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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情介绍

洛克比空难发生于1988年12月21日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的泛美航空公司103伦敦——纽约航班。1991年11月,英国和美国指控两名利比亚国民涉嫌在飞机上放置炸弹,并嗣后引爆炸弹导致飞机坠毁,机上259人和地面11人丧生,其中包括美国乘客100多人。在指控中,英国和美国要求利比亚将被控嫌犯交付苏格兰或美国审判。1992年2月2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731号决议,强烈要求利比亚政府对英国和美国的要求立即作出全面有效的反应以便消除国际恐怖主义。

英国和美国坚持要求利比亚将嫌疑犯交出审判,但利比亚和英美之间并无引渡条约。1992年1月17日,利比亚向英国发函,称利比亚已根据1971年9月23日《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承诺对这一事件采取必要措施,并邀请英国按照该公约第14条第1款进行仲裁。英国没有正式回函,不过其驻美大使随后声明利比亚政府必须将所有嫌犯交付审判,仲裁与此无关。

1992年3月,利比亚政府向法院书记官处提交请求书,就利比亚和英美之间有关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提出诉讼。利比亚在请求书中诉称,英国和美国拒绝了其在国际法包括蒙特利尔公约的框架内解决争端事项的努力,违反了蒙特利尔公约。请求书中提及,不可能通过谈判解决已发生的争端,争端各方也不能就进行仲裁达成合意。请求书援引蒙特利尔公约第14条第1款作为国际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法律理由。利比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有关实质问题的诉状,请求法院判决:(1)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本争端;(2)利比亚全面遵守了蒙特利尔公约的所有义务并有合法理由行使公约所规定的刑事管辖权;(3)英国和美国已经并持续违反其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2款、第5条第3款、第7条、第8条第3款和第11条对利比亚所承担的法律义务;(4)英国和美国负有尊重利比亚权利的法律义务,并不得以违反联合国宪章和一般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与禁止违背主权、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和政治独立的原则和强制性规则而使蒙特利尔公约失效。

对此,国际法院首先考虑了英国和美国提出的对其管辖权的反对。利比亚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14条第1款提出法院具有管辖权,该第14条第1款规定:“如两个或几个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而不能以谈判解决时,经其中一方的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在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国对仲裁的组成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要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认为,争端双方之间的有关争端不可能根据公约以谈判解决或者提交仲裁,并且被告国拒绝以仲裁解决争端,这就免除了利比亚根据公约第14条第1款所承担的遵守要求仲裁之日起6个月期限后方可提交国际法院的义务。利比亚在请求书和诉状中主张,蒙特利尔公约是适用于洛克比空难的惟一文件。英国并不否认本案的事实可能符合蒙特利尔公约的条件。但是,英国和美国强调本案中自比亚援引蒙特利尔公约时,两国就已提出,这与必须解决的“国际社会对于利比亚未能有效地对国家涉及恐怖主义活动的最严重罪行作出反应所引发的情况的反应”问题无关。

国际法院认为,争端双方必然在蒙特利尔公约是否适用于洛克比空难存在分歧。因而,争端双方之间存在关于可适用于这一事件的法律制度的争端。法院认为,这种争端涉及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并根据公约第14条第1款应由法院决定。

但是,英国和美国已提出,即使蒙特利尔公约确实赋予利比亚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中也不可能得到行使。这是因为安理会作出的748号决议(1992)和883号决议(1993),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5条和第103条而优先于蒙特利尔公约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已经代替了这种权利。英国和美国还提出,因为上述决议已正式通过,仅有的争端存在于利比亚和安理会之间;显然,这种争端不符合蒙特利尔公约第14条第1款的条件,因而也不是法院所

能受理的争端。

国际法院指出:安理会748号决议(1992)和883号决议(1993)事实上是在1992年3月3日提交请求书之后通过,参照已确立的判例,如果法院在当时具有管辖权,则嗣后仍然如此;上述决议不可能影响法院已经确立的管辖权。根据上述,法院得出结论,应予驳回英国基于声称争端双方之间没有有关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而提出对管辖权的反对,法院有权审讯利比亚和英国之间关于该公约规定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最后,国际法院根据1971年9月23日蒙特利尔公约第14条第1款,裁定法院具有管辖权,可受理利比亚与英国、美国之间关于该公约规定解释和适用的争端。

交易号”案——豁免权

〖案情〗:“交易号”原是一艘美国私人船舶,于1810年在公海上被法国军队拿捕和没收,成为法国的一艘公船,改名“巴拉乌号”。1811年,该船遇难被迫进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港。于是原船主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该船判归他们。法国没有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代表美国政府到庭陈述,认为该船即便是从原告手中非法没收的,其所有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释放该船。

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宾州检察官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于1812年作出判决,撤销了巡回法院的判决,并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词中指出:一国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是排他的和绝对的,但它可以自我加以限制。这种类似于主权象征的完全的和绝对的管辖权并不要求将外国主权者和他们的统治权利作为其管辖权的客体。

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从属于另一个主权者,他负有不把自己或其主权权利置于另一主权者管辖之下,从而贬损其国家的尊严的最高义务。

“军舰是一国武装部队的一部分,军舰是直接或间接在主权者领导下活动的,是为国家目的从事活动的,……当军舰进入友好国家的领土,并在此领土内寻求帮助的时候,应认为可以免除主权者对它的管辖。

“巴拉乌号是一艘为外国主权者服务的武装公船,美国政府与该外国又处于和平状态,它进入对它开放的美国港口,正如任何军舰一样通常被允许进入友好国家的港口一样,应认为是获得默示同意进入美国领土,应该被免除美国对它的管辖。”

交易号被法国军队没收后,被编入海军编制,成了法国的军舰,它进入美国港口寻求帮助,在美国领土内应享受国家主权豁免。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这个理由,撤销巡回法院的判决并肯定地区法院的判决。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案情〗

帕尔马斯岛是一个可以居住的小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与印度尼西亚纳努萨岛之间。当时,纳努萨岛是荷兰的殖民地,菲律宾则是西班牙的殖民地。1898年12月结束美西战争的《巴黎和约》规定,西班牙将菲律宾和帕尔马斯岛割让给美国。1899年美国将此条约通知荷兰时,荷兰对割让没有表示反对。1906年美国驻棉兰老岛司令视察帕尔马斯岛时发现岛上飘扬着荷兰国旗。美荷在进行外交接触后于1925年1月签订仲裁协议,将该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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