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6]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6〕79号1996年10月30日)现将《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各方的责任,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管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层次的划分,按照省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
第三条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制。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省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初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分省、市两级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省重点办协助省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将投资完成目标、投产项目完成目标分解到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并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经贸、重点办、建设、财政、土地、审计、公安、消防、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和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省计划、经贸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的审批,或者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下达和调整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按照规定的职责,完成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投资、投产项目总量考核目标;(四)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我国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存在的问题研究
摘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历史经验的积累,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政策要求.该文通过对项目法人责任制内涵、运作的阐述,分析在经营性项目实施中的意义.在对工程财务特征、经济学特征、项目管理特征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对项目法人责任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项目法人的主体特征,明确责任主体和政府的职责定位,并对运行作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探索.该文在分析研究现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责任主体的明确、项目法人的主体特征、政府在项目中职责定位、运行模式的探索、流域机构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地位以及工程实施项目法人制的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运行模式;建设项目Abstract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is the history of experience, construction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reform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it is the policy of the country requirement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connotation, this oper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of project implementation in business. In financial characteristics of engineering, economics characteristics, project management features fully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relevant to 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alyzes the main body of 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characteristics, clear responsibility subject and the duty of the government to positioning, and the operation modes for deeper exploration of.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present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research problems,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is clear, the main body of 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characteristics, the government in project duties, the mode of operation of the positioning exploration, basin organization in the status of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project and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roject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of resettlement in discussed comprehensively.Key words: 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Project legal person; The mode of operation;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摘要 (1)ABSTRACT (2)目录 (3)1 绪论 (5)1.1引言 (5)1.2选题背景及意义 (5)2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6)2.1项目法人的基本概念 (6)2.2国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7)3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 (10)3.1建设项目的前期过程 (10)3.2建立现代科学的管理理念 (10)3.3缺乏客观性研究 (11)4 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可能性 (12)4.1建设项目法人的确认 (12)4.2法人组织形式 (12)4.3建设项目法人与上级投资管理部门的关系 (13)5 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14)5.1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14)5.2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 (14)5.2.1 建设项目法人的形式 (14)5.2.2 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职责 (16)5.2.3 规范项目法人责任制 (17)5.2.4 建立考核和奖罚制度 (18)5.3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18)5.3.1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8)5.3.2 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认识不全面、不深刻 (19)5.3.3 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 (19)5.3.4 项目法人责任不到位,未成为责任主体 (20)5.3.5 有的项目法人行为不规范 (20)5.3.6 项目法人责任制思考 (20)6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改进 (22)6.1对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议 (22)6.2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职责改进 (23)6.2.1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23)6.2.2 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改进 (23)6.2.3 有关部门的相对改进 (24)6.3项目公司成立后的改进 (25)6.4改进制度小结 (26)7 总结 (28)致谢 (29)参考文献 (30)1 绪论1.1 引言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国务院文件已经明确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必选的管理方式,也是现代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建筑⼯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的组织实施单位及接受监督的规定。
⼀、建筑⼯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1.建筑⼯程招标,⽬的是在建筑⼯程的发包中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择优确定承包单位,降低⼯程造价,保证⼯程质量,使⼯程投资者能够获得的投资效益。
因此,建筑⼯程的招标发包活动,包括其中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当然应属于建筑⼯程投资者即建设单位⾃⼰的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可以以⾃⼰的⼒量组织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对于使⽤国有资⾦投资建设的项⽬,应当由对该项⽬建设投资承担责任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的招标活动。
按照中央提出的投资体制改⾰的要求,国家计委于1996年4⽉发布了《关于实⾏建设项⽬法⼈责任制的暂⾏规定》,要求国有的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中型建设项⽬在建设阶段都必须组建项⽬法⼈,由项⽬法⼈对建设项⽬的策划、资⾦筹措、建设实施、⽣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全过程负责。
据此规定,由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建筑⼯程,由依法设⽴的项⽬法⼈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筑⼯程的发包活动。
国家计委发布的《同家基本建设⼤中型项⽬实⾏招标投标的暂⾏规定》也明确提出,建设项⽬的开标由项⽬法⼈主持,评标委员会由项⽬法⼈负责组建,中标单位也由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
