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农贸市场二层私有店面回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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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3•【字号】闽政办〔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3日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践行大食物观,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加快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践行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念好“山海经”、打好“特色牌”、抓好“产供销”,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向森林、江河湖海和设施农业要食物,向植物动物微生物要热量、要蛋白,有效促进食物新品种、新领域、新技术开发,推动特色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加快构建粮经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为福建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到2030年,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全面树立,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障更加有力,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基本建成。

全省蔬菜、水果、畜禽、水产、食用菌、茶叶、笋竹、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品质进一步提高,形成200条产值超10亿元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特色农业产业成为县域经济重要支撑。

二、全面开发食物资源因地制宜,立足资源禀赋,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久久为功持续做强做优临海蓝色、闽西北绿色、闽东南高优三大特色农业产业带。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岚综管综〔2019〕193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193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2019年3月13日区管委会印发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岚综管综〔2019〕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今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经相关部门认真对照梳理,对《管理办法》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经区领导同意,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按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决定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按区重点项目条件筛选当年计划实施的项目,应征求有关分管区领导意见后,上报区党工委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此外,根据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对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涉及的机构名称进行相应调整。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9.05.16•【字号】岚综管综〔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84号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2019年区党工委第15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9年5月1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为全面落实《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引领的集成效应,鼓励扶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旅游基础设施1.完善旅游交通配套。

改善公路通达条件,优化旅游旺季及通往重点客源地与目的地的公交路线配置,强化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对旅游景区景点的服务保障。

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等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完善休闲旅游服务配套。

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交通设施项目,优先争取省级专项资金补助。

2.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

对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服务项目,区财政予以适当扶持补助。

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旅游集散中心项目,按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游客服务中心项目,按大型、中型、小型3个等次,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旅游休闲驿站,按一级、二级2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3.扎实推进旅游“厕所革命”。

对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旅游厕所项目,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岚综管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21〕18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已经区党工委第9次委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1年3月29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全面落实《福建省国企改革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紧扣“四篇大文章”、攻坚“八大工程”等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将2021年确定为“国企提升发展年”,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发展运营水平,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为实验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区属国企发展中存在的市场拓展能力不足、政企关系不分、运营绩效不佳和支撑引领能力不强等短板,全面实施经营指标提升、产业化水平提升、资产效益提升、体制机制提升、管理经营提升、人才兴企提升、国资监管提升和党建引领提升等“八大提升计划”,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厘顺政企关系,增强市场化运营能力,提升国资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发展区域经济和服务保障民生中的产业引领、基础支撑和创新示范作用。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商品砼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商品砼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商品砼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岚综管办〔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商品砼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21〕16号区市场监管局、经发局、公安局、资源生态局、交建局、行政审批局、执法应急局、税务局,区城乡交建中心,土开集团、城投集团、交通集团、旅游集团:为做好我区商品砼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全区商品砼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1年3月24日全区商品砼市场专项整治方案为整治我区商品砼市场秩序,打击垄断市场哄抬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规范、持续稳控,促进商品砼市场良性发展,保障我区商品砼市场供给满足全区建设需要,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要求,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整治对象将全区负责商品砼生产的远大、中发和中荣三家企业列为整治对象。

二、整治内容对全区商品砼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摸排,重点查清商品砼市场是否存在信息价、销售价过高情况,是否存在哄抬价格、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秩序、恶意断供、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目标商品砼企业有效竞争,商品砼价格得到平抑并趋于合理,商品砼市场良性发展。

四、整治时间专项整治工作在3个月内完成,自2021年3月25日至6月20日。

五、责任分工成立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品砼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组,组长由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许永西担任,区交建局局长潘新雅、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江裕森、区公安局副局长蒋政平、区执法应急局局长林小兵、区办公室室务会成员陈时雄任副组长。

整治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区交建局,办公室主任由潘新雅兼任,负责统筹商品砼整治推进工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岚综管办〔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69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4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0年7月30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政绩观,以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提升思想站位,严守安全底线,层层压实责任,着力防患化解危及人身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努力创造良好安全环境,为深化“八大工程”、推动“一岛两窗三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规范危房处置,遵循“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分级处置、确保安全”原则,坚持“零容忍”态度,排除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杜绝房屋结构安全恶性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房屋所有人作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维修治理。

