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政策汇编(国税部分)
评析平潭综合实验区涉台税收政策及相关优化建议
I T ,  ̄( A T I ON I N B OT H S I DE S OF T H E S T R AI - r , H ONGK ON G AND MA CA O
3 . 需要更多促进市政建设 的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投资 时 , 本着实质乖丁形式 的原则 ,参考 “ 受益所有 人”定义 ,
的生态旅游产品企、 l l , 、现代物流企业 、商贸服务企、 『 】 , ,
三 、政策 建议
( 一 )促 进 两 岸 税 收协 调 ,增 强征 管合 作
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 玎 ] 税和房产税 ; 对 平潭综合试验区没 总部的大型服务业 业减免房产税 ,以吸引台湾氽 【 I , 和大 跨同企业孑 F 平潭设 营运总部。对台资文化创意企、 I 】 , 自川 的房产和土地应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仃一定年限内免
Hale Waihona Puke 素,税 l 1 订 扣除额高 ,比大 陆分 类所得税 制下 的个 人所 得税 参考 人陆对外签 订的闻际税收 定 ,也缨参考 湾 L j 其他
税 负轻 。虽然对 平淖 L作的台湾居民存内地 与台湾的个 罔家或地区签署的有关税收安排的规定 。从促进两岸
人所得税 负差额 巾省政府 给予补贝 占 ,— 取得的补贴免征个 往来及交流合作的角度出发 ,尽 按照最优忠的税率签 人所得 税 ,但这个政 策实际执行难度较大 ,在 H前两岸税 两 岸 税 收 安排 。 务部 r J 尚无双边税收协作与情报交换机制的情况 下, 潭
全 、体系完善 ,信息化运用水平较高。 H前 ,平潭的税收 牟 = 额扣除。
服 务环 境还 不能满足 台商的全部要求 ,纳税 服务水平亟待
提 高
2 .争取其他税种 优忠 ,做 大做 强平潭产7 k T q 济。( 1 ) 城建税和房产税减免优J 哇 ! = 。对在平潭综合试验区 I 1 j 台资创办
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政策构想
Tax Policy Conception for Pintan Comprehensive Experimental Community
作者: 袁玲;罗妙成;郑开焰
作者机构: 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版物刊名: 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页码: 102-10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税收政策
摘要:2009年7月,福建省作出了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决定,提出参照香港和新加坡的做法,在平潭实行"全岛封闭管理的自由港市模式",建立两岸合作海关特殊监管试验区。
作为福建省先行先试的重要载体,平潭成为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和海西科学发展先行区。
因此,如何支持平潭的发展,打造两岸合作的先行先试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主要从税收的角度研究如何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1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12号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为了贯彻落实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对我区关于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规范性文件共19份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1〕52号)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2〕128号)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台湾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繁荣的若干意见》(闽岚综实管综〔2014〕105号)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72号)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青年入驻台湾创业园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5〕146号)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旧城区房地产项目绿地率不足处理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41号)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188号)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贯彻落实省府办82号明电的六条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215号)10.《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6〕45号)1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2016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81号)1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标实施细则(试行)》(岚综管综〔2016〕82号)1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工业类项目的通告》(岚综管办〔2016〕120号)1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131号)1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214号)1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修改〈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通告〉的通告》(岚综管综〔2016〕242号)1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107号)1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暂缓执行〈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146号)1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办〔2017〕196号)二、适时修改规范性文件共10份1.《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岚综实管综〔2010〕1号)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0〕6号)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5〕46号)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优化项目招投标工作六项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161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台湾创业园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60号)责任单位:区两岸发展公司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61号)责任单位:区两岸发展公司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3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4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6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10.《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7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对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标 签】横琴,平潭【业务主题】消费税【来 源】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和《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试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明确了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并规定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税〔2014〕51号文件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横琴、平潭购买企业的退(免)税资格认定办法。
横琴、平潭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2012年第24号公告规定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
区内企业为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备案登记的企业,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区内水电气企业办理认定不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保管注册登记证书,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规定了区内购买企业退税申报的期限、程序以及提供的单证资料。
1.区内企业购买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应在购进货物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申报退税提供资料、凭证主要有:相关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从区外销售企业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加盖海关印章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财政单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财政单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闽财预[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财政单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预〔2010〕151号)平潭县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11月1日起,省财政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财政单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体制。
省财政直接核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财政体制。
从2009年起10年内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的财政体制,缴入省级的地方级收入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列收列支的规费,由省财政予以全额拨补。
上述拨补的资金中,有明确规定专门用途的,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管理;没有规定专门用途的,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统筹安排使用。
二、转移支付。
从2010年11月1日起省级财政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含专款)直接下达给平潭综合实验区。
福州市给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相关补助,按照省委[2010]8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福州原来给予平潭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配套资金承诺及各项补助、补贴等,维持不变,具体补助数额由我厅协助平潭综合实验区与福州市进行确认。
