况表、专家审查意见、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导则》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导则》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低影响开发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导则》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低影响开发目标。
第十四条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五条在规划竣工核实时,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务等部门在组织工程验收和备案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低影响开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
市政公用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市
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示范区外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