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重整中银行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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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贾纯【摘要】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7页(P37-43)【关键词】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贾纯【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北京,100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2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顺应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吸收、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设专章(第八章)对破产重整制度作了规定。

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处置中面临债务人采用破产重整方式清理债务的情况越来越多。

从3年来破产重整司法实践看,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新的选择,对债权人依法维护权益带来积极影响,但同时也暴露出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及配套政策不健全而带来的影响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

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具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重组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调整,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资本结构上的调整 ,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 ,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破产 重 整对债 权 人利益 的影 响 一
虽然 20 06年 8 2 通过 的 《 月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以下简称 《 破产法》 )首次规定重整 制度 ,但在重整程序 的立法设计 和运行环境上还不够完备 。就具体制度构 造而言 ,我 国重整立法仅 有 《 破产法》 第八章共 2 个法条规定 ,制度设计简单 ,立法倾 向不明晰 ,这就可能导致重整 中的强势方通 5 过控制司法过程来左右重整进程 ,使重整程 序偏离预定的 目标 。就实施环境来看 ,我 国社会信用制度缺 失 ,相应的失信惩处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破产市场运作体系 尚未形成 ;重整中的行政干预现象相当普 遍 。上述现象的存在极有可能使重整程序被别有用心的债务人滥用 ,最终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 )公 司重 整 中对债 权人保 护 的原 因分 析 二
1 .公 司重整 中社会 利 益平衡 要 求对债 权人进 行 保 护 。在公 司 重整 中虽 然兼 顾 的是 债权 人 、债务 人 和
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但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 ,这一制度毕竟把企业复兴作为首要任务 ,以实现 社会整体利益的多元化为 目 ,立法者和实务操作者也极少关注债权人利益 的实现。在重整制度实务 中, 标
护 问题做 一探 究 ,并针 对立法 中的不足 ,提 出完善的措施 ,以期对我国 的破产立法有所裨 益。
[ 关键 词]破 产重整 ;债权人;利益保 护 [ 中图分类号] D 2 .2 1 2 [ 9 2 9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4 4 (0 1 3— 0 4—0 0 8— 6 9 2 1 )0 0 7 4

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优先性范围分析

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优先性范围分析

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优先性范围的分析摘要: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是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但在破产重整中,为了使债务人能够有效利用资源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得到兼顾,从而有必要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范围进行分析。

关键词:破产重整;担保物权;优先性;范围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一)破产法律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规制(1)破产重整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享有重整申请权。

《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这一规定是为防止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破产重整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对担保物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

同时,还规定,“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重整期间,别除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8条的规定,于法定情形发生时请求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1款同时规定,别除权人单独作为一个组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当重整计划未获一致通过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在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其中第一项条件就对别除权人权益进行了规定,以保护其权益。

由此可见,对担保债权的限制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担保债权人也应当依法申报其担保债权并需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②享有特定财产担保权,同时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协议以及破产财产均不享有表决权。

①(2)现行法对可撤销物权担保行为的处理由于担保物权对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保护其利益的同时要防止债权人恶意欺诈,设立偏袒性担保。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所提供的财产担保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管理人的请求予以撤销。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廖㊀强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一㊁法律分析(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二㊁相关建议(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作者简介: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44。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一、单项选择趣(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10分)1.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商法一般原则中提高经济效率原则的内容?( )。

A. 产权保护 B.信用的维护 C.交易的便捷 D.行为效力扩张 2.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

A.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C.监事会主席 D.董事长 3.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哪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C.作出增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应当编制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损失。

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A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丁均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5.以下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C.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6.下列各选项中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其请求人不必具备的条件是( )。

A.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B.必须是没有担保权的债权 C.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D.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7.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便会无效。

汇票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包括( )。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实务】破产程序中银行类债权(审核小结)

【实务】破产程序中银行类债权(审核小结)