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属地片区管理局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发生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经排查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或房屋鉴定为D级的房屋,除特殊区域或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房屋外,原则上可按“原址、原面积、原风貌”翻建,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具体要求详见处置具体意见。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岚综管综〔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版)》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24号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内容说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8年9月10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版)为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研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部分地类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55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征地地类和面积的确定。

征地项目地类面积按全国最近一次的土地调查数据上报审批农用地转用,征地补偿根据勘测定界图结合实际情况按确认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征地的地类、面积,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居)委会签订征地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

三、关于竹屿口垦区内海滩地权属性质。

1962年4月4日平潭县人民委员会《关于竹屿口内海滩地所有权等问题的通知》([62]县办地字第091号):“海滩地从1966年起,根据国家需要随时由国家无代价收回,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拒交还国家和附加任何条件进行讨价还价”。

考虑到90年代农业部门以县政府的名义将垦区内的大部分耕地,以集体土地发包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进行耕种至今的实际,竹屿口垦区内海滩地仍为国有土地性质,但拨用国有土地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县撤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县撤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县撤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岚综管综〔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县撤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岚综管综〔2021〕40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平潭县撤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实验区党工委第14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21年5月7日平潭县撤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具体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县撤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闽政文〔2021〕131号)精神,为确保区划调整稳妥有序实施、社会秩序安定稳定,根据《平潭县撤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验区“一岛两窗三区”战略定位,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乡发展规律,加强党的领导,注重总体规划,体现改革精神,着力推进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构建适应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一)传达批复。

实验区召开区党工委委员扩大会议,传达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平潭县撤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精神,对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片区管理局(乡、镇、街)组织涉及调整的12个乡镇召开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会议,传达批复精神,对具体实施工作事项进行安排。

完成期限:2021年5月25日前牵头单位:区办公室责任单位:各片区管理局(乡、镇、街),区社会事业局(二)发布信息。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岚综管综〔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岚综管综〔2021〕35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执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经实验区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实验区成立集中采购机构前,集中采购目录品目与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一致的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超过网上超市金额标准或在网上超市品目外的采购项目,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区集中采购机构成立运行后,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不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若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了本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区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按省级对口预算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二、分散采购管理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岚综管综〔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12号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为了贯彻落实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对我区关于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规范性文件共19份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1〕52号)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2〕128号)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台湾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繁荣的若干意见》(闽岚综实管综〔2014〕105号)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72号)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青年入驻台湾创业园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5〕146号)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旧城区房地产项目绿地率不足处理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41号)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188号)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贯彻落实省府办82号明电的六条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215号)10.《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6〕45号)1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2016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81号)1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标实施细则(试行)》(岚综管综〔2016〕82号)1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工业类项目的通告》(岚综管办〔2016〕120号)1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131号)1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214号)1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修改〈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通告〉的通告》(岚综管综〔2016〕242号)1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107号)1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暂缓执行〈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146号)1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办〔2017〕196号)二、适时修改规范性文件共10份1.《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岚综实管综〔2010〕1号)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0〕6号)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5〕46号)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优化项目招投标工作六项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161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台湾创业园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60号)责任单位:区两岸发展公司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61号)责任单位:区两岸发展公司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3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4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6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10.《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7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对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链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链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链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岚综管办〔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链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100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39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链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0年10月30日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链长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平潭发展“关键在人、关键在产业”重要指示精神,深化“经济发展产业培育工程”攻坚行动,推动实验区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实现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实验区重点产业“链长制”工作方案。

