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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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建设工程管理,贯彻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第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三条建设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项目建设市场准人条件。
第三章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筹措建设资金;
第五条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七条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第八条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第九条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第十一条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