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监督,但不能越俎代疱,代替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2.建设单位组织⼯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建筑⼯程招标投标的法律及⾏政法规的规定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建筑⼯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1.为了保证建筑⼯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建筑⼯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百六⼗九条建设⼯程合同是承包⼈进⾏⼯程建设,发包⼈⽀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程合同包括⼯程勘察、设计、施⼯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程合同定义和基本内容的规定。
建设⼯程合同是指承包⼈进⾏⼯程建设,发包⼈⽀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程合同的客体是⼯程。
这⾥的⼯程是指⼟⽊建筑⼯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桥梁、矿井、⽔库、电站、通讯线路等。
建设⼯程的主体是发包⼈和承包⼈。
发包⼈,⼀般为建设⼯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
按照国家计委1996年4⽉发布的《关于实⾏建设项⽬法⼈责任制的暂⾏规定》,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中型建设项⽬,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法⼈。
项⽬法⼈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项⽬法⼈对项⽬策划、资⾦筹措、建设实施、⽣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全过程负责。
据此规定,由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经营性的⼯程建设,由依法设⽴的项⽬法⼈作为发包⼈。
国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经营性的⼯程建设,应当由建设单位为发包⼈。
此外建设⼯程实⾏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程项⽬进⾏分包的,⼯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程的发包⼈。
建设⼯程的承包⼈,即实施建设⼯程的勘察、设计、施⼯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程实⾏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程的单位。
本条第⼀款规定的建设⼯程合同的定义,体现了合同双⽅当事⼈即发包⼈和承包⼈的基本义务。
承包⼈的基本义务就是按质按期地进⾏⼯程建设,包括勘察、设计和施⼯。
发包⼈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约定⽀付价款。
本条第⼆款规定了建设⼯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项⼯程⼀般包括勘察、设计和施⼯等⼀系列过程,因此建设⼯程合同通常包括⼯程勘察、设计、施⼯合同。
勘察合同,指发包⼈与勘察⼈就完成建设⼯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作⽽达成的协议。
什么是项目法人制
什么是项目法人制——电力工程管理中的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制的核心内容在于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从而建立其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
其建立改变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的各种投资项目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不明确的状况。
从整体上讲,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要承担刑事民事责任,这样,法人就自然起到了监管项目的责任,这迎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相应就会出现高效率、高服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1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职责、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及考核和奖惩等要求。
项目法人制有其特有的优势和特点,除开项目法人有独立性、公正性和法定资格能力的特点以外,其还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能够与项目投资方或业主建立责、权、利明确而清晰的经济责任关系。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
项目法人制是龙头、是核心,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将无法深入开展。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我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转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项目建设管理 “四制”
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
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徐昭华高杨近年来,随着建设体制改革的深入,在政府投资领域中实行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制已越来越多,部分城市如北京、宁波、重庆、上海等已开展了这项工作,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如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1996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已无法满足当前代建制新的特点与方式,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也仅就政府投资类项目资金监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就账户设立及款项划拨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地方政策,如2002年宁波出台的《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2003年重庆出台的《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及北京出台的《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因此,在国家一级的政府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并适时出台统一的代建制管理法律规范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已然突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曾就政府投资类项目代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拟订政府投资类项目代建制规范事宜召开了专题研讨会,笔者有幸参与了该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
现就发言要点及主要观点摘述如下,以示与同行研究探讨:笔者认为目前政府投资类项目代建制待须明确的主要问题包括:代建制的含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范围、代建制中各方的法律地位、代建单位资格条件与选择、代建合同格式、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等问题。
一、代建制的含义及渊源笔者认为,所谓代建制是指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法律资质的项目代建方对项目独立地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使用单位或出资人对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项目资产至出资人或出资人指定的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项目代建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其与目前常见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委托管理的最大区别在于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项目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仿真题二及答案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仿真题及答案(第二套)【案例1】某大型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投资65480万元。
其建设过程中的部分主要活动按发生时间顺序列举如下:1.按照有关审批权限规定,项目建议书于2001年2月10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通过。
2.于2001年3月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3.按照有关审批权限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02年3月15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通过。
4.2002年4月5日,经项目法人研究决定直接委托设计单位。
5.2002年4月10日组织施工用水、电、通信、路等工程招标,经项目法人研究决定采用议标形式。
6.2002年8月6日组织导流洞施工招标,经项目法人研究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形式。
7.按照有关审批权限规定,2002年10月10日,初步设计经水利部审批通过。
8.项目主体工程大坝标、电站标、引水隧洞标、下游灌渠标于2002年12月20日通过公开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分别承包给承包人A、B、C、D。
经项目法人研究决定,溢洪道闸门、启闭设备等于2002年12月30日直接委托生产厂家加工;水轮机、发电机、变压器等设备分别于2003年1月6日、9日、12日通过议标形式与国内厂家签订采购合同。
9.2003年2月18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一家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10.A、B、C、D承包人分别于2003年2月10日、15日、18日、22日进场。
11.监理人于2003年2月25日进场开展监理工作。
12.为了改善水库运行方式,既保证水库安全又增加兴利效益,对原有溢洪道进行了设计修改。
设计修改方案于2003年3月20日经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等单位以及权威专家举行专题会议论证通过,监理机构依据会议纪要于2003年3月21日签发变更指示,由承包人实施。