一、产业链链长工作专班(一)物流贸易产业链链长:陈善光(区党工委书记)牵头单位:区经发局配合单位:各片区管理局,区交建局,平潭海关、平潭海事局,区城乡交建中心、招商产业中心,区交通集团(二)数字经济产业链链长:林文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牵头单位:区审批局配合单位:各片区管理局,区经发局、宣传办,新兴产业园园区办,区招商产业中心,区智慧岛公司(三)影视产业链链长:黄建波(区党工委副书记)牵头单位:区宣传办配合单位:各片区管理局,区财金局、旅游文体局,区税务局,区招商产业中心、旅游文化中心,区土开集团、旅游集团、平潭旅游股份公司(四)总部平台经济产业链链长:赖继秋(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牵头单位:区经发局配合单位:各片区管理局,区财金局、审批局、市场监管局,人行平潭支行、区税务局,区招商产业中心、财金中心(五)直播经济产业链链长:赖继秋(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牵头单位:区经发局配合单位:各片区管理局,区公安局、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宣传办,区税务局,区招商产业中心,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六)金融产业链链长:吴礼源(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牵头单位:区财金局配合单位:各片区管理局,区审批局、市场监管局,人行平潭支行、区税务局、平潭银保监组,区招商产业中心、财金中心,区金控集团(七)旅游文体产业链链长:吴礼源(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牵头单位:区旅游文体局配合单位:各片区管理局,区招商产业中心、旅游文化中心,区旅游集团、平潭旅游股份公司(八)大健康产业链链长:黄建波(区党工委副书记)欧阳晓波(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牵头单位:区社会事业局(牵头医疗医美板块)、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医药器械板块)配合单位:各片区管理局,区旅游文体局,新兴产业园园区办,区社会事业中心、招商产业中心、旅游文化中心(九)建筑房地产产业链链长:许永西(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牵头单位:区交建局配合单位:各片区管理局,区资源生态局、审批局,人行平潭支行、区税务局、平潭银保监组,区自然资源中心、城乡交建中心、创新研究院、招商产业中心,区建筑业协会(十)航运产业链链长:许永西(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牵头单位:区交建局配合单位:各片区管理局,区审批局,人行平潭支行、区税务局、平潭海事局、平潭银保监组,区城乡交建中心、创新研究院、招商产业中心,区船东协会(十一)现代农业产业链链长:欧阳晓波(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片区管理局,区资源生态局,区自然资源中心、招商产业中心、农发中心二、工作职责按照“一产业一专班”的原则,每个产业由一位链长总负责,一个牵头部门抓落实,相关部门配合,形成推动产业链发展的工作合力。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岚综管综〔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30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暂行)》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16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20年5月1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暂行)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消费升级的有关通知精神,持续激发消费潜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对平潭经济恢复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开展提振消费信心活动(一)启动惠聚岚岛消费月活动。

2020年6月30日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通过发放通用消费券促进市民走出家门、游客走进平潭,带动消费增长。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二)方便群众出行。

2020年6月30日前,市民和游客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可免费乘坐各类公交车。

责任单位:区交建局(三)免费开放景区。

2020年6月30日前,除按规定暂缓恢复开放的景区、景点外,实验区各国营A级景区周一到周四向市民游客免费开放(不包括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

责任单位:区旅游文体局(四)鼓励线下消费。

引导住宿餐饮企业加强经营场所的通风和消杀工作,倡导科学佩戴口罩、测量体温,除另有规定外,餐厅进餐人数应控制在满座时人数的2/3以下。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五)开展带头消费。

鼓励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带头消费。

鼓励各基层工会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将全年可发放的7个年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经费中未发放部分,于2020年6月30日前提前一次性发放,每人最高不超过年度总额1800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部门,各区属国企,各有关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0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20年6月9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20〕1号)精神,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鼓励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的开发,加快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工业标准厂房,指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单位在平潭新兴产业园区(含流水分园)、金井片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不含仓储用地)上,根据本指导意见开发建设用于分割出售或出租的工业标准厂房。

