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单位违约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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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单位违约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为更好地执行施工、监理承包合同,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合约,达到创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的目标,确保顺利完成渔溪至平潭高速公路延伸线项目(以下简称渔平高速延伸线)建设任务,根据渔平高速延伸线招标文件及有关条款,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依据

1、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 (JTG F80/1—2004)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等及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定、规范和各种管理性文件。

2、渔平高速延伸线施工承包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3、渔平高速延伸线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招标文件、监理规范。

4、《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

5、施工图设计文件。

6、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省市高指印发的有关建设管理文件。

二、违约处理程序

监理工程师、业主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和巡视、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违约事件;业主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现监理单位违约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施工单位违约处理程序

1、现场调查,了解事件情况,施工单位对事件进行确认。

2、采取口头或开具《渔平高速公路延伸线违约处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承包人限期进行整改。

3、整改后或整改期限到时,事件通知人对违约事件进行复查。对未整改到位或无故拖延整改的,再次开具《通知单》要求再次进行整改并课以经济处罚。

4、再次复查时,仍无整改或借故不整改、甚至拒绝签收《通知单》的,将予以通报并按最高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5、凡《通知单》所涉及的施工单位违约现象,均由总监办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及时通知开单人进行复查并在相应的整改反馈单上签字确认整改结果。

6、监理工程师每期审核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时,应将当期所有违约经济处罚的金额、款项及时进行汇总(格式见附2,并附上复印件),在当期的计量支付审核表中单列项目并在当期应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由于监理失职,对当期应扣而未扣的施工单位违约金,业主将在任何一期监理服务费中予以抵扣,并按照监理单位违约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监理单位违约处理程序

1、现场调查,了解事件情况,监理单位对事件进行确认;

2、采取口头或开具《渔溪至平潭高速公路延伸线施工违约处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监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3、整改后或整改期限到时,事件通知人对违约事件进行复查。对未整改到位或无故拖延整改的,再次开具《通知单》要求再次进行整改并课以经济处罚。

4、再次复查时,仍无整改或借故不整改、甚至拒绝签收《通知单》的,将予以通报并按最高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5、凡《通知单》所涉及的监理单位违约现象,均由业主代表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及时通知开单人进行复查,并在相应的整改反馈单上签字确认整改结果。

6、业主每季审核监理服务费时,应当将季度违约经济处罚的金额、款项进行汇总(格式见附2,并附上复印件),在该季度的支付审核表中单列项目并在当期应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施工、监理单位违约处理程序框图

三、处理权限

为保证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做到正确履行合同,根据《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违约处理权限、程序等事宜的通知》文件规定,各级违约处理权限和额度如下:

其他监理人员或质量监督部门、业主等有关人员若发现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可向上述人员举报或建议。

四、违约项目及其经济处理标准

(一)工程质量方面

1、本《细则》依据有关合同文件,把施工单位违约事件划分为合同执行、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交通设施等五大项目(详细内容见下表)。

施工单位违约经济处理参照标准一览表

注:表内所列项目为工程的各主要方面,凡在表内未列出而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均理解为已包含在相应的项目或在“其它”项中。违约项目的说明如下:

(1)合同执行

a、无视警告:业主、监理在日常工作中,已对承包人违约现象进行口头警告或已书面要求整改(如《通知单》仅提出整改而未进行违约经济处理),但承包人并未采取实质性措施,按双倍的相应项目标准处理。

b、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主要人员、专业人员:人员不按合同要求进场

c、人员资质、数量: 不满足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要求,工地现场管理留有空白;

d、施工设备:机械不按合同要求进场;机械设备完好率低等。

e、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管理:施工方法、工艺、不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或开工报告未获批准擅自开工。

f、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因承包商的原因或因进度滞后业主及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工作指令要求整改而未有成效等原因未完成施工进度计划。

g、资料整理归档:资料归(存)档不规范、不齐全、台帐混乱、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资料等。

h、材料、设备、操作工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将未检验的材料用于永久工程中;减少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使用和其它

的偷工减料现象等。

i、规范化管理:便道不畅通或未按规定硬化;料场不硬化;材料堆放混乱;不按规定设立标示牌;无必要的环保措施。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规定进行作业;用电、交通安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施工中不戴安全帽;违反国家、交通部有关安全施工规定等。

g、弄虚作假:有关人员伪造资料、数据;发现事故隐患不报,采取掩盖手段,形成质量隐患的;计量支付数量与现场不符;在经济处罚的同时,对有关人员予以勒令退场。

k、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未及时发放,农民工有投诉现象未处理的,经查实课以5000元-20万元的违约金。

l、转包、分包:违约转包、分包的,责令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m、擅自更改施工设计图纸:未按图施工。

n、拒签罚单:承包商拒绝在罚单上签字。

(2)路基工程

a、填前处理:未进行清理现场,未进行填前压实或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压实后仍有植物根系或杂物;水井或坑穴处理不按规定施工。

b、填筑厚度:填筑厚度超过试验路段所定压实度90%。

c、填筑材料:采用未经改良的非适用材料作为填料或土、石填料的粒径超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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