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实务探讨(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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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实务探讨

一、立案——提交材料后7日内答复(当事人或代理人亲自去法院交材料,也可以邮寄立案)

1、准予立案,则向原告送达:

《案件受理通知书》(载明案号、法庭、法官书记员姓名及电话)

《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收到本通知书7日之内缴纳,逾期视为自动撤诉)

《举证通知书》(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双方协商,通常是法院指定,期限通常是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或者开庭前一天)

《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普通程序,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之后的3日内告知当事人,但是通常是和立案通知书一起送达,民诉法128条直接规定)

《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不是必须送达)

《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可以是代理人的地址和电话,法院据此送达,主要是为了防范不领取文书的情况)

2、调解:

一般都会有个立案前的调解,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有的法院甚至调解2个月,还要求当事人去现场签署不调解的笔录,才会将材料交到立案庭进入诉讼程序。

3、不予立案:

向原告送达《不予立案裁定》,可上诉。

补充:行政诉讼中关于立案管辖的特别规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三款: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二、交纳诉讼费——现金或转账均可

如果是公司账户转账,需要提供公司账户信息,最好是盖公章的函件形式,再由代理人或持介绍信的公司员工交到法院,然后法院会给相应的缴费票据,需要去公司账户开户行下账,转账后一般3天法院才可以查询到这笔款项,然后会通知当事人去换诉讼费交纳票据,当事人留存一联,法院留存一联(有的是直接交给诉讼费交纳窗口,有的需要直接交给承办法官)

三、诉讼保全

缴费之后就可以联系承办法官保全,视情况而定,可以先保全再送达文书,保全需要陪法官同去。

保全需要同时提供担保,法院是先查封担保财产,才会去查封对方的财产,担保财产需要和保全财产价值相当,主要形式有土地、房产、车辆、现金、担保函(担保费为千分之5-7)。

四、送达

法官在收到缴费票据之后,开始着手送达工作,一般是书记员负责送达,有的法院专门有送达组(青羊法院),可适时询问快递签收情况或询问快递单号,也可以陪同法官一起送达。

一般是按照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实际经营地或户籍所在地、身份证、暂住

证所在地送达,也可以去公司和街道办事处,再就是公告送达了。

五、管辖权异议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应法院文书之后的15天内(即答辩期间)向法院提出,通常都只是拖延战术,所以一般都会上诉。这个阶段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期限,所以需要做的就只有催法官和书记员。

六、举证

1、管辖权确定之后的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 )42号)》第三条: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2、转普之后的举证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 )42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补充:转普之后,审限继续计算

3、诉讼请求增加或变更之后的举证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 )42号)》第七条: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七、开庭

八、判决

审限:

普通程序:《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补充:应扣除审限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

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补充:送达回证倒签问题、空白回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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