考虑会计年度的衔接问题,2010年继续由福州市下达给平潭综合实验区;从2011年起,按照福州市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双方确认的数据,每年通过省财政办理划转。
三、资金往来。
从2010年11月1日起省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立财政资金往来关系,各项资金直接调度给平潭综合实验区。
2011年1月1日起,依照确定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财政体制,福州市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各类缴拨补的资金,通过省财政调拨和结算。
为便于今后年度准确核对账务,方便财政决算编报,福州市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财政上下级资金往来,应于2010年年度终了结清。
构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财税政策体系的研究——浦东新区、滨海新区经验的启示
常 有效 和可行 的 。
财 税 优 惠 政 策 提 出初 步 的 构 想 和 建议 。
关 键 词 : 潭 ; 合 实 验 区 ; 政 税 收 ; 策 建 议 平 综 财 政 中 图分 类 号 : 8 2 9 7 F 1 . 5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3 9 (O 0O O O O 17 — 1 92 l )6 1 2 6
重 要 的是 着 眼于两岸 的互利 共赢 , 眼于两岸 人 民的共 同福 祉 。平 潭 实 验 区 的设 立与 发 展 , 着 体现 了大 陆 对 台湾 的最大善 意 , 可以密 切两岸 的合作 交流 , 以为两 岸和平 的发 展探 索成 功的经 验 , 而促进 祖 国 和 可 进 平 统一大 业 的实 现 。因此 , 平潭实 验 区的发展 有着 重 大 的历 史 意义 , 们 有必 要 赋 予平 潭 特殊 的财 税优 我 惠 政策 , 台湾同胞 及社会 各界人 士创 造一个 良好 的投 资环 境 , 平潭 建 设 成 为适 宜两 岸 同胞共 同居住 为 将 的宜居城 市 , 将其 打造 成为 两岸人 民携 手创业 发展 的共 同家 园 。
( ) 予 特 殊 财 税 政 策 促 进 平 潭 综 合 实验 区 发 展 的 必 要 性 一 赋
1 平潭 的开放 开发 , . 对海 西经 济 区、 国、 全 两岸 都 具有 特 殊意 义 。平 潭 拥有 独 特 的地 理 区位 , 地处 其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岚综管综〔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18号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各相关垂管单位,驻岚各金融机构: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平潭开放开发的意见》(闽委发〔2018〕3号)文件,我区进一步聚焦发展旅游文化康体、物流贸易、总部经济(包括金融、类金融)等产业,需调整完善相关产业奖补优惠政策。
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暂停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34号)中:(三)支持航运物流产业发展中的第6、7项支持培育航线、促进港口生产两项优惠政策。
请各有关单位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受理、审批、兑现相关奖补申请。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34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8年9月5日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34号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企业,人行平潭支行,平潭银监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驻岚各金融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7年2月2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根据我区优先发展旅游文化康体、金融服务、航运物流、建筑、风能等5个产业,重点培育会展、电子信息等2个产业,构建“5+2”产业发展体系的决策部署,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解释。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岚综管综〔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岚综管综〔2021〕35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执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经实验区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实验区成立集中采购机构前,集中采购目录品目与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一致的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超过网上超市金额标准或在网上超市品目外的采购项目,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区集中采购机构成立运行后,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不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若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了本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区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按省级对口预算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二、分散采购管理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财关税[2013]6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3.09.03【实施日期】2013.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6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州海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的相关政策,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
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二条。
2.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
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三条。
3.货物从平潭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4. 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5.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
【标 签】平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4﹞24号
【发文日期】2014-03-28
【实施时间】201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
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福建平潭税收优惠政策
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业奖补政策,促进我区金融业加快发展,特就《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闽岚综实管综〔2013〕5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暂行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符合我区认定条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域内新引进注册且在平潭纳税的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期货、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贵金属纪念币发行交易、各类股权交易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后台服务公司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后台服务公司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在平潭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灾备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钞票处理、ATM运营管理和金融档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
互联网金融企业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股权融资、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基金包括保险基金、信托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投基金、天使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37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2011〕10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税〔2015〕1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行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行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边防管理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行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的通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创新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积极响应和实施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点开展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6月17日起,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行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管理。
二、自2014年6月17日起,平潭综合实验区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地方税务局取消发放纸质税务登记证;2014年6月17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现持有的地方税务局纸质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所征管的全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以电子证照的形式,应用于福建省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并适时传送至福建省政务网电子证照系统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对外网站,相关部门和机构可登陆查验所需税务登记信息。
四、试行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均不必出示和提交税务登记证纸质资料;纳税人出省外出经营的,如有需要,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可为其打印纸质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实施,主动取得当地党政领导重视支持,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6月12日。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资料
