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案例深解个人所得税筹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型个人所得税筹划

顾春晓/ 2016-05-13 1870

筹划类型一:纳税人主体类别的筹划

筹划原理:利用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主体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的特点。案例1:关于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选择。

斯诺先生是美国居民,打算来我国居住一年半,本来计划是2016年1月1日来中国并于2 017年5月30日回美国。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斯诺先生对其行程做了一个调整,决定于2016年2月10日来中国,于2017年7月10日回国。这样,虽然斯诺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时间,但由于其跨越了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在这两个纳税年度内均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并不构成我国的居民纳税人。也就是说,斯诺先生可以只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纳税,从而避免了无限纳税义务。

税法依据: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分类

我国税法上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国税法居民,一类是非中国税法居民,前者称为居民纳税人,后者称为非居民纳税人,前者的所得无论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都要向中国政府纳税,后者只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才向中国政府纳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有以下两类:

一是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二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小结:

居民纳税人判断标准合理安排居住时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从而达到避免无限纳税义务,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而取得收益。

案例2:分离个人独资企业。

王先生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销售商品和加工、修理两项业务。王先生负责销售,王夫人负责加工、修理。2x04年实现销售纯收入4万元,取得加工、修理纯收入3万元。则该独资企业2x04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000×35%-6750=17750(元)。如果王先生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设立两个独资企业,一个由自己负责管理专营销售业务,另一个由王夫人负责管理加工、修理业务。假设2x05年度经营收入不变,应纳所得税额为:40000×30%-4250+30000×20%-1250=12500(元)。经过纳税筹划,该家庭所创办的企业2x05年度少纳个人所得税17750—12500=5250(元)。

税法依据:

小结:

该种筹划方式实际上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采取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所得越高,适用税率就越高的特点,通过分离筹划主体的方式,实现了纳税绝对额的直接减少。筹划类型二:收入类型的筹划

筹划原理:我国税法对不同类别的收入实行不同的税基和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3:用多次发奖金代替一次发奖金减轻员工税负。

张先生2x05年3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400元,由于同时在一家外资公司做兼职工作,张先生从中每月收入为2400元。兼职合同没有约定张先生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张先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2400—800)×20%=320(元)。张先生所在单位工资低于800元,因此该项所的应纳税额为0。如果张先生修改其与外资公司的合同,使二者成为雇佣关系。由于张先生在两处获得工资所得,因此,他必须自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张先生通过变更所得性质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0—175=14(元)。

税法依据: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个人所得税月薪酬计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低于35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此种纳税筹划方式也是通过变换税基的种类适用较低的税率,实现对税率这一筹划客体的选择来达到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的目的。

案例4:变更所得性质。

张先生2x05年3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400元,由于同时在一家外资公司做兼职工作,张先生从中每月收入为2400元。兼职合同没有约定张先生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张先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2400—800)×20%=320(元)。张先生所在单位工资低于800元,因此该项所的应纳税额为0。如果张先生修改其与外资公司

的合同,使二者成为雇佣关系。由于张先生在两处获得工资所得,因此,他必须自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张先生通过变更所得性质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0—175=145(元)。

税法依据: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个人所得税月薪酬计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低于35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此种纳税筹划方式也是通过变换税基的种类适用较低的税率,实现对税率这一筹划客体的选择来达到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的目的。

案例5:改变离境时间享受税收优惠

约翰先生2x00年1月20日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x06年12月5日,之后回国,并于2x 07年1月1日再次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x10年5月30日。由于离境不超过30天,从2 x01年至2x09年,约翰先生在我国税法上被视为居民纳税人,而且,从2x06年起,他就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约翰先生调整其离境时间,比如,从2x06年11月30日离境,这样2x06年度他的离境时间就可以超过30天,不属于临时离境,可以扣减天数,这样2x06年度约翰先生就不在是居民纳税人。而且5年期间可以由次中断,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约翰先生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