【实务】破产程序中银行类债权(审核小结)在破产程序中,无论破产企业是主债务人还是担保人,银行作为主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就银行类债权审核中的基本问题进行总结:一、银行债权申报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综合授信合同:明确授信金额、期限及授信业务种类,如借款、保函等,对于合同中明确的担保主体及形式,若与抵押合同等不一致,以实际签订的抵押、保证合同为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注意借款主体、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对于合同中明确的担保主体及形式,若与抵押合同等不一致,以实际签订的抵押、保证合同为准;支付票据:可明确本金、利率、计息起算时间等;保函申请合同:明确受益主体、金额、期限、利率等;垫付票据:确认垫付时间、垫付金额等;承兑汇票:明确金额等;信用证申请:明确申请金额,币种等;抵押\质押合同:需明确抵押人、抵押物(抵押物明细)、抵押登记(注意抵押物抵押范围,担保的业务种类,关系到银行债权优先部分的确定)、抵押期限等,质押合同,需注意质押物的范围,期限等,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脱保”现象;保证合同:有法人及自然人的保证合同。

一般为最高额保证,明确保证人、保证期间、保证金额、业务种类等;法院文书:经诉讼的案件,注意是否已经执行,申报金额是否扣除已执行或履行金额;银行流水单:确认贷款事实、利息计算等;二、银行债权申报金额一般由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组成(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用等),审核应注意以下问题:1、本金部分:破产企业为主债务人部分,根据银行提供的材料,针对贷款本金进行梳理,一般银行都涉及多笔借款,与破产企业账面进行逐笔核对,确认金额是否一致,核查是否有明显清偿行为或是法院执行部分。

若是企业账面数据因后期管理混乱,没有进行及时地记录等,则可根据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进行核对确认。

另,对于破产企业为担保人的情形,企业账面一般不会有显示具体的担保金额,此时审核本金,无处可查,只能尽可能地从破产企业查找相关材料,与银行方面提供的材料结合起来审核;若破产企业材料查找不到,且根据债权人提供的材料能够明确债权事实,则可以根据举证规则相应对金额予以确认。

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与保障

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与保障

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与保障摘要:担保制度最核心的优势在于其“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出现逾期不能清偿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而保全债权或者减少债权损失。

然而,当担保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时点、实现方式及程序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这种限制有可能降低担保权人受偿的确定性并且减损担保权益的价值。

关键词:担保制度,破产程序,优先受偿权一、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程序原则上不能暂停担保物权的行使《企业破产法》仅于第75条明文规定担保物权在重整期间应暂停行使,但未就清算与和解期间是否应暂停行使担保物权作出明确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 号)》(以下简称《破产审判纪要》)第25条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

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此处确立了清算与和解程序中担保物权行使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以随时行使为原则,以暂停行使为例外”。

就破产清算而言,其重点在于全面清理并变现债务人财产并对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即破产清算程序兼具“清理财产”与“清理债务”目的,而担保债权人在此期间请求管理人对特定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处置的行为一般并不会影响对其他破产财产的清算,并未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的相违背。

因此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基于对相关实体法律的尊重,破产管理人在清算程序中应积极协助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变现,使债权人尽快实现优先受偿权。

例外的,当该特定担保财产有可能与其他破产财产存在牵连关系,即受到财产上“捆绑效应”的影响,如果单独处置担保财产将可能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处置价值,或者将担保财产与其他破产财产打包处置明显可以获得更高的处置价值,此时为了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随时行使担保物权”的原则就有可能被打破,担保物权将暂停行使。

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 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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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及法律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较研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立法考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经验借鉴和启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特殊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细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明确商业银行重整管理人的任选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立银行破产重整监督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摘要: 作为银行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在现代社会发挥的作用也日益突出。

然而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现象也数见不鲜。

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稳定市场秩序和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与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较,不管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际落实的情况来看都是有着较大的差距。

而单从我国的法律层面来分析,我国关于问题银行所规定的法律、法规也是屈指可数的。

同时在内容上,也存在不完善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试论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试论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形 的 , 务 院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构 可 以向 人 民法 院提 出对 该金 融 机 构进 产清算时, 国 在支付清算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 , 应当优
” 职工债权优 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的申请 。 《 ”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商业 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 的本金和利息。从中我们可以看 出, “ 银行不 能支付到期债 务, 中国人 民银行 同意 , 经 由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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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商业银行 的破产 财产清偿 顺序
孟文翔 陈 昱
摘 要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体现着破产分配的正义, 本文从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立法现状, 分析 了我国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的合理顺序, 并提 出了应该从欠薪保障制度和存款保 险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
处于“ 者” 位的。 弱 地
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特别法没有作规 定时, 应该按照普通法实施, 因此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于商业银行的破产。以上两部有关破产 财产清偿顺序 的法律在商业 银行破产中有许多不完善 以及值得商榷的地方, 下面将作进一步分析。
其 破 产 。 业 银 行 被 宣 告破 产 的 , 商 由人 民法 院组 织 中国 人 民银 行 等有
先于个人储蓄存款 受偿 。 是笔者对这个观 点有不赞同的地方, 但 理由
如下:
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以上两部法律为商业银行 ” 的破产提供 了法律依据 。 二 、 国商业银行破产财产 清偿顺序 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我 我 国《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中有如下规定: 商业银行 “ 破产清算时, 支付清算费用、 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用后 , 应当 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 ” 没

