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对城市更新的实施细则于2024年发布并试行。

下面将简要介绍这一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上海市明确了城市更新的目标。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更新重点将放在老旧、拆迁、改造和危险区域。

同时,城市更新要注重保护历史遗产、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城市产业结构和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此外,城市更新还应注重民生改善、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

其次,上海市规定了城市更新的主体和程序。

城市更新的主体包括政府、土地、房地产开发商和社会资源等。

程序包括项目筛选、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环节。

具体的程序要求包括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拆迁补偿合理、合法合规等。

再次,上海市提出了城市更新的资金保障机制。

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可以由政府财政、市场资本以及社会力量等多种渠道提供。

政府财政将采取适度债务融资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为城市更新提供资金支持。

并鼓励开展金融创新,支持城市更新项目的融资需求。

此外,上海市还对城市更新中的土地与房屋征收、居民补偿安置、公共设施配套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土地与房屋征收要按照程序进行,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并提供符合居民需求的安置房屋。

公共设施配套要满足城市更新后的需求,并提高城市的整体服务水平。

最后,上海市明确了城市更新的监督管理机制。

这包括规划管理、民主监督、执法检查和社会评价等。

政府要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划和法律的要求进行。

同时,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提高城市更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的来说,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明确了城市更新的目标、主体、程序、资金保障、居民补偿、公共配套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为上海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这将有助于促进上海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四条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人文关怀、科技创新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规划编制应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标准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批第七条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审批主体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详细规划还可以授权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审批材料申请审批的城市规划应提交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十条实施原则城市规划实施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十一条实施主体上海市人民政府是城市规划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程序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规划审批结果进行,涉及土地使用、项目建设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城市规划修改第十三条修改条件城市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适应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发展战略需要;2.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3.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4. 保持城乡规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修改程序城市规划修改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并提交修改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管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89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条进行地区开发建设(含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或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工程地下设施先行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地区开发建设的地段和规模,由市建委根据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地区开发建设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建筑群。

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

其他应予保护的建筑和建筑群,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保护范围;因公益需要,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八条城市旧区的改建贯彻有步骤地疏解旧区工业、交通和人口的方针,重点改建危房区、简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和积水严重的地区。

原有建筑质量和环境较好的庭园住宅、新式里弄住宅等房屋,应予以保留;确需拆除改建的,按市拆迁房屋管理的法规执行。

第九条在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插建、扩建(含加层和屋顶搭建)各类建筑。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上海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的有序发展和可持续性。

2. 规划原则- 可持续性:城市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可持续性:城市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 人民利益优先:城市规划应以人民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和生活环境。

人民利益优先:城市规划应以人民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和生活环境。

- 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因素,实现城市发展的协调和平衡。

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因素,实现城市发展的协调和平衡。

3. 规划内容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包括以下内容:3.1 基础设施规划- 交通规划:规划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公共交通等,确保交通畅通和便捷。

交通规划:规划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公共交通等,确保交通畅通和便捷。

- 供水规划:规划供水系统,确保城市居民的正常用水需求。

供水规划:规划供水系统,确保城市居民的正常用水需求。

- 排水规划:规划排水系统,确保雨水和废水的有效排放和处理。

排水规划:规划排水系统,确保雨水和废水的有效排放和处理。

- 电力规划:规划电力供应系统,确保城市的正常用电需求。

电力规划:规划电力供应系统,确保城市的正常用电需求。

3.2 用地规划- 居住用地规划:规划合理的居住用地,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居住用地规划:规划合理的居住用地,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 商业用地规划:规划商业用地,促进商业发展和经济繁荣。

商业用地规划:规划商业用地,促进商业发展和经济繁荣。

- 工业用地规划:规划工业用地,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工业用地规划:规划工业用地,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 公共设施规划: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学校、医院、公园等,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3年1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 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1月13日(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工作。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上海城市特色。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四条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规模、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交通、水利、能源、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开展前期研究,确定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二)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预测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趋势;(三)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四)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五)报请审批。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批第七条审批权限市域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审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编制单位提交规划成果;(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三)征求公众意见;(四)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九条规划实施原则城市规划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类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指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条件等事项进行的审批。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199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199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1997)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市人民政府”修改为:“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第二款“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修改为:“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第七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以三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上海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实施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1.3 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和上海的经济发展战略;-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坚持统筹兼顾,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

二、城市规划编制2.1 规划分类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2.2 编制依据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位规划和相关政策。

2.3 编制内容- 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和市区两个层次,内容应涵盖土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具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三、城市规划审批3.1 审批权限城市规划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

3.2 审批程序城市规划的审批应按照编制、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审查、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3.3 审批材料申报城市规划审批时,应提交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等材料,并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四、城市规划实施4.1 实施原则城市规划的实施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原则。

4.2 实施主体城市规划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3 实施监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实施符合规划要求。

4.4 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已批准的城市规划。

五、城市规划修改5.1 修改原则城市规划的修改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持规划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论证、公开透明的原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上海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提升城市品质,构建和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1.3 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海派特色,构建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二、城市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规范,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