13.下游灌渠标、引水隧洞标、大坝标、电站标分别于2004年3月20日、2004年3月30日、2004年4月1日、2004年4月20日通过完工并办理移交,2004年5月1日通过试运行,工程投入生产。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11.09•【文号】计建设[1992]2006号•【施行日期】1992.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4月6日实施日期:1996年4月6日)废止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2〕200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现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全国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座谈会上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结合本部门(公司)、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为了更好地实施项目业主责任制,特作如下规定:一、实行业主责任制项目的范围第一条从一九九二年起,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在建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二、项目业主和业主组织形式第二条项目业主是指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企业)管理班子。
第三条项目业主可采取多种组织形式:1.原有企业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业主就是原有企业的领导班子。
2.不同投资方以合资方式投资的新建、扩建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组建符合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业主。
3.单一由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业主。
什么是项目法人制
什么是项目法人制——电力工程管理中的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制的核心内容在于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从而建立其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
其建立改变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的各种投资项目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不明确的状况。
从整体上讲,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要承担刑事民事责任,这样,法人就自然起到了监管项目的责任,这迎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相应就会出现高效率、高服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1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职责、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及考核和奖惩等要求。
项目法人制有其特有的优势和特点,除开项目法人有独立性、公正性和法定资格能力的特点以外,其还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能够与项目投资方或业主建立责、权、利明确而清晰的经济责任关系。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
项目法人制是龙头、是核心,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将无法深入开展。
项目法人责任制
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凡应实行项目 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改进措施
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这就使得项目总经理在确定中标单位时,不得不考 虑董事会中实权人物与施工单位的关系,以确保其总经理职位,因此招投标有时流于形式。
(1)培育专业性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项目代理机构),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承担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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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形式
《水利产业政策》指出,公益性项目多为发挥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国务院20号文件指出,“中央项目由水 利部(或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利工程的特点,作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形式可以参考:
项目法人责任制
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01 基本信息
03 适用范围 05 暂行规定
目录
02 意义 04 改进措施 06 必要性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 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 目法人。项目法人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项目总经理为了控制工程造价不超概算或其它目的,组织评标时故意压价(标底价),使得施工单位的中标 价接近于定额直接费,有时甚至还低。施工单位为了保证盈利,不得不冒险雇佣缺少资质的施工队伍,有时干脆 转包,赚取管理费。尽管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转包,但施工单位可以让转包单位打着自己的牌子。这就导致工程质 量难以保证,这也是近几年来出现“豆腐渣”工程的原因之一。
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实施情况
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其实施情况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基本上由国家出资兴建,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理;水电部和各省都有和工程局,根据部和省下达的建设任务和计划,采取自营方式进行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普遍形成“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的局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在基本建设领域推行了“三项制度”改革,尤其是在建设管理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推行“三项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转换建设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以下就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其实施情况简单介绍如下。
一、项目法人的基本概念项目法人是指以项目建设为目的,从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法人,即责任主体,要搞清项目法人的概念,必须先要明确“法人”的法律涵。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它不是以生命存在为特征的个人,而是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起来并取得法规上人格的组织。
但它同自然人一样,可以广泛地参加民事活动。
因此,法人也是我国重要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个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实行法人制度较晚,从1981年《经济合同法》中才开始出现“法人”的称谓。
目前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企业法人。
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
企业依法经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即取得了法人资格。
2、机关法人。
指依据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等成立,主要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主要包括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本章共三节十五条,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的基本原则及发包与承包活动应遵守的具体行为规范作了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本节共四条,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包括:1.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原则(第十五条);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第十六条);3.在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的原则(第十七条);4.建筑工程的造价应当由合同双方依法约定以及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原则(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分为两款,分别对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作了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对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的规定。
1.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2.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通常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建筑工程的单位(即“业主”)。
按照国家计委1996年4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PPP项目法人的变更程序和审查要点【最新版】
PPP项目法人的变更程序和审查要点项目法人制是我国工程建设四项基本制度之一(项目法人责任制(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是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改革的产物,是我国投资项目责任制度核心,旨在确立项目法人的独立地位,明确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
PPP模式引入后,实践中由于项目发起时间和项目公司设立时间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分工的不同,导致项目法人存在不一致而需要变更的情况,本文梳理我国项目法人制沿革变迁,分析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单位的概念的之间的异同,总结了PPP项目项目法人变更审核程序与要点。
项目法人制的历史沿革与变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先后探索和尝试了投资包干责任制、招标承包制、业主责任制等多种模式,近30多年的改革和试验,“项目法人”已经成为上升为“法定概念”,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均先后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对其加以规范,同时,大量的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了丰富和明确。