企业通过购买或租用工业标准厂房开展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入驻项目)。

二、对接机制工业标准厂房项目按照实验区产业招商项目对接机制组织实施,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单位需编制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方案(含用地规模、投资强度、资金拼盘、主要建设内容及指标、项目倒排计划、入驻项目产业定位、产值和税收产出率、招商团队介绍、租售计划、拟入驻项目情况、入驻项目服务和物业管理在内的运营管理计划、运营团队等相关情况),区招商与产业促进中心按程序提请区产业项目会商会研究同意后,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会商会议定意见推进后续工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岚综管办〔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31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15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0年4月29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推动新兴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岚综管办〔2019〕63号)文件精神,加快示范区产业集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新兴产业园示范区位于君山片区芦洋组团,区新兴公司为示范区的运营单位,平潭新兴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园区办”)为示范区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为2020年1月1日后在实验区新设立的公司(或在新兴产业园区内取得土地的项目或新增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且商事主体登记地位于示范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实验区开设基本账户、纳税、纳统备案;2.企业实际入驻运营,且企业员工总数不少于10人;3.企业行业类型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大健康产业研发、加工、组装,及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在兑现本政策第四条时,仅享受第1、2两点政策优惠,以与园区运营单位签约的为准)。

第三条经入园审核且符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福建省赋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一线”进口机器、设备等免税,进口加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等保税,“二线”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销往内地货物选择性征税,以及通关便利等方面政策。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岚综管办〔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70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4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0年7月30日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为改善老城区城市建设面貌,解决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实施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加强维护、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分批分期开展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工作。

二、适用对象及范围适用对象: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或C级的危房。

适用范围:老城区东至环岛东路,南至金井湾大道—万景路,西至翠园南路—金井湾大道—潭城南路—红湖西路—金峰路—竹屿湖中路—和平大道,北至莲花北路,总面积约12.2平方公里(详见附件2蓝线范围)。

其他区域的危房改造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危紧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185号)执行。

三、禁止改建区(一)文物保护单位划定的保护范围;(二)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或拆迁公告)的用地范围或近期(两年内)拟征收的用地范围;(三)城市道路及两侧防护绿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8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2020年9月1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闽商务秩序〔2017〕用,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改造建设的通知》《平潭综合实验区农贸及农批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0年)》19号)、文件精神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主要指为完成《平潭综合实验区农贸及农批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中规定的具体项目任务或符合实验区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新建、改造等项目,且符合实验区农贸市场1.0版或2.0版建设标准。

第三条部门职责分工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区级补助资金申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片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实施工作,包括落实投资主体,督促其制定建设或改造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具体的建设改造方案,对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进行审核,组织协调市场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确保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平稳有序。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经发局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金安排和兑付第四条本办法所需专项资金从区行政审批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奖补资金”列支。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请新增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的项目主体单位须向属地片区管理局提交市场建设(改造)申请表,或区级专题会议议定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七条各片区管理局对申请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区经发局备案。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岚综管办〔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62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5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0年7月13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紧抓直播经济发展“风口”,发挥实验区定位、区位、政策等优势,大力推动网红直播经济资源要素在实验区聚集,大力推动“直播+”旅游、电商等产业发展,打造“直播经济枢纽城市”,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重点发展方向1.推动直播赋能旅游产业,打造“直播+国际旅游岛”。

积极利用网络社交平台、OTA平台、主流电商平台,结合旅游资源、旅游景观开展在线直播,推动在线旅游推广模式实现“线上引流+线下体验”有机结合,持续扩大“两岸间·大海边·游岛玩海平潭蓝”“千年壳丘头”“百年石头厝”“梦幻蓝眼泪”“海鲜美食”等主题旅游品牌知名度、影响力,推动形成一批网红打卡地。

2.推动直播赋能跨境电商,打造“直播+特色产业”。

通过直播电商打造“一个服务机构+一批应用场景+一批国别馆”跨境电商新模式,打造线上版本全球买全球卖及单一品类销售区域或全国冠军品牌。

推动直播赋能总部平台经济,鼓励企业将线下业务转线上发展,支持平台上云、上链,强化总部平台经济的供应链整合能力,汇聚资金流、订单流、信息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片区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金局、区农业农村局:为做好2020年平潭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提高住户调查数据质量,现将《2020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0年8月11日2020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9〕155号)和《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关于做好2020年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闽调字〔2020〕22号)要求,切实做好住户调查第2轮样本轮换工作,确保源头数据质量,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轮换对象轮换对象为全区15个调查小区内的样本户,即第1轮转组样本户退出调查,第2轮转组样本户进入调查。

