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11024 实施日期:19911024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本保险分为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险两种险别,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县、市、村、镇农民或居民,下同)可以一并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房屋保险。

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房屋保险

第一条凡座落于本保险单载明地点并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住人房屋,都可以向本公司投保,但下列房屋不在保险房屋范围之内:

(一)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房屋;

(二)年久失修或无人居住的房屋;

(三)为当地政府征用、拆迁的房屋或违章建筑;

(四)用芦苇、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塑料布、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简易厨房;

(五)畜禽舍、仓房;

(六)房屋的附属设备或附属建筑物,如土围墙、厕所、花台、下水道、壁柜、炉具、暖气、电表、照明设备等;

(七)在建房屋及建筑材料。

第二条保险房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冰凌、泥石流、海啸、崖崩、破坏性地震、突发性地陷或滑坡;

(三)暴风(八级以上)、暴雨(12小时降水30毫米以上)使房屋主要结构(墙体、屋顶、屋架)倒塌和损毁;

(四)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之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条保险房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

(二)核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墙皮自然风化、墙体自然断裂、建材自然腐朽、断裂及房屋的自然倒塌;

(五)因政府有关部门指令分洪、蓄洪、拆迁或因个人拆迁、兴建、修复所致的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房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

(一)农民个人投保本保险,由被保险人根据其住人房屋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按照保单规定的项目(即基础、墙体、门窗、房盖)分别列明。

(二)以乡、镇、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时,投保人(即组织本单位农民或居民投保的人,下同)可为本单位的被保险人确定一个(或几个)统一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选定后,由投保人在《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列明,投保人还应按照《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的项目(即基础、墙体、门窗、房盖),逐户列明每一被保险人各项目的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认为统一保险金额与本人房屋的实际价值出入较大时,也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调整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第五条保险房屋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除残余价值后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同类房屋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房屋的实际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既可按保险单或分户清单上列明的某结构部位保险金额与该结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也可按每间房屋的保险金额与该间房屋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三)一次赔款达到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时,房屋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应与房屋损失的赔偿分别计算,但其最高赔偿数额,以不超过保险房屋被救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室内财产保险

第六条凡存放于保险房屋室内、单价在三十元以上并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均可向本公司投保:

(一)家具、用具;

(二)服装、床上用品;

第七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及《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不在保险室内财产范围之内:

(一)家用电器(指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电子琴、收音机、放音机、收录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空调设备、电烤箱);

(二)存放于室内的口粮(每户限额投保一百元或二百元);

(三)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及非机动交通工具(指柴油机、水泵、风车、打谷机、脱粒机、板车、畜力车、三轮车、手拉车、犁、耙、耧)。

第八条上述财产以外的一切财产,均不在保险室内财产范围内

第九条保险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一)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保险事故;

(二)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及《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本公司对保险室内财产因外来人员撬门、砸窗、掘壁、抢劫等行为造成的盗窃损失也负赔偿责任。但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室内财产应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收回该项被追回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室内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条保险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原因;

(二)家用电器因自然磨损、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自身损毁;

(三)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自盗、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保险室内财产的损失;

(四)由于保险室内财产本身缺陷或由于打架斗殴、使用不当、保管不善、屋顶漏水、地下渗水、水管漏水所致保险室内财产的损失;

(五)其它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室内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一)农民个人投保本保险时,由被保险人根据其室内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按照投保单规定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以乡、镇、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可为本单位被保险人确定一个(或几个)统一的保险金额(特约投保财产除外),经被保险人自己选定后,由投保人在《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列明。

投保人还应按照《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大类项目(特约投保财产除外),逐户分项列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三)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特约投保财产时,应在投保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按件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财产名称、规格、数量和保险金额。特约投保财产的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确定,并且不受本单位统一保险金额的限制。

(四)若被保险人认为统一的保险金额与本人室内财产的实际价值出入较大时,也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调整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第十二条保险室内财产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根据市场价值扣除折旧和残余价值计算赔款;

(二)每件室内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各项财产损失赔款以不超过保险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对特约投保财产的赔偿方法同上,但对每件特约投保财产的损失赔偿,以不超过投保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的该件财产保险金额为限;

(五)一次赔款达到室内财产保险金额时,室内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六)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应与室内财产损失的赔偿分别计算,但其最高赔偿数额,以不超过保险室内财产被救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一)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并切实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三)在保险有效期内,如保险财产的座落地点发生变化,或保险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五)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若被保险人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追回已给付的赔款。

第十四条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及其附件、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当地公安部门或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事故证明;

(二)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三)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提出索赔;或从本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之日起半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均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四)保险赔款一经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初步确定,本公司可在乡、镇、村内张榜公布,若半个月无其它反映,本公司应迅速赔付;

(五)被保险人索赔时与本公司发生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保险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关于制定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的十项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