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与切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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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与切割安全
文号:GB9448-88 生效时间:1989-3-1
为了保障焊接与切割工作者的安全, 改善卫生条件, 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与切割安全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种焊接与切割操作。
水下、化工、铁路、船舶等专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标准,是本标准专业内容的具体补充。
2气焊与气割设备及操作安全
2.1一般安全要求
2.1.1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74kPa1.5kgf/cm*2*)表压。
2.1.2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2.1.3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氢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2.1.4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 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1.5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2.1.6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2.1.7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2.1.8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kPa(1~2kgf/cm*2*)表压的余气。
2.1.9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2.1.10 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2.1.11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2.1.12禁止使用气瓶做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2.1.13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 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 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2.1.14氧气、乙炔的管道, 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2.2乙炔发生器
2.2.1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乙炔发生器标准和国家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相应的要求。
2.2.2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维修后的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2.2.3中压、低压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回火防止器、安全阀、爆破片以及相应的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2.2.4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应按Tj 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
2.2.5应根据乙炔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换。 2.2.6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95℃,经过冷却的乙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40℃,当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2.2.7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它结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 2.2.8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确性。
2.2.9禁止乙炔发生器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况下使用。
2.2.10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2.2.11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2.2.12乙炔发生器新装人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气混合气。
2.2.13乙炔导管必须从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与乙炔发生器出口连接。 2.2.14工作结束,必须排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灰渣和积污。
2.2.15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电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2.2.16禁止将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放在风机、空气压缩机站、制氧站等处的吸气口和避雷针接地引线导体附近,以及放置在电气回路的轨道或金属构件接地体上。
2.2.17使用中的乙快发生器,应防止曝晒以及来自高处的飞散火花或坠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2.2.18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2.2.19回火防止器。
2.2.19.1根据乙炔发生器及操作条件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回火防止器。
2.2.19.2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必须设有卸压孔、爆破片并且便于检查、易于排除和清洗器内的积污。
2.2.19.3水封式回火防止器要竖直安装,与乙炔导管的连接必须严密不漏气。 2.2.19.4每一把焊距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岗位回火防止器配用。 2.2.19.5每班工作前都应先检查回火防止器,保持密封性良好和逆止阀动作灵活可靠。
2.2.19.6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工作中必须保持器内规定的水位。
2.2.19.7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可靠。
2.3电石、电石坑。
2.3.1电石运输、贮存、破碎、电石室(库)以及渣坑等,应按照 TJ 31的规定执行。
3.3.1.1桶装电石应存放在地面干燥、空气畅通、不漏雨水的室内,地面应高于路面,以免进水。
2.3.1.2禁止采用滚滑装卸、搬运电石桶,以免电石与桶壁撞击发生火花。 2.3.1.3每次取电石后,应盖桶盖。
2.3.1.4禁止在乙炔发生器室、电石室用铁锤敲打电石。
2.3. 1.5粉状粒度过小的电石应有专人负责分批投入渣坑,用水彻底分解以妥
善处理。
2.3.1.6电石渣坑上口应是敞开的,渣坑内的灰浆和灰水不得排放暗沟。出渣时应防止铁制工具、器件碰撞而产生局部火花。
2.3.2电石和乙炔混合气着火时应采用干砂。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
2.4溶解乙炔气瓶
2.4.1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2.4.2乙炔气瓶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2.4.3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2.4.4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皮管及焊、割炬等。
2.5乙炔汇流排
2.5.1乙炔站或乙炔气瓶组集中向使用乙炔气的车间工地供应乙炔时,应设立乙炔汇流专用室
2.5. 2乙炔站内汇流排的设置、管道安装、建筑防火等要求应符合 TJ31的第2、8、9等章有关条文的规定。
2.5.3低压乙炔发生器的气柜与汇流管之间应设置中央式回火防止器,并应设有事故排放管。排放管的高度和出口端的方向应符合 TJ31要求的规定。
2.5.4对汇流排室的建筑、通风、采暖、照明等要求应参照 TJ31要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