二、工作内容本次样本轮换工作内容包括四部分。

(一)样本核实。

组织开展调查小区和大样本基本情况核实,了解第2轮转组样本存续情况。

(二)样本落实。

对于第2轮转组流失样本进行替换,替换后样本整体情况较好的,直接落实第2轮转组样本。

(三)大样本补充。

对于第2轮转组样本流失严重,且大样本不能满足替换需要的调查小区补充大样本后进行样本替换,对于存在客观调查困难的调查小区按抽样实施细则进行小区替换并最终确定住户样本。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的通知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的通知各片区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中心: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 〕24号)精神,经实验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十四五”期间实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落实粮食生产任务。

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落实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

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区农业农村局每年要将粮食生产年度目标分解到各片区管理局,各片区管理局要按季节分品种将粮食生产年度目标细化到乡到村、落实到户到田。

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各片区管理局要及时将每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要突出耕地地力保护重点,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补贴政策指向性、实效性。

强化正向激励,从2021年开始连续3年,采取当年补上年办法,对超额完成粮食播种面积约束性目标任务的片区管理局,根据省级下发的奖励资金额度,按超额完成面积部分给予最高每亩300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各片区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资源生态局、财政金融局二、推进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

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推进实施粮食增产模式推广项目,将创建范围覆盖甘薯、马铃薯、玉米等粮食作物;要着力扩大粮食“五新”应用面积,集成推广粮食增产增效技术,打造单产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以上的粮食绿色增产示范片,带动马铃薯脱毒种薯、化肥农药减量(双减)等增产增效技术推广。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限上商贸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限上商贸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限上商贸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岚综管办〔2021〕9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限上商贸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的通知岚综管办〔2021〕95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经实验区管委会202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限上商贸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1年11月10日平潭综合实验区限上商贸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为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提振消费市场信心,刺激消费回补,提升限上商贸业对拉动消费增长的贡献率,促进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支持引导新增限上企业(一)首次纳统奖励。

从2021年1月1日起,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上商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协助纳统奖励。

对协助开展商贸业纳统工作的村居委员会、商协会、商圈管理服务单位等机构,每成功入库一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3000元工作经费奖励,其中20%可用于奖励村居委会有功人员。

二、鼓励企业提升销售业绩实现提质增效社零增量奖励。

对限上商贸业年零售额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按实际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其中,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增速需达5%以上;年零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增速需达10%以上;年零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增速需达20%以上。

三、其他说明(一)依规纳统的限上商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按照纳统工作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做好相关统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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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农贸市场二层私有店面回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7.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关农贸市场二层私有店面回购实施方案》的通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国企:
《城关农贸市场二层私有店面回购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4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城关农贸市场二层私有店面回购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城关农贸市场二层私有店面回购工作,消除城关农贸市场二层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城关农贸市场二层商场由国有和私有两种形式组成,有土地证,但均无产权证,总面积为5300平米(具体以原平潭县建设局批复的总平面图面积指标及测绘单位财产面积测量报告为准)。

其中,国有区域面积为1560平米,私有区域面积为3740平米,私有店面共计133间(不含私人的厕所1间)。

私有区域一部分被改造为仓库出租,一部分改造为居民住房使用(养老院),为“三合一”场所,剩余区域为车辆停放或垃圾堆放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和谐回购”的原则。

回购工作由实施单位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负责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回购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等事项予以公示,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回购对象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三、回购对象
城关农贸市场回购公告确定的红线范围内的私有店面,具体以公布的回购区位图为准。

以店面为计户依据,能提供相关店面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回购补偿对象。

四、回购期限
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内。

五、回购方式
(一)回购及补偿方式。

以评估价为依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回购,不作产权调换。

区土开集团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回购范围内的店面进行分户评估,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与城关农贸市场二层私有店
面业主签订《店面回购补偿协议书》,根据回购协议支付补偿款。

(二)奖励标准。

参照《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20版>的通知》(岚政〔2020〕1号)文件第三部分第十七点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即被征收人在第一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给予100元/平米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给予50元/平米奖励;超过第二协商期的不予奖励。