个人所得税61项减免优惠政策名录个税所得税减免政策代码目录序号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减免性质代码1 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050116012 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16053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050117094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050118015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050118026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050118047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27108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050136109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0501361110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05013612人所得税11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0509990112 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0510290413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0512990814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0512999915 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16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17 拆迁补偿款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05〕45号18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19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20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21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22 平潭台湾居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23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24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25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26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27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28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29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0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1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2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3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34 工伤保险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35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36 横琴、香港、澳门居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37 奖学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38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39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40 拆迁补偿款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1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42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43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45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46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47 青奥会、亚青会、东亚会税收优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48 亚沙会税收优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49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51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52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3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4 保险赔款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5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6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7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40158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50159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60160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70161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05139901。
2013年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汇编
2012年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之流转税篇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流转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明确,自2012年2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的“符合规定条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号)规定,纳税人按照与中国国际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签署的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销售给ITER中心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4、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有限公司
0.6
2022-05-05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8 日 生成
4/14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5)物业管理(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 福州市中海置业物
务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2-05-24 2023-01-13
(3)人力资源服务(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 务局关于第三方驻厅服务项目采 购
梦维(福州)数字科 技有限公司
40.4
TOP2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 务局关于第三方驻厅服务项目采 购结果的公告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关于深信服 VDS-G-H550(LC)服务 福 建 航 天 信 息 科 技
器/Server/工作站的采购结果
有限公司
3.6
2022-05-05
TOP2
关 于 信 锐 RS3320-28M-PWR-LI 福 建 航 天 信 息 科 技
交换机的采购结果
平均节支率
6.7%
同比增长:-5.6%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8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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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共14件)一、国税相关优惠政策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节选)(财税〔2012〕86号)5、《财政部关于对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函》(财关税函〔2013〕3号)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62号)7、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二、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布的政策文件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1〕2号)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2〕128号)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2号)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3号)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5号)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6号)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省、省、市财政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将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在确定区域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围;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围;所称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指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围。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1、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3、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一、高技术产业(一)电子信息产业1.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和各种终端应用产品的生产、及其专用设备研发与制造2.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卫星公共接收电视(SMATV)前端设备研发与制造3.高清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数字多功能机、数字电视机研发与制造4.网络视听节目技术开发与服务5.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广播影视数字化、数字电影服务监管技术研发6.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与测试7.