试论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保护

试论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保护

试论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保护作者:潘旺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变化莫测的市场经济使公司面临各种未知的风险,陷入破产困境。

公司破产会引发各种的经济与社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重整制度应运而生。

破产重整制度通过保护各方利益,解决利益冲突,在避免企业破产的前提下清偿债务。

本文将对破产重整制度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保护进行论述。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务人利益;债权人利益;利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76-01作者简介:潘旺(1995-),女,汉族,河南南阳人,中央民族大学,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与英语。

一、债务人利益保护(一)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减免《破产法》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就不必再承担清偿责任。

这保证了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在债务人现有的财产范围内,能够较为公平地分配未清偿的所有债务;另一方面,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合理的削减,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对企业内部进行重整,对企业的内部管理、资本结构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调整,促进企业的内部优化。

这一制度使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都通过重整较大程度的维护,实现了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债权人担保权的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担保权人暂停行使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重整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行使要受到一定限制。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此举的目的是避免重整过程中举步维艰的企业的积极财产减少,从而为企业的自身调整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进行以促成债务人企业的重建再生。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发生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时,重整计划必须保证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而且保证债权职工债权与税收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通过表决方案,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顺序位于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与税收债权之后,这使无担保债权人处于不利地位。

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

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

破产 法》 2 第 4条规定 : 管理人可 以由有 “
关部 门 、机构 的人员组成 的清算组或者 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 的财 产清偿 。企业 破 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 界定劳动债权 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 的分水岭 。 企业 新《
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中介 机 构担任 ,此规定将整个破产运作交 由专 业人员处理 ,保障破产清算程序合法有
撤销 权与无 效行 为制度 、 化破 产责 任 强
等方 面均有 较大 的突破 , 大 降低 了银 大 行贷 款的风 险 , 为银 行债权 的保 全提供 了 比较 完善 的法律武 器 。但 新 《 业破 企 产 法 》 在企 业 破产 司法 程序 方 面 的创 新, 对银行 金融债 权 的维护也 提 出了更
中得到优先清偿 的同时 ,兼顾 了担保制 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恶 意串通侵害 也成为债权人面对 的新课题。 度的稳定 , 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新 《 有 企 银行利益 , 业破产法》 的这一规 定表明在该法公 布 ( 如何 加强对重 整企业 的监管 是 二1
Fn n il re 【 ia c k t 金融市场 】 a Ma
2 2q: 4期 ( 01 第 总第 3 4期 )f 9 :
2 0 年 6 1日正式施行的 《 07 月 企业 破产法》 为债务人 、 债权人 、 资者 、 投 职工
济损失之前不被公 司管理层或其他利 害 关系人侵吞 , 使破产程序能够更 加公正 、 公平 、 高效 、 顺利地完成 。 f 设立破产重整制度 二) 重整制度是指对无力 偿还债务 的企 业财产不立 即清算 ,而是在法 院的主持
计划 , 在一定期限 内, 债务人全部或部 分 清偿债务 ,并得 以继 续经营其原有业 务 的制度 。该制度 为濒 临破产 的企业提供