2.2 规划编制内容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其中,市域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土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详细规划包括地块划分、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化率、交通组织、配套设施等内容。

2.3 规划编制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制规划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批规划成果。

三、城市规划审批3.1 审批权限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

3.2 审批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审查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规划成果。

3.3 审批结果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修改后批准、不批准。

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城市规划实施4.1 实施原则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应遵循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

4.2 实施主体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申报单位。

4.3 实施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审查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规划成果、实施规划。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前言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最新版的《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旨在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确保城市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和操作程序,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市区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规划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2.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3. 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4. 坚持改革创新,提高城市规划与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2. 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批、修改和监督实施;3. 协调和管理城市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4. 负责城市规划与管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管理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以下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 指导区县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4. 负责城市规划的修改、调整和监督实施;5. 协调和管理城市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6. 负责城市规划与管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2. 预测人口、用地、产业发展等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3. 明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布局;4. 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城市景观、防灾减灾等规划要求。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89.08.02【实施日期】1989.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8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卫星城、郊县城镇、独立工业区和城市发展控制用地。

郊县村镇建设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第三条本市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如下:(一)绿地、旷地、城市发展控制用地,指公共绿地、风景区用地、城市隔离绿地、苗圃、果园、林地、其他绿地以及城市发展控制用地等。

(二)居住用地:第一类居住用地,指环境和建筑质量较好的低层、低密度的居住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指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指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三)公共活动中心用地,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地区中心及市级专业中心(不含居住区中心)的行政办公、金融贸易、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综合建筑用地。

(四)工业用地:第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干扰、有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五)仓储用地:普通仓库用地,指普通库房建筑为主的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六)大专、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城市供应设施(水、电、热、燃气等)、市内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货运交通、轮渡、交通管理设施和停车场等)、通信设施(电讯、电话、邮政等)、市政环卫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粪便垃圾集运处理设施等)、消防设施、各种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1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1997-2003修改)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1997-2003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全市各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或者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指导和规范上海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2. 规划原则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可持续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包括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

- 公平公正:规划必须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特定群体或利益。

- 综合协调:规划必须综合协调各种因素,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 灵活适应:规划必须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城市发展的变化和需求。

3. 规划范围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涵盖以下方面:- 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城市用地分类、用地布局等方面的规划。

- 建筑规划:包括建筑设计、建筑物高度限制等方面的规划。

- 交通规划:包括道路规划、公共交通规划等方面的规划。

- 环境规划:包括环境保护、绿化计划等方面的规划。

- 城市设施规划:包括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规划。

4. 规划程序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以下规划程序:1. 确定规划需求和目标。

2. 进行规划调研和数据收集。

3. 制定城市规划方案。

4. 进行规划评审和公众参与。

5. 最终确定城市规划方案。

6. 实施城市规划方案。

7. 监督和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5. 规划实施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以下规划实施要求:- 规划实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规划实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查。

- 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监督和评估的有效性。

6. 法律责任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 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7. 结论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该条
例是为了有效管理上海市的城市规划,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
定的法规。

条例内容
1. 城市规划原则:上海市的城市规划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功能和品质的原则。

2. 规划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科学决策、公众参与、专业评估和法律程序的程序。

3. 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的编制应考虑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公共设施等因素,并进行综合评估。

4. 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
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5. 规划信息公开:城市规划信息应及时公开,便于公众了解和
参与城市规划的过程。

6. 规划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应依法
进行处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条例意义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上海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 有利于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

- 促进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 加强规划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规划实施的效果。

- 增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围。

结论
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是为了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并加强规划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同时,公众的参与和共建共治也将在城市规划中发挥重要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

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区域评估的范围)根据更新区域的类型和发展目标确定区域评估的范围。

应按照系统性、整体性的要求开展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是开展区域评估的基本范围。

对于实施条件成熟、更新规模较小、更新诉求明确的零星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以以该项目所在地块为核心,适当扩大到周边区域开展局部评估。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公共要素的评估。

应按照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对城市功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历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慢行系统、公共开放空间、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等方面的公共要素进行重点评估。

(二)划定更新单元范围。

将现状情况较差、民生需求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地区,划为更新单元。

更新单元一般最小由一个街坊构成,是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的基本单位,更新单元内的更新项目可按本细则相关规定适用规划土地政策。

(三)明确各更新单元的公共要素清单。

结合区域评估中对各公共要素的建设要求,以及相关规划土地政策,明确各更新单元内应落实的公共要素的类型、规模、布局、形式等要求。

第十条(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根据地区发展的目标定位,从四个方面对地区的公共要素开展评估:(一)评估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

比对更新区域所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摸清公共要素的规划和建设实施情况。

对规划未实施的公共要素应进一步评估其在更新单元内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评估相关标准的实施。

比对《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中的标准要求,或者已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认定但尚未纳入技术准则的新标准、新要求,对现状公共要素的达标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需补充或提升的公共要素;(三)调研地区发展的实际诉求。