(三)所需材料。

回购补偿对象应提供店面预售合同书、购买发票、购买者身份证及承诺书等材料,已故者需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四)回购流程及结算方式。

回购补偿对象对店面丈量面积、评估结果等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后,由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与回购补偿对象签订《店面回购补偿协议书》,并及时公布回购补偿情况。

回购补偿对象提供相关材料后,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将回购补偿款、奖励金等一次性汇入回购补偿对象指定账户。

六、责任分工
各片区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要强化配合、联动协作,全力推进城关农贸市场二层私有店面区域的回购工作,切实消除城关农贸市场二层安全隐患。

(一)工作分工。

由海坛片区牵头,区经发局配合,土开集团具体负责做好店面回购工作的前期材料收集工作;由征安办负责,按回购补偿对象户籍所在地,将店面回购任务下达至各片区包干推进店面回购工作;由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由平潭县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履行认领相关法律程序后(公告期满一年后),最终由法院审理判决认定无主店面是否无主并收归国有。

责任单位:海坛片区,区经发局、征安办,金井片区、君山片区、苏平片区,区土开集团
(二)店面确权。

海坛片区按法定程序选定拆迁服务单位;由自然资源服务中
心与回购补偿对象签订《店面回购补偿协议书》,由区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将回购店面的权属登记至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名下;区税务局做好店面的契税缴纳指导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海坛片区,区审批局、资源生态局、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
(三)资金保障。

回购补偿费、奖励金及回购过程中开办费等费用经各片区确认后,报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审核、拨付;财金局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责任单位:区财金局,海坛片区、金井片区、君山片区、苏平片区,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
(四)责任落实。

区执法应急局牵头负责做好城关农贸市场二层安全隐患整治,海坛片区、区经发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管局及回购补偿对象户籍所在片区配合,开展城关农贸市场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并在回购工作期间,制定24小时值班表。

海坛片区负责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区经发局负责安全生产行业主管责任。

区土开集团要加强城关农贸市场二层的安全巡逻。

责任单位:区执法应急局,海坛片区、金井片区、苏平片区、君山片区,区经发局、财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土开集团,区资源生态局、审批局,区税务局,区征安办,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
七、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充分认识农贸市场私有店面回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工委管委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打好城关农贸市场二层商场私有店面回购攻坚战。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城关农贸市场二层私有店面回购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海坛片区主要领导担任,小组副组长由土开集团主要领导担任。

小组成员
单位由金井片区、君山片区、苏平片区,经发局、财金局、审批局、资源生态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执法应急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效能办、征安办、国资局、自然资源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小组职责主要是负责抓好城关农贸市场二层私有店面回购具体实施工作,并建立日报告制度,将农贸市场回购进展情况以每日一报的形式报党工委管委会。

(三)密切分工协作。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对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以赴推进城关农贸市场二楼私有店面回购工作;要对照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倒排工作任务,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店面回购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附件:城关农贸市场二楼私有店面回购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城关农贸市场二楼私有店面回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方良栋海坛片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林友庄金井片区管理局副局长
林述佳海坛片区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刘栋钢君山片区管理局副局长
韩祥平苏平片区管理局副局长
林信禄区经济发展局四级调研员
林坚区土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成员:孙道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坛西分局局长
陈强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吴滨金井片区管理局资源生态处处长
施友发海坛片区管理局资源生态处处长
林山君山片区管理局资源生态处处长
张悦苏平片区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处三级主任科员
康志军区经济发展局商务与物流处处长
吴曦城关派出所副所长
林文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建设处处长
林仁福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土地房屋征
迁处处长
连夏晖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交易科
副科级干部
何武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
基础筹建处负责人
林位耿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负责人、副科长
林炎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初级专
业技术九级
方昌进区效能督查办二级主任科员
李文昊区征安办综合组负责人
游理民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土地储备工作组组长
刘可思区麒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海坛片区管理局,牵头开展回购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林述佳同志兼任,成员:施友发(兼)、康志军(兼)、任耀、赖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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