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行使问题之检讨

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行使问题之检讨

在传 统 的破产 程序 中 ,有担 保债 权 可 以不受程 序 限制 优先 受 偿 ,在 破 产重 整 程 序 中 ,有 担保 债 权 是否 应 该受 到 限制 ,其 限制程 度如 何把 握 ,这是 破产 重整 制度 构建 中的一个 难 题 。我 国 2006年 8月 27日重新 颁布 的 《企 业 破 产 法 》已 经 确 立 了 破 产 重 整 制 度 ,但 是 ,有 担 保 债 权 在 我 国 立 法 中 的 待 遇 是 否 合 适 ,破 产 重 整 制 度 目标 与担保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权 社 会功 能之 间是 否取 得 了较好 的平 衡 ,这一 问题 仍然 值得 探讨 。
从破 产重 整程 序 的现实 需要 来看 ,限制有 担保 债权 的行使 是 程 序运 行 的必要 条件 。破 产 重 整 制度 通 过 维持 企业 的继 续经 营来 避免 破产 清算 带 来 的资源 浪 费 、失业 增加 、经 济 衰退 和社 会 动 荡 ,从 而 实 现 社会 整 体 利 益 的最大 化 ,而债 务人 经 营活 动 的继 续 离不 开一 定 的物 质 条件 ,机 器 、设 备 、厂 房 、原材 料 等 生 产 资料 的完 整 程 度 成 为 影 响 重 整 成 败 的 重 要 因 素 。 但 是 ,现 代 经 济 对 融 资 安 全 的 需 求 以 及 担 保 制 度 的发 达 ,已 经 使 债 务 人 的绝 大部 分 资产 附有 了各种 担保 物权 。在此情 况 下 ,如果允 许有 担 保债权 人 自由行使 权利 ,企 业复兴 的 目 标 就 会 成 为 空 中楼 阁 ,因此 ,“如 愈 强 调 企 业 之 重 整 、再 生 ,则 愈 需 要 抑 制 担 保 权 之 内 容 及 行 使 ”。l1
两 方 面对 有 担 保 债 权 的 行 使 保 护 过 于 充 分 ,需 要 在 未 来 的立 法 中 加 以 改 进 。

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第 2 卷第4 1 期
20 年 1 0 9 2月
西 昌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un l f c a gColg ・ oi S in eE io o r a h n l e S eM ce c dt n o Xi e i
V0 . . 1 21 NO. 4
De .20 9 c, 0
高 于 清 算价 值 。有 人 还 形 象 地 用 “ 疗 病 马 ” 比 治 来 喻重整制度 , 以反 衬 “ 马 分 肉 ” 杀 的清 算 制 度 。显
然 , 果 马 还 有 医好 的可 能 , 如 自然是 “ 疗 病 马 ” 治 对
大家 更有 利 , 因为活 马 的价 值要 远 远 大 于马 肉的价
【 关键词 】 重整; 重整计划 ; 组表决 ; 分 强制批准; 管理人 【 中图分类号] 92 9. 【 D 2. 1 2 文献标识码 】 【 2 9 A 文章编号】63 1 120 ) —07 0 17—8 (090 05—4 9 4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以 下 简 称 新 中 ( 《 破产 法 》于 20 年 6 1日正式 生效 , 中一个 重 ) 07 月 其
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李 丽
( 西南政 法大 学 经 济法 学 院 , 重庆 40 3 ) 00 1
【 摘 要】 重整制度是濒临倒闭的企业的生存 希望, 在金 融危机 的背景下 , 重整制度 的运用更 为人们所 重视。新《 破产 法》
实施 两年来 , 从重整制度 的适用 范围、 重整程序 的启 动、 重整计划 的制定批准 与执 行等角度 审视 , 重整制度 存在 着债权 入利益 保护方面 的问题, 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并提 出相应的对策 予以完善。

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

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

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案件频繁发生,而其中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一直备受关注。

企业破产案件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不仅是一项法律问题,更是一项经济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1. 银行金融债权的特点银行金融债权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债权,具有高额、风险分散性强、法律保护完善等特点。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2. 企业破产案件对银行金融债权的影响企业破产案件往往会对银行金融债权造成一定的损失,影响银行的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

如何保护银行金融债权,成为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3. 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方式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保护银行金融债权的方式主要包括申报、与债务人协商和诉讼等多种途径。

银行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债权保护制度等措施,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

二、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保护银行金融债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金融信贷的重要角色,其金融债权的安全与稳健,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护银行金融债权是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机构利益的必然要求。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加强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就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加强对债务人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提前预防和化解风险;另建立健全的金融债权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银行金融债权的合法权益。

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还需要银行自身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强化信贷审查和监督管理,提高对债务人的信用评估和债务追踪能力,防范企业破产风险,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债权保护制度等措施,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