应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对当地居民、主要企业、相关政府部门等展开更新需求调研,将有必要、可实施的公共要素需求纳入公共要素清单;(四)研究地区发展的趋势和需求。

城市发展目标较高的区域,建议对标国际案例,结合地区发展趋势,对地区更新的需求作出分析和判断,提出需进一步优化的公共要素。

第十一条(公共要素的重点评估内容)应依据上位规划确定的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系统性地提出该地区亟待改善的公共要素类型和规划要求,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完善城市功能。

按照全球城市的发展目标,针对公共活动中心、居住社区、产业社区等不同功能区域,评估地区主要功能是否符合区域发展的导向和目标;评估业态的适宜性、多元性和复合性,提升区域活力,创造便捷生活。

(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按上位规划确定的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要求,评估其实施情况,提出完善和落实的要求;按技术准则或相关行业标准,以慢行为导向,分析不同人群的生产、生活需求,评估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通过居民、企业等需求调研,评估社区以下级配套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

(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

评估本区域的城市空间景观特征和风貌特色;结合地区人文历史特点,评估区域内值得保护、保留、修缮的文化风貌要素,包括体现人文特色的建筑、城市雕塑、城市家具以及具有文化氛围的市民活动空间。

(四)改善生态环境。

评估生态街区建设的水平,包括各类绿地的布局、规模和覆盖率等;提出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评估区域内的土壤、水环境等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五)完善慢行系统。

针对不同类型的区域,根据技术准则的要求评估慢行系统的网络化程度和便捷度;评估慢行通道是否与公交站点、轨交站、出行目的地等联系紧密及其舒适程度;结合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完善慢行系统。

(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

按照不同类型区域内人群的活动特征,评估公共空间体系的完整性、便捷度和舒适度,完善场所功能,提升公共空间的品质,包括空间氛围、建筑界面、视觉变化、环境设计等。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城市安全。

评估区域交通服务水平,完善道路系统,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完善防灾避难场所、无障碍设计等。

第十二条(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划定为更新单元:(一)地区发展能级亟待提升、现状公共空间环境较差、建筑质量较低、民生需求迫切、公共要素亟待完善的区域;(二)根据区域评估结论,所需配置的公共要素布局较为集中的区域;(三)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区域,即物业权利主体、市场主体有改造意愿,或政府有投资意向,利益相关人认同度较高,近期可实施性较高的区域;第十三条(区域评估阶段的公众参与)区域评估阶段应当就本地区发展目标、发展需求和民生诉求等广泛征集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的对象应当包括本地居民、街道或镇政府以及利益相关人。

当评估区域的区位重要或实际情况较复杂时,可进一步征询市更新办公室、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公众参与方式可为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意见征询会、网上征询等。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处理公众意见,形成专题材料纳入区域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区域评估与控详规划的关系)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规划调整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书,同步上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复并送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通过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完成规划设计任务书审核或备案,启动控规调整工作。

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第十五条(实施计划的工作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更新单元内的各更新主体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实施计划的编制方法)实施计划应以更新单元为编制范围,明确单元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

按照本细则适用更新规划土地政策,编制形成各更新项目的意向性方案。

组织实施机构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经统筹优化后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与更新项目主体签订项目协议,一并纳入实施计划报批。

第十七条(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组织实施机构应组织更新单元内有意愿参与城市更新的现有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统筹考虑公共要素的配置要求和现有物业权利人的更新需求,确定各项目内的公共要素分配以及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等。

一个更新单元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更新项目主体可以由现有物业权利人或现有物业权利人组成联合体担任,现有物业权利人可以委托或引入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作为建设投资主体或物业经营者,共同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编制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单元内各更新项目主体应根据协商确定的公共要素分配和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意向性方案,落实公共要素,经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提交组织实施机构。

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现状分析、更新目标、项目设计方案、公共要素的规模和布局、资金来源与安排、实施推进计划等。

第十九条(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组织实施机构牵头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统筹优化并与各更新项目主体协商后,形成更新单元的初步建设方案,开展公众意见征询,修改完善后形成更新单元建设方案。

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公共要素。

按区域评估报告的要求,落实各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公共要素类型、规模和布局等。

(二)充分尊重现有物业权利人合法权益。

通过建设方案统筹协调现有物业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其他主体、社会公众、利益相关人等的意见,在更新单元范围内平衡各方利益。

(三)协调更新单元内各地块的相邻关系。

应系统安排跨项目的公共通道、连廊、绿化空间等公共要素,重点处理相互衔接关系。

第二十条(实施计划阶段的公众参与)通过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和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实现现有物业权利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提高更新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鼓励规划、建筑、交通、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专业人士和市民共同参与方案制定,必要时可开展方案征集。

更新单元建设方案草案完成后,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现有物业权利人、相关政府部门、专业人士、利益相关人等,就更新单元建设方案草案确定的公共要素、规划相邻关系等征询公众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