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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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对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在岗开展药品质量管理与提供药学服务工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撒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挂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撒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撒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
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
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