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失败 。然而这两种结果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却有天壤之别。 如果重整成功, 自然是皆大欢喜 : 那么 债务人从此可以摆脱债务, 获 得新生; 人也可以因此获得比清算更多的清偿 。但是如果重整 债权
二、 国重整程序 中对债权 ^ 我 利益的保护机 制
1重 整程序 启动 阶段对债 权人利 益 的保 护 _
No 3 2 0 ( k l S m . 5 . 0 9 Vo 】 u No 4 )
公 重 中 债 人 益 护 司 整 的 权 利 保
● 华 凯
( 南京工业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 1 1 ) 18 6

要 : 司 重整 制 度 在 我 国最 新 的破 法 中被 引入 , 意 味 着 重 整 制度 在 我 国的 正 式 建 立 。 重 整 的 目的是 拯 救 面 临 困境 公 这
境的企业, 实现企业的复兴 。在破产立法价值越来越倾 向于保护债 务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今天, 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了更多的限制。本 文试从保护债权 入 利益的角度出发 , 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评析
了限制。那些对于重整很可能对其债权 的实现存在不利因素的债
权人的利益必定会受到损害。
我国新《 破产法
人、 有优先晴/权的债权 ^ 求 以及无担保 的债权人。重整计划 中对这 些不同的债权的处置是有区别的, 其中有担保的债权人承受着最大
的风险。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 有担保的债权 以其担保物权可以请求 优先受偿, 其并不属于破产财团, 不能依破产程序进行分配; 而在重
整程序中, 有担保的债权则受到了—定的限制 , 由于债务人必须严格 履行重整计划, 其对担保债权 ^的单独清偿行为是无效的, 目重整计 划可以规定削减债权数额而不论其是否有担保。

有担保债权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

有担保债权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

分依法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但在抚州市新时代建材安 居市场有限公司重整期间, 原告的抵押权暂停行使, 如果
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 足以危害抵押 权人行使权力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抵押权。这个案例暴露出 了有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 中面临着许多问题 , 例如 抵押权暂停行使, 有担保债权的利息是否继续计算, 担保
但是法律却没有给予其充分的保护。这样 , 就使担保债 权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 , 影响了整个社会对担保制度 的
信心, 进而破坏交易安全 , 引起社会经济的混乱。具体来
说:
另外,企业破产法》 7 条规定 : 《 第 5 在重整期间, 担保
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足以危害担保权人 权利 的, 担保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 权。虽然该法条规定有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存在减损的 可能时有权请求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 , 已经造成 的 但对
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 的期 限届满 , 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 有正当理 由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 期提 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终止重整程
方利益的保护就意味着对另一方利益的限制与牺牲 ,
因此破产重整制度为维护社会的利益, 就必须对担保债

摘要: 破产重整制度为了 授赦债务人, 护社会整体利益, 维 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 偿权进行了限
l 制并对各利害关系 人的利益 进行调整,v 弥 传统破产制度的不足, 理债务与 A, 补了 l  ̄ 将清 拯救企业紧密 I 地结合在一起。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 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 人的利益冲突 较为严 I 重, 而我国有关的制度、 规定又尚不成熟、 善。文章对怎样既能实 完 现破产重整的目 使有担保债权 的又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已成为破产重整法律体系完善与改革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方法。

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破产重整是企业挽救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债权人作为企业债务的主要承担者,其利益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公平。

其次,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多方面的挑战,如信息不对称、法律制度不完善等。

因此,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债权人难以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破产重整中的优先受偿权、债权分配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四、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和方法为加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和方法: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决策。

2. 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使其能够积极参与企业重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 优化债权分配机制。

在破产重整中,应合理分配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比例,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保障。

4. 完善优先受偿权制度。

对于特定类型的债权人,如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等,应给予其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5. 加强司法监督。

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介入,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五、案例分析以某企业破产重整为例,分析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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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重整中银行担保债权受到限制的原因1.立法博弈的影响由于不同利益集团对改革成果的预期不同,他们都要求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台,即是不同利益集团进行博弈的结果。

在破产重整中,由于主体、债权性质、优先性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利益:债务人利益、债权人利益、社会利益。

而重整制度的出台也反映了各种利益博弈的结果———破产重整的价值目标向债务人和社会利益倾斜,债权人的利益要受到一定限制。

对此,有学者认为,重整制度旨在通过贬低债权人的程序地位以挽救困难企业,实现社会利益的总体价值目标[1]57。

不过,重整制度的创立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债权人的妥协、让步甚至一定程度上利益的牺牲也是必须的[1]57。