(一)项目法人制的源起和流变--项目法人制的缘起。
199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写入了关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内容。
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废止),标志着项目法人责任制正式上升为一项投资项目责任制度。
《暂行规定》明确,“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非经营性大中型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要求参照执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建[1995]129号)第四条规定:“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项目法人制的发展。
1997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一次将“项目法人制”上升到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3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1996年01月20日有效)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
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组织形式和职责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政府投资项目如何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如何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如何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建筑行业上,违法违规行为十分突出,欺诈腐败现象层出不尽,工程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规范整顿建筑市场,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制,对于工程项目就有必要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
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为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各负其责”又“不知谁最后负责”的弊端,政府投资项目也需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向证券市场或资本市场融资,利用外国政府赠款,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以及行政事业性收入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实践其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国民经济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发展和完善,我国采用积极的货币政策和扩大内需等政策措施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空前巨大。
目前我国每年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3万亿元,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就占到约10%,达到3500亿元左右。
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各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大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程的投资力度,按照投资效益最大化和建设成本最小化原则,有必要实行城市建设职责分工,逐步改变以工程指挥部(筹建处)形式和由建设单位组织管理项目实施的传统建设体制,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进一步明晰建设参与各方的权、责、利,初步形成既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又能保障城市快速发展的项目建设体制。
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性机构,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区别
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与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与项目法人多数情况为同一组织,只是概念使用的范围有一定区别。
建设单位一般存在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是对全过程负责的组织。
项目法人是按照国家工程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及项目合同管理制)的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项目业主是项目建设实体的所有者,属于物权方面的一个定义。
三者之前可以重合,也可以分离。
2、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6年1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
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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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SRC-2168 计建设[1996]673号1996年01月20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
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对这
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筹措施建设资金;
(二)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三)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四)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五)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八)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国有控股或参股项目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项目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
(二)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
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
(四)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
(六)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九)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
(十)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
(十一)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
(十二)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三)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十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总经理还应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经过国家计委或有关部门、地方计委专门培训。
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七条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董事长的任免,先由主要投资方提出意见,在报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主要投资方任免;国家参股项目,其董事长在任免前须报项目主
管政府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国家参股项目的总经理,董事会在聘任或解聘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所聘请的总经理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
第二十条在项目建设期间,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领导职务。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建立对建设项目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
项目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各投资方负责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计委负责对有关项目进行考核。
必要时国家计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四)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根据对建设项目的考核结论,由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奖罚;由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奖罚。
第二十四条建立对项目董事长、总经理的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
审计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对项目的考核,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投资方同意,董事会可决定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资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或按项目管理费的一定比例从项目成本中提取;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资金从单项工程结余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分别予以撤换和解聘,同时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
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按本规定,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各地方可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在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经营性大中型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国家计委计建设[1992]2006号《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