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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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与内在矛盾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己为目的,将他人是为手段,通过个体之间的普遍交往来构建自己的现实生活世界。总的来说,市民社会有两个基本原则,即“特殊性”原则和“普遍中介”原则。

所谓“特殊性”原则,指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作为特殊的以自己为目的主体,拥有对自己需要的自觉意识,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与其它个体交往。黑格尔在书中说:“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这句话表明了,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有着激烈的竞争关系,一个人会不择手段、不顾一切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哪怕别人会因为他的行为会导致利益受损,因为别人在他眼中都是他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同时他也清楚地认识到其他的人一定也抱着跟他相同的想法。

所谓的“普遍中介”原则,则是指市民社会中的个体通过互相之间普遍的交往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表现为一种形式的普遍性。

这两个原则对于市民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互为补充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的私利的主观愿望,但这种愿望仅靠自己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通过某种手段或者说中介,而这种中介就是市民社会中的其他人。每个人都希望以他人为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但事实上他人也明白这一点,你与他人交往的唯一原因就是通过这种交往能增加自身的利益,而他人与你的交往也一定是出于同一原因,换句话说,每个人都互为对方实现私利的手段,个体想要获取私利必须互相交往。而这种交往必然也必须是平等的,这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在自由的最初阶段抽象法权中就已经得到承认。因此,普遍性、至少是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市民社会中是必须的,这种普遍性即每个人都承认别人有和自己同等的追逐私利的权利。

市民社会的两个原则使特殊性与普遍性获得了统一,但这种统一仅仅是形式上的,两者在实质上还是分离的,这就表明了市民社会依旧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我看来,可具体表述为个人与社会、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

所谓个人与社会的矛盾,指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由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对其私利的追求是不遗余力、不择手段的,任何对自己有利的事他都回去做,哪怕代价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

所谓的利己与利他的矛盾,则需要进一步的阐释,根据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我们知道,个体拥有通过与他人的交往获得自身利益的平等权利,按理说不应有矛盾的存在,但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由于个体先天后天因素的差别,具体来说,由于拥有的资本(后天因素)的不同,以及才智能力(先天因素)的高低,不同个体实际获得的利益有巨大的差异。

个人与社会、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在黑格尔看来,都可以概括为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矛盾,黑格尔在书中从否定特殊性的普遍性与脱离普遍性的特殊性两方面对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进行批判,指出市民社会会由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实际分离而有解体的危险,而想要维持市民社会的健康存在,必须依靠更高层次的伦理实体——现代国家。

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认为具有内在矛盾的市民社会只是自由精神现实化最终展开为现代国家的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现代国家的前提,其本身是抽象的,而现代国家则是现实的自由。但事实上,从黑格尔的理论中,我们可以发现,以普遍性为原则的现代国家是以市民社会中的特殊性为目的的,从这种意义上上说,现代国家其实是属于市民社会的,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现实的,而现代国家则是虚幻的。这其实也表明了一种悖谬性,市民社会一方面是现代国家的前提,却又在现代国家实现后成为了它的目的。这其实是黑格尔法哲学在逻辑上的漏洞,后世的马克思恩格斯等人均就其关于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的观点进行

了深刻而精辟的分析和批判,主要针对的也就是这一问题。

撇开其逻辑上的悖谬不谈,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历史观本身在当代也是被批判的。但即使这样,其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依然有其积极意义,这一理论为市场经济中个体的自由进行了辩护,即论证了社会中人的自由何以可能,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确实有其深刻的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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