这与现代破产法基本理念的转变相吻合———即从传统的破产还债向企业重生转变,通过和解、重整手段防止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被破产清算,帮助其起死回生、焕发生机,重新走上发展之路[2]。

所以,对于银行有担保的债权,应当得到比普通债权人更优先的法律保护,债务人公司濒临破产倒闭,正是其优先性价值凸显的时候。

但是,由于重整制度与众不同的价值理念和立法博弈结果,决定了银行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无法正常行使其担保权,担保优先权的效力微乎其微。

正如美国学者Q·哈特和J·穆尔在谈到破产法改革时所说:“修改破产法的目的在于带来最高的事后总效益,使每个人情况都更好……我们也不认为担保债权人应该有权获得抵押财产,因为这会由于‘个人第一’式的争夺,无效率地拆散公司的财产。

”[3]2.企业重整的要求一般而言,银行享有担保债权的担保物都是价值较高的大型生产设备及厂房等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物质资料。

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在破产重整中的每一个债权人都存在利己心理和风险厌恶偏好。

当企业陷入危机时,通常认为,担保债权人倾向于选择清算而不是重整,因为在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实现时间会被第22卷第4期2010年8月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TV UniversityVol.22No.4Aug.2010试论破产重整中银行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朱明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74)摘要:企业破产重整中对银行担保债权进行限制与保护都有一定的学理基础。

在实践中,则要努力实现银行担保债权保护与限制的利益平衡。

从对银行担保债权进行更好保护的角度来说,需要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健全对银行担保债权的补偿机制;扩大银行等债权人为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确立银行对重整过程的监督权。

关键词:破产重整;银行;担保债权;债务演变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382(2010)04-0037-05收稿日期:2010-07-08作者简介:朱明阳(1955-),男,上海市人,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doi:10.3969/j.issn.1008-6382.2010.04.010拖延,而法律又不允许债权人获得债权额以外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担保债权人控制债务人的能力有可能导致担保债权人过于急迫地追求清算,从而损害企业重整的可能性,损害破产财产的整体价值[4]72。

3.正外部性的影响经济学理论认为,只有当一个新制度带来的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成本时,制度才会被改变,否则制度变迁是不会发生的。

因此,我们在进行立法时,有必要对其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5]。

许德风通过对担保债权的分析,认为担保债权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能够促进资金融通,增强社会整体福利;而负外部性则主要表现为对非担保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在对破产法和担保债权的成本和收益进行系统分析后,他指出应对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不是彻底取消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因此,其对正外部性的影响应当是很小的。

此外,此种措施还能促进债权人向健康企业贷款,在放款后适当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避免低效或者无效的贷款[4]62-74。

由此可见,适当地限制银行担保债权的形式,有利于破产债权的实现,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

二、破产重整中保护银行担保债权的原因1.银行担保债权的重要社会作用在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中,担保是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最基本的手段,也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主要措施之一,对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连担保物权都不能得到保障和完全实现,势必将导致银行呆账、坏账越来越多。

另一方面,在银行改制尚未最终完成之前,银行的呆账、坏账依然严重,如果担保物权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金融体系将承受很大的风险。

尤其是在担保物权不能发挥保障金融安全的作用之后,银行几乎难以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措施来避免其面临的风险[6]。

在现代借贷关系中,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债权人在放款前无法准确评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能充分监督债务人使用有关资本的情况,导致债权人收回贷款的风险增大。

而担保债权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甄别和激励作用,可以减少信贷风险,是银行应对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没有其他替代手段的情况下,银行为了规避或降低风险,往往会选择以较高的利息弥补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补偿遇到资信不好的债务人时所遭受的损失。

而如果采取高息替代手段,最终将产生金融市场上的恶性循环———资信良好的债权人因无法接受过高的利息而不再寻求银行贷款,市场上只剩下资信不好的债务人,而此时银行又不得不再次提高利息以保障交易的安全。

如此运作,最终将导致银行对交易风险的低抵抗力、社会信用链条的断裂及融资渠道的萎缩,经济生活将因此受到重大打击。

2.公平与公正的破产制度价值原则的要求公平与公正作为破产法修订的价值原则[7],要求在破产程序中,要以公平与公正为原则,处理破产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对于这一原则,在我国《破产法》第一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中也有所体现: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公平清偿债权人不仅是破产制度从传统的债务制度中衍生出来的根本原因,也是破产制度得以存在的天然依据。

既然如此,同样作为破产债权人的银行,理应享有与其他债权人同等的权利,受到额外的限制。

如《破产法》第一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对担保权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并且在立法上并没有对该限制给银行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这可以视为是对有担保债权的银行的优先受偿权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与公正原则相悖。

3.信贷博弈的影响彭辉(2007)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保护进行了信贷分析[8],指出在信贷交易中,如果没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缺乏规范的破产程序,没有公正的裁决机构和有效的执法机关,外部投资者利益不能受到明确和有力的保护,容易导致即使有支付能力的借款人也不愿偿付债务,其原因在于:违约收益大于他所预期受到制裁时支付的成本。

这个预期成本的高低除取决于债权人是否积极主动实施制裁外,更取决于管理信贷市场的整个制度安排,否则任何事前达成的合约在事后都可能作废。

正因为如此,不同法律背景下的信贷博弈会出现不同的经济均衡。

原因在于,债务人面对跨期交易博弈时,可以根据法律完备程度的差异、法律执行力的区别做出不同的对策。

所以,在债权融资关系中,债权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和破产制度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还要依靠有效的、低成本的法律执行机构。

因此,为了防止银行信贷中的道德风险,抑制债务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持健康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就应当在立法中加强对银行债权的保护,提高债务人恶意违约的制裁成本。

4.防止重整制度滥用的要求作为一项新的制度,重整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中都存在不完善之处,容易被利用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加之,由于缺乏实践操作经验,重整制度往往会被滥用,对其功能的发挥产生消极影响。

例如,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或面临困境时,就会动用各类手段发动重整程序,以使得银行的担保债权在重整过程中受到限制而无法行使,使银行等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样的做法在实践中绝非个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这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对银行担保债权的损害,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维护与发展,也不利于重整制度的实现与完善。

因此,应当在立法上加强对银行等担保债权人的保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

三、破产重整中银行担保债权保护与限制的利益平衡正如前文所述,无论是对银行担保债权的保护还是限制都有其各自的法理基础,二者之间在理论上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冲突。

因此,在立法实践中,不允许我们偏废其一,过分的限制或者过分的保护都是不可取的,都会影响制度作用的发挥,因而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使得担保的价值得以发挥,同时使重整制度也能得以实现。

另外,从破产制度的立法演变来看,破产的立法重心从传统的对债权人的保护转向对债务人的保护,再转向个人、社会的利益平衡,体现了以下原则:破产制度的实质在于寻求通过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来解决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乃至社会利益的平衡。

由此可见,如何实现破产重整中银行担保债权限制与保护的平衡是直接影响破产制度价值发挥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所谓利益平衡,是指各行为主体在大多数人共同选择的合理利益格局中所享有的地位或与权利相称的利益[9]。

而保护与限制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对担保债权优先性的保护和限制,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不可调和的关系。

对银行担保债权优先性进行保护的目的在于其具有对特定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而不受破产清算顺序的影响,着眼的是担保物的价值或者说是其货币属性,也就是说,只要价值相等,对于担保物为何物,银行并不关心。

对重整制度中银行担保债权限制的目的,在于确保重整过程中对担保债权的使用权,以确保重整的实现。

因此,对于重整而言,其看中的是担保物的使用价值,是担保物本身。

由此可见,限制和保护二者对于担保物的追求是两种不同形态的价值追求,其一是对货币价值的追求,其二是对使用价值的追求。

综合来看,要达到对银行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的利益平衡,就要从货币价值和使用价值上分别对相应的主体予以满足,即对于有担保债权的银行而言,满足其对特定担保物的货币价值的追求;对重整债务人而言,满足其对特定担保物的使用价值的追求。

因此,实现利益平衡要求重整制度在不剥夺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等权利内容的前提下,可以在时间上暂缓担保债权的实现。

但是,由于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尤其是对以存贷利息差为收入的银行而言,重整期间的利息损失可能对银行利益有所损害。

为了实现利益的平衡,应当给予银行担保债权一定的补偿,以满足其对货币价值的追求,最终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各取所需的双赢局面。

四、破产重整中对银行担保债权保护的对策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的一个功能是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使不同个体之间的协调更易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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