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研发与制造8.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研发与制造9.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各种应用软件产品的设计和开发10.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档接插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研发与制造11.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研发与制造12.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研发与制造13.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研发与制造14.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研发与制造15.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研发与制造16.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研发与制造17.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研发与制造18.集成电路装备研发与制造19.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用材料开发与生产20.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研发与制造21.量子通信设备研发与制造22.数据处理及数据库技术研发23.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技术及系统开发24.防伪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制造25.用于物联网产业的电子标签、传感器、智能识读机、智能卡、核心芯片等开发与制造26.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工业自动检测仪表与传感器,原位在线成份分析仪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低功耗智能传感器,电磁兼容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二)装备制造业1.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电动空调、电制动、电动转向;怠速起停系统研发与制造2.汽车电子产品开发、试验、检测设备及设施研发与制造3.汽车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研发与制造4.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计划生育器具(第三代宫节育器)、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制造5.化学合成药物、中成药、中药饮片、兽用医药、生物化学药品等医药产品研发与生产6.大型远洋捕捞加工渔船、海洋工程作业船与辅助船等特种船舶及其专用设备,智能环保型关键船用配套设备研发与制造7.海洋工程装备的研发与制造8.豪华游艇、游轮、客滚船等高技术附加值船舶开发与制造9.安全饮水设备、先进型净水器研发与制造10.智能电网调度监测、智能配电、智能用电等技术和设备研发与制造11.精密模具、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12.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及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三)新材料产业1.磁存储和光盘存储为主的数据存储材料研发与制造2.单晶硅半导体微电子材料研发与制造3.光电子材料、光功能高分子材料;光导材料、光记录材料、光加工材料、光学用塑料、光显示用材料、光转换系统材料研发与制造4.光纤通信材料研发与制造5.纳米粉末、纳米纤维、纳米膜、纳米催化剂研发与制造6.轿车及中高档轻型车动力传动、减振、制动系统用密封材料研发与制造7.复合防弹板材和高强度缆绳等系列产品研发与制造8.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等产业用纺织品的纤维材料、新溶剂法纤维、复合超细短纤维及其系列产品和差别化、功能化纤维研发与制造9.高强、耐磨尼龙专用料及工业管材、农用塑料大棚骨架管材及连接材料、环境降解塑料研发与制造10.反光膜和反光织物等高分子反光材料研发与制造11.电子专用铜带、多层敷铜板、印刷线路板和集成电路引线研发与制造12.导电玻璃、高性能软磁铁氧体材料及所需的高纯度原材料、大功率压电瓷和热释电瓷材料、液晶材料、高纯化学试剂、砷化镓抛光片等研发与制造13.锂离子嵌入材料绿色电池材料研发与制造14.高性能、高品质PCB基板和材料研发与制造15.树脂基复合材料、炭/炭复合材料、瓷基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炭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增强纤维及复合材料研发与制造16.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扩散管、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和倒像器及玻璃光锥研发与制造17.连续玻璃纤维原丝毡、玻璃纤维表面毡、微电子用玻璃纤维布及薄毡研发与制造18.汽车催化装置用瓷载体、氮化铝(AIN)瓷基片、多孔瓷研发与制造1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橡胶、塑料、纤维、涂料、胶黏剂和高分子基复合材料等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研发与制造20.生物高分子材料、填料、试剂、芯片、干扰素、传感器、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纤维素生化产品,新型医用材料研发与制造21.高纯、专用级催化剂、吸附剂、活性剂研发与制造2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研发与制造23.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研发与制造24.生物降解材料研发与制造25.特种瓷技术研发与制造26.高性能膜材料、高分子分离膜、水处理膜、太阳能电池膜、平板显示薄膜、半导体及微电子用薄膜研发与制造27.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制品和器件,高纯石英原料、石英玻璃材料及其制品,特种玻璃研发与制造28.汽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与制造29.新型墙体和屋面材料、绝热隔音材料、建筑防水和密封材料、建筑与海洋防护用环保涂料的开发与生产(四)新能源产业1.地热能、海洋能(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开发利用2.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服务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4.无齿轮箱、多级低速发电机、变速恒频等新型风力发电机组研发与制造5.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服务6.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7.沼气发电机组、低成本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沼气智能流量表、装罐成套设备研发与制造二、服务业(一)现代物流业1.物流营运中心及物流公共信息平台2.对台海上运输业务3.物流标准化技术研发(二)商贸服务业1.特色农渔业产品物流集散中心(三)文化创意产业1.动漫、游戏创作、动漫技术开发与服务2.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研发设计3.体育用品研发(四)技术及商务服务业1.中文信息处理软件的开发2.网络支撑平台和中间件开发3.嵌入式软件系统(嵌入式操作系统、核心支撑软件)开发4.信息传输网络及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5.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离岸呼出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6.工业设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7.在线数据与交易技术研发、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技术研发,移动互联网技术研发,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8.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9.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10.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开发11.各类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创业园以及其他专门人才、专业技术企业等专业孵化器三、农业及海洋产业1.良种、花卉引进和推广服务2.名特优海产养殖、深水抗风浪大型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生态型养殖3.数字(信息)农业技术开发4.农林牧渔业现代装备与信息化技术开发5.海产品冷冻保鲜技术的研发与设备制造6.海洋生物提取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7.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8.海洋药物、海洋保健食品开发9.生物医药研发,工业催化、生物改性、生物转化等酶产品研发与生产10.海洋生物质能源技术研究及开发四、生态环保业1.海岛、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建设、海岛整治修复及生态示工程2.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开发与服务3.海洋环境保护及科学开发4.微咸水、苦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和海水淡化工程及设备的研发及制造5.海漂垃圾污染治理技术的开发与服务6.绿色建筑开发建造7.餐厨垃圾及城市污泥综合利用产业化8.提升废旧装备高技术修复、制造、改造的资源节约型的再制造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9.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五、公共设施管理业1.城市交通管制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2.地震、海啸、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评估技术开发与服务3.堤坝安全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服务4.突发事件现场信息探测与快速获取技术及产品5.生物灾害、动植物疫情监测预警技术开发与服务6.公共交通工具事故预警技术开发与服务7.食品药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开发与服务8.城市基础空间信息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9.依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城市立体管理信息系统开发10.城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系统技术开发与生产11.城市积涝预警技术开发与服务12.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水源、取水、输水、供水、用水、耗水和排水等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环节的监测)技术开发13.、快件运输与交通运输网络融合技术开发14.海运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和水运行业信息系统技术开发15.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运营车辆安全监控记录开发16.城市再生水利用技术和工程、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分署、拱关、海关: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和《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